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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综合执法监察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在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执法的同时,均规定对执法者实行执法监察,明确对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综合执法监察

改革开放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在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执法的同时,均规定对执法者实行执法监察,明确对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199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依法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在按上述规定全面清理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对违反规定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包括实行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保证实施的行政处罚规范、合法、有序。

1998年10月省政府批转省法制局《关于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报告》,重点解决一些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完善、不规范,执法范围不清晰,执法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在全省全面推行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明确执法责任为前提,以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实行“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执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应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定职权范围;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执法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与执法有关的重大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建立与各项执法责任相关的配套保障制度,包括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执行制度及各类登记统计制度等。

2003年11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一步规范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所在地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本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须按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罚没许可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法定职责;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执法回避制度,以保证执法公正。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罚没财物,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和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监督的内容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做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

建立并实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或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2005年10月省安监局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由各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县级安监部门没有法制机构的指定专人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或下级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规范执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监督的内容。

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上级安监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由上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安监部门予以变更。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上级安监部门做出监督决定,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被监督的安监部门。被监督的安监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安监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由上级安监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拒不办理或违规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的,违规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安监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上级安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进行干扰的,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不按规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的,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停止执法、离岗培训,经省安监局法制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违反法定程序,经行政复议确认或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违法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一年中出现两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粗暴执法,被当事人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有其他违法情形需要离岗培训的。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监部门法制机构吊销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并建议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一年中出现3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离岗培训后两年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执法的。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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