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转发布。明确锅炉制造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安全监察规程及质量管理规定,产品须达到消烟除尘、节煤节电、保产保暖、安全运行的要求,保质保量,成套出厂。
规定对锅炉制造企业应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鉴定,并明确其鉴定标准。凡经批准生产锅炉的企业,其产品纳入国家或省、地(市)计划。非专业锅炉制造企业一律不准加工制造锅炉。确有加工能力的厂矿自制锅炉必须经地、市劳动、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制造。锅炉出厂时必须按规定配齐附件和附属设备,出厂后制造厂对用户实行产品包修、包换、包赔制度。因锅炉质量低劣而造成事故或严重浪费者,追究制造厂和省、地、市机械局的责任。锅炉改造必须同时考虑安全、节煤和消烟除尘,改造方案须经地(市)劳动、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改造后经检验质量合格并记入档案,方可运行使用。
(二)《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79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转发布。明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实行批准试制、小批量生产、正式生产三个阶段的定点生产管理。钢瓶制造厂必须对钢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按规定标准逐个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液化石油气槽车和贮罐的设计、制造,须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备案,产品经检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制造钢瓶、槽车、贮罐等液化石油气容器。同时具体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的供气设施,液化石油气的运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点和仓库的设置,钢瓶使用中的安全检修等管理工作要求。
(三)《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办法》
省劳动人事厅1985年6月14日发布(本办法不适用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违规处罚另有单独规定)。明确对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改项目防尘防毒、安全设施未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等十类违反安全卫生法令、规定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标准,和对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事故现场等五种行为的企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实行加倍罚款的具体情节。同时规定对企业每次罚款的最高限额,和对企业和个人罚款的使用范围等。
(四)《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省劳动人事厅1987年5月25日发布。明确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执法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监察权力,对所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察。全省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员目标管理和按区域或行业分片负责制,采取以块块监察为主、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的监察方法。同时具体规定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基本监察形式,监察员职责、权力、义务和工作方法,监察机构实行逐级考核制,以及对监察工作的奖惩等工作要求。
(五)《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省劳动人事厅1989年9月18日发布。明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电业系统除外)、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七种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对其分别进行安全资格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劳动部门指定的培训单位培训后,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考核并签发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持证上岗。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复审的,操作证自行失效。对不按规定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复审的单位,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予以处罚。(www.xing528.com)
(六)《河北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省劳动人事厅1990年11月26日发布。明确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专门从事装卸作业的变型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通过两侧支腿支承在地面轨道或地基上的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并具体规定各种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管理、安全技术检验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七)《河北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认可实施细则》
省劳动厅1993年1月14日发布。明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取得“安全认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安全认可证”有效期和期满前复审等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安全认可证”后,方准在“安全认可证”范围开展相应的制造、安装、修理业务。省劳动厅负责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委托地、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的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抽查检验,对严重违规企业执行吊销“安全认可证”的处罚。
(八)《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省劳动厅1993年3月30日发布。明确全省实行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统一公布名单,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同时具体规定申报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办证程序,禁止持证企业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转包、分包给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等管理要求。
(九)《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省劳动厅1993年12月18日发布,1995年11月16日修订。明确省劳动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矿山安全监察处分别负责对各地、市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记分的办法综合评价各地、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优劣。考核结束在全省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
(十)《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1994年3月12日发布。明确省、市(地)、县(区)分别成立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劳动、卫生部门以及工会负责人、有关医疗专家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同级劳动部门的保险福利处(科、股)下设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处(科)负责所属企业有关劳动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企业的鉴定程序,企业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省、市、地、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程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管理制度,以及对劳动鉴定工作人员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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