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1985年2月16日发布。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煤矿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定地方煤矿的资源管理与开发,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经营管理与协作,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安全管理要求。
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直至每个岗位工人的安全责任;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地方国营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乡镇煤矿设安全监察员,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职权;发生重大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重点产煤地、市、县或矿区建立矿山救护队,煤矿设脱产或不脱产的救护组织或人员。同时要求地方煤矿积极改善安全卫生设施,采用湿式凿岩,实行综合防治,降低粉尘浓度;提倡文明生产,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二)《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3年6月28日发布。明确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采矿登记手续办理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采矿登记初审。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进行个体采矿,必须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划定开采范围,限定开采深度,并与国有矿山企业签订矿界协议,然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规定的申请登记手续、审批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有关手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矿山企业,具体标定其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地面标志。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登记档案,健全采矿登记管理制度。
(三)《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省政府1993年12月28日发布。明确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地方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协助地方铁路运营企业,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设施完好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接受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报项目的批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运营证投入试运营。符合正式运营条件后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运营许可证,并持运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转为正式运营。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负责对铁路实施管理和保护,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化学腐蚀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禁止在地方铁路桥梁上下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地方铁路沿线的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地方铁路公安机构处理地方铁路发生的路外事故。
(四)《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省政府1997年6月17日发布。明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河北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全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www.xing528.com)
同时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等安全质量管理要求。
(五)《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7年6月23日发布。明确省、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规定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和水泥使用者,应保证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并按规定提取的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用于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另外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分别按销售量每吨4元、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于建设、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研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
(六)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1999年5月24日发布。明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监督管理,其所属农药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工厂生产的农药,必须向省农业厅所属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登记、初审,经初审合格报请农业部审批并发给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临时登记阶段的农药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经正式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方可生产、销售。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向省化工厅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化工部审批,领取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否则不得生产。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等进行生产,产品出厂前经质量检验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生产企业除外)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农药使用严格执行农药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时期、注意事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中草药材等作物。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管理制度。
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专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近千部,同时制定和颁布数百项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者搜集本志涉及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含标准)982部,其中国家法律35部,国务院法规71部,国务院各部委规章876部,此外还收录国际公约37项,辑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名录”附于书后。除国家法律法规外,搜集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省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规章,政府部门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亦择要编辑“河北省安全生产法规名录”一并附于书后。详见本书附录一。
【注释】
[1]2004年5月根据国家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改由省安监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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