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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具体规定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运输管理、经营管理、燃放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对发生各种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

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1日发布。明确全省公路的交通安全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交通法规进行管理。具体规定保证公路安全的工程措施,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要求,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要求,对公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对交通安全工作的奖惩等管理要求。

(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5月2日发布。规定厂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机构、专(兼)职安全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责,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经费,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劳动场所和劳动卫生措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劳动安全监察,以及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奖惩等管理要求。

(三)《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9日修订。明确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确定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同时规定对火灾预防,消防设施,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等具体管理要求,以及对各种违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日发布,1997年6月24日修订。规定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并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当地公安部门对其安全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新、改、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由省公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由省公安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职工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标准,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认可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具体规定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运输管理、经营管理、燃放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对发生各种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9月13日发布。明确矿山安全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矿山较多的乡镇设立矿山安全监督站或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接受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专篇。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到省建设部门申请或核验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和实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级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必须取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矿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场所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以及噪声、温度等作业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2月26日发布。明确省、市(地)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地震局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同时明确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三类工程建设场地和区域。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经地震局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请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

省地震局负责审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市(地)地震局负责审定设区市(地)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经审定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www.xing528.com)

(七)《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25日发布。明确全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与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设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危险性较大或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资格认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安全管理要求。

(八)《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27日发布。明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

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甲类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乙类建设工程,10层及其以上住宅建筑工程和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查由该工程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统一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对已经建成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具有使用价值的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和设计单位承担,抗震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管理要求。

(九)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9日发布。明确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铁路、民航、航运、林业等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公民应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同时具体规定火灾预防措施,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设置,灭火救援组织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发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25日发布。规定全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负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包括: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和重点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安全评价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制度;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伤亡赔偿制度等。同时明确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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