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建筑
1956年4月国家建委批准公安部、建工部发布《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958年石家庄、唐山两市公安机关根据两部《建筑防火标准》有关规定,率先对新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主要审核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选址,以及安全疏散门、楼梯走廊、消防栓位置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建筑防火安全标准。经审核合格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建设。1960年国家建委、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后,全省各城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陆续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966年开展“文化大革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中断。
1975年3月试行国家建委、公安部、燃化部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TJ 16—74),将建筑物划分一、二、三、四4个耐火等级,分别规定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同时具体规定对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的防火设计要求。依据《防火规范(试行)》,当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相继恢复对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并督促城建部门将防火消防通道和消火栓、消防水池的设置列入城镇建设规划。
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TJ16—74)修订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新《规范》对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灭火装置、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等方面进行防火设计监督检查。1988年审核建筑项目4867个,批准3621个。1994年审核全省建筑工程项目2873个(403.75万平方米),参加竣工验收1249个,提出整改建议5813条;审核发放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安装施工许可证23个;审核20个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的建筑设计并参加其竣工验收。
1995年8月、1997年6月、2001年4月,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进行三次局部修订会审后,由建设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将重新修订的“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内的部位”等16个条款,列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其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均执行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高层建筑
20世纪80年代起城市高层建筑逐渐增多。高层建筑人员、物资高度集中,火灾因素较多,且建筑物高大,失火后扑救困难。省公安消防总队把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列为城市防火重点工作。(www.xing528.com)
1982年12月国家经委、公安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具体规定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的防火设计安全要求。1984年2月省消防总队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教材,举办为期3个月的建筑防火审核培训班,为全省高层建筑防火审查培养各地、市消防部门60名业务骨干。
1985年5月组织对省内已建成的11座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是有的施工中擅自取消设计的消防通道,有的内部可燃装修物过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电梯间未进行封闭,电缆井、管道竖井未使用非燃烧材料填充等。根据检查情况,省公安厅、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据《防火规范》规定,对各自辖区内已建高层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责成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对新、改、扩建高层建筑的总体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灭火设备等逐一进行防火设计审查,并监督施工和参加竣工验收。
随着高层建筑的建筑规模、建筑数量和建筑高度不断增加,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1995年5月、2001年4月、2005年7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进行局部修正,由建设部先后发布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GB 50045—1995—2001年版、GB 50045—1995—2005年版。修正的主要条款包括对高层建筑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的标准,高层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玻璃幕墙的设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的设置位置等。全省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审查,均按新发布的相应《规范》执行。
(三)农村建筑
改革开放前未进行农村建筑防火审查。改革开放后全省农村经济日趋繁荣。1980年4月试行国家基建委、公安部、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公安消防机关将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新、改、扩建的生产建筑(粮棉油加工厂、铁木加工厂、打谷场、供销社、耕畜棚、配电室、拖拉机站、重要物资仓库等)和民用建筑(俱乐部、礼堂、代销店、卫生院、学校等)纳入日常防火检查督促工作范畴,要求农村建筑纳入农村建设规划,生产建筑与民用建筑、厂房与仓库、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分开布置,建筑规划考虑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用水和设备。同时从农村实际出发,具体规定其生产建筑、民用建筑各项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
1991年3月实施建设部批准发布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同时废止《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村镇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要求。省内多数村镇公共建筑、部分新农村建设的设计及审核,均按新《规范》执行。但农户住宅建筑,除少部分领导班子力量较强、经济条件较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镇外,多数村庄仍由农户依据自身条件,采用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的传统方式进行建设(其中部分农户参考省建设厅推荐的一些农户住房设计图样),防火性能虽有较大改善,但全面实现农村建筑防火设计审查,还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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