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发展迅速,但其厂房设备条件差、人员安全素质低,火损事故屡有发生。
1987年4月省政府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1月修正),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由县(市)、市辖区和乡(镇)政府负责领导,县(市)、市辖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设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乡(镇)政府、村委会确定一名干部兼管消防,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
乡镇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小组。规模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企业和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企业内部逐级实行消防责任制,工厂(场)、车间(库)、班组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消防管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原料、成品、半成品总值在3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设专职消防安全员;其他企业设兼职消防安全员。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的设置或撤换,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时按照《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企业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企业建设管理、生产储存管理、火源电源管理、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奖惩等安全管理要求,组织乡镇企业进行检查整改。通过贯彻《管理规定(试行)》,1988年全省乡镇企业火损128.3万余元,比1986年下降28%,但其总体消防形势仍不容乐观。(www.xing528.com)
1994年10月至1995年4月,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会同省安委会、省乡镇企业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安全治理整顿方案》,在摸清各地乡镇企业基本底数,按照其规模和火险程度进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力量开展持续半年多的消防安全治理整顿。整顿重点乡镇企业13662个,查出各种火险隐患31122处,督促整改28000处;停业整顿企业180个,关闭企业58个;对120个企业按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全省乡镇企业新增消火栓6000个,铺设消防管道4万米,新建消防水池2400个,购置各类灭火器8万多具、消防泵500多台、消防车5部,并安装避雷针1180支。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乡镇企业逐步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化,科技水平、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同时通过连年实施检查整顿,消防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仍为全省农村防火工作的重点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