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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山林防火措施及应急处置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扑灭,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林牧区、自然保护区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严格人员入山检查,不准携带火种进山。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20世纪50年代山区民众进山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用火控制不严,时常引发山火。1956年上半年围场、青龙、抚宁等24个山区县发生山火77起,烧毁山林99万亩,烧伤19人。当年10月根据省公安厅、省农林厅等9部门《加强护林防火的联合指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帮助林区乡村将山林划分责任区,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县、乡毗连地区建立有县、乡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护林防火委员会,制订联防公约。在大面积山林开辟防火道,合作社、农场、垦荒队垦荒用火报县人委批准。并通过说服教育,控制群众烧灰积肥、燎边地,禁止入山打柴烧叶子、烤干粮、吸烟等,避免引发山火。

1964年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实行“以群防群护为主,群众与专业护林相结合”的护林方针,开展全省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林区县、乡人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国营林场、农牧场建立群众性基层护林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冬春季节山林区公安派出所组织半脱产护林员戒严山林,在进山要道设立防火检查站,查禁人员带火种进山。林区建立火情瞭望塔,架设防火电话专线,继续开修防火林道。实行林区乡村防火责任制,生产队包社员,家长包小孩,教师包学生,治保会包“坏分子。”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护林防火组织瘫痪,专职人员下放,重点林区护林防火设施停建,森林火灾多发。

20世纪80年代初期推行山林农户承包责任制,实行开发与防治并重,封山育林,绿化荒山,保护生态环境。由于责任明确且和农户经济收益直接挂钩,各项防火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一般年份全省山林未因人为因素发生较大火灾。个别年份虽在高温干旱季节发生一些山火,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组织扑救,一般未造成较大损失。

1985年1月贯彻国家《森林法》,各级政府依法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经过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林区防火设施逐步实现“四网两化”:建立预测预报网、交通通讯网、瞭望探测网、林火阻隔网,扑火队伍专业化、扑火工具机械化;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抚恤;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1987年吸取黑龙江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各级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护林防火管理:

实行政府护林防火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扑灭,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逐级签订责任状,防火戒严期重点林牧区和国营林牧场的主要领导亲自抓防火,除抓好本单位防灭火外,还要加强与邻近单位结合部的联防工作。

整顿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加强防火设施建设。山区半山区县乡村和林牧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充实护林防火人员,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由当地政府负责建立联防组织。重点林牧区、国营林牧场组建专业或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机具,进行技术培训。逐步改善通讯设备、交通条件和灭火手段,有计划地开设防火线,增设瞭望台,加强火情监测预报。所需森林防火经费,各级政府按财政部规定在地方包干经费中统筹安排,省属国营林牧场、自然保护区由省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地、县属国营林场、集体林区列入地、县财政计划。允许从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体林区的乡村也自筹部分经费,用于森林防火。

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火源。在防火戒严期到来前,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使林区职工、村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森林安全。重点林牧区、自然保护区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严格人员入山检查,不准携带火种进山。防火戒严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

各级领导负责经常检查林区防火组织、制度、设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表扬奖励护林防火有功人员的同时,对发生森林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及肇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当年全省山林火灾发生次数和受害面积同比分别下降73%和65%。(www.xing528.com)

1988年3月实施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领导负责制。在继续加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在林区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的预报工作。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1990年3月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省公安厅组织林区和多林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协同当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在防火紧要季节,抽出一定警力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组织护林人员设卡巡逻,严格制止进山打猎、点火烧荒、烧灰积肥、上坟烧纸、野外吸烟、野外用火等违章行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协助林业公安机关追查原因,依法严肃处理肇事者。公安消防部队负责扑灭森林火灾的日常准备,通过实地调查掌握重点林区地形、地貌及道路交通等情况,制订应急救援方案,落实组织指挥、车辆装备和后勤保障等措施。

1992年12月根据林业部《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省林业厅按照森林火险危险性大(森林火险因子等综合计算得分值大于420)、中(森林火险因子等综合计算得分值大于210—小于420)、小(森林火险因子等综合计算得分值小于210)不同标准,将全省县级单位划分为Ⅰ—Ⅲ三个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1993年开展全省林地确权工作。根据林业部当年8月发布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并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通过明确林地权属,有效提高各地、各单位和山区民众森林防火和林地保护的积极性。

1994年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依据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并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包括森林防火在内森林公园的全面经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2000年3月清明节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民众开展文明祭祀活动,重点加强对林区墓地的巡查和防守,严禁在林区墓地焚烧纸钱、纸扎、冥币等祭祀物品,控制森林火灾源头,防祸于未然。

2004年3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林业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政府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林区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森林公园、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消防设施、扑救森林火灾机具、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野外火源管理措施、专兼职消防人员配置、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制订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各级林业部门与辖区内经营、管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对其加强监督检查。严控火灾苗头,严格审批野外用火,组织巡查山头、道口、墓地,杜绝各类火灾隐患。

同时建立各级政府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林火预警预测、通讯指挥、检测瞭望、阻隔网络等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和防、扑火装备建设,Ⅰ—Ⅲ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标准配备防、扑火机具装备。并发动林区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增强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对疏于防范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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