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保定、石家庄、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6市在接收留用旧消防警察基础上,相继组建城市消防队、消防交通队、卫生消防队等人民消防警察队伍。1958年邯郸、邢台、沧州3市设立公安消防队;天津、保定、石家庄、秦皇岛4市接受部分工矿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统一改编为公安消防队。消防队隶属市公安局领导,享受公安民警待遇。
1960年省公安厅设立消防交通户口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消防安全管理。1965年整编全省各市公安消防组织:按照每部消防车配12人、两车以上建中队、两中队以上建大队、中队较多建支队的设置原则,天津市设消防支队,石家庄、唐山、邯郸、张家口、保定、秦皇岛、承德7市设消防大队,邢台市、沧州市和衡水镇设消防中队。全省消防民警班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中队以上干部仍属公安干部,消防民警提干同时退出现役。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消防管理机构瘫痪。1973年成立省革委公安局,内设消防处。1974年恢复各级公安消防组织:省革委公安局消防处对外称省公安消防总队;石家庄、唐山、邯郸、张家口、保定、承德、邢台7个地区公安处设消防科,对外称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沧州、廊坊、衡水地区的公安消防队对外称地区公安消防大队;当年消防任务较大的涉县、辛集、宽城等县新建消防中队。
1983年组建武警河北总队。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纳入同级武警编制序列,干部转为现役军人,接受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双重领导,省公安局消防处(省公安消防总队)同时为武警河北总队副师级建制的一个部门。
1986年根据公安部决定,各级公安消防队伍复归各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但仍享受武警待遇。(www.xing528.com)
198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辖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廊坊9个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承德、唐山、张家口、沧州、秦皇岛9个市公安消防支队,衡水、廊坊2个市公安消防大队,全省消防干警3050人。
1990年9月省公安厅消防处改建省公安厅消防局,机构规格不变,对外仍称武警河北省消防总队。1994年7月武警河北省消防总队改为正师级建制。
1997年后,适应消防任务不断增大的新形势,逐年增加公安消防编制。2005年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辖11个设区市消防支队、1个教导大队,代管1个北戴河消防训练基地,共13个正团级单位和192个消防大队,85个消防中队,全省消防部队编制4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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