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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海上航运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部统管包括河北在内的全国海上航运交通。同年9月根据交通部《海事处理暂行办法》《海事处理委员会暂行章程》,河北省成立由航政部门、工会、船业公会、驻地派出所、人保公司参加的海事处理委员会,各地航运办事处成立海事处理小组,负责海事处理工作。沿海各地区也设立相应海上安全机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海上航运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部统管包括河北在内的全国海上航运交通。当时全省海运力量十分薄弱,只有19艘木帆船和5艘机动小货轮从事沿海运输。

1952年交通部成立北洋区民船运输公司天津办事处,负责组织从天津塘沽至辽宁营口,河北秦皇岛、黄骅,山东龙口烟台、威海等地以机动小货轮、木帆船、渔船为主的沿海运输。同年9月根据交通部《海事处理暂行办法》《海事处理委员会暂行章程》,河北省成立由航政部门、工会、船业公会、驻地派出所、人保公司参加的海事处理委员会,各地航运办事处成立海事处理小组,负责海事处理工作。

1954年省交通厅海港航运管理处收购部分机动木质货轮,开始经营本省国营沿海货运。1956年实行私营木帆船社会主义改造,陆续在丰南县南堡、黄骅县歧口、天津塘沽、秦皇岛设立航运站,并建立相应航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世纪60年代全省以机帆船、木帆船为主的海航业务不断扩大。“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航运管理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发生多起海运事故。1974年省革委、省军区成立河北省海上安全领导小组,在省革委交通局下设办公室。沿海各地区也设立相应海上安全机构。各级海上安全机构统一部署指挥辖区内船舶台风、防冰冻、防污染和海难救助工作。

20世纪70年代后期造船能力提高,沿海小货轮和机木帆船逐步被拖驳运输船替代,抗灾能力加强。

1980年6月省航运局成立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兴隆”轮首开秦皇岛至香港外贸航线。1981年购置万吨级“丰宁”轮、9000吨级“新乐”轮投入该航线运输。适应发展远洋运输的需要,80年代中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设立海运处负责海运安全管理,实行各级海运管理人员和各类船舶船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调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结合本省船舶和航线特点,明确雾天航行、冰区航行、黄浦江航行和长江口南水道航行等复杂条件下的航运安全注意事项,规定拖驳船拖带、停靠、驾驶的安全要求,以及船上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范和拖轮与驳船联络信号等。

1984年1月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省依法设立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船舶须持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执照),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主管机关发现船舶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船舶须按标准定额配备经过相应专业技术训练、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和负责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工作的专业技能人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限区域时,应遵守国家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和划定相应安全作业区,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禁止损坏、影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1987年10月省航运管理局远洋运输公司由主管安全副经理带队,深入停泊在温州上海等地的本省船舶,传达贯彻当年国务院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讲在沿海水域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活动的资质要求,和航运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行政管理职责、营运管理、营运检查与罚则等管理措施;检查船舶主要部位的安全状况,并派海监人员随船航行,随时检查,制止违章,督促船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1989年8月贯彻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各级政府负责督导有关方面加强对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管理: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技术培训由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船舶进出渔港应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须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向就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www.xing528.com)

1990年起省交通厅对全省海运实行逐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当年全省海运安全目标:航海运输的远洋、沿海重大责任事故为0,海损责任大事故频率控制在1‰航次以下,责任事故损失率不超过货运总收入的5‰。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和企业层层分解指标,制订落实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同年7月,省交通厅制定《河北省航运企业安全整顿标准(试行)》,组织各航运企业按照试行标准开展开业条件、安全机构、岗位责任、规章制度、设备状况、船员技术状况、遵章守纪情况、航运承包包括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整顿。1991年5月对各航运企业逐一进行分级整顿验收,最后经省厅验收合格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在进行企业安全整顿基础上,1992年组织运输船舶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评比活动。经评委会按照评选条件审议,授予省海运公司“冀海拖17号轮”“冀海驳30号轮”“冀海10号轮”1992年度“河北省安全生产竞赛先进船舶”称号。

1993年5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本省运输船舶在天津港至大清河港之间的航线并划定航线两侧的安全通航水域,其中事故多发区段由省交通厅组织设置航标;各级港务港航、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航线安全通航情况;在规定航线及两侧安全通航水域、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准设置固定捕鱼网具,运输船舶不得携带网具捕鱼;运输船舶的拖带、装载定额、抗风等级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超拖、超载和冒险航行。

1998年3月贯彻交通部《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200总吨(总吨为船舶总吨位的简称,指经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区别于经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净吨位)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海船实行港务安全检查制度。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检查后检查人员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相应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进行纠正并申请复查。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后(2003年)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组织开展对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海船的相应安全检查。

1999年省交通厅、省交通工会制定《河北省交通行业安全竞赛优秀船舶考核细则(海船)》,开展船舶安全竞赛活动。经逐级考核、推荐、评选,授予河北远洋公司远洋一号轮等8艘船舶为当年度“河北省交通系统安全优秀船舶”称号。

2002年4月交通部与河北省签订《在河北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将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及沿海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资产及海船管理、海船船员管理业务划转交通部河北海事局[9]统一管理。

同年5月,全省建立渔业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按照农业部、国家安监局《渔业船舶报废规定》明确的报废标准,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报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禁止废旧船舶生产航运。

9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同时具体规定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检验和登记,航行作业和停泊,事故预防和救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年省交通厅、省交通工会继续在全省港航系统开展船舶安全竞赛活动。成立竞赛领导小组,制定《河北省港航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考核标准》,以明确安全责任、查找安全隐患、消除“三违”行为、杜绝责任事故为目标,以群众性的“我要安全”“我会安全”为主要活动形式,进一步加强船舶的安全基础管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005年10月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论其资产归属如何,也不分其经营的是“公用”设施还是“专用”设施,均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并按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危化品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港口内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码头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危化品生产储存部分由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驳运等港口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等知识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考核。在港口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同年,执行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强化港口货物装卸和储存特别是危险物品储存的安全防范;指导海运企业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施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海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全面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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