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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航运安全管理措施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0年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内河航政管理办法》,要求船户、船工爱护航道,维护航运安全。同时整顿内河港口码头,成立运输工会和航运管理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实行安全营运。各级航运部门建立管理制度,恢复安全管理。乡镇船舶管理成为内河航运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

河北省内河航运安全管理措施及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河北境内密布滦河、永定河、大清河、北三河(指北运河、蓟运河、潮白河)、漳卫南运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七大水系,河流纵横,水量充沛,通航河段较长,沿线地区颇济舟楫之利。船舶多为农户或联户所有,以运输民众生产生活资料和进行水上人员通行为主,依据约定俗成的传统行船规则,自行管理航运安全。政府为一些困难农户发放修船贷款,帮助改善船舶安全状态。

1950年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内河航政管理办法》,要求船户、船工爱护航道,维护航运安全。

1952年冬起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零散船舶相继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船舶较多的地方成立水上运输合作社。合作社依据《合作社章程》负责自身船舶和航运的管理。

1953年华北区内河民船工作委员会将全省半数以上民船按港区组成联合运输社和三个分社,实行货源、调度、运价三统一。同时整顿内河港口码头,成立运输工会和航运管理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实行安全营运。

1955年全省航运系统建立航运基础登记制度,制定航运岗位责任、生产定额和船舶调度试行办法。加强卫运河[8]河北境内的航运管理,成立省内河航运管理局航运调度室,各地航运办事处设调度组,办事处所辖航运管理站或业务组设专兼职调度员,在南运河航线实行定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航运时间的“三港两线”管理。

1958年“大跃进”,高指标、瞎指挥,航运“多载快行”,隐患丛生,事故多发。1960年贯彻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进行航运企业整顿。1963年制定河北省《航运工作条例》,完善全省航运管理体制,推行航运计划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航道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恢复正常航运秩序。

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造反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航运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同时全省气候日趋干旱,加之工农业用水增加,境内大部分河流相继断流或季节性断流。货物多改行陆运,只有少数未断流河段和白洋淀等尚未干枯的较大洼淀及水库库区,还有少量短途内河航运。

改革开放后,经济繁荣促进水上客货运输和水上旅游业的发展,船舶增加,运量增大。各级航运部门建立管理制度,恢复安全管理。

1982年5月全省航运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组织航运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航运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安技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特殊工种工人培训考核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实行文明生产、配置各种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毒货物运输采取防毒作业措施情况等,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1986年内河航运船舶拥有量达1.3万艘,其中农村集体、个人农副业船和渡船1.23万艘。船舶质量较差,多带病航行;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低,无证驾驶严重;渡口管理不善或无人管理;加之基层航政管理力量薄弱,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各地沉船、死人事件时有发生。

当年1月春季开航前,省交通厅组织船检部门检查整顿各类客船、渡船、农副业船,合格的核发船舶证书;培训考核机驾人员,合格者核发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并帮助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具备“两证一牌一线”(船员证、船舶证,船舶铭牌,船体两舷勘划载重线)的船舶不准航行。8月贯彻交通部《关于严禁违章航行,立即制止客、渡船超额运输,确保旅客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船工培训考核、船舶检验和“两证一牌一线”的管理,严禁无证航运和超载超员,确保雨季营运安全。

1987年1月执行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港航监督机构,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船舶必须具备安全航运条件;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必须经过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经考核持有合格证件;其他船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船舶、设施的安全负责,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按照《条例》关于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运输、渡口安全管理、营运安全保障、事故救护和调查处理、安全奖励与处罚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整改。

同年10月,实施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禁止非法营运。省交通厅港航监督处负责对全省港航的安全监督,按照规定严格各类船舶审核发证和船员考核发证工作。在基层港航监督机构未健全前,由各地、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港航安全监督,严防发生翻船、沉船、死人事故。(www.xing528.com)

1990年起省交通厅对水上运输实行逐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当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目标:内河运输重大责任事故为0,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千人死亡率不超过0.1,千人重伤率不超过0.2。管理目标通过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船舶和个人,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考核,兑现奖惩。

当年全省各类船舶发展到1.4万多艘,95%以上仍为分散各地且季节性使用的乡镇运输船和农业用船,点多面广且时运时停,无证驾驶、违章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航行等问题仍普遍存在,甚至发生沉船死人事故也无人过问。乡镇船舶管理成为内河航运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

同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委会《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意见的报告》,把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县、乡镇政府。乡镇船舶较多的县设立由县政府一位负责人分管,吸收县安委会、经委、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凡有船舶的乡镇和行政村均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政府设立乡镇船舶管理员,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业务上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开展全省安全目标管理,实行县、乡(镇)、村三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同时组织各县、乡镇政府对乡镇船舶管理情况、技术状况、渡口设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县、乡镇政府分期分批实施安全整顿。重点整顿客渡船和渡口:客渡船必须具备“两证一牌一线”,配齐消防救生设备,严格按照核定航区和航线航行;所有渡口都必须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工、定渡船、定载额、定制度),渡口设置和迁移须经县政府批准。对贫困水乡无力正常维修、没有救生设备、带病航运的客渡船,由县、乡镇政府帮助改善安全设施。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先经国家船舶检验部门审查和技术认可,据此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公园、水库、风景旅游区的游览船舶,由所在地县、乡镇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旅游季节设置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员和宣传员。对违反水上交通规定、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的,由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其停航整顿。

1991年航运安全整顿扩大到全省所有航运企业和船舶,并将其列入各级交通部门安全管理达标的重要内容。省交通厅制定《河北省航运企业安全整顿验收标准》,整顿验收标准包括开业符合条件、管理机构健全、主管单位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完善、设备状况良好、船员技术胜任、遵章守纪严格、承包包括安全九大项、49小项,并明确各项的具体内容和考核分值。整顿验收实行企业自检评分、当地主管部门验收、省厅验收三步走,验收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按照标准进行整顿补课

1994年夏天旅游旺季,组织有水域的市、地港监部门开展水上旅游安全监督监察,严查游船技术状态和安全设施,严禁超员和无证照营运,严肃处理违规违章行为,保证不沉船、不死人。

2000年起省交通厅组织各级水上运输管理部门开展连续三年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和“水上统一执法行动”,重点是加强基层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2002年6月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统一执法行动中,严格各级政府,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船员任职资格,进一步完善内河交通的行政管理措施。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措施;增加扣留船舶、责令离港、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强行拖离、强制拆除或恢复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的处罚种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船员给予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吊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同年9月,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按照国务院《条例》要求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各级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否则一律不准航行;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都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职务证上岗;非机动船舶的驾长、船员应通过培训考核,持有船员证,否则不准上岗。水上营运船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按航行规则航行,按规定位置停泊;驾驶人员严格按章操作,严禁超载超速航行;严禁渔船载客、搭客;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救生器材和遇难呼救设备,各地建立救生机制,配备救生船和救生人员,并加强巡逻,发现险情及时抢救和报告;对危险水域实行隔离措施,对事故多发水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游船进入。此次检查为此前历年全省水上安全检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共出动910人次,检查各类船舶1191艘,查出各种隐患111项,取缔“三无”船舶87艘,发现证照不全、设备缺陷及各类违章673项,对56艘船舶采取限期整改的处罚措施。

2003年8月集中对白洋淀、官厅水库、衡水湖暑期水上旅游活动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2005年9月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开展“十一黄金周”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防范,进行水上交通和码头现场的安全专项治理;加大水面巡查力度,严禁旅游营运船舶超载超速航行和无证驾驶;检查船舶按规定须具备灭火器材和救生设施,未按规定配备的停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营运条件的取消营运资格;重点水域设置警示标志,责成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航运的现场监管,实行监管人员、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三到位”。期间全省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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