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管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贯彻省政府开展厂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五项规定”,实施化工系统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业卫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石化系统尘毒危害严重。
1978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安全卫生管理秩序。1979年省石化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组织化工企业制订各自防尘防毒规划,发动群众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进,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责令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1983年省石化厅从全省多数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尘毒危害重、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病率较高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厂矿企业从工艺技术、组织管理、资金投入等多方面防治尘毒危害。
在工艺技术上,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设计、基建、设备安装、试车开工,到生产运行各个环节,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范进行尘毒综合治理。新、改、扩建工程的通风、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老企业技术改造必须结合原料路线、工艺流程革新,消除产生尘毒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尘毒物质的产生;没有通风、防尘、防毒设施的矿山工作面、车间岗位,用两年时间把通风、防尘、防毒设施全部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已安装通风、防尘、防毒设施的,加强管理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结合创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使静密封点泄漏率下降到标准要求(万分之五)以下。
在组织机构上,企业建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大中型企业在职工医院设职业病科(组),中小型企业在卫生所(保健站)设工业卫生组(室)。职业病防治人员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配备: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每一千名职工配备一人,五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企业每八百名职工配备一人,千人以下的企业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管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资金投入上,保证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大型医疗器械或仪器购置列入企业更新改造或设备购置年度计划,尘毒监测、职工体检等日常费用在企业营业外开支项下支付。
同时各级化工管理部门明确一位领导干部主管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企业工业卫生的规划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制订考核指标,定期督导检查。
1984年开始至2000年,省石化厅(省化工厅)在对全系统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工作中,每年都将工业卫生控制指标与同年度生产计划指标一道下达给企业,督导企业落实化工部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
1987年依托沧州化肥厂成立河北省化工系统工业卫生协作组,协助省石化厅开展工业卫生技术协作管理。
1991年省石化厅召开全系统工业卫生学术会议,肯定石家庄化肥厂《低强度噪音对听力损害的初步调查》《低浓度一氧化碳对不同工种人体内碳氧血红蛋白的影响》、汉沽石油化工厂《职工恶性肿瘤调查小结》、张家口地区化工厂《一例急性酒精中毒》、河北辛集化工厂《重度硫化氢中毒现场急救》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在相关工作中推广应用的意义。同时组织开展工业卫生行业技术管理: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化工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并使之制度化;加强工业卫生基础建设,在充实已有各专业机构基础上,企业生产车间设工业卫生员;普查全系统工业卫生基本状况,开展生产现场实时监测。
同年,实施化工部《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化工职防所设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科),化工企业集中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公司)建立劳动环境监测站,大型化工企业、国家二级企业根据需要建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组)。各级监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监测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或本企业劳动环境中各种粉尘、毒物、噪声、放射线、高温等物理性有害因素的监测、突发事故的现场监测以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的卫生学评价的测定。监测工作实行定点、定期,监测点和监测周期按化工部《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要求确定,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监测点评定以一年内该点测定的全部样品合格率大于75%者为合格,小于75%者为不合格。监测结果及时登记,归入工业卫生档案长期保存。并明确企业劳动环境监测及监测结果评定,为晋升“清洁文明工厂”的依据之一。
1994年起省石化厅要求全系统职业病发病率每年均控制在0.65‰以下。当年新建张家口、承德两个职防所,由省化工职防所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省石化厅在对三个职防所职防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同时,筹建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和相应工作网络。加强化工安全卫生技术装备建设,在尘毒危害较重的子行业和作业场所逐步推广和采用先进科技和设施,加快尘毒治理步伐,逐步提高尘毒监测点的合格率。
1996年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生产危险性较大企业制订化学事故应急反应预案,举办事故救援专职人员培训班,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997年在全系统开展普及防尘防毒安全卫生和个体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护能力。在此基础上2000年推行化工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同时结合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强尘毒治理设施建设,限期整改尘毒浓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2003年起,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化工系统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卫生普查
1979年根据化工部、卫生部统一部署,省石化局组织接触铅、苯、汞、有机磷、氯乙烯、铬盐、三硝基甲苯(TNT)七种毒物的职业中毒和作业区毒物浓度调查。调查企业83家,接毒人数4035人;受查3510人,受查率87%;职业中毒101人,占受查人数2.9%;观察待定255人,占受查人数10.1%;检查作业区毒物浓度测定点193个,合格76个,占39.4%。
1984年10月至1985年3月,省石化厅普查全省5个化学矿山企业职工接毒和矽肺病发生情况。检查接毒职工2399人,占职工总数54%;体检2205人,确认矽肺病14人,发病率0.63%。
1985年1—9月全面普查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尘毒分布情况。普查241家企业的1056个车间,其中尘毒车间740个,占70.1%;普查职工12.54万人,其中接毒6.73万人,接尘2.1万人,分别占职工总数53.7%、16.7%;普查尘毒物质180多种,其中接触人数较多、危害较大20种,主要分布在氯碱、化肥、农药、橡胶加工、氯气、有机化工、民爆器材、化学矿山等子行业。治理重点是解决氨、一氧化碳、氯气、三硝基甲苯、铅、铬、磷中毒和各种粉尘危害。主要措施是改革工业设备,以无毒、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水平,实行密闭操作;改善企业管理,重点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降低作业区尘毒浓度。
(三)毒物登记(www.xing528.com)
1993年4月执行化工部《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全省首批200种化学毒物登记工作。登记范围为化学工业制造、加工、使用、储存等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和废弃物等能引起人体损害或病变的化学物质。登记内容包括理化性质、毒理学资料、人体危害资料、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等。
省石化厅和各市化工局(公司)成立毒物登记审核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全省、各市化工行业的毒物登记与申报审核。省、市化工部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对毒物登记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化工企业由主管领导和卫生、环保、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毒物登记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毒物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并设立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化工部《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前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化学毒物的企业,按照化工部《毒物登记档案》要求进行毒物登记;新开发具有毒性的化工产品,在生产、加工、使用前,由企业填写《新添毒物申报书》,报市化工局(公司)和省厅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填写《毒物登记档案》。同时实施《毒物周知卡》制度:毒物登记实行一毒一档、一岗一卡制,即每种毒物都有《毒物登记档案》,每个接触毒物的工作岗位都有该毒物的《毒物周知卡》。
1994年组织各级举办毒物登记技术培训班,并督促企业按要求质量完成首批毒物登记。1995年7月省石化厅总结全省首批化学毒物登记工作,表扬完成情况较好的秦皇岛市化肥配套公司等9个单位,对工作不力的廊坊、衡水、沧州化工局提出批评。同时部署化工部公布的第二批400多种化学毒物的登记工作,1996年完成全省第二批登记汇总。
在完成化学毒物登记基础上,1998年根据已知化学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分布,有针对性地开展全系统各种毒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接毒控制,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特别是多人中毒事故。
(四)无泄露工厂
1982年省石化局根据化工部《无泄漏工厂验收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验收办法》,从当年起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创建“无泄漏工厂”活动,要求化工厂泄漏率保持在5‰以下,并进行年度检查验收。1983年命名石家庄市化工二厂等11家企业为首批“无泄漏工厂”。此后逐年开展创建,逐年检查验收。
1987年省石化厅对已命名“无泄漏工厂”的40家企业进行复查。通报表扬巩固创建成果的沧州、宣化、石家庄化肥厂和石家庄市化工二厂,对命名后技术档案不全、基础工作薄弱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全系统创建活动从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完好率、设备档案、密封档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建设。并在石家庄化工二厂召开有地、市化工局设备科长,部分已命名“无泄漏工厂”企业和准备创建“无泄漏工厂”企业参加的创建工作现场会,肯定各地创建工作中采取的“巡回检查制”“设备挂牌评级”等管理办法,推广不同类型工厂开展创建工作的经验。到1988年全系统累计创建“无泄漏工厂”170家(含合并两家,撤销一家);全省38家重点化工企业全部设备完好率达96.6%、主要设备完好率95.9%、静密封点泄漏率0.29‰,全部通过达标验收。
1990年省石化厅根据部颁《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制定《河北省石油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检查验收细则》,将“无泄漏工厂”考核项目分为领导机构、制度责任、基础工作、经济效果、密封管理、设备状况、泄漏率完好率检查统计整改七大项共计500分,并明确大项中各小项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企业按照《验收细则》进行自查,在连续6个月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地、市化工局(公司)初验合格,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半年内省厅随机进行数次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者由省厅统一命名并颁发《无泄漏工厂》铭牌,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地、市化工局(公司)每年对命名企业抽查两次。对一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两次不合格的摘牌。
(五)健康监护
落实“预防为主”,开展健康监护,实行接毒控制,是化工系统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984年起在全省化工企业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工人实行健康监护制度。监护内容: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车间毒物、粉尘浓度测定和分析,新工人进行入厂前体检和作业工人定期体检,建立和健全车间卫生档案和工人健康档案。
1988年实施化工部《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建立健康监护领导小组,制订健康监护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健康监护领导小组由厂矿长任组长,具体健康监护工作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生产、技术、环保、劳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各自职责内的相关工作。健康监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执行化工部《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试行)》。企业购置大型监护设备、仪器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由专用资金开支,开展健康监护的其他费用从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列支。各级主管部门将健康监护纳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基础考核内容。
1989年省石化厅举办全省工业卫生健康监护专业人员培训班。同时结合“三创”活动(创无重大事故灾害企业、创清洁文明工厂、创无泄漏环保型企业),督导企业实施工业卫生综合治理,有计划地逐步推行职工健康监护工作。
1990年执行化工部修订后正式颁行的《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化工企业健康监护内容: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监护对象:直接或间接接触粉尘、毒物和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监护周期:毒物、放射线、高温作业职工监护周期为1年,其他职工(包括粉尘作业)为3年;接触控制:包括区域监测、个体监测、职业接触史调查和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包括健康监护体检、疾病登记和健康评定;职工健康档案:凡监护对象一人一档。
并按要求逐步完善企业“三级预防”体系:一级预防,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职工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一级预防未能完全达到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劳动者健康时,尽早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三级预防,对已发展成职业性疾病或工伤的患者,进行正确诊断、及时处理。
1991年实行健康监护工作分级管理:省厅首先在国家二级企业、六好企业、大型企业中进行规范化试点,并以石家庄、邯郸、保定、张家口、唐山5市为试点城市(其中石家庄市为化工部试点城市)。其余各市每市分别确定中、小企业各一个作为试点。各级举办健康监护培训班,培训师资和技术力量,扎实推进,逐步推广。
1992年在继续进行企业健康监护管理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已获清洁文明、省级先进和国家级先进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申领部级健康监护试点合格证的企业进行验收。
1994年省石化厅要求全系统健康监护管理覆盖率达到7%以上,其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组织检查验收,石家庄、邯郸、保定、张家口、唐山5个健康监护试点城市除化工部试点的石家庄市外,其他4市的健康监护覆盖率达到20%以上。全省有13家大型化工企业、81家中型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同时组织对全省化学矿山、农药、染料和一些有毒有害重点企业进行体检调查,督导企业落实定期对职工体检的有关规定。
1995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实施健康监护管理。1996年后继续扩大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工作面,在全系统推广普及。1999年重点健全职工健康监护规章制度,组织监护体系网络,完善职工体检和尘毒污染源点检测工作。
撤销省化工厅后,2004年起化工系统的职工健康监护、体检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日常健康监护和健康档案等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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