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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煤矿安全专项管理措施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属重点煤矿较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地方煤矿设立专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2004年贯彻省政府《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属煤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成立深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级煤管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煤矿安全专项管理措施

(一)安全治理整顿

1.国有煤矿

20世纪80年代初贯彻“有水快流”方针造成煤炭工业无序发展,带来大量安全问题。1982年全省首先开展统配煤矿的安全整顿工作。当年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工作组井陉矿务局三矿试点,进行安全第一观念、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装备、劳动纪律“四整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逐条对照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于彻底整改的,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报请上级批准后实施。通过一年试点,经省煤炭厅验收命名为“安全整顿合格矿井”。1983年1月、4月煤炭部在井陉三矿相继召开全国矿井安全整顿现场会和全国井下安全运输会议,推广该矿安全整顿和井下安全运输的经验。

在试点基础上,1984年对全省所有统配煤矿进行全面安全整顿。根据煤炭部提出的“六条整顿标准”,省煤炭厅制订《河北省矿井安全整顿验收细则》。整顿验收内容:按“六条标准”分为6个大项;验收采用千分制计分,1000分为满分,800分为合格;6大项中有一项不够80%即视为不合格。整顿验收程序:先由矿自行验收,合格后报请矿务局验收,合格后再报请省煤炭厅最后验收,经省厅验收合格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矿井安全整顿合格矿”铭牌。当年验收合格的有井陉一矿、开滦荆各庄矿和唐家庄矿。1985年验收合格的有峰峰牛儿庄矿、兴隆汪庄矿。

在整顿统配煤矿基础上,1986年9月贯彻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开展地方国营煤矿的安全整顿。要求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必须符合基建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后,经市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并将地方国营煤矿矿井安全整顿统一到建设质量标准化矿井活动之中,主要是进行省、地、县三级安全培训,开展通风、顶板、机电等各种专业会战,加强事故多发单位、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安技措施资金和开展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补欠。通过连年整顿,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1988年全省地方国营煤矿因工死亡28人,同比下降49.1%;百万吨煤死亡率2.71,比国家下达控制指标5.4人低2.69人。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放开煤炭价格后,价格持续上涨促使煤矿盲目扩产,造成90年代中后期煤炭产量相对过剩,国营煤矿经济效益下滑、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状况堪忧。

1998年国家在将统配煤矿下放地方的同时,相继颁布煤炭行业若干整顿政策,煤炭生产进入全行业的集中整顿期。整顿工作的重点: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幅度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严格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首先全面排查全省所有国有煤矿,对照国家规定的国有煤矿停产整顿“八条标准”,对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实行组织、任务、责任三落实,不消除隐患不得恢复生产。

2002年7月贯彻省政府《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结合本地、本矿实际,制订并实施严格的专项整治方案和措施,重点仍是“一通三防。”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一通三防”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水害威胁严重防水工作不到位的矿井、采用落后开采工艺和落后运输方式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地方国有煤矿保证完善“一通三防”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

专项整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属煤炭企业(集团)负责督导所属煤矿,各设区市负责督导市属煤矿和所辖县属煤矿,按照各自的安全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并组织对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并吊销其“四证照”,整治不合格的县(市)责令限期重新停产整顿。

当年全省排查出“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3700条,通过安排专人负责,11月中旬基本整改完毕。针对因市场原因煤炭企业大多效益较差、安全资金不足的问题,全省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一通三防”国债银行贷款等专项资金1.67亿元,基本完成煤矿大部分安技措施工程和“一通三防”改造项目,瓦斯排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得到较好完善。省属重点煤矿较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地方煤矿设立专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从八个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对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A、B、C、D四个类别的划分: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矿井,依据评估类别实施分类管理,未经评估的矿井不准生产;

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职工严格按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

落实“三同时”规定。严格煤矿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的省级审查和竣工验收,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

落实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煤矿生产“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标不准作业,无风电和瓦斯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作业,采区接替不准违反规定随意并巷进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戴自救器不准下井;

落实防治水害措施。查清矿区水文情况,严格探水、防水制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建设并定期维修必要的堵水设施,雨季防洪防淹井;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制订煤矿应急救援预案。不具备单设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严厉查处重、特大责任事故。对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和今后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吊销矿长“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重新组织强制培训,并对事故按国家和本省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严肃处理。

2004年贯彻省政府《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属煤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成立深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级煤管部门和煤监机构依法行政,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同比分别下降4%、10%。实施的重点工作:

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源丰富、基本条件良好的;合并一批规模较小、尚有资源、基本条件合格的;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资源已枯竭的。具体措施:关闭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煤矿;整合年生产能力3—6万吨的煤矿,使其提高到6万吨以上;所有新建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不再审批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新建矿井。

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不合格的矿井,一律依法取缔。安全程度评估为C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进一步严格“三同时”管理。所有新、改、扩建及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仅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而且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当年国有煤矿通过国家补贴和自筹,筹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更新和“一通三防”设施改造资金1亿多元,将163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停产矿井除外),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安装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同时增加煤矿防探水资金投入,加强水害防治。落实煤矿维简费、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合理使用,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继续推广壁式等先进采煤法。

强化安全培训。矿长必须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省属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由省煤安办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地方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主要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由设区市煤矿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入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全面推行生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当年9月底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的煤矿,一律由当地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先在具备一定基础的省属重点煤矿试点,逐步向其他煤矿延伸。

2005年进一步细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仍以防治瓦斯等主要灾害为重点,继续严查非法、超能力生产。省煤安办成立瓦斯治理督导组,各产煤市继续向重点产煤县、重点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小组,督导煤矿企业严格瓦斯治理标准,进行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凡超能力生产的一律按未遂事故处理。

同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加大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严格控制停产整顿矿井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以整顿之名行出煤之实。强化安全培训,当年培训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煤矿主要管理人员1200多人次,井下作业人员近4万人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近1万人次。

2.乡镇煤矿

1985年2月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一放、二帮、三管”的原则,对全省12个办矿地(市)、38个办矿县的2000多个乡镇(含个体)煤矿普遍进行整顿。各级举办培训班98期,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85次,查出并解决事故隐患3080条,新编作业规程746套,维修坑道1.25万米、棚子2.1万架,用于补还安全欠账投资额162.3万元。关闭不具备开采条件的乡镇小煤矿377个,停产整顿373个,补办手续或组织联合开采931个。磁县县政府对全县小煤矿连续进行三次大整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创造采煤大县连续13个月无伤亡事故的优良纪录,被评为全省办矿样板县。

但由于群采发展势头迅猛,年底乡镇(含个体)煤矿总数仍达2036个(年产原煤1139多万吨,占全省地方煤矿产量一半以上),其中未经批准私自开采的1100个,占总数的54%;达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的仅389个,占总数的19%;办矿和从业人员素质低、水平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频发。当年乡镇煤矿事故死亡142人(后查明瞒报90人,实际死亡232人),比1984年增长42%,比1983年增长近3倍[11]

1986年3月省计经委牵头,组织省煤炭厅等有关厅局成立全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整顿领导小组,各地、市和重点产煤县也组建相应组织,按照“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对上年整顿工作进行复查,整顿不彻底的继续整顿,上年没整顿的组建整顿领导班子抓紧整顿。凡未经批准的矿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补办报批手续,领取开采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补办手续,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停产关闭。对已有开采证的矿井普遍复查,具备安全条件的继续生产,补发安全合格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验收不合格的即行关闭,收回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对威胁邻矿安全和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限期关闭、填实井筒。对布点过密的实行联合办矿,并严禁非法倒卖矿井及资源。

同时,对乡镇煤矿按当年实际产量设立专项提取吨煤不低于4元的维简费[12]。其中20%以上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投入;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对乡镇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认真核查,分清责任,对有关领导者给予必要惩处,性质严重的绳之以党纪国法。

整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贫困和受灾地区片面强调脱贫致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核查困难,当年年底乡镇煤矿无证开采仍占总数的51%。

1988年7月省计经委、省煤炭厅、省劳人厅、省地矿局组成乡镇煤矿检查组,对保定地区、邯郸市、张家口地区的7县(区)18个乡镇煤矿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矿领导安全素质差,管理能力低,生产无计划,作业无规章;煤矿承包期过短,承包者轮流坐庄,频繁更换,谁当头谁将“肥工”(绞车司机、电工安全员、瓦斯员)换成自己人,根本不进行安全培训;而且只顾多出煤多赚钱,乱采滥掘,吃肥丢瘦,对安全治理谁也不投资,一个承包期过后好煤采光,资源回收率不到50%,还遗留大量安全问题;乡镇煤矿虽多数盈利,但吨煤4元的维简费多数未提取,有的即使提取也不能用于安全生产;已整顿的乡镇煤矿中,有些发证单位只强调消灭独眼井,跟“五消灭”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部分决定封闭的煤矿只封不填,一有机会就下井偷采,极具发生窒息、瓦斯爆炸和冒顶灾害的危险。

为此,组织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继续强化安全整顿:已整顿的帮助其尽快实现“五消灭”;已决定关闭的拉倒井架,填实井眼,防止死灰复燃;严格审批和发证手续,控制个体户办矿,逐步实现以乡镇村集体办矿为主;严格乡镇煤矿负责人资格审查,未经安全培训不能担任煤矿领导,杜绝领导班子轮流坐庄,保持安全生产的连贯性;推广曲阳县实行“矿工证”的经验,适当延长工人合同期,保持井下作业人员相对稳定;培训县、乡煤炭安全管理机构的安检人员,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加强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提取并用于安全生产。省煤炭厅还组织有开采证、安全合格证、营业证,管理制度健全的乡镇小煤矿参加保险,以抗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年底全省乡镇煤矿有证率达62.9%,“五消灭”率达55%。当年乡镇煤矿事故死亡110人,同比下降47.9%。百万吨煤死亡率4.1,比国家下达控制指标7人减少2.9人[13]

20世纪90年代初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乡镇小煤矿盲目扩产,重大事故接连发生,损失惨重。

1991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煤炭厅《关于清理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煤矿意见的报告》,以地、市为单位成立由主管专员、市长负责,司法、公安、计经委、煤炭、工商、劳动、安全、矿管等部门和国营矿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组,从四个方面对位于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逐矿进行清理整顿: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行“保护国营、扶持乡镇,限制村办,改造和取缔个体”的办矿方针。对小煤矿逐一鉴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无证开采、任意布点、破坏资源的,坚决取缔;开采各种保护煤柱威胁大矿安全的一律关闭;有采矿许可证但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原批准的层、界开采,并给予处罚;原划定范围内已无资源的,收回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毁闭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证小煤矿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虽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界限持证开采,但影响国营矿山正常生产和安全需关闭的,另行划给部分资源,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易地开采,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对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年产原煤1万吨以上)有证个体、个体联办小煤矿,促其联合,改造成乡镇集体矿。

严格清理整顿措施。应停产整顿的立即发布停产令;该吊销证照的立即予以吊销;应关闭的矿井,由整顿工作组监督国营矿采取爆破等方法当场毁闭矿井,使其无法再行开采。整顿结果提交由工作组签署意见的报告,作为上级验收及今后监督的依据。

严格清理整顿纪律。对无理阻挠检查、鉴定,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或关闭命令的,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采矿给国营矿山造成损失的,追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损失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属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制止不力或默许、纵容的,同时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国营矿负有指导和监督本矿井田内小煤矿依法开采的责任。清理整顿结束后,参照矿管部门批准的各小煤矿开采范围及整顿报告,国营矿负责制订井田内小煤矿分布图,经矿管部门鉴定认可。依据分布图对小煤矿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者立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协同矿管部门依法处理。

上半年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经各地、市统一检查验收,共关闭封填无证非法矿井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的矿井260个,停产整顿越界越层开采和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289个。

同年9月,以省劳动厅、省煤炭厅、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局厅局领导为团长,组织安全检查团,分赴各地、市检查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全省共有乡镇煤矿1818个,其中有证矿井1191个,占65.5%;无证矿井627个,占34.5%;从业人员9.24万人;年产原煤1300万吨,约占全省地方煤矿产量的60%。通过1985年以来对乡镇煤矿的几次整顿,非法办矿、乱采滥挖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伤亡事故依然严重。当年1—8月,全省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9起,其中8起发生在乡镇煤矿;乡镇煤矿事故死亡146人,占全省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76.4%。部分地方执法不认真,一些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得到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火工品和银行提供的贷款,致使一些非法矿井检查时停产,检查过后继续生产。乡镇煤矿越层越界开采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的问题,虽减少但仍有存在。乡镇煤矿存在短期行为,安全投入少,采煤设备简陋,独眼开采、自然通风、机电设备失爆严重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且矿工流动性大,安全素质低,自我保安能力差。针对上述问题,组织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安全整顿的监督管理,强调县(市、区)政府是本县(市、区)乡镇煤矿的安全责任者,乡镇长是本乡镇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乡镇煤矿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追究当地政府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煤炭、地矿、工商、劳动、税务、公安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各自辖区内个体采煤逐一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且不准恢复开采,符合规定条件的转为乡镇办矿,全省不再审批个体小煤矿。

1995年3—4月,省劳动厅从全省劳动系统抽调12名矿山安全监察员,组成三个组,分别对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6市的乡镇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发现:

安全整顿反复大。由于煤炭销售形势较好、煤价较高,受利益驱使一些被关停的小矿违法违规明停暗采,有的井反复推填多次仍伺机恢复生产。峰峰矿务局范围内有122个无证煤矿和144个有证煤矿越层越界偷采,邢台矿务局显德汪煤矿周围仍有24个乡镇小矿直接危及大矿生产安全。

生产条件依然差。内丘县31个乡镇煤矿,大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有13个矿井为独眼井生产。抚宁县乡镇煤矿有的立井提升无防坠防过卷装置,斜井提升无防跑车装置。蔚县阳眷镇葫芦梁矿、南留村镇滑嘴矿矿灯失爆率达85%以上。

安全管理混乱。大部分乡镇矿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现象严重。新工人不进行岗前培训即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许多未进行专门培训,瓦斯检查员不懂瓦斯防治基础知识,形同虚设。

办矿审查不严。有的不具备办矿条件,有的布点不合理。邢台市内丘县一些矿竟建在河道里。

检查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下达《矿山安全监察通知书》,责令停产整顿或立即关闭。同时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切实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监督职权,持之以恒地强化对乡镇煤矿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果断制止和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扭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经连年持续整顿,1998年全省乡镇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一度降至2.93,但以后两年又迅速上升。2001年起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连续数年开展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2001年全省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并制订限期整改和复产验收办法,拒不停产整顿或昼停夜干的严肃查处矿主。整顿中实行“四个一律关闭”:凡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证”不全的,凡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煤矿,经煤炭、国土资源、安监、煤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检查组逐一检查和认定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2002年由各市、县制订各自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乡镇煤矿全面安全整治。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乡镇煤矿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并对其负主要领导责任。设区市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乡镇煤矿的办矿条件、安全条件、领导责任制和安全整治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整治的,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乡镇煤矿凡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的、未经省政府批准重新申办合法证照的、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不符合国家《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按照《河北省关闭不合格小煤矿检查验收标准》,确定一个关闭一个。

省直有关部门各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带队,组成8个检查督导组,分赴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8个产煤市进行检查督导。截至10月底,全省关闭经验收不合格小煤矿340个和死灰复燃小煤矿150个,全部实行“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2003年的安全专项整治,在继续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各类小煤矿、严厉查处被关闭取缔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同时,重点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所有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各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素质,同时结合对煤矿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专篇”,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事故管理,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小煤矿立即实施关闭。经整顿合格的乡镇煤矿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复工前制订专门的复工方案和措施,并与县、乡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004年进一步加大“关井”力度。对于被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安全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不合格的矿井,越层越界开采而拒不改正严重威胁邻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以及被各级政府责令关闭的矿井,一律依法取缔。

2005年实施关闭不合格矿井的六条标准:地方政府公告关闭矿井名单;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列入关闭范围仍未关闭的,立即按照关井标准彻底关闭;对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私开及越界越层开采的有关责任人,依据省政府、省纪委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当年12月,开展以强化整顿和“打非”为主要内容的冬春乡镇煤矿安全整治攻坚战。省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对各市整顿关闭工作的督导和对各市整顿关闭情况的验收;所有基建、技改的乡镇煤矿矿井一律停止建设,对应关闭整合的乡镇煤矿先关闭后整合,对处于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重新进行检查,年底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全部实施关闭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矿井停产整顿任务的责任,县、乡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分片包井,配备专人对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和检修项目进行监管,确保整顿到位;同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处罚力度;清查、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投资入股乡镇煤矿,违者严惩。

2005年年初全省乡镇煤矿929处,当年关闭166处(168个矿井),年底实有763处。

(二)安全目标管理

1987年起全省煤炭行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年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逐级考核奖惩,多数年份较好实现年度安全目标。

当年执行煤炭部下达河北统配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指标:考核指标2.6,奋斗指标2.3。其中峰峰矿务局分别为2.6、2.3,井陉矿务局2.0、1.8,兴隆矿务局3.0、2.5,邢台矿务局2.0、1.7,邯郸矿务局2.7、2.5,下花园矿务局5.0、3.0,八宝山矿务局5.0、3.0,开滦矿务局1.8、1.5。

省煤炭厅下达全省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控制指标为6.5。其中邯郸地区5.9,邯郸市8.5,邢台地区6.5,保定地区6.5,张家口地区5.8,承德地区5.8,唐山地区6.5,秦皇岛市5.4,章村煤矿3.0,显德旺煤矿3.0。

省劳人厅下达全省乡镇煤矿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87人、奋斗目标为161人。各地市控制指标和奋斗目标分别为:邯郸市83、70,邢台地区18、15,石家庄地区3、2,张家口地区11、9,唐山市49、45,承德地区10、9,承德市8、7,保定地区5、4,邯郸地区、石家庄市、秦皇岛市争取0死亡。

各统配局、矿,各产煤地、市围绕各自的安全目标,自下而上开展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全矿、全矿保地市(矿务局)、地市(矿务局)保全省的安全互保活动。全系统逐级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逐月检查责任目标落实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突出现场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从机电设备完好率、改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严格瓦斯管理、完善通风系统、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等各个方面,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实行事故预防预测。针对瓦斯通风管理是地方煤矿薄弱环节和瓦斯事故多发生在掘进、放炮以及排放瓦斯过程中的特点,各矿研究制订防止瓦斯爆炸、燃烧的措施,消除井下瓦斯积存、消灭瓦斯库、消灭设备失爆,在停电、停风、送电、送风、排放瓦斯以及瓦斯检查过程中,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实行冒顶、透水事故的预防预测。

开展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和区队长的安全培训。省一级负责对国营煤矿矿长、县煤炭公司经理的分期培训,地、市负责对煤矿区队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知应会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煤矿负责开展全体职工的“自主保安”教育。

严格考评奖惩。省对地、市(矿务局)实行月评、季奖(罚),每月总结一次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全省总评,对实现控制指标的表彰奖励,对超过控制指标的批评、罚款并通报全省。(www.xing528.com)

当年百万吨煤实际死亡率:全省统配煤矿1.5,地方国营煤矿5.19,乡镇煤矿7.44,均大幅低于年初安全目标要求。

1990年省煤炭厅确定全省统配煤矿年度安全奋斗目标为百万吨煤死亡率降到1.4以下,力争再创历史最好水平。各统配局、矿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

强化安全责任。注重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安全意识,在此基础上每个区队制订安全规划,每个下井人员制订安全公约,定期检查评比,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强化安全管理。在落实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各业务部门保安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完善奖惩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在查处工人违章作业的同时,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将消灭“三违”的工作指标并同经济利益挂钩;在落实瓦斯、煤尘、水害、火灾事故预防措施的同时,把预防顶板、运输事故作为重点,开展优质管理竞赛,大幅降低顶板、运输事故;此外,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制订矿井治理标准和评级验收办法,严格进行验收,达标者奖、未达标者罚;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安全检查、抽查,特别加强对中、夜班和节假日的检查,做到安全检查不断线,坚持领导深入井下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安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抵押承包和安全累计递增奖励、安全单项工程奖励。

强制安全培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安全教育,重点培训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工人,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班组长正职抓安全质量,副职抓生产。并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深化“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在巩固达标成果基础上向深度广度进军,重点抓好条件差、问题多的矿务局(矿),将质量达标作为经济承包内容,实行全员质量承包和全面质量管理。

打好“四个战役”。第一战役,结合冬春安全活动,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和以整顿运输秩序为重点的运输安全会战;第二战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矿井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质量大检查,在5月“安全月”开展以治理瓦斯、煤尘事故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会战和以加强工程质量、严格按章操作为重点的顶板管理会战,消灭瓦斯、煤尘事故隐患,使顶板事故明显下降;第三战役,以反“三违”为重点,开展以消灭电气设备失爆、提高设备完好率为重点的机电设备维修会战,消灭机电死亡事故,同时抓好雨季防排水,实现雨季不淹井、不伤人;第四战役,组织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检查验收,巩固成绩,克服不足。

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矿井安全度。加快矿井支护改革步伐,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用好、管好、维修好现有采掘设备、安全技术设备和安全检测仪器,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改革老法采煤。推行安全系统工程,采用信息管理、“安全检查表”等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安全管理科学化。

当年省煤炭厅下达全省地方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控制指标:地方国营煤矿5.5人以下,奋斗目标4人以下;乡镇煤矿7人以下。

围绕年度安全目标,各产煤地市、各煤矿加强安全调度,实行周分析、月检查、季总结。开展重大事故预防,在抓好“一通三防”会战的同时,实施安全整改,突出加强对重点单位、事故多发地段和事故多发矿井的监督检查,改进本区、本单位安全薄弱环节。严格各级领导深入生产第一线制度,省厅从二季度开始责成省地方煤炭公司对各地、市煤炭公司和年产15万吨以上的矿井领导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每季末通报全省。

全年百万吨煤实际死亡率:统配煤矿1.0,较好实现安全目标要求;地方国营煤矿3.77,低于目标要求;乡镇煤矿9.49,未达到安全控制指标。

1991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河北公司下达全省统配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百万吨煤死亡率2,奋斗目标1.5,力争降到1以下;杜绝瓦斯、煤尘、水、火等重大灾害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重伤、轻伤同比下降10%以上;基建矿井和地质勘探消灭工亡。各局、矿采取的主要措施:

从思想、制度、工作三个方面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的要求。在思想方面解决四个问题:克服畏难情绪,坚定安全信心,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克服单纯生产观点,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决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克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该做的安全工程必须做好,该购置的安全设备必须购置;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领导下井、跟班作业制度,实施靠前指挥,每月每个矿长至少为基层办一件安全实事。在制度方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个必须:必须落实党政工团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各业务部门的保安责任制,必须落实全体工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在工作方面强化全员培训:对基层区(队)长和班组长,由企业人事、劳资、教育等部门负责,年初制订培训规划,每年至少脱产培训一次,考核复验合格后方可任职;主要专业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新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能独立作业;同时开展经常性的全员自主安全、互保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深化“一通三防”、顶板管理、运输管理、机电管理“四个会战”。从本局(矿)实际出发,抓好“采、掘、机、运、通”五条线中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的重点工作,明确项目、任务、负责人、完成时间和奖罚条件,按期由各局(矿)和河北公司进行验收。深化会战的重点:“一通三防”方面落实防止瓦斯爆炸的“十消灭”[14];顶板管理方面强调提高工程质量,推行新法采煤和推广先进科技项目,做好掘进迎头支护,严防空顶作业,加强巷道维修;运输管理方面抓好采区轨道质量和运输安全设施;机电管理方面消灭设备失爆,提高设备完好率,推广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同时将深化“四个会战”与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结合,继续开展矿井质量达标活动。对达标难度大的单位进行具体帮助指导,逐步增加矿井各条线质量达标覆盖面,实现头头、面面、条条、线线、台台、件件达标,经得起全面检查验收。

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推广掘进迎头棚子防倒器和前探梁,金属架棚巷道全部使用防倒器,解决掘进迎头顶板事故多的问题;推广使用回采顶板动态检测仪,对所有壁式采面全部进行检测;增加单体液压支柱回采面,普遍推广软底采面“穿铁鞋”、顶板破碎和分层采面“铺顶网”;开拓掘进适当扩大巷道断面,炮采采面推广毫秒爆破新技术;“一通三防”方面继续增加瓦斯断电仪探头,运输方面推广斜巷自动安全挡车装置,机电方面完善提升供电通风电气保护装置。通过采用先进安全技术装置,改善作业条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典型引路:在继续推广煤矿安全风险抵押承包、安全信息管理、班组长职能转变、个人自主保安等成熟经验的同时,积极推广峰峰局万年矿、五矿实行绩效工资、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经验,邢台局义务查“三违”、职工相互强制监督的经验,峰峰万年矿、邯郸陶二矿“采、掘、机、运、通”五条线安全系列检查和安全质量评估的经验;提高基层区(队)长、班组长现场管理水平:布置检查工作首先突出安全内容,对采掘工程质量和各项管理工作坚持高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处理,安全管理做到“深”(安全工作向深层次发展,每个生产矿井努力做到矿无工亡、区(队)无重伤、班组无轻伤)、“严”(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要严,一丝不苟;解决不安全问题要严,该停的工作面坚决停,不安全不生产;分析事故要严,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发生同类事故)、“细”(安全工作越做越细,做到事故隐患越处理越少,安全环境越来越好,质量标准化越来越高)、“实”(抓安全必须扎扎实实,防止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坚持反“三违”不松劲,处理“三违”不手软,落实反“三违”指标,由安全监察机构严格考核奖惩,凡属“三违”现象不论是否造成事故一律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强令停止下井,必要时给予降级、开除留用等处分。

重点治理整顿事故多发矿井。河北公司重点帮扶兴隆马圈矿、邯郸郭二庄矿、峰峰通二矿,各局(矿)确定各自治理整顿的帮扶重点,帮其整顿安全秩序,改善安全环境,扭转被动局面。

当年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下达河北地方煤矿安全指标: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5以下、奋斗目标4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7以下。省煤炭厅下达全省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死亡控制指标5、乡镇煤矿6;其中邯郸地、市国营4、乡镇5.5,邢台地区国营4、乡镇5,石家庄市国营0、乡镇5,保定地区国营4、乡镇5,张家口、承德地区国营3.7、乡镇5.5,张家口、承德市国营0、乡镇5.5,唐山市国营4、乡镇6,秦皇岛市国营4、乡镇5.5。

各地、市继续开展“一通三防”,杜绝瓦斯煤尘爆炸,消灭重大事故。突出整顿基层单位,主攻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坚持旬分析、月检查、季总结,把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落实到生产实际。

全年百万吨煤实际死亡率:国家统配煤矿0.67,地方煤矿(地方国营、乡镇)1.12,均大幅低于安全控制指标。

其后,逐年持续分类下达全省各类煤矿年度安全目标,并实施考核管理。2000年省煤炭厅撤销。

2002年8月省经贸委设立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开滦、邢台集团公司,峰峰、邯郸、井陉、兴隆矿务局等10家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为因工死亡合计53人,并将各矿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罚经营者的主要依据。

2003年1月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下达当年全省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考核指标2.5、奋斗指标2,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分别为1.3、1,国有地方煤矿为4、3,乡镇煤矿为9、6。根据安全目标要求,组织各类煤矿开展瓦斯、煤尘、顶板和水火灾害事故的综合防治。当年百万吨煤实际死亡率:省属国有重点煤矿0.85,国有地方煤矿2.91,均低于奋斗指标;乡镇煤矿11.41,高于考核指标。同年省经贸委和其下属的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被撤销。

2004年省安监局设立省煤安办,下达当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百万吨煤死亡率不超过2.7,实际实现2.08。

2005年国家安监局下达河北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为百万吨煤死亡率2.565。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不超过2.5。省煤安办负责对各市安全目标完成进度的调度检查,分季度通报督导。当年全省百万吨煤实际死亡率3.89,高于国家安监局和省政府下达目标。

(三)重大隐患治理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全省每年进行数次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主要任务就是检查发现和整改消除各项安全隐患,重点是重大安全隐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2000年后进一步将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和综合治理,列为煤炭监管、监察部门的重要责任。

2003年9月省安委办、省发改委、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通报联合排查查出的地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一些非法矿井未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彻底关闭;部分联合改造矿井没有真正联合;部分资源已近枯竭的乡镇煤矿靠越界越层开采维持生产;矿井安全基础差,132处高瓦斯矿井中77处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906处低瓦斯矿中501处未安装甲烷断电仪,乡镇煤矿防探水措施设备不完善,部分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应编制“安全专篇”的1044处矿井中527处未编制,应进行安全评价的898处矿井中882处未完成安全评价;部分乡镇煤矿有章不循,盲目蛮干,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以停代整。

为此,全省组织对所有地方煤矿逐一进行审核评估:凡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强制关闭;对非法矿井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杜绝死灰复燃;对联合改造的矿井加强监督管理,使其具备完善可靠的通风、排水系统等;对资源已近枯竭不具备继续生产条件的矿井,列入关闭范围予以关闭。禁止以停代整:按整改内容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确保按时达标,对不认真整改导致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加快矿井安全评价进度:所有地方煤矿年底前完成安全评价,并尽快编制矿井安全专篇,按专篇要求进行整改。

2005年9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组织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明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包括十五种: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即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因素。

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对煤矿企业和其负责人分别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由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且自身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在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的同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做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10月,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分别明确其具体内容。同时明确煤矿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企业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监察机构提交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同月,执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或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规定数额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四)煤矿安全费用

20世纪50年代初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煤炭主管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分年度制订改善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和安全卫生设施计划,所需经费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1963年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采掘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措施、爆破材料管理和井下爆破措施、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等。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他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煤矿企业领导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煤炭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分配国家拨款,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975年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和省革委《河北省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煤矿企业把安全、防尘、防毒列入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重要内容,每年在煤矿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大于20%的比例,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营煤矿的安全投资主要由国家预算划拨改为企业按吨煤提取0.5%—1%的维简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2004年4月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煤炭生产企业设置专门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提取标准: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露天矿吨煤2—3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行制订年度使用计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年度终了将本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鉴于煤矿维简费中原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不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其中包括河北省开滦、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各级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督导所辖煤矿企业严格按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监督企业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同年11月,组织各煤矿自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组成南北两个联合检查组,对25户煤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7户,国有地方煤矿7户,乡镇煤矿11户)进行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基本做到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户储存、专项专用。地方煤矿存在的问题:个别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未按要求组织自查,个别县煤炭主管部门对安全费用使用指导和管理不到位;有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规范;大部分煤矿安全费用使用方案不具体;多数乡镇煤矿财务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费用专用台账,甚至无账可查。

省政府将检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要求各产煤市立即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到位的,责令年底前必须足额补提到位,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煤矿企业必须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安全费用专户管理账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制订详细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2月,实施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煤矿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事故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事故善后事宜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煤矿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缴纳20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100万元缴纳,最高限额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省、市、县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同时要求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遇难矿工赔偿标准每人不少于20万元。

(五)煤矿能力核定

1.生产能力核定

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要求煤矿企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核定程序:煤矿企业组织核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严禁煤矿企业超核定能力进行生产。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12月省煤安办具体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范围、核定内容、核定原则、核定方法、对编制报告的要求以及中介机构的备案要求等,组织煤矿企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规定实事求是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对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由省煤安办审查确认,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逐级审查、逐级上报。煤矿企业将经核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到每个采掘工作面和每个生产月、日、班,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并建立煤矿企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超生产能力考核制约机制。

2005年进一步规定,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出具技术改造设计或专项整治中矿井系统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文件,否则其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予认可。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论其处于正常生产或停产整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改制重组、规划实施关闭等任何状态,均须经过鉴定,赋予其符合当前实际状况的生产能力。任何情况均不构成依法持证矿井不核定生产能力的理由。核定工作实行“一证对一矿”,每矿(井)都要有经核定的生产能力。年底全省92%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在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安监局和河北煤监局负责,其他煤矿由各市、县政府负责,把核查、制止超能力生产作为安全监管、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狠刹煤矿超产之风。凡超能力生产的一律按未遂事故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超能力生产导致事故的,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通风能力核定

贯彻2005年2月国务院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当年5月省煤安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煤矿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核定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改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将结果抄送煤矿监察机构备案。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在30日内重新完成核定。全省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基本完成后,当年11月进行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复核,凡通风能力小于已核定生产能力的,按核定的通风能力调整其生产能力,并向煤矿企业下达正式核定结果。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煤矿监察机构实施执法监察。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

1.国有煤矿

1986年对统配煤矿采取分类排队、分类指导的方法,推行矿井质量标准化。有一定基础、条件较好的矿井首先达标;有一定条件但达标工作量较大的矿井先治理脏乱差,同时在“采、掘、机、运、通”五条线先实现一个面或一条线达标,按部颁标准检查验收作为样板,而后加以推广普及;条件较差一时难以达标的矿井,省煤炭厅制订实施细则提出具体要求,由矿务局(矿)负责帮其改善条件,分类达标。1989年底经省级质量达标验收,全省有5个矿务局(矿)达标,占统配煤矿总数的82%,尚未达标的矿井安全状况也明显改善。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3年省煤安办组织全省国有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患火灾等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达到并保持一定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通过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优化安全生产环境,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2004年3月根据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规定,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地质测量)防治水6个专业,各专业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矿井总分。

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分三个等级: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5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3个,其他2专业不低于二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5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3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6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核准达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还必须具备的条件:矿井百万吨煤死亡率,一级1.0以下、二级1.3以下、三级1.5以下,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一级矿井往前连续三年累计计算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矿井有核准的足够风量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核准达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矿务局)、县必须具备的条件:考核年度内所属各矿均达标;考核年度内各矿达标矿井中一级矿井占60%及以上;考核年度内公司(矿务局)百万吨煤死亡率在1.0以下,县在2.0以下;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检查考核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全国每年进行一次,省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局)、县每季度进行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实行动态的检查考核,每次检查均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已达标煤矿次年依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公司(矿务局)、县复查不能巩固的,撤销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矿务局)或县称号。

考核评级办法:三级标准化煤矿由公司(矿务局)、重点产煤县或县(市、区)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二级标准化煤矿由省政府指定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准;一级标准化煤矿由省政府指定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评,报国家煤监局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矿务局)、县由国家煤监局核准。

按照国家煤监局规定的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5年省煤安办组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全省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20个矿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标准,按规定上报国家煤监局核准;经省安监局核准,8个煤矿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经各集团公司(矿务局)核准,4个煤矿达到国家三级标准;有6个煤矿未达标,多数是因百万吨煤死亡率不达标。

2.乡镇煤矿

在开展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2004年10月省煤安办制订《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省煤安办负责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市、县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级制订达标计划,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实行政策引导、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实施、稳步推进。对达标煤矿,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由市、县煤矿安监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要求当年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建成全省第一个“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县”,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市各建成一、两个“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乡(镇)”。其后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实现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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