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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与成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和国家统配煤矿相比,其在全省煤炭总产量中占比较小,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较差,加之受“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政府状态的影响,当年全省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高达27.86。1970年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恢复安全管理机构,矿难事故有所减少。改革过程中安全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安全管理人员只能充实,不能减少。

1953年省公安厅命令各城市消防队将工厂、仓库、基建工地列为城市防火重点,在冬春两季统一组织对全省452个各类仓库进行防火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库址距生活区、生产区过近,仓库建筑不耐火,库内物品未分类存放等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队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不准带火种进入车间、仓库;锅炉房、配电室、动力车间等重点部位操作工受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工艺要求控制温度、压力和投料量,下工时随即处理废料并关闭电源;仓库内不准设保管员办公室且不准用炉火取暖;工地可燃材料应与伙房保持一定距离。

1955年全省开展大规模城市建设,同步进行市政建设规划与消防技术措施建设。消防站选址在责任区中心或靠近中心位置,能满足消防车以时速30—36千米行驶、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要求;每个消防站面积容纳3部消防车;消防通道长度不超过160米,宽度不小于3.5米。并从当年起形成制度,每年由各市公安消防部门在春秋两季组织人员检查维修市政和各单位的消防栓,修补渗水的储水池,督促各单位更换灭火器药液。

1956年经济建设规模继续扩大,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管理一时难以适应,火灾事故增多,全省城乡发生火灾2046起。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统计分析当年城市火灾发生情况:一、四季度火灾次数占全年火灾次数的60%,85%的火灾是由于用火用电或操作不慎、火灾隐患未及时排除引起的。

根据统计分析,1957年1—3月组织各市消防队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其中唐山、秦皇岛、石家庄、张家口、保定、邯郸6市检查495个单位,发现火灾隐患1810处,当场督促解决1573处。上半年全省城市火灾发生次数同比减少36%。

同年11月,贯彻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组织各级公安机关落实《条例》明确的七项消防监督任务:“制定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审查各单位规定的具体防火办法和防火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组织的业务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对制造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实行监督;进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对其他有关消防事项实行监督”。同时实行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消防监督的工作方针。

1958年“大跃进”,城乡用火、用电量大增且失于管理,火险隐患丛生。5月省公安厅组织全省防火大检查,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基建、财贸系统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针对检查发现的乱拉电线,生产管线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仓库储存物品过多、废旧杂物未及时清除,灭火器药液失效以及工人不懂灭火器使用方法等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石家庄市制定《工业企业、财贸仓库防火暂行规定》和邯郸市实行以各单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的责任制等成功经验,在各市和厂矿企业推广。

1961年将“四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六方面”(重要工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通讯枢纽、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堆栈;生产储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首脑机关、重要科研事业单位;文物建筑、图书馆、陈列馆、档案馆;易燃建筑密集区;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列为城市防火监督重点。到1962年全省十个专区和一个省辖市共确定城市重点防火单位409个,全部建立防火档案。并针对城镇煤气炉、锅炉和鞭炮生产单位增多且设备简陋、安全措施不力、火灾伤亡增加的问题,将城镇煤气炉、锅炉和鞭炮生产单位列入防火重点,实行严格监督。

1964年起贯彻公安部规定,城市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单位、中央驻冀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由市公安机关管理,区级单位由区公安分局管理,其余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管理。

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城市防火工作和各种制度措施流于形式。1970年全省发生火灾2900起,创1949年以来最高纪录。1973年重新设立各级公安机关后,城市防火工作逐步恢复。

1976年夏季唐山、丰南一带发生7.8级强烈地震,震区采用木料、柴草、油毡等轻质易燃材料搭建临时防震棚。入冬后,群众在防震棚内取暖做饭,恢复生产单位限于客观条件被迫明火作业,加之大量物资设备露天存放,火灾隐患十分严重。当地消防部门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抗震救灾防火管理:在防震棚区开辟防火道,棚与棚之间留足防火间距;搭建防震棚避开火源、高压线、变压器、加油站和粮棉油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重要易燃临时建筑物内外抹泥提高耐火性能;组织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街道、居委会按系统进行防火自查、联查和抽查,公安消防队抽派干警进驻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进行防火监督,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恢复“四大”“六方面”的防火管理,通过重新摸底排队,将监督重点放在化工和有易燃易爆品的工矿企业以及省、市领导机关等。当年全省发生火灾降低至1904起,1978年、1979年分别再降为1670起和1489起。

改革开放促进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再次出现市政消防建设相对滞后问题。1981年省公安厅、省城建局要求各市把公用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公用消防栓建设资金列入市政基建计划,并规定企事业单位自来水管道上的消防栓维修由单位负责,公用消防栓维修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以保证消防给水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在加强市政消防建设的同时,省防火委员会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广泛开展防灭火常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自觉性;严肃查处火灾事故,会同各级纪委、政法部门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的个人和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8月,执行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省公安厅按照《规则》规定的新、改、扩建仓库建筑设计审核与验收、仓库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设置与维修,以及仓库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各行各业各单位加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提出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各城市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达标活动。十项标准:有由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生产岗位上的防火责任制;有专、兼职防火干部;有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对火灾隐患能及时发现并立案整改;对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取自动报警灭火等技术;普及群众消防灭火知识,重点工种进行专门消防训练考核;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消防工作定期评比,奖惩严明。

1983年省消防局对城市消防重点单位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考核102个单位,达标率99%。在此基础上,通过组织各市再次摸底排队,将重点防火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火灾危险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为一级重点,由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管理;中等企事业单位中的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生产储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为二级重点,由区公安分局消防部门管理;“三小一街”(小工厂、小商店、小学校、街道居民)为三级重点,由公安派出所管理。全省共确定一级消防重点单位3447个,二级7608个,三级1479个。一级重点单位中建立防火档案2779个,占80.6%;二、三级重点单位全部建立防火卡片和登记册。通过加强管理,当年全省城市3000多个一类重点防火单位基本杜绝火灾。

1985年制定《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确定标准》,对重点消防单位按《标准》重新调整。调整后全省15个地、市确定一类重点单位3371个,二类重点单位4798个。

当年实行火灾损失指标控制管理:根据前4年火灾损失年度平均值,确定当年全省火灾损失控制指标为480万元,据此由各市确定各自年度火灾控制指标;企业与消防部门签订消防承包合同,明确企业消防指标;企业内部也层层确定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并签订消防承包合同书或责任状。省公安厅还组织各市消防监督部门与保险、粮食、财贸等有关部门4万余人,分系统进行防火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当年全省城市火灾次数、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27.5%、73.7%。

全省城市总体消防形势出现好转,但工矿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制后,仍有部分单位由于放松消防管理导致火灾事故明显上升。省政府决定从1987年起实行全省消防安全目标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人保公司联合下达《全省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将火灾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逐级层层分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切实纠正“大火大抓,小火小抓,没火不抓”和“大火抓一阵,过后就松劲”的错误做法,层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对只顾生产经营忽视消防管理、安全无保障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消防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昼夜值班,执勤备战;公安部门依法实行消防监督,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和拒不接受监督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予以依法制裁。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劳动人事厅制定《河北省工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暂行标准》,对工矿企业8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级领导防火责任制、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和群众义务消防队及必要消防器材设备、消防安全制度、火灾隐患发现及立案整改、确定重点消防部位、普及消防知识及训练考核)健全安全防火档案,逐项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明确各自的验收分值。依据《暂行标准》,从当年起由省、地、市、县计经委和公安、劳动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每年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验收。验收实行200分制,得分180分以上为一级企业,160分以上为二级企业,140分以上为三级企业,140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对验收合格企业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消防安全等级合格证”和“工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单位”标牌。对不合格企业,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扣发负责人奖金、不准工资晋级,取消全厂工资晋级,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当年全省工矿企业发生火灾191起,死亡2人,伤15人,经济损失216.8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4.4%、83%、65.9%、49%。其中一类重点单位火灾起数、经济损失分别下降75%和95%。

1988年火灾控制指标:火灾起数小于1060起,火灾损失小于700万元。9个省辖市的火灾起数、火灾损失的控制指标:邯郸市58起、42万元;邢台市19起、22万元;石家庄市90起、66万元;保定市37起、30万元;张家口市33起、22万元;承德市33起、25万元;沧州市29起、16万元;唐山市134起、100万元;秦皇岛市56起、33万元。

全省推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制度: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负全责,法人代表授权的某项工作负责人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负责,各班组负责人以至每个职工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负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结合,形成整体全方位的防火网络。当年总体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但仍不容乐观。全省发生火灾事故919起,同比下降10.9%,但火灾死亡、受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上升27.3%、18.5%、126.3%。

1989年1—2月又连续发生重、特大火灾17起。2月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全省春季安全防火工作:各级政府重点强化对薄弱环节的防范措施,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责任制,以严明的奖罚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消防安全教育,推进消防工作群众化、社会化。5月开展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张旗鼓地宣传消防法规和火灾案例,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在轻工、造纸、化工、纺织、商业、供销等行业和小炼油厂,开展以查组织、查制度、查设施、查管理、查隐患的消防“五查”活动。

同时把防火安全指标列入企业承包责任制和领导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凡因领导官僚主义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首先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损失大、影响大的火灾案例,各地市、各部门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处理,并追查、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中的重大失误和失职行为。针对造纸行业火灾事故突出的问题,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局制定《河北省造纸原料堆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造纸企业消防安全治理整顿方案及验收标准》,划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对全省造纸行业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当年全省发生火灾708起,为1956年以来发生火灾最少的一年;死亡63人,伤111人,经济损失887.84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2.9%、10%、27.9%、29.3%。

1990年4月贯彻公安部新修订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各类仓库、堆栈、货场的消防管理:

在组织领导方面,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名单位主要领导人为仓库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须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须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在仓库建设方面,新、改、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储存管理方面,按照储存物品的火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所有物品入库前由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需设办公室时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且必须落实具体防火措施。

在装卸管理方面,对入库车辆由仓库派专人负责监护: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物品库房须使用防爆型电瓶车、铲车,丙类物品库房使用的电瓶车、铲车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甲、乙类物品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须采取消除静电措施。装卸作业结束后检查库区、库房,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同时执行《管理规则》规定的仓库电器管理,火源管理,消防器材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安全要求。

但由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社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增的新形势仍有较大差距,当年全省城乡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简称消防安全四项指标)同比分别上升46.7%、3.3%、18.9%和34.5%,消防安全形势出现反复,再度严峻。

1991年首先组织造纸、零售商店、石油化工行业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对三个行业所属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制度、措施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在督促整改专项治理中遗留火灾隐患的同时,新发现火灾隐患13.99万处,即查即改12.63万处。同时进一步落实全省消防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大活动和冬春季节的火灾预防。在“119”消防宣传日组织各级各部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全省出动宣传车4261辆次,放映消防录像4071场次,出版报、专栏27447期,刷写标语30.5万条,印发消防资料152.6万份,在报纸电台刊登稿件1200多篇,并举办培训班1721期,培训各级消防安全骨干。

1993年2月14日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发生死79人、伤52人的特大恶性火灾。省安委会立即组织省公安厅、省建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开展全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从宣传教育、建章立制、防火检查、整改隐患、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各环节入手,督导公共场所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全省新建公共场所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1325个,新增专、兼职消防人员2112人,充实义务消防员2万人,修订完善防火制度1万多个,整改火险隐患1.64万处,对5.75万平方米可燃装备建筑物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并对73个单位进行停业整顿。

199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7年6月修正),全省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涉军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确定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检查落实《条例》规定的火灾预防、消防设施、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等管理措施,对各种违规行为追究其应负的相应法律责任。

省公安消防局按《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防火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开展特种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再度进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治理整顿商场2373个,石油化工企业和加油站5265个,其他公共场所2865个,整改火险隐患7881处。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对全省73个生产、维修厂家进行换证复查和监督抽查,对24个维修厂家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https://www.xing528.com)

通过加强管理,全省消防安全四项指标开始稳中有降。但随着经济规模扩大,经济活动增加,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全省尚有已知的370多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消除,且还有许多尚未发现的事故隐患。

1995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防火防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会议,要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必须摆正防火与维护稳定大局、与经济建设、与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关系,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基本职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广泛宣传防火防灾法律法规、防范手段和避险逃生方法,提高群众防火自觉性的基础上,将防火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常备不懈,常抓不懈。按照“三严”(严格检查、严格把关、严肃处理)原则严肃执法,克服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偏颇,做到每一起重大事故快查、快结、快处理。进一步严格各级领导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安全防事故与政府、部门的政绩以及领导干部的“乌纱帽”联系在一起,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感到身上的担子沉重,促其切实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根据会议要求,副省长何少存与各地、市主管消防工作的副专员、副市长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各地、市行署、政府分别与县、区(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同年5月,依据国家《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改革全省消防监督工作: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切由消防监督人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包揽式工作模式,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法规和防火责任制;综合评估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安全布局和经费投入,根据消防规划短期内尽快解决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消防实力;以城镇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积极发展地方自办和其他形式的消防队伍,并按照军事化、正规化要求严格管理和训练,弥补现设消防警力之不足;进一步办好消防院校、教导队、轮训队,同时把消防教育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规划,逐步完善社会消防教育培训体制;推广应用“八五”消防科研成果,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改革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业务训练,建立大中城市训练基地,加强执勤备战和特勤队伍建设,建立灭火专家队伍,从思想、装备、技术、战术各方面做好扑救各类火灾的准备,并向多功能方向发展;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目标,全面加强消防部门建设。

1996年4月组织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在组织城市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为重点,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安全规范要求,公安、劳动、建筑、旅游、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全省1489个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封闭式集贸市场和重要物资仓库、石化企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各类隐患4175项,边查边改3313项,责令13个单位停业整改。

全省1995年、1996年消防安全四项指标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1995年发生火灾758起、死亡51人、烧伤68人、经济损失2559.4万元;1996年发生火灾881起、死亡44人、烧伤85人、经济损失1744.9万元。但从1997年开始,四项指标中有些指标出现急速上升。主要原因:

1997年起实行新的火灾统计办法,扩大统计范围,改变统计标准,增加小火估损;强化对各地、市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督考察,严格统计管理,少报、瞒报现象减少;国企实行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原有企业消防管理模式受到较大冲击,一度影响消防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随着住房改革的推进,居民自有住宅大量使用可燃性材料进行装修,城市煤气、液化气和家用电器基本普及,发生火灾因素增多。

1999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依法加强全省消防安全管理:

在火灾预防方面。严格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建设、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责任制:工程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施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安装避雷设施,并设置消防车通道和足够的消防用水设施,禁止携入、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开展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切活动。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须经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密防火措施;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劳动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负责对电工、焊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管理人员及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在消防设施方面。城市消防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等共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市开发区必须有相应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

建筑物、货场、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和大中型船舶、客货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使用。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网、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车辆装备购置,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城市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和管理,生产消防产品须到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施工;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在消防组织方面。市政府按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较多的城市建立特种消防队,大型企业、大型仓库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依法单独或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港口、码头建立水上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在灭火救援方面。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扑救特大火灾时由政府成立火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封闭火灾现场,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失火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当年全省发生火灾5449起,伤177人,同比分别增长48.8%、20.4%;通过及时扑救,死亡51人,经济损失2966.7万元,同比分别下降31%、18%。火灾增加的主要原因:私营企业火灾上升势头迅猛,全面超过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火灾总量,其四项消防安全指标分别占全省总数的14.5%、29.4%、38.4%、42.8%;居民住宅火灾居高不下,火灾起数占全省总起数的15%;在全省用电量增加的情况下,电气线路、设备老化,超负荷运转,乱拉乱接电线等电气原因成为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全年电气引发火灾577起,占全省火灾总起数的10.6%。

2000年全省私营企业火灾呈继续上升趋势,各类私营企业发生火灾791起,死亡29人,伤54人,经济损失1521.1万元,分别占全省企业四项指标总数的37.2%、64.4%、52.4%、53.2%[1];电气原因成为引发火灾的首要因素,全年电气引发火灾1125起,占消防部门调查火灾总数的22.3%;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问题突出,全年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1133起,占调查火灾总数的22.5%;城镇居民住宅火灾继续居高,全年发生居民住宅火灾1610起,死亡47人,伤40人,分别占消防部门调查火灾总数的31.9%、46%、22.6%。

2001年3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分别明确各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组织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扑救发生在本单位的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居民委员会必须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消防法》规定予以处罚;对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3月省公安厅制定《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根据新调整的全省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新确定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科研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万多家,对所有重点单位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全面消防安全培训,严格其消防安全责任管理。

同年,省公安消防局加强全省小城镇的消防规划管理:完善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优先考虑消防站、消防水源的建设,新建小城镇和旧城镇改造的消防建设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做到一步到位。年底全省50个省级重点建制镇全部完成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

图示

图3-9-1 2004年6月17日沧州市炼油厂举行消防灭火演练

2004年召开全省消防执法暨火灾隐患整改督导会议,督导各地建立“政府领导、各方配合、法人负责、消防监督”的社会督导机制,重点解决一些多年未解决的重大消防隐患。石家庄油库是石家庄市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会后投资上亿元整体搬迁,彻底消除隐患。唐山市政府、市公安局和消防支队与有关部门多方协调,投资200多万元,整改消除2001年立案的唐山百货大楼集团购物广场火灾隐患。

通过连年持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省城市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能力不断增强,但尚存在社会整体消防法制观念不强,部分单位消防责任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

2005年加大改革力度,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全省消防安全管理。

在提高整体抗御火灾能力方面,实施“三加强一严格”:

加强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与全民普法教育、基础教育、各种岗位培训结合,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使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深入社会、进入家庭、深入人心,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基础建设。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制定《河北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明确社区“五建”(消防组织建设、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业务建设)的目标要求,确定时间进度表,作为“硬性规定”进行社区消防达标考核,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全部达标;以公安部社区“四进”(消防知识走进社区、消防组织建在社区、消防设施保护社区、消防队伍稳定社区)为主要内容,开展“消防进社区、安全进万家”社区消防治安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巡查队伍,制止违章违法行为,清除火灾隐患,加强火灾事故前期处置,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区单位、行政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措并举、综合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队伍体系。

严格消防责任。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市、县政府负责消防协调、指导和监管,各级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单位实行“单位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加大管理力度方面,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行业为重点,推行“三勤”:对干群消防意识勤教育、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勤检查、对生产工作生活中不安全因素勤整改;“两变”: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控制;并通过“两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严肃隐患整改。完善隐患举报、公示、政府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制度,明确措施和期限,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省级重点解决全省挂账的33处重大火灾隐患,各市解决各自有可能酿成火灾的突出问题。对存有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久拖不改酿成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责任人坚决绳之以法。

严禁消防欠账。突出解决城市建设快速发展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相对滞后,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四大硬件”欠账较多的问题。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实现按期达标。

在依法行政方面,推进消防工作规范化:开展公安消防部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治理,按照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帮助和指导各有关单位深入查找火灾隐患,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同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全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通报表彰2002—2005年消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石家庄广播电视局等180个单位和省安监局潘利岷等112名先进工作者。当年全省发生火灾7682起,比上年下降2.3%,比2002年下降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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