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之一,《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重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安全规则。
1951年起先后执行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发布的九个煤矿安全规程:1951年9月燃料部颁布《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煤矿安全规程;1955年12月煤炭部修订为《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61年10月煤炭部再次修订为《煤矿保安暂行规程》;“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72年4月,燃料化工部遵照中共中央“把被破坏了的安全工作恢复起来”的指示,对规程进行第三次修订,颁布《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改革开放后,1980年2月煤炭部针对第三次修订受历史条件限制存在的不足,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订并正式颁布《煤矿安全规程》,为煤矿安全规程的第四次修订;1986年7月根据科学技术迅速进步和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客观实际,煤炭部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第五次修订;1992年10月适应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能源部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第六次修订;2001年9月在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国家煤监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合并,颁布第七次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1月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颁布第八次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为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九个版本(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实行群众安全监督。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www.xing528.com)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订安全措施。
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同时,在煤矿井下开采(井工)部分具体规定:煤矿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煤矿救护十个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在煤矿露天开采部分具体规定:一般安全规定和采剥、运输、排土、滑坡防治、防治水和防灭火、电气七个方面安全技术要求;在煤矿职业危害部分具体规定: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等安全技术要求。
除上述《煤矿安全规程》外,1960—2001年还先后执行国家煤炭主管部门专为小煤矿颁布六个版本的安全规程(规定):1960年《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1972年《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1981年《小煤矿安全规程》,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94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版,1996年《小煤矿安全规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