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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推动群众监督,建立监督责任制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管理机构瘫痪,群众监督工作停止。同时推广唐山地区工会办事处组织传播队赴各县作巡回报告,促进安全卫生监督的经验,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省、市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审查任命本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建立监督责任制。将实行群众性的监督责任制作为对各级工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推动群众监督,建立监督责任制

(一)日常安全监督

根据全国总工会指示,1950年省总工会建立全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群众监督制度,发动职工监督企业行政执行国家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的劳动保护法令,正确使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国家拨款。

1951年4月贯彻省政府《厂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几项制度的规定》,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企业工会,发动职工监督并协助企业行政编制安全卫生计划。

1956年11月省工会联合会、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组织各市县工会联合会、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监督各工矿企业、建筑单位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三大规程”,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编制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963年实施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简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两条例”),组建企业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设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负责对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群众监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管理机构瘫痪,群众监督工作停止。

1978年10月省委、省革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拨乱反正,恢复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协助行政部门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扭转企业伤亡事故严重和职业病增多的状况。

1979年3月省总工会恢复执行1963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两条例”,设置工会安全监督组织,发挥其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对职工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遵规守纪自觉性,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开展相互监督,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1982年9月组织各级工会重点是厂矿基层工会,监督企业的尘毒防治工作,推行群防群治:围绕本企业的突出问题,提供合理化建议;每月确定几天作为群众安全卫生活动日,讨论安全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帮助企业制订改进措施;协助企业行政开展群众革新专题竞赛,攻关关键安全卫生技术;发动群众劳动保护检查员随时随地对职工进行具体生动的安全卫生教育,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同时推广唐山地区工会办事处组织传播队赴各县作巡回报告,促进安全卫生监督的经验,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卫生监督工作。

1983年根据省政府“年内把全省所有基层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组织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要求,省总工会进一步加强全省厂矿基层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工作,层层举办培训班培训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骨干,增强基层工会的安全监督能力。

1985年4月贯彻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简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条例”),全省市以上总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劳动保护检查员(以上三者合而简称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按照各自规定职责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1986年全国总工会任命包括河北省总工会夏君杰等5人在内的全国第一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55人。省、市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审查任命本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同年,一些企业在推行经营承包工作中,只包投入产出不包安全,或只有安全口号而无具体安全措施和考核指标;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安全教育工作薄弱,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低;事故查处不严,监督监察不力。为此,省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从六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审查安全措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对同级行政的经济承包方案进行审查。经济承包方案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同产量、质量、利润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既要有指标又要有保证措施,并捆在一起考核。没有安全指标和保证措施的经济承包方案不得实施。

清查事故隐患。对企业生产环境与设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工会每半月检查一次,厂(矿)工会每月检查一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以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企业行政,并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报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解决。

制止违章操作。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进行登记。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建议企业行政责令其停职检查,视检查情况重新做出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撤岗重新培训,并建议企业行政追查其责任,做出处理。同时支持工人保障安全的合理要求,当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由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建议。如无效时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加强教育培训。各级总工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工具,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基层工会重点监督并协助企业行政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发现不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的,按违章处理,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事故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基层工会按规定立即上报。各级工会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玩忽职守、情节恶劣、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惩;对本地、本单位近两年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组织复查,凡未认真处理和处理不当的,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对其中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建议在报纸、电台公开曝光。从当年起,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副本逐级转报至全国总工会。

建立监督责任制。将实行群众性的监督责任制作为对各级工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同时会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职工以“一遵守、两反对、三落实和做一件好事”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明确竞赛目标和评比条件,严格检查考核,对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推广其先进经验。

1987年1月省总工会印发《基层工会劳动保护〈两个条例〉实施细则》[1]。组织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发挥工会特色和优势,独立负责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并与工会生产、技术、女工、家属、劳动保险、宣传等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注册,领导干部停职检查、重新任命,工人立即撤岗、重新培训的规定。同时建立“三联单”“建议簿”“安全活动日”、会议汇报等监督管理制度。

除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的管理外,同年5月省总工会制定《河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实施对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察员的工作管理。由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通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其下达任务,包括工作内容、完成期限和具体措施,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安排落实。全省每年召开一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会议,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进措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总工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履行职责的,经考察并征得所在单位工会同意,报省总工会常委会批准免职;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提请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989年实施“十、百、千”三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程:全国总工会任命省总工会监督检查员10名,省总工会任命各地、市和各产业工会监督检查员100名,各地、市工会任命县、区、行业、大企业基层工会监督检查员1000名。同时重点抽查唐山、沧州等十个地、市矿山、冶金、化工、机械、建筑、建材六行业366个基层企业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设立情况:按规定应建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47个单位,实际建立277个单位,占应建总数的80%;建立车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2399个,占应建总数的80.3%;设立工会小组检查员40190人,占生产班组总数的94.7%。全省基本形成以省、市、县三级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为骨干,以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基础,较为完整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据统计,1988—1989年各级工会监督检查组织制止企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75980起,制发事故隐患通知书41832份,排除各种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7453起。

同年5月,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事业、机关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设女职工委员。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禁止企业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从事禁止参与的作业;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1991年6月实施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同级工会和任免机关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所分工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调查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依法独立负责地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定期了解和掌握所分工地区的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订实施情况;掌握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实行建档跟踪监督检查,运用《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等有效形式,督促尽快改进;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以及企业升级安全考评的有关规定;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止事故、危害再次发生的措施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重点在基层,通过建立联系重点企业的工作制度,定期深入生产第一线,指导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作用,活跃企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宣传教育、预防生产事故、防治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

同年,省总工会利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开展全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工作。各地、市工会组织300多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检查1213个厂矿企业,查出各类重大事故隐患216个,其中火灾爆炸隐患67个。将查出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对企业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1992年5月全省工会系统开展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评价活动,并将其纳入工建交系统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的考核验收条件,加强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评价原则:分省辖市、地区、产业、县、基层工会五个类别,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分级:分为一级(优秀级)、二级(先进级)、三级(合格级)、四级(不合格级)四个级别。评价程序:基层工会自查自评,地、市工会现场核查复评,省总工会审批认定。评价周期: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方法:当年首先在省辖市和部分基层工会开展,分别按《省辖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评价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评价表》进行评价。省辖市工会按300分制计分。实得总分270分以上为一级,220—269分为二级,160—219分为三级,160分以下为四级。基层工会按500分制计分。实得总分450分以上为一级,380—449分为二级,280—379分为三级,280分以下为四级。

此外,各地、市工会和省直属单位工会在重点行业各选择3—5个企业,按照以上方法先行试点,而后逐步全面推开。

同年9月,省总工会在承德市举办各地市县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单位分管劳动保护工作副主席、劳动保护部部长劳动保护培训班,由省总工会主席刘智生讲授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副主席赵纪琛讲授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法,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现代安全管理概述等,提高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劳动保护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增强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决策、领导工会发动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能力。

11月,印发《河北省工会督查专报工作暂行规定》,实行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重点工作督查专报制度。督查专报的内容:国家、全省、工会系统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地、本产业贯彻落实的实际进展情况,主要措施、效果与经验;带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的问题以及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作部署的建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特别注意发现和反馈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原因和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专报方法:各地市工会、各产业工会负责督促基层工会收集整理,汇总后一般情况每月3日上报省总工会办公室,重要专题随时上报。

1993年省总工会组织对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调查张家口邢台、邯郸、石家庄、唐山、秦皇岛、衡水十地、市50家企业,提出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不应随意撤并安全机构、削减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议,为省政府所采纳。并组织基层工会检查全省13个地、市3180个商业、仓储企业,提出对商业、仓储企业消防设施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火灾隐患严重问题的整改建议,刊登省委办公厅《快报》特刊,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

同年,根据全国总工会统一安排,全面推行对企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追踪、监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及经济损失,分一、二、三、四4个级别,职业危害作业点按国家标准GB 5817—86、GB 12331—90分一、二、三3个级别。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动班组职工开展经常性检查,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协同企业行政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发现并登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由基层(车间)工会会同企业行政有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级别,制订整改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须跟踪监督检查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对评估建档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凡能在班组、车间和企业解决的,由基层工会列为跟踪监督检查目标,并将其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急性中毒等一、二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列为跟踪监督整改的重点。对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由基层工会填写《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报告书》报上一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同时由企业行政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上一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建档并实行跟踪监督检查。仍无法解决的,再逐级上报建档跟踪监督检查。省总工会每年12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年度综合报表》报全国总工会。

1994年省总工会制订评比条件,开展全省工会系统“安全监督杯”竞赛活动。竞赛目标: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职工因工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参赛范围:各种经济类型的工建交企业。竞赛内容:各市、县总工会建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和竞赛工作办公室,组织企业工会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开展以实施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为中心各具特色的竞赛活动,重点是继续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进行分级建档、跟踪督查。

全省90%以上的企业生产班组和职工参加监督竞赛。河间市总工会选择作业危险性大、尘毒危害严重的化肥厂、炼油厂为竞赛重点,发动两厂职工清查18项事故隐患和3个严重职业危害作业点,协助厂领导进行评估、建档,并在限期内较好落实整改措施。南皮县灯泡厂超期使用三个液化气罐,是在省总工会备案的特大事故隐患之一。竞赛活动中厂工会督促厂领导多方筹措资金购置安装新式大罐,消除事故隐患。峰峰矿务局工会针对年初安全生产形势欠佳的问题,以“安全监督杯”竞赛为契机,发动群众协助企业行政制订和落实多项安全整改措施,迅速扭转全局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经评选,省总工会对竞赛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沧州市总工会等70个单位授予工会劳动保护先进单位称号,对姜广月等47人授予优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称号,对孙广生等5人授予工会劳动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苏喜田等47人授予优秀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1997年在全省基层企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中组织开展“十大安全标兵”评比竞赛活动,省总工会制订评比条件,经各地市选拔、推荐、评审,省总工会授予张京川等10名企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河北省杰出安全哨兵”光荣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1998年三季度后全省连续发生馆陶县造纸厂等7起共死亡2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省总工会发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对事故多发行业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将安全卫生状况较差的新城县白沟“巧和皮具有限公司”、河间县“利德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忽视劳动保护工作的反面典型,公开通报批评,跟踪监督其整改。

1999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促进新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都应按照《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本着“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设立基层工会(车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安全检查员,监督企业逐步改善安全卫生条件和职工福利设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2000年8月省总工会制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下,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安全监督的工作力度,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企业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作为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进一步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条例”,发挥职代会职工代表和工会小组检查员的作用,实行群监、群防、群治,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建档和整改跟踪。同时全省工会系统每年还单独组织1—2次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群监组织建设、群监制度制定、群监活动、群监效果等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的建议;加强对改制、新建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举办培训班培训其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实施对改制、新建企业的安全监督。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省总工会主席白录堂和副省长付双健共同主持召开省政府、省总工会第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省总工会提出的《切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研究解决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问题。议定:非公有制企业应加大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逐步完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资金投入和对职工的安全宣教培训,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建会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工会组织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

2003年10月贯彻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总工会组织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和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知情权、教育培训权、劳动安全保护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权、批评检举控告权、获得赔偿权八项合法权益。

2005年11月省总工会、河北煤监局、省安监局印发《河北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细则》,建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生产作业班组,都至少配备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根据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经个人竞聘或班组推荐,区队工会审查、矿工会审核、集团(矿务局)或县总工会复核同意后,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三年。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脱产干部和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群众不满意的工人,不得担任群众安全监督员。当年全省煤矿井下生产班组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5300多人,经省、市总工会和煤监机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依据规定在岗开展包括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法规和管理制度情况,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超标或主要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情况,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等十项安全监督工作,在任职期内享受副班组长津贴待遇。对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群众监督员,由单位进行重奖,并由省、市、县总工会和煤监机构、安监部门予以表彰奖励。(www.xing528.com)

(二)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是工会实施安全监督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

1949年8月省总工会筹委会根据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在全省国营、公营企业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1957年将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改为企业常设的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经试点推广,20世纪50年代末全省工建交企业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职代会有权听取企业厂长工作报告,审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形成决议交由企业行政部门执行。必要时有权建议上级管理机关撤销严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的有关企业领导人员。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又称《工业七十条》),加强企业职代会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民主监督。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按照生产或工作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执行情况。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代会停止工作,改革开放后逐步恢复。1980年全省7840个工建交企业中有1727个召开职代会,占22%。1981年9月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经委、省建委召开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会议,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组织各级工会利用职代会听取企业行政劳动保护情况报告,讨论企业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安全卫生责任制。到1985年底,全省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达到1.68万个,占企业总数的89.1%。

1986年8月施行全国总工会《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企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层企业工会会前组织职工提安全生产方面的提案,会中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并做出相应决议,会后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解决。

1987年3月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组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开展职代会包括安全监督在内的“四化”建设(组织体系网络化、开展活动制度化、行使职权程序化、工作制度规范化),大中型企业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或厂、分厂、车间、班组四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制度。年底全省建立职代会的企业1.99万个,占应建会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建立三级管理制度的厂级单位5625个,还有1.46万个车间建立职代会,14.45万个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积极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在贯彻国务院《条例》工作中,石家庄市第一棉纺厂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职代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四项职权:对厂长工作报告、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建方案、重大技改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方案、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等的审议建议权;对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等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奖励、晋级、提职,或免职、降职的建议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或推荐厂长候选人的选举推荐权。

同年10月,部分小型工商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省总工会组织加强租赁企业的职代会工作:集体企业实行租赁经营须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做出决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租赁合同和有关方案须交职代会审议并对其实施做出决议;租赁企业的工会、职代会维护承租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威,同时监督和制止其各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承租人须按期召开职代会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民主评议,对不履行合同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承租人,建议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追究责任。

1988年7月省总工会转发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经营承包中加强民主管理的意见》,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民主测评、择优选聘承包经营者时,由职代会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承包考评领导机构,其人数不少于该机构成员的1/3;职工代表参与对经营者资质和治厂方案的审查,听取投标者的答辩,进行民主测评,凡不信任票超过50%的投标者,企业主管部门一般不考虑选聘。除企业经营者外,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选聘,也要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为企业经营者选贤任能提供依据。

同年8月,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企业职代会行使“五权”: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权、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权。各生产经营企业把利用职代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作为实行民主管理、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邯郸水泥厂职工代表刘成元当年搜集职工意见建议120多条,向职代会反映,70%以上得到采纳落实。1989年根据职工建议和调查计算,在职代会上提出立窑改造建议,被厂领导采纳,不仅消除粉尘扩散,而且一年回收原料3500吨,增加效益40多万元。唐山市第一运输公司1989年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测算确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经营环境不利的情况下,公司实现年利税一千万元以上。

1991年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部署,省总工会一季度举办包括安全监督内容的企业民主管理师资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师资。从二季度起组织各级工会展开对企业职工代表的全面培训,先后累计培训职工代表35万人。

同年,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为中心,组织企业工会通过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参与国企二轮承包工作,突出安全生产在承包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在加强国企职代会工作的同时,贯彻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年底在全省87%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国企建立职代会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开展将职代会建成企业权力机构的试点工作,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安全管理。

到1992年底,全省建立厂级职工代表大会单位1.44万个,其中工业企业3223个;召开职代会的单位1.138万个,其中工业企业5058个;召开职代会3.857万次,其中工业企业1.199万次;提交职代会审议方案14.731万件,其中工业企业4.832万件;审议同意11.3万件,占76.9%,否决2.1万件,占14.7%。

1994年全省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月省总工会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试点企业正确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企管会、职代会、行政会)[2]的关系,正确区分职代会与股东会的四个不同特征[3]。坚持健全职代会制度,并把职代会作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995年省体改委、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劳动厅印发《关于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试点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实行职代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建有职代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引进外资嫁接改造的公司,以上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公司职代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同意或否决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讨论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重要改革方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励和任(聘)免(解聘)建议;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职代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职代会实行预审制和单项审议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和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事先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1996年全省批准改制方案的113家试点企业全部建立职代会制度,已运作的95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都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其中工会主席进董事会的占72%。

1997年8月省总工会、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健全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的各项制度建设,包括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制度,董事会、监事会重大议题通报制度等。重点解决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程序与职代会的衔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和职工监督;职代会可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意见;须董事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职代会或职工意见;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发表与职代会决议不同意见,职代会向其提出警告,如不接受,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职代会依照民主程序将其罢免。

1998年2月省总工会、省体改委印发《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东会与职代会两会合一,称职工股东大会,行使股东会和职代会双重职权,既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也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注意保证未认购股份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股东会、职代会分设的企业,两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同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董事、监事由企业工会从不担任公司级领导职务的职工中提名,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职工董事一般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5,职工监事一般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3—1/2。企业改制后要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经职工股东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定期检查监督保证落实。

同年,贯彻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重申企业法人代表应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职代会(职工大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承包和租赁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监督。当年全省县以上企业实行承包的8781家、租赁的2098家,其中83家企业的97名承包人、租赁人因不称职被职代会罢免或在职工强烈要求下被终止合同后免职。

1999年全省按照《公司法》改制的868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设职工董事的844家,占97.2%;工会主席进董事会713家,占82.1%;设职工监事的803家,占92.5%;工会副主席进监事会的696家,占80.2%。

2000年全省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18578家,其中当年召开职代会的企业17740家,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企业15865家,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17040家。

2003年12月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职代会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必须行使其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

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预防事故、整改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预算等,须提交职代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进行审查,不得任意减少规定的防护措施,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并确保专款专用;工会(职工代表)对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健全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将劳动安全卫生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企业现实存在的问题和应重点防范的部位、环节以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设定劳动安全卫生条款。集体合同中的安全防范、劳动条件、事故隐患治理、安全设施配套、安全投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必须有明确目标并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监督。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相关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伤亡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必须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征求改进建议。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职代会做出报告,根据职工评议意见制订改进措施,并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重要内容。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评议企业领导成员所担负的具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解决存在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企业安全措施是否取得实效、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否逐步改善。

安全生产提案征集处理制度。召开职代会前,企业行政部门向广大职工通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公布有关安全标准、资料和实际运行状况,发动职工提出议案。对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重要提案,由企业工会列入大会议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属于企业职能部门处理的提案,限定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到人具体办理。同时把提案征集与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结合,对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危害的提案人予以奖励。

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制度。分厂(车间)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审议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制度和措施;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民主评议;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和责任人提出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民主考核;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班组长或职工代表主持下,定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本行业、本岗位工艺流程、操作技能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增强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查思想、查隐患、查责任落实情况。

发挥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工会主动向企业党委汇报职代会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协助企业行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通过事前与企业行政沟通,取得行政方面支持,组织职工代表按照检查问题与督促整改并重和不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活动,巡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情况等。巡查活动结束后组织专题讲评会,印发巡查情况通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治理。

2005年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建立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的3.22万个,占基层工会总数的55%。当年召开职代会和职工大会的基层工会2.63万个,其中1.65万个制定包括安全管理内容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实施细则》,1.53万个审议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或企业规划,1.74万个审议或决定职工安全健康等各种切身利益问题,8596个会后由职工代表开展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巡查活动。

(三)监督检查责任制

1987年省总工会建立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主要内容就是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对各级工会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1990年2月省总工会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责任制》,分别规定省总工会常委会、主席、副主席、劳动保护部,地区办事处、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及主管副主席、副主任、劳动保护部,县(市)总工会,厂矿企业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在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制。

1991年4月组织县以上工会和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工会填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责任报告书》,向省总工会定期报告本地、本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5月经层层选拔推荐,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张家口市总工会李宝禄、保定市总工会李志远、邯郸市总工会索兴义、邢台市总工会孔繁均、石家庄市总工会马立峰、唐山市总工会陈福成,被全国总工会命名为全国优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2月省总工会、河北人保公司召开全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总结表彰电话会议,命名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的马立峰等68人为河北省优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其后,省总工会通过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目标管理,逐年度制订各级工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下达,由省总工会主席与地(市)总工会主席、地(市)总工会主席与县(市)总工会主席、县(市)总工会主席与企业工会负责人等层层签署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促进落实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责任制。

2005年11月省总工会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责任制的管理。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及产业工会主席(主任)对本地区(产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地方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及产业工会分管副主席(副主任)对本地区(产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推进劳动保护工作的措施意见,审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指导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职工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三同时”审查验收等重要活动。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工会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

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监督落实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企业工会分管副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情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档案,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领导劳动保护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参加本单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三同时”项目审查验收等工作。企业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贯彻工会和主席、副主席的决定,做好劳动保护具体工作。

同时分别明确各级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十项安全工作职责、企业工会的十项安全工作职责。

上级工会负责对下级工会执行监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对不能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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