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全省旅游事业快速发展,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营建客运架空索道等旅游设施。
1990年6月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T12352—1990),规定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1992年4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和《关于发放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对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劳动部负责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劳动部、机械电子部委托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简称“索道安全中心”)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省劳动厅负责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进行预审,地、市、县劳动局协助省劳动厅进行日常安全监督。各客运索道站负责客运索道的日常安全管理。
1996年4月贯彻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与改建客运索道在竣工前1个月,索道站(公司)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索道基本情况及预计竣工时间,并由当地劳动部门逐级上报至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简称部职锅局)。索道竣工后必须进行半载、满载和偏载各40小时(合计不少于120小时)的安全试验和安全自检。通过安全试验和安全自检后,索道站(公司)方可向省劳动厅提出试运行申请。省劳动厅与国家“索道安全中心”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基本合格可进行试运行,待劳动部审查发证后正式运营。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由省劳动厅和国家“索道安全中心”分工负责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劳动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索道站(公司)每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地(市)劳动局报告上一年索道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年开机时间、运送人次、设备维修、事故处理等运行情况,并同时抄报省劳动厅及劳动部职锅局。索道站(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索道站(公司)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0年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管理。要求所有客运索道必须经国家“索道安全中心”检验合格,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运营。否则责令其停运,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www.xing528.com)
2003年省质监局规定,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文件须经国家质监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生产单位须经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产品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产品出厂时,应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监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并建立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档案。
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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