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标准
从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主要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87,后修订为GB 7588—1995、7588—1997、GB 7588—2003)、《电梯用钢丝绳》(GB 8903—8904—1988,后修订为GB 8903—2005)、《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 12974—91)、《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JG 5009—92)、电梯曳引机(GB/T 13435—9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10060—199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2—1993,后修订为GB 50310—2002)、《液压电梯》(JG 5071—1996)、《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1997)、《电梯试验方法》(GB/T 10059—1997)、《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杂物电梯》(JG 135—2000)等,全面规定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等应遵守的安全技术准则。
(二)安全监察
1991年10月根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对电梯的安全性能实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1992年12月劳动部进一步规定对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方可运行。
1993年省劳动厅制定《河北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认可实施细则》,电梯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必须按照取得“安全认可证”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安全认可证”后,方准开展相应的制造、安装、修理业务。“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厅复审合格换发“安全认可证”。有效期内省劳动厅对持证企业的生产、安装、修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省及地、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1994年3月省劳动厅组织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在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基础上,填写《电梯工程施工记录》《电梯工程单台质量评定资料》和《电梯工程交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中心的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负责审阅上述资料,对数据严重失实或不按要求填写以及电梯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按检验不合格处理,令其整理完善后重新申报复检。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将《电梯工程施工记录》《电梯工程单台质量评定资料》以及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其他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资料等一并妥善保存,作为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和人员安全资格复审的内容之一。电梯使用单位从交接验收之日起,建立完善的电梯使用技术档案。(www.xing528.com)
1995年省劳动厅检查全省电梯安全管理。对未取得电梯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认可的,予以取缔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安装未经认可单位制造的产品的,转借安全认可证或将承揽工程转包无安全认可证单位和个人施工的,制造、安装、修理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电梯未按规定经劳动部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的,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安全认可证和通过工商管理局吊销工商营业证等处罚。
同时严格“电梯准用证”制度。省劳动厅负责颁发新安装电梯和省属及其以上单位在用电梯的“电梯准用证”,并负责以上单位在用电梯和所有大修、改造、发生事故等需要进行特种检验的复审换证。市、地劳动局负责市、地属及其以下单位在用电梯“电梯准用证”的颁发和复审换证。“电梯准用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对无“电梯准用证”或有证到期不复审的,劳动部门视情况停用或查封电梯,责令改正并进行经济处罚。
2003年省质监局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生产单位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且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要求的产品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出厂要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生产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由电梯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调试和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井道土建工程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并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对在用电梯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安全检验合格期届满前1个月,由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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