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标准
从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执行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的通用标准(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198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 5905—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19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1986)、《起重吊钩》(GB10051·1~5—1988)、《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 12602—1990)、《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199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7950—1999)、《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17908—1999)等。
除通用标准外,同期还先后执行桥式、门式、塔式、流动式、门座起重机,升降机,轻小起重设备制造、安装的一系列国家和行业分类安全技术标准。
(二)安全监察
1962年4月、1982年1月先后执行劳动部、一机部分别发布的两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各级劳动部门按照《规程》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技术要求,以及对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检验等管理规定,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
1990年11月省劳动人事厅印发《河北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产品的主要技术资料报省劳动部门备案;制造单位须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报请省劳动部门复审,取得“河北省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方准制造。“许可证”每四年审核换发一次。由于生产特殊需要,有自制能力自制(或改造)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依据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主要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制造。
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主体同时设计、同时配套组装,否则不准出厂。起重机械产品的质量,制造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或省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申报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由检验单位发给“河北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列入随机文件方可出厂。新试制的起重机械,须经省级以上的检验站对样机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
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规范要求,并按产品随机技术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安装和修理质量。安装、大修由专业队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单位,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劳动部门复审,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河北省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河北省起重机械修理许可证”,方准承担安装、修理任务。“安装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每年审核换发一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经地、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检测站检验合格,由地、市劳动部门发给“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在用起重机械必须到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合格取得地、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方准使用。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分为常规安全技术检验和特殊情况安全技术检验。常规安全技术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内容按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特殊情况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在常规安全技术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确定。检验站须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查,报经省劳动部门复审验收,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河北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许可证”,方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站的检验人员须经省劳动部门考核,取得“河北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书”方能从业。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由持有“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机械,确保安全运行。
1991年10月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研究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机械设计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由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盖审批单位公章。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劳动厅备案。(www.xing528.com)
起重机械的制造须先取得省劳动厅安全认可,且每三年复审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局履行审批手续。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须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省劳动厅审查批准后,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向省劳动厅申请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向省劳动厅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出厂随机文件。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须先向省劳动厅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且涉及主要安全参数时,须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省劳动厅备案。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局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起重机械须先到地、市劳动局登记,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中坚持日、月、年检制度,及时处理机械异常情况,严禁带病运行。同时须按期向地、市劳动局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的型式检验;省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地、市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并接受省中心站结合安全认证进行的抽检。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1993年1月省劳动厅印发《河北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认可实施细则》,所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认可证”取证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安全认可证”后方准开展相应业务。“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厅复审合格换发《安全认可证》。有效期内省劳动厅对持证企业的生产、安装、修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省和地、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同年10月,采用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用”和“企业自检用”两种《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起重机使用单位按照“企业自检用《大纲》”要求每年对在用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性能检验,检验结果记入检验报告书并存档备查。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劳动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经劳动部门认可的企业自检机构中的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劳动部门根据“劳动部门用《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由检验站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按起重机台数确定比例进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当年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五施工队,使用山东省文登市建筑机械厂制造、未经安全认可的QTZ50C型塔吊,在浇筑建国大厦综合楼时,发生吊臂、平衡臂、司机操作室后翻坠落事故,2名司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5.8万元。1994年1月省劳动厅决定,禁止山东省文登市建筑机械厂制造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河北。现已使用该型号塔吊的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上报当地的地、市劳动部门,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按照劳动部统一安排,1994年10月至1995年2月,省劳动厅开展全省起重机械在用数量、设备制造单位和安装修理单位的情况普查。在此基础上,1995年7月实施全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对未取得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认可的,予以取缔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安装未经认可单位制造产品的,转借安全认可证或将承揽工程转包无安全认可证单位和个人施工的,制造、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反规定使用起重机械的,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劳动部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的,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2000年省经贸委通知各市、县经贸委,按照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辖区内各种起重机械(电梯除外)的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排查,对无证或证件过期的生产、施工、运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具备安全条件方准开工和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3年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生产单位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且经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方可从事生产,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产品出厂时要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准交付使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在用起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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