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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要点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三类压力容器和劳动人事部指定需要审批的一、二类特殊容器的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报省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否则不准投入生产。设计压力容器的单位对其设计负全部责任。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全省压力容器制造全部实行定点生产。

(一)压力容器设计

1982年7月实施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成立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省劳动局组织开展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内的设计部门,向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设计申请,省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设计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合格者由省主管部门签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经省劳动人事厅审议后办理备案手续。

1987年省劳动人事厅制定《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备案资格、备案办法、备案资料等要求。三类压力容器和劳动人事部指定需要审批的一、二类特殊容器的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报省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否则不准投入生产。设计压力容器的单位对其设计负全部责任。设计单位如对经过备案的设计进行修改,当修改限于局部对安全性能没有影响的部件时,将修改情况和修改后的图纸报省劳人厅锅炉处存查;当修改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须重新备案: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尺寸、材质、焊接接头型式变动较大,需进行强度校核时;执行的标准、规范有更改时;安全附件变动较大,影响安全性能时;压力容器设计参数变化时。经过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在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与设计有关时,设计单位负责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劳人厅锅炉处。

1993年4月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进行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技术负责人、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审核(定)人员,须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同时规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和审查程序、审批和备案、设计资格审查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为五年,设计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6个月向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提交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994年6月施行劳动部《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兆帕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其产品设计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

2003年1月起省质监局执行国家质监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将压力容器设计分为A、C、D、SAD(分析设计)四大类和A1—A4、C1—C3、D1—D2九个小类,压力管道设计分为GA、GB、GC三大类和GA1—GA2、GB1—GB2、GC1—GC2六个小类。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监总局批准、颁发。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质监局批准、颁发。“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逾期不办换证手续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审批人员,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四年。

(二)压力容器制造

1978年开始实施对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的安全监察,当年12月省劳动局批准涿鹿县农机厂为高压气瓶生产定点厂。1982年4月批准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试制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1982年8月根据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压力容器制造实行许可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制造许可证”分一、二、三类,有效期为四年。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经地、市劳动局会同其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合格后由省劳动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全省压力容器制造全部实行定点生产。

1983年省劳动局组织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验收,只有按规定程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才可进行生产。1984年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1986年省劳动人事厅分三批批准颁发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60家,1987年再批准颁发2家。1988年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规定,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机械电子厅组织审查,批准43家省机械电子厅管理的制造单位按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制造压力容器。到80年代末,全省有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石家庄市化工机械厂等8家企业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1994年2月省劳动厅进行全省无塔给水设备制造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明确注册登记条件,由制造单位填写“无塔给水设备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经市、地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劳动厅锅炉处审查,对合格者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河北省无塔给水设备制造单位注册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无塔给水设备。

同年6月,开展对超高压容器制造的安全监察工作。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其批准的品种范围、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

1995年10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级分为AR(含AR1—5五类)、BR(含BR1—2两类)、CR(含CR1—2两类)、DR(含DR1—5五类)四个级别、十四个类别。自1996年1月1日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证)。其中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劳动厅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备案。“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逾期不办换证手续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日常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部颁《规则》,1998年1月省劳动厅印发《河北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制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许可证申请、考察、受理、产品试制及技术鉴定、审查、批准及发证等认可程序,和换证申请、审查或考察、审批、换证等换证程序。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压力容器产品。非法制造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使用;已售出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售出并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伪劣产品犯罪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改造单位,经质监部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方可进行制造。同时明确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三)压力容器使用

1962年1月省劳动局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化工部《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进行气瓶使用管理。并于同年6月按照劳动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要求,与省有关主管部门组成河北省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全省压力容器进行普查登记检验,实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

1981年4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全省使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单位须到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接受检验,并办理槽车使用登记手续,领取汽车槽车使用证,方可使用。(https://www.xing528.com)

1983年4月试行压力容器登记建档管理: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技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进行容器的登记建档建卡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容器登记建档建卡的组织领导和验收,各级劳动部门对容器登记建档建卡进行监督检查和最终验收。同时具体规定登记建档建卡办法、内容和验收合格标准。对验收合格者发给《使用登记证》:二、三类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由所在地、市劳动局签发,一类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签发由地、市劳动局自行拟定办法。

1987年省、地、市劳动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成立各级在用压力容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连续数年开展全省在用压力容器治理整顿工作:普查压力容器数量、类别和现状,督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压力容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充实有经验、有组织能力、懂业务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管理,按规定要求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检测和维修工作。

1991年6月按照省劳动人事厅《河北省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结论要求等,由各地、市劳动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两个阶段对在用压力容器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第一阶段,进行验收普查摸底和检验登记;第二阶段,对各企业健全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等工作,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地、市劳动局颁发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作为企业升级和评选设备管理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

1994年3月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逐台向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同年6月,实施劳动部《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按劳动部要求,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和技术管理负责,指定具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

2001年起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工商等部门参与,再次开展全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整顿治理:通过对在用设备普查登记,摸清设备底数和安全状况;开展气瓶及充气站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县、乡和农村民用液化气瓶的安全整治;清除假冒伪劣产品,消除在用设备缺陷,遏制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

2003年起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经省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负责对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并实行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四)压力容器检验

1.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1962年根据劳动部等4部委要求进行全省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工作以企业自检为主。省劳动局牵头,省轻工局、省石化厅参加,组成省压力容器技术检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抽查验收。

1966年初,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气瓶制造厂,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气瓶检验后打上钢印,钢印代号由省劳动局统一规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检验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

1979年执行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各地、市劳动局重新审批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并确定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1980年6月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省开始对液化石油气储运罐进行检验。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把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作为加强全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验分为年检、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年检每年一次,由使用单位检验;内外部检验每三年一次,全面检验每五年一次,由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从当年7月1日起,每台、每套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经检验验收后方准投入使用。

1985年全省各地、市劳动局相继成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对辖区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1988年全省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全年定期检验1938台,定检率9.5%;汽车槽车和铁路槽车全年定期检验353台,定检率37.7%。

1990年5月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严格全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制度。从事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须按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有详细检验记录,检验后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执行《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安全附件检验执行《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检验结果评定安全状况等级(1—5级)。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994年6月按照劳动部规定,对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进行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查报告书由检查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内外部检验,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报告由取得Ⅰ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进行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协助配合实施。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为: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内外部检验每3—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此外,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的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2001—2003年全省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整顿治理。压力容器到期未检验的,企业必须立即向质监部门报送检验计划,由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由质监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或取缔。

2.产品出厂监督检验

1984年初沧州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首先对沧州化工机械厂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试行出厂监督检验。年底全省各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本辖区范围内压力容器制造厂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

1985年整顿各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达到规定条件和检验能力的,由省劳动局授予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驻厂检验权力。1988年全省共131个压力容器制造厂,当年对其中33厂进行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2129台,监督检验率59.4%;监督检验气瓶131846只,监督检验率70.5%。

2003年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全省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须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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