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监察、多种安全资格认证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等各种单项工作监察。
(一)“三同时”监察
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是安全生产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
1978年国家开始实行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但受建设资金不足等多因素影响,河北省“三同时”实际覆盖面与政策要求存有较大距离。
1987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规定厂矿企业基建或技改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的原则,其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各级劳动、计经委、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小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并刻制审查验收专用章。
各级计经委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征求同级审批小组的意见。建设单位在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15日,填写《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审批表》,连同(设计部门编制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等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审批小组审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前15日填写《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批小组,并负责通知其参加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未经审批小组审查初步设计的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未经审批小组竣工验收同意的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由劳动部门按照《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办法》《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988年5月执行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重申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表的内容,审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和其实际效果。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给相关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对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严肃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直接监察;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三同时”规定,对违反者由劳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2月实施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省劳动厅参加;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省劳动厅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省劳动厅参加,省劳动厅将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各产业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省劳动厅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申请竣工验收和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步骤及内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当年,省劳动厅还编印、发放《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法规规范选编》,组织各级劳动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法》关于“三同时”规定和《违反〈国家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增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增进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对“三同时”工作的共识,提高全省“三同时”工作覆盖面。
1995年省劳动厅改变以往坐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被动局面,主动联系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尽量全面掌握全省基建、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计划安排。当年全省重点建设项目128个,其中可行性研究项目应审查(指“三同时”审查,下同)43个,实际审查19个,审查率44%;初步设计项目应审查47个,实际审查25个,审查率53%;竣工预验收项目应审查21个,实际审查6个,审查率28%;竣工验收项目应审查31个,实际审查24个,审查率77%。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审查验收率为82%,乡镇企业项目审查验收率为21%,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查验收率为53%。通过审查验收,增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技术措施145条,增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额53万元。
1996年全省重点建设项目129个,其中续建项目98个,新开工项目和争取开工项目31个。上半年完成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查14个,初步设计项目审查20个,竣工预验收项目审查12个,竣工验收项目审查23个。以上项目和大中型计限额以上项目、乡镇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审查验收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提高。
同年10月,劳动部发布《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2月发布《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部新规定,开始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2000年后省经贸委(2003年撤销)、省安监局先后负责全省“三同时”审查、验收的专项监察工作。2004年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完成对张石、保沧等10条高速公路和新河县造纸厂、河北国电龙山发电厂、河北华峰沧州热电工程等10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衡水恒兴发电厂二期工程、邯郸热电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秦皇岛市污水处理厂、廊坊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制定和实施全省工业商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具体管理办法,将落实“三同时”管理作为相关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先决条件之一。
(二)安全资质监察
1.企业升级安全考评
1988年1月根据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全省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评定企业等级的一项主要依据,具有否决权,超过安全考评指标的不能升级。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大,能够制订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或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等安全考评指标。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对于难以制订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事故3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能升级;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发生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事故2次以上的,不能升级;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称号。当年各地、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各自辖区内1987年度已升级企业进行核查。对超过安全指标或不报、少报、谎报事故达到升级目的的企业,撤销其升级企业称号,通报全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89年3月省劳动人事厅、省企管办转发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凡晋升国家级企业,均按《补充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申报。凡晋升省级先进企业,其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地、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省企管办。地、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审批省级先进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报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仲裁。地、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审批国家级和省级先进企业时,凡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订企业升级安全考核指标的,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指标进行考核;没有制订指标的行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全省升级企业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省劳动人事厅劳动保护处和各地、市劳动保护科负责抓总。非矿山企业晋升国家级和省级先进企业,由各地、市劳动保护科考核安全生产指标并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上报;矿山企业晋升国家级企业,由地、市劳动局矿山科(未设矿山科的由分管矿山安全监察的机构)考核安全生产指标并签署意见,经省劳动人事厅矿山处审批后上报;审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时,劳动保护处(科)征求锅炉处(科)的意见。华北石油管理局技安处受省劳动人事厅委托,代行国家监察职责,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和审批。
各地、市在审批国家级和省级先进企业时,填写《企业升级安全指标审核表》二份(矿山企业四份),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再行上报手续。县(市、区)属企业的升级考核和审批,由地、市劳动人事(劳动)局确定。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企业升级审批事宜时,一律用“监察专用章”,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1990年6月省劳动人事厅制定《河北省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办法》,重申劳动安全卫生指标对企业升级具有否决权。规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审核,由省和地、市两级劳动部门负责,省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报省级先进企业的审核,由地、市劳动部门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
安全生产考评包括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体系两项内容。安全指标是先决条件,包括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等,均按劳动部批准的行业指标执行,达不到的不能升级。省级先进企业的安全指标原则上按同行业国家二级企业的标准执行。安全保证体系是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行业主管部委有规定的,按主管部委规定执行,其余按《河北省企业升级安全保证体系考核标准》执行。安全保证体系考评满分为1000分。国家特级企业安全保证体系总分应在950分以上,单项分数均应在95%以上;国家一级企业总分在900分以上,单项分数在90%以上;国家二级企业总分在850分以上,单项分数在85%以上;省级先进企业总分在700分以上,单项分数在70%以上。
已升级的企业发生单年度超指标事故,要在事故之日起半个月内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关于事故情况的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发文对超指标企业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同时报省劳动部门和省企管办。企业发生超指标事故满一年时,地、市劳动部门及时进行审查,并对整改情况作出结论,报省劳动部门。企业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省劳动部门提出撤销其等级企业称号的建议,报送有关部门。对发生特大事故的企业,省劳动部门立即作出撤销其等级企业称号的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地、市劳动部门对升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年复查一次。对问题较多的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或一年。
1988—1990年全省安全考评升级企业834个,占升级企业总数的93.1%。
1991年6月针对部分企业在升级工作中未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考评规定的问题,省劳动人事厅重申:凡晋升国家级企业必须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评表,并经省劳动监察机构审批;凡晋升省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地、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审批,同意后上报省企管办;凡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劳动部门进行安全考评和审批的企业,劳动部门不承认其升级资格,不办理与升级有关的工资、奖金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也不办理下一个等级先进企业的考评、审批事宜。申报升级和已经升级的企业,凡发生与生产有关的死亡、重伤和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事故的,都必须按规定上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劳动部门都无权自行处理。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一般不再开展传统的企业升级活动。
2.厂(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
1989年7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对全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制度。1990年11月贯彻劳动部《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将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扩展到所有厂矿企业,规定厂长、经理的资格认证条件、培训内容和要求、考核发证权限和程序以及对资格证书的管理等。
1991年省劳动厅组织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全省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培训采用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和省统编教材,就近办班、集中授课,授课时间每期不少于42学时。培训结束后厂长、经理填表向劳动部门申请考核认证。考核认证工作,部属、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厅负责,地、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地、市劳动局负责,县(区)以下集体企业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局负责。考核合格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并将考核成绩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厂长、经理安全卫生管理资格每隔四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资格证书”;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1996年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将企业法人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任职资格培训时间调整为40个学时,并强调“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2000年省经贸委负责全省企业厂矿长、经理的安全技术资格认证。2003年撤销省经贸委后,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监察工作。2004年3月省安监局将非煤矿山矿(厂)长取得安全技术资格作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对非煤矿山矿(厂)长按照国家安监局统一制订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标准,进行初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发给“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命、聘任未取得矿长资格证或矿长资格证失效的人员担任矿长职务,否则追究任命、聘任单位和被聘任者的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矿(厂)长的安全技术资格行使监督检查权。同期河北煤监局负责开展全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建安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1993年3月省劳动厅制定《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实行全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制度。
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安装企业进行自查整改、自评自验基础上,由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发给“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统一公布名单。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审查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资质等级一、二级建筑安装企业,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查发证;三、四级建筑安装企业和非等级建筑安装企业,经地、市劳动部门或授权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地、市劳动部门发证,并报省厅备案。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图2-2-1 2002年8月11日河北国华定州电厂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安全为天、警钟长鸣”安全生产警世钟
1994年12月省劳动厅公布第一批取得“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六建筑公司等117个企业名单。同时要求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必须在1995年4月底前,将《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申报审批表》报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1995年底完成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1995年底前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不得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对擅自施工的予以处罚。
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放松安全管理连续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外省进入河北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件,向施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并填报《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地区)施工安全资格验证申报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准进行施工。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发包给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劳动部门主动与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台账,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2002年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综合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原劳动厅《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办法》有关规定,对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清理审核。
同年9月,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暂行办法》,重新规定认证条件和办证程序、资格年审和证书管理以及违规处罚等认证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
特级和一、二级资质的企业由市安监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安监局审验和认证;三、四级资质和无资质企业由市安监局或其授权的县安监局负责认证;不划分资质等级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认证由省安监局负责办理;不划分资质等级的市属以下企业的认证由市安监局或其授权的县安监局负责办理。经认证合格者颁发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认证
1963年依据劳动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省劳动局对全省司炉工开始实行安全资格管理。司炉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全省统一的“河北省锅炉安全操作证”,未取得操作证的不得单独操作锅炉。同年根据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试行)》,开始组织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
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培训考核工作中断。
贯彻197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74年省革委劳动局、轻工业局、二轻局、化工局、煤炭局、冶金工业局印发《关于加强锅炉司炉工人培训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司炉工队伍相对稳定,不得使用临时工,并对司炉工普遍进行培训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发给操作证。(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后,1980年9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重新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各地、市劳动部门会同当地企业和其主管部门,组成地区性焊工考试委员会,统筹安排所辖区域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当地劳动部门发给“焊工合格证”。
1982年2月实施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各级劳动部门正式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各行业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普遍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司炉工考试合格由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合格证。
1985年8月执行国家标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将特种作业划分为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十类作业,规定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考核发证部门指定的培训单位,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操作证。
1986年省劳动人事厅制定《锅炉使用管理办法》,将司炉工考核分为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由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合格后由地、市劳动部门发给“司炉操作证”。操作证分长期和季节性两种:长期操作证有效期为四年,季节性操作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1987年8月省劳动人事厅对十类特种作业人员中劳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除厅锅炉处负责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作业外)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类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规定培训大纲和教材,由各地、市劳动局或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有培训能力的企业、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到1988年全省培训五类特种作业人员5.4万人,占应训总数的20%。
1988年12月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当年劳动部新修订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制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管理办法》(1997年4月省劳动厅修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所在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审查备案(1997年改为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厅批准),可组织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焊工资格审查和焊工考试。焊工经考试委员会批准,按考试委员会制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操作技能的考试,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试监督,合格者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须重新考试或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未取得“焊工合格证”的,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作。
1989年9月省劳动人事厅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对负责管理的“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电业系统除外)、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七种作业人员”进行“五统一”安全培训: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师资聘任标准、统一操作证件、统一留存档案卡片。培训后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分为安全资格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安全资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考核工作由发证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进行,复审不合格和拒不参加复审的,其操作证过期自行作废。
1990年7月省农业厅、省劳动人事厅将农机维修行业的电焊、气焊、电机修理三个工种的技术工人列为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农机维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后,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资格考核,取得劳动部门签发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从业。
到1990年底,全省劳动部门共培训、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28.2万人,占参训人员99.4%。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1992年2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具体规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厅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共六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以及发证、复审、日常管理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实施国家监察。
1995年1月根据部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省劳动厅制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办法》(JG 003—95),将检验人员资格按项目分为G1、G2,R1、R2,Qw、Qh、Qr七种。凡从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必须按《考核办法》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方可承担证书所确定的检验业务,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同时具体规定检验人员的申报条件、考核组织与程序、考核内容方法与评定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员的检验工作,发现检验违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暂时收回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检验员证。
2000年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察。当年9月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经贸委规定,将特种作业划分为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共12种。具体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要求等。并制订考核标准,按标准考核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原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一律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作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02年7月省安监局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简称特培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培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认定,取得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统一颁发的“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培工作。省安监局每三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评审。特培机构的教师必须经省或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员证书”,方可从事规定工种的培训教学工作。特培教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进行复审。当年省安监局审查批准石家庄铁路分局职教培训中心、河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保定电业局教育培训中心等36家机构为全省第一批“特培”机构。
同年12月,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明确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共17种。国家安监局负责制订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并推荐使用教材。省安监局负责组织管理本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和推荐教材开展培训,省安监局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组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监局统一制作,省安监局负责签发。
2003年6月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资格认证,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含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由省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省安监局开展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技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当年省、市安监部门组织三、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6351人,发证5674个。其中非煤矿山1554人,发证1354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434人,发证2421个;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274人,发证864个;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1089人,发证1035个。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全省共培训特种作业人员91575人,发证90705人,占参培人员99.1%。同时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对企业进行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
2005年全省安监系统组织三级、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全省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47794人,发证47783个。其中非煤矿山企业21144人,发证21144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971人,发证10968个;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1417人,发证11410个;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3011人,发证3010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1251人,发证1251人。连同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全省共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93501人,发证86260个,占参培人员92.3%。
(三)职业卫生监察
1985年10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全省实行全面的劳动卫生监察制度。其中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2000年后由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1.有毒物质安全监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全省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各种化学物品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其中许多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设备失修等原因,往往导致发生化学物质泄露、燃烧、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990年1月省劳动人事厅组织地、市劳动局对各自辖区内生产、使用、贮存苯、氯等16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技术档案,绘制有毒化学物质分布图,注明单位名称,有毒化学物质名称、数量、用途,接触职工人数,周围居民居住密度等。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督促企业充分估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危害,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控制救护和处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同时在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建立有毒化学物质监察制度,对相关企业、单位每年进行两次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规章制度、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新、改、扩建企业和工程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施工、投产。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单位,督促其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对发生事故的,严厉追究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994年3月执行劳动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全省有毒作业分级工作,依据《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和《河北省有毒作业分级测定办法(试行)》《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条件劳动强度测定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企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毒物分析方法采用《作业环境中有毒物质检测方法》(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对有毒作业危害的安全监察:充实各级劳动卫生监察和检测力量,开展劳动卫生检测检验,企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由省劳动厅统一培训、考核、发证,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重大毒物危险源点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源点进行统计摸底,在此基础上将极度危险源点、重度危险源点和危险源点列为分级监察的重点,由各市、地劳动局结合实际,制定有毒作业分级监察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1995年10月起实施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LD 81—1995),有毒作业的分级和测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当有毒作业点空气中存在多种毒物时,分别进行测定,分别进行分级,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注明其他生产性毒物作业的级别。
2002年5月施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有毒物品产生职业中毒的危害程度,将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卫生部制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根据国家规定对必须使用的高毒物品实行特殊安全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预防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竣工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全省各级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督导其落实作业场所的危害预防措施、实施劳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2.粉尘危害安全监察
1992年1月实施劳动部《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省劳动人事厅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开展全省除矿山开采业以外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企事业单位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矿山粉尘由专门矿山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各企事业单位依据《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无自检能力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实行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企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测人员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
实行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使用认证制度:企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测仪器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根据检测情况,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订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以三、四级粉尘危害为治理重点,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三、四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四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责令其停产。新、改、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三、四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同时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有二级粉尘危害的不得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1996年3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职工健康监护情况,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监察。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没有条件进行自测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粉尘浓度;向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申请代测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单位检测人员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各自检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粉尘测定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和疗养。
对违反粉尘防治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划分,分别给与警告、限期治理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安全卫生标准监察
1992—2000年省劳动厅先后执行劳动部发布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导则》(LD/T 1—1991)、《防震手套一般技术条件》(LD 2—1991)、《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 26—1992)、《炉窑护目镜和面罩》(LD66—94)、《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内容和方法》(LD67—94)、《矿用提升绞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LD68—94)、《钢质焊接气瓶质量控制要点》(LD/T69—94)、《噪声作业分级》(LD 80—1995)、《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LD 81—1995)、《高温作业分级检测规程》(LD 82—199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检测规程》(LD 83—199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LD 84—1995)、《工业企业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T 105—1998)等劳动安全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200多项,据此实施对相关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的安全监察。
2004年11月国家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负责制定、修订和颁发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内容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省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各项国家标准和国家安监局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相应安全监察工作。
(五)乡企综合治理监察
1991年满城县运动鞋厂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省劳动人事厅立即组织地、市劳动部门、卫生部门、乡企主管部门,对生产中使用苯、汞、铅、铬酸盐、液氯等毒物的乡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治理:一查作业场所毒物浓度是否超标;二查生产设备有无毒物逸散;三查通风排毒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四查应急措施是否满足需要;五查接毒人员是否掌握防毒知识;六查个体防护是否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七查毒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格。对毒物严重超标的作业场所,责令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同时要求企业改进工艺设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实行机械化、密闭化、连续化生产,强化通风排毒,降低毒物浓度,尽量减少接毒人数和接毒时间,加强个体防护。并组织各地、市劳动部门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劳动安全监察站,发挥其对乡企的安全监察作用。
根据1995年2月农业部、劳动部制订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方案》,从1995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全省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当年5月省劳动厅、省乡镇企业局制订《河北省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方案实施意见》,明确综合治理活动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综合治理的重点:强化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自查自纠机制;加强事故多发行业企业和隐患严重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控制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的目标:三年内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每年下降8%;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厂长培训率,重点行业企业100%,一般行业企业95%以上;普法教育覆盖面100%;乡镇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每年下降5%;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降到0.8起/万台。
10月制订《河北省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标准》,对乡镇企业的综合治理,按照宣传教育、安全机构、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工业卫生劳动保护、劳动用工、事故与职业病防治七项指标,进行百分制考核。考评满分为100分,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发生死亡事故的为不合格企业。各市、地、县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考评组,具体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验收。对不参加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以及停产整顿处罚。
1999年6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劳动厅开展对乡镇煤矿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进一步落实前三年综合治理的各项整改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乡级监察人员每月下现场检查不少于20天,县级不少于15天,市级不少于10天。遵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者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请县级政府予以关闭。
2001年后乡镇企业治理整顿纳入全省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范围,按照国家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由安监等部门对其实施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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