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组建行业安全协会,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将原来一些直接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承担。
(一)安全协会
安全协会作为自律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会分开、市场化管理和自主办会”的原则组建。
1985年省机械电子厅成立全省首个试点行业安全协会——河北省机电行业安全环保协会,并设立地、市分会。当年开展10个方面的行业安全环保活动,包括:组织企业举办各种不同类型学习班,指导企业对省人大当年颁行的《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协助并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环保机构建设;指导各分会拟订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成立安技环保技术协作组,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攻关中技术力量不足问题;组织入会企业落实20项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项目,主要有石家庄市机械工业总公司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石家庄动力机械厂尘毒点标准化管理办法,昌黎轴承厂冲床安全装置,杨村煤矿机厂和承德电表厂电镀污水处理,唐山锅炉厂电焊消烟除尘,承德千斤顶厂喷漆防毒等。此外,一、二、四分会先后举办9期冲床工、司炉工、安全干部培训班;二、三分会开展职工安全建档试点;各分会还组织企业开展安全互查、联查活动。
2000年省政府撤销冶金、石化、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等工业管理厅局后,分别组建各工业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有关管理服务职能。
省安监局2004年10月组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会,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交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人员培训等管理服务工作。2005年1月组建河北省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协会,负责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评价评估行业,监督评价评估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维护评价机构、人员和被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厅局也相继组建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省公安厅主管,2003年4月成立)、河北省农机安全协会(省农业厅主管,2006年9月成立)、河北省信息产业安全协会(省信息产业厅主管)、河北省互联网协会(省通信管理局主管,2002年8月成立,下设网络安全工作委员会、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等)、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主管,2006年5月成立)等。
(二)中介机构(www.xing528.com)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自行申办为安全生产提供咨询、评价、评审、培训、考试、认证、检测、检验及注册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依法设立的各种中介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省直机构改革后,2001年6月省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经省经贸委审查(省质监局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行业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的防爆特种设备除外,两系统的社会中介组织由各自系统审查),上报国家安监局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统一接受省经贸委的监督检查。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资格的单位,其资质继续有效,但在原资格证失效前(2001年12月30日前),由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审查后,上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对其资格进行复审认可。
2002年省安监局成立后,各类中介机构的审批与管理由各级安监部门和驻河北的煤监机构负责。2003年省安监局审查确定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69家。2004—2005年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省安监局审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44家,其中省安监局审批37家。
2005年8月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严格各类中介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审批条件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中介服务活动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完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申请资质、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资格申请;骗取资质、资格证书的,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取得国家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业务范围及要求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范围;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遵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且对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证机关对于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违反财经制度、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问题的中介机构,按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资格;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撤销其资质、资格。被撤销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准申请相应资质、资格。
同时执行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12项规定:不准以资质、资格备案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不准在资质、资格审批中以权谋私,随意简化行政许可程序,降低资质、资格标准;不准接受或变相接受中介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介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不准在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安全生产评价活动;不准利用培训、办班等名义从事有盈利的活动;不准参加由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准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机构服务;不准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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