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管理机构恢复措施及成效

企业管理机构恢复措施及成效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瘫痪。1975年4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贯彻国务院指示,当年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工民建工程大多恢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小型企业有的设安全专、兼管人员。年底全省千人以上企业8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500人以上企业73%配备专职安全干部。

企业管理机构恢复措施及成效

企业是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基层单位。20世纪50年代中期全省开始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时称企业安全职能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1963年5月省人委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五项规定”,明确全省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等)的职责: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安措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其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瘫痪。197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组织,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由于当时政治气候,中央通知精神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1975年4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企业安全技术干部、安全检查干部列入生产人员编制,不能随意调离。贯彻国务院指示,当年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工民建工程大多恢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小型企业有的设安全专、兼管人员。

改革开放后,社会生产发展,经济规模扩大,从业职工增多,企业安全管理任务加重。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企业安全机构按占职工总数2%—5‰的比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1980年8月省安委会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强调厂矿企业设立安全处(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起码要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水平,并要求按照国务院规定比例配齐企业安全卫生员。年底全省千人以上企业8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500人以上企业73%配备专职安全干部。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均设立安全处(科、股),小型企业一般设专、兼职的安全员

2000年后企业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家安监局要求,全省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处、科、股),其他企业根据需要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委会,协助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接受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www.xing528.com)

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称谓,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后出现的,此前均统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称谓出现后,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工种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计11类。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种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为7类,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为12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监督管理,并分别接受安监部门、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见表1-2-1省质监局职能)

【注释】

[1]两个条例为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

[3]三条例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4]2010年5月省安监局属省煤安办改组为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下设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代表省政府分别负责省属重点煤矿、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河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改建为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不再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5]天津市1949年—1958年1月为中央直辖市,1958年2月划归河北省,1967年1月恢复中央直辖市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