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安全监察机构与人员_HB省志·安全监管志

安全监察机构与人员_HB省志·安全监管志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干部选用本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须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当年6月省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处;有矿山管理任务的各地、市劳动局按照全省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分配方案,着手组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1985年省政府督促各地、市抓紧落实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监察机构与人员_HB省志·安全监管志

(一)综合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授权,省劳动局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负责全省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1982年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监察;1983年国家实行全面安全生产监察制度,省劳动人事厅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察;1993年后省劳动厅负责全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形成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察,重点开展矿山、特种设备(含锅炉和压力容器)、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具体监察的工作格局。

2000年10月省直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从省劳动厅划出。其原承担的职业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移交省经贸委;原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移交河北煤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构);原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移交省卫生厅;原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移交省质监局

2003年8月撤销省经贸委,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察管理,同时协调河北煤监局、省质监局、省卫生厅开展煤炭、特种设备、职业卫生专业安全监察管理。

(二)专业监察机构

1.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行政监察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在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中广泛使用,一旦管理失当极具灾害性的爆炸危险,为全省最早实行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

1956年石家庄市劳动局设立全省第一个锅炉检查科,同年省、市劳动局在劳动保护处(科)设锅炉检查员,负责监管和监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963年11月省劳动局增设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处,并向唐山、石家庄、邯郸、张家口保定承德专区派出监察组或监察员,对所辖区域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专业技术检验。从当年起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省劳动局集中领导、各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劳动局瘫痪。1973年5月设立省革委劳动局,内设锅炉组。

1980年3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省劳动局报经省编委确定增加监察人员编制: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在原19人基础上新增38人,定编为57人。其中省劳动局在原编制8人基础上增至11人,各地、市在原编制11人基础上增至46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干部选用本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须征得省劳动局同意。监察机构设置:省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地、市劳动局着手筹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982年2月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重申各级劳动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人员编制配备人员、选任监察员,依据国务院《暂行条例》开展监察工作;力量较薄弱的县级劳动部门尤其要充实专、兼管力量;锅炉和压力容器较多的企业建立专管机构,锅炉和压力容器较少的企业配备专、兼管人员。

到1985年底,全省各地、市劳动部门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均先后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基本形成全省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网络。

2000年10月省劳动厅移交全省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后,改由省质监局负责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在内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技术检验机构。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实施安全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980年全省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和蒸汽锅炉较多的各地区,开始组建锅炉检验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担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任务。检验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检验收费,自负盈亏。1985年后全省各地、市劳动部门均相继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82年8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省劳动局成立省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持证从事相应无损检测工作。

2.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53年11月燃料开滦煤矿总管理处成立开滦矿区国家技术安全监察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权,1959年下放开滦矿区党委直接领导。同期,1956年峰峰矿务局改组安全检查处成立安全监察局。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分配河北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87人,其中省劳动局13人、地市局74人。当年6月省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处;有矿山管理任务的各地、市劳动局按照全省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分配方案,着手组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

1983年4月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合并组建省劳动人事厅,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当时贯彻“有水快流”方针,矿业发展管理失控,全省煤矿尤其是小煤矿事故逐年增加。1985年省政府督促各地、市抓紧落实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到1988年,唐山、邯郸等矿山较多的5市劳动局相继建立专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其他有矿山的地、市劳动局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察人员。1991年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分设后,省劳动厅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

2000年省直机构改革,省劳动厅矿山安全监察处整合入省经贸委(其中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整合到河北煤监局),省劳动厅不再行使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2003年8月省经贸委撤销。2005年12月省安监局设立河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根据省政府授权行使矿山安全生产执法主体职能”。主要职责: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监察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后各设区市相继组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处级),由市安监局直接管理,负责对辖区包括矿山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3.职业卫生监察机构

1949年8月省劳动局内设劳动保护科,其后地、市劳动局相继设置相应机构,负责对全省工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工业卫生(后称职业卫生)在内的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982年6月省劳动局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处,负责包括矿山尘毒防治等工业卫生监察在内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www.xing528.com)

198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全省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建立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安全卫生工作体系。省劳动人事厅劳动保护处负责全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1991年撤销省劳动人事厅分设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后,省劳动厅仍保留劳动保护处。1995年省劳动厅劳动保护处改设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2000年省劳动厅将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移交省卫生厅。

(三)安全监察员

1.矿山安全监察员

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规定,1982年7月省劳动局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全省第一批矿山安全监察员。其后逐年增加任命,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均配有省局(厅)任命的矿山安全监察员。

矿山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和管理;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劳动局任命和管理,报国家劳动总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2.劳动安全监察员

贯彻《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有关规定,1985年8月各级劳动部门选任首批劳动安全监察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监察员由地、市劳动人事局按照选任条件,在地、市、县劳动人事局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干部中审查选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查任命;兼职监察员由省、地、市、县劳动部门分别委任。谁委任谁发证。

1986年3月省劳动人事厅规定,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聘任证书、证章,由省厅统一制作,各地、市聘任后报省厅备案。当年12月省劳动人事厅在省直有关厅局聘任一批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省直有关厅局按规定条件推荐,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查聘任发证。

1987年5月省劳动人事厅印发《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代表所属监察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监察权力,随时向领导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反映情况,兼职监察员承担任命机关委派的监察任务;对有关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监察和竣工验收工作;参加有关单位的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和事故分析,督促其按规定上报结案;监督有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接到《监察指令书》的单位按期实施整改计划,督促有关企业按时交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治理费,负责审查企业申请返还监察治理费的整改措施并监督其落实。

监察员在工作中实行“监察日志”制度。

1993年8月执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监察员证”由劳动部统一监制。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要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按照规定执行包括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在内的监督检查。

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1995年1月施行《劳动法》,7月实施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明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省劳动厅的监察员由省劳动厅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地市局、县局的监察员由同级劳动局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其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发证机关同意,调离监察工作岗位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必须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的原则,保守在执行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996年2月根据劳动部授权,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简称劳动部职锅局)对首批包括河北在内30个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354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其中河北9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199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并实施《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考核、发证。作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作业、经营和施工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察员

根据国家安监局规定,2002年全省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安全生产监察员为县以上安监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其选任要坚持录用标准,严格任职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主要职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采取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依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安监局负责对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对市、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同年8月省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局制订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监察员培训分资格培训、年度轮训和特殊培训,分别按相应培训内容和规定课时进行。承担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家安监局或省安监局认定资格。监察员的考核由国家安监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员通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作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有效执法证件。

2004年省安监局举办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培训班7期,培训797人,其中市局167人,县局630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