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劳动局(厅)分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20世纪70年代后期,各级政府相继建立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80年代中期,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同时分管工交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管机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
(一)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1975年4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1978年3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成立省安委会,省革委副主任岳宗泰兼任主任,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副主任王漫兼任副主任,省工交办、省农机化办、省轻工办、省财办、省农办、省总工会、省建委、省交通局、省公安局、省卫生局、省劳动局主管负责人为委员,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上述12个省直委办厅局,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局、省公安局、省交通局、省卫生局负责。1980年9月省编制委员会(简称省编委)批准省劳动局设立省安委会办公室(处级,简称省安委办),定行政编制5人,专门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
1982年10月省政府精简临时机构,撤销省安委会,省安委办改名省安全生产办公室。
1985年10月省政府重新恢复省安委会和省安委办。省经委主任宋叔华兼任省安委会主任,省经委副主任刘鑑铠、省劳动人事厅顾问张哲、省总工会副主席赵纪琛兼任副主任,省安委办设在省劳动人事厅。1991年撤销省劳动人事厅分设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安委办设在省劳动厅。
1993年12月省政府调整省安委会组成成员,副省长郭世昌兼任主任,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办公厅副主任和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各一名主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省直25个相关委办厅局。省安委办仍设在省劳动厅。
2000年10月省直机构改革,省劳动厅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等职能移交省经贸委,省安委办改设在省经贸委。
2002年5月省经贸委设立省安监局(委属二级局)。6月省政府再次调整省安委会组成成员,副省长付双健兼任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各一名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扩展到46个: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编办、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河北煤监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民航管委办、省广播电视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石家庄铁路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供销社、省人保公司、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安委办设在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分别兼任省安委办主任、副主任。
同年7月省安委会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省安委会的主要任务:在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省安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省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2003年12月省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分别由各成员单位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安全生产联络员;联络员全体会议由省安委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订提交省安委会审议事项,协调成员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此后,根据省直机构改革和成员单位领导人员变动情况,省安委会负责人和成员单位亦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2.地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成立省安委会的同时,1978年5月省革委要求各地、市、县都要成立安委会,由地、市、县(市)革委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帅主抓,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并组成有职有权的安委办,具体负责督促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的贯彻落实;组织大规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调查分析、处理通报重大事故。各级安委办设在各级革委会劳动局。
到1980年,全省12个地、市均先后建立安委会,其中9个地、市设立安委办,专管干部定编48人;146个县(市)中99个县(市)配备安全专职人员136人。198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再次强调各级安委会都要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在现有编制内,地、市配备3—5人,县配备2人。
1983年政府机构改革,部分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被裁减或削弱。1984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和大型企业安全生产汇报会议纪要》,贯彻国务院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被削弱的立即充实;撤销安委会的各地、市、县立即恢复;同时乡和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区、街、村也要建立安委会,统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形成全省城乡安全生产管理网。
80年代中期以后,地、市、县(市)各级政府均设立安委会和安委办。
(二)省劳动局(厅)
1949年8月省政府设立省劳动局。局内设劳动保护科、劳动保险科,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和对女工、童工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工人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公私合营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工作。
1954年7月省劳动局撤销劳动保险科,将劳动保险工作移交省总工会。1956年劳动保护科改建为劳动保护处。1963年11月增设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处(简称锅炉处),负责锅炉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同期,各地、市劳动局多设相应劳动保护机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瘫痪。1968年2月成立省革委,在省革委计划委员会下设劳动组,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1973年5月单独设立省革委劳动局,内设劳动保护组、锅炉组,11月增设劳动保险组。
1978年5月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各地、市革委劳动局先后设立劳动保护科或安全技术科,部分县局配备1—2名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1980年2月省革委改建为省政府,省革委劳动局改称省劳动局,基本保留原内部机构设置,并实行“组”改“处”。同年6月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1982年6月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处。
1983年4月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合并成立省劳动人事厅,内设劳动保护处、锅炉处、矿山处、保险福利处。1986年8月设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1991年撤销省劳动人事厅,分设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仍保留负责劳动保护的各处级单位,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
1995年9月省劳动厅改劳动保护处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厅内设负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职能处室主要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三个监察处均具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省安委办(省安委会办事机构,编制在省劳动厅,处级单位)。
2000年10月省直机构改革,省劳动厅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职能,移交省经贸委等部门。
(三)省经委(省计经委、省经贸委)
1983年5月国务院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同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印发《关于增加各地经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各级经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增加河北省经委系统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编制90人。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84年省经委设立安全生产处,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工交系统安全生产(同期省劳动厅亦负责包括工交系统在内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1985年1月由省经委、省编委分配国家新增河北省的90个安全专管人员编制(其中省经委10人,各地、市经委80人),要求各地、市经委组建安全生产专管机构,按规定编制名额和条件配齐专职人员,开展经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委系统安全专管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掌握本辖区工交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情况,制订并贯彻、检查、落实近期、远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措施,处理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总结交流和推广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经验,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法规。
1985年12月省计委、省经委合并组建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省计经委),内设安全生产处。到1986年各地、市计经委(经委)和武安、泊头等一些重点县级市经委,基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余各县(市)经委相继设立管理安全生产的专、兼职工作人员。1991年7月省计经委安全生产处与设备管理处合并为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处。
1992年1月从省计经委分离原负责省经委职能业务的相关处室成立省政府生产办公室,1993年9月省政府生产办公室改建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省经贸委)。省政府生产办公室、省经贸委均内设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处。1997年6月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处并入省经贸委生产总调度室。
2000年10月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较大调整。省经贸委重新单设安全生产处,承接省劳动厅原承担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职业安全监察职能。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12月省经贸委撤销安全生产处组建省安监局(委属二级局,副厅级),2002年5月正式挂牌办公。
1.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及工矿(矿指非煤矿山)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指导、协助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护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负责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省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省安监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与技术装备处,安全监督一处、二处、三处6个职能处室。
3.行政编制:
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4名(局长1,副局长3),处级领导职数14名。
2003年8月撤销省经贸委,省安监局改设为省政府直属二级局,2004年12月升格为正厅级一级局。
1.主要职责
在原有职责范围基础上增加: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省安委会名义履行);原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调整后的主要职责:
承担省安委办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安委会有关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法行使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见本章章后编者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安全生产协调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另下设并管理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处级,简称省煤安办)。
3.行政编制
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含省煤安办7名),其中局级领导指数4人(局长1,副局长3),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处级)。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2004年底全局实有人员55人。
省安监局成立后,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相继实行机构改革,到2004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成立市安监局,批准编制420名(行政编制345名,事业编制50名,工勤人员25名),实有人员424人。全省182个县级行政单位(含区、县级市)中,除唐山市开平区设立隶属市经贸委的安全监察科外,其余181个单位均成立安监局,批准编制2237名(行政编制1251名,事业编制986名),实有人员2321人。
省安监局领导人:
局 长 魏建厂(副厅级)2002.3—2003.8
付文才(副厅级)2003.8—2004.12
(正厅级)2004.12—2006.9
副局长 葛立芳(正处级)2002.5—2005.1
张江河(正处级)2002.5—2005.1(调离)
刘春增(正处级)2002.5—2005.1
(副厅级)2005.1—
高圣先(副厅级)2005.1—
陈 强(副厅级)2005.1—
助理巡视员 葛立芳(副厅级)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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