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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造价规定及编制要求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4.2.6条规定: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装饰工程造价规定及编制要求

1.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一般规定

(1)《计价规范》第4.1.1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3)《计价规范》第4.1.3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的依据之一。

(4)《计价规范》第4.1.4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纽成。

(5)《计价规范》第4.1.5条和《计算规范》第4.1.1条同时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依据)和办法;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④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⑤拟定的招标文件;⑥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⑦其他相关资料。

(6)《计算规范》第4.1.3条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www.xing528.com)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强制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有以下强制性规定:第4.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4.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编码不得有重码。由于实际招标工程形式多样,为了便于操作,江苏省贯彻文件不强制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但规定了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4.2.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第4.2.4条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描述应按一下原则进行:①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②描述可直接索引标准图集编号或图纸编号。但对不能满足特征描述要求时,仍应用文字加以描述。

第4.2.5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4.2.6条规定: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为了操作方便,规范中部分项目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在编制清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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