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6)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9)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
(10)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1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1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3)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4)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15)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房屋与装饰工程计算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2)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5)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www.xing528.com)
(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7)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8)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计算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3.房屋与装饰工程计算规范附录共性问题的说明
(1)《计算规范》第4.1.3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具体做法如下:①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②在工程量清单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并应报省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计算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3)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在描述工量清单项目特征时,有关情况应按以下原则进行:①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②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应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③拆除工程中对于只拆面层的项目,在项目特征中,不必描述基层(或龙骨)类型(或种类);对于基层(或龙骨)和面层同时拆除的项目,在项目特征中必须描述(基层或龙骨)类型(或种类)。
(4)《计算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建设项目(或标段、合同段)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项目计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5)清单工程量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的统一。①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②以“m”、“m2”、“m3”、“kg”等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③以“个”、“件”、“根”、“组”、“系统”等为单位,取整数。
(6)《计算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应按以下三个方面规定执行:①《计算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②《计算规范》附录项目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但应包括。③计算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若采用现场制作,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7)工程量具有明显不确定性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文件中以文字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设计没有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对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8)《计算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是不尽相同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算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第6.2节的规定执行,当采用计价定额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则应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9)附录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是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实体净量计算,施工中所用的材料料、成品、半成品在制作、运输、安装中等所发生的一切损耗,应包括在报价内。
(10)钢结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切肢、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11)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平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自底端起按墙面(立面)防水计算,墙面、楼(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
(12)金属结构、木结构、木门窗、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天棚装饰均取消项目中的“刷油漆”,单独执行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与此同时,金属结构以成品编制项目,各项目中增补了“补刷油漆”的内容。
(13)附录R拆除工程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维修、加固、二次装修前的拆除,不适用于房屋的整体拆除。房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构筑物、园林景观工程等项目拆除,可按此附录编码列项。我省修缮定额所列的拆除项目,应作为分部分项项目,按附录R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14)建筑物超高人工和机械降效不进入综合单价,与高压水泵及上下通讯联络费用一道进入“超高施工增加”项目;但其中的垂直运输机械降效已包含在省计价定额第二十三章垂直运输机械费中,“超高施工增加”项目内并不包含该部分费用。
(15)设计规定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已完工工程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项目成品保护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分部分项项目报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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