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将结构层高2.2m作为全计或半计面积的划分界限,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m者计1/2面积,这一划分界限贯穿于整个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之中。
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按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上述基础底板是指底板作为地面结构基层的,如基础底板埋入土中的,应按地面面层标高计算层高。
1.单层和多层建筑面积的计算
(1)单层建筑物
①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外墙勒脚是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如图1.1)。
图1.1 外墙勒脚
②单层建筑物的结构层高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③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结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结构净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④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如图1.2所示。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仍按楼层的结构层高划分,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图1.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①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结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②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当结构净高≥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如图1.3所示,图中第(1)部分结构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结构净高≤2.1 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结构净高>2.1 m,应计算全部面积。
图1.3 坡屋顶及看台下建筑空间的计算界限线
结构净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地下建筑、架空层
①地下室、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如图1.4)。
图1.4 地下室、半地下室示意图(H为地下室净高)
地下室:h1>H/2 半地下室:H/3<h2≤H/2
地下室、半地下室仍按结构层高划分,按外墙结构(不包括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应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地下室有顶盖的出入口坡道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 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图1.5)。
图1.5 地下室出入口
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
②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如图1.6。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图1.6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4)门厅、大厅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走廊有几层就算几层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其他
①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如图1.7)。
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幕墙是指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③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④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如图1.8。
图1.7 高低跨面积计算界线示意图
图1.8 二楼剖面图
该图中的二层一侧的围护不垂直楼面,按面积规范3.0.18调规定,应以楼板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所以,该二楼建筑面积计算宽度应为:0.12+6.5+0.12+0.2=6.94(m)。
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⑤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变形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规范所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2.走廊、挑廊、檐廊、架空走廊、门斗、落地橱窗
走廊是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挑廊是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如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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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檐廊
1—檐廊;2—室内;3—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计算1/2建筑面积部
架空走廊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1.10)。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1.11。
门斗是指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主要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如图1.12。
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图1.10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图1.11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2—架空走廊
图1.12 门斗
1—室内;2—门斗
(1)架空走廊
①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如图
②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走廊、挑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
①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②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③落地橱窗、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楼梯、井道、采光井、建筑物顶部范围的建筑面积
(1)楼梯、井道
①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应按所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并入建筑物面积内。自然层是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②如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图1.13。
③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如图1.14。
图1.13 户室错层剖面示意图
图1.14 地下室采光井
1—采光井;2—室内;3—地下室
④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自然层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2)建筑物顶部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4.雨篷、门廊、阳台、凸窗、车(货)棚、站台等
(1)雨篷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门廊
门廊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位于建筑物的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凸窗
凸窗(飘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需注意的是凸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
(5)车(货)棚、站台等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在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内设有有围护结构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关条款计算面积。
5.场馆看台、舞台灯光控制室
(1)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本条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是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2)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立体库房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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