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广泛。所以,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时,除遵循《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废止)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计价规范》必须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为了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顺利推行,必须大力完善法制环境,尽快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
我们知道,引入竞争机制后,招标投标必然演绎成低价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以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而条件(2),则可以理解为以“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②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③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人中标。评标价最低人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所以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
在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方面。但目前对实行这一办法有许多担忧,并且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关键是这种低价如何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得到执行,否则,在交易中业主获得了承包商的低价,而在执行中得到的却是劣质建筑产品,这就事与愿违了。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价格形成的交易阶段——招投标阶段,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更要重视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监督。从广义范围上讲,合同履行阶段更要借助于业主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实施完善的建设监理制度,还要完善纠纷仲裁制,发挥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使报出低价而又制造纠纷、试图以索赔赢利的施工企业得不到好处。另外,要实行严格的履约担保制,既要使违约的承包商受到及时的处罚,又要使任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得到处罚。当上述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承担下来。
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也就是完善法制环境的辅助体系。可以编制一套完善的承包商信誉评级指标体系,为每个施工企业评定信誉等级,并在全国建立承包商信誉等级信息网。全国建设市场中任一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可以在该网中查找到每个投标企业的履约信誉等级,从而为评标提供依据。这个承包商信誉等级网可以作为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中的辅助部分存在。
2.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措施
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是孤立的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实施才能成功。最重要的是与招标法的实施相配套。尤其是关于评标方法,必须改变以标底为基准上下划定浮动区间的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1)继续推进计价依据的改革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定额并不会被抛弃,至少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是如此,如江苏省2014年又修编出台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关键是要将定额属性由指令性向指导性过渡,积极发挥企业定额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作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要具有配套发展的思想,应在原有定额的基础上,按“量价分离”的原则建立一套统一的计价规则,并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划分。作为企业而言,应尽早建立起符合施工企业内部机制的施工企业定额,只有这样,才能使定额逐步实现由法定性向指导性的过渡;才能改革现行定额中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合一”的现象,逐步实行两者分离;才能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研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真正实现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企业自主定价,政府宏观调控,逐步推行以工程成本加利润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
清单计价中的实物消耗量的标准,可以以现行的预算定额为依据,但是必须改变预算定额的属性,预算定额规定的实物消耗量标准不再是法令强制性的标准,而是作为指导性参考性的资料。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全国统一定额的实物消耗量标准来编制招标标底;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物消耗量来编制投标报价。实施这一改革后,预算定额不再是处理当事双方争端的法令性依据。
对于长期以来各地制定的计价定额,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但不是法令性文件,与预算定额一样,只是提供参考的信息资料。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并对所报单价负责。招标单位也不能以根据统一的计价定额编制的预算造价作为标底标准来进行评标。投标单位应该逐步建立起本企业的实物量消耗标准和单价资料库。
在费用项目和费率上,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费用项目,并制定一定幅度的费率标准供参考,但费率标准最终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进行竞争。统一制定的费率标准只是供参考的信息资料,不再是法令性指标。(www.xing528.com)
(2)建立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
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施工企业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从而促使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标价进行详细审核,不能仅看总金额,重点是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以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要求施工企业对组成的合理性予以解释,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要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杜绝带资施工等现象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要深化设计领域的改革,目前边设计边施工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必须加大设计深度,减少业务联系单,避免不必要的设计修改,以利于控制造价,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必要的条件。
(3)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于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标底价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因此,对其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必须严肃、认真,并应做好相关的考核、考查记录,对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取消其资质。同时,以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要求编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应定期对其业务知识进行考核与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对编制质量低劣者,应及时取消其编制资格。
(4)强化执业资格,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广大造价工程师来说既是很好的机遇,又将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21世纪我国即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结构,将把造价人员分为执业资格与从业资格两部分。绝大部分计量计价的任务将主要由从业人员借助电脑和电脑计量计价软件完成,造价工程师将主要从事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中的“造价分析、投标策略、合同谈判与处理索赔”等事务。因此,他们有大量剩余时间进入更高层次的业务领域,这就为21世纪的造价工程师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造价工程师日趋高学历化、年轻化,并且接受继续教育,从而为他们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知识准备;此外,市场的变化也为造价工程师拓展业务提供了需求。那么21世纪造价工程师的业务到底有什么变化呢?
新世纪信息技术与手段的飞速发展,以及快速报价、准确报价的竞争方式,将对造价工程师的年龄和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末统计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为100万~120万,90年代末统计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降至80万~100万。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新时代的到来,新技术与手段(电脑与软件)的出现,竞争的加剧(要求快速、准确的报价),对造价管理人员在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对数量的要求则相对减少;又由于电脑的出现和计价、计量规则的变化,与国际惯例的靠拢等等又促使从业人员在年龄上下降,许多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学历结构本科以上者占80%以上,在年龄结构中40岁以下者占80%以上,这是符合当今数字化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从这一点看,造价工程师今后也应该加速其在知识结构方面的转变。
我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使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境外咨询业在我国市场中造成的竞争压力,这一进程和压力在沿海开放城市中更为明显。每个造价工程师最起码应该了解和掌握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报价理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惯例、国际工程合同与招投标(FIDIC与ICB)等,应该尽快掌握电脑与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手段,极大地丰富自己的知识,以便在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另外,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将为造价工程师进入工程保险界提供机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不久将要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即将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中与机动车辆险并驾齐驱的第二大险种,工程保险界需要大量工程保险人才。由于工程保险需要了解工程计量与工程计价的知识,才能处理好理赔事务,因此我们可以把工程保险构建在工程造价管理和风险分析基础之上。每个造价工程师都有深厚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在继续教育方案中,风险分析课程又是必修课之一,所以造价工程师在21世纪进入工程保险界是必然趋势,这也是符合国际保险界和测量师行业惯例的。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未来的工程保险界直接由保险人聘用,或者充当保险中介,或者为业主提供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服务。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工程风险进行辨识、评价、计算风险度,并确定保险对策;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计算保险费率,提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满意的保险费率;安排保险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对工程进行风险管理、风险培训、风险控制等;出险后,确定损失部位及程度,对受损工程定损,计量计价,确定赔偿额。造价工程师进入工程保险领域后,将为他们提供大显身手的极佳舞台。
此外,我国还将考虑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的专业地位,这一举措为造价工程师进入更高层次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机会。造价工程师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及注册建造师都是担任监理工程师的最佳人选。造价工程师担任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发展的趋势。造价工程师充任监理工程师,在下列领域有与其他执业专业人士不可比拟的优势:协助业主编制标底与审核标底,分析报价;评标,定标;谈判确定合同价,安排合同文本与推敲合同协议条款;施工中支付程序的设计与审核,进度与成本关系的分析和控制;结算文件审核;合同纠纷处理,处理索赔事项。此外,造价工程师在经过几个工程项目的实践和磨炼后,可以直接充当总监理工程师或为施工企业充当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在专业业务知识领域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参加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直接获取注册建造师资格。
(5)规范市场环境,建立有形的建筑交易市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当针对建筑立法滞后的实际,从法制建设入手,加快立法步伐,使建筑市场的运行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引导、推进和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秩序,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探索建立建筑市场管理交易中心的模式,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均进入市场,由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在管理部门监督下完成一系列程序。交易活动由隐形变公开,业主、承包商和中介单位的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竞争;在项目管理上由部门分割、专业垄断向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转变。只要积极进行实践与探索,就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
(6)要有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同管理在市场机制运行中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通过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应不折不扣地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变化。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违法合同还一定程度存在,一些合同得不到有效履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今后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完善招标价格的确定方式,不仅是真正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关键,而且也是适应国际招标投标惯例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应看到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工作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完善与发展,尤其现阶段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与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不断地向纵深发展,真正营造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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