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1)发放原则
1)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应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2)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各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的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有押金),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出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放。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放。(www.xing528.com)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总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2.关于发放劳保用品的几点说明
(1)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可发放夏季安全帽一顶,使用年限两年;冬季棉安全帽一顶,使用年限三年。
(2)雨期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的职工,可发放雨衣和雨鞋,使用期限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冬期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按规定分别发放棉大衣、棉上衣,使用年限为四年。野外勘探测试人员可发放皮大衣,使用八年,棉胶鞋使用两年。
(3)所用劳保用品一律发实物,不发现金。
(4)合同工、临时工、代培工的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待遇同本单位职工。
(5)防护眼镜只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人员使用,其使用期限为三年。需验目配置防护镜的工种人员,其报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虽有标准规定,但不需要者不再发放。在特殊情况下,确实不适用的,可根据情况和实际需要补供。
3.附则
(1)本制度由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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