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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封建制度的完善与对外政策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唐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唐前期以唐太宗李世民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励精图治,在隋文帝改革政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封建制度。[10] 唐朝这种对外贸易繁盛的景象与国家制度的完善、统治者的开放心态、积极的外贸政策等密切关联。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皆参与外交决策,下设有涉外机构。

唐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唐前期以唐太宗李世民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励精图治,在隋文帝改革政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封建制度。贞观年间(627—649年),唐朝与近二十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开元、天宝年间(713—755年),与唐朝有官方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多达七十余个[8]。唐人杜佑在比较汉唐间中外贸易发展态势后指出:“海南诸国,汉时通焉。……元鼎中,遣伏波将军路博德开百越,置日南郡。其徼外诸国,自武帝以来皆献见。后汉桓帝时,大秦、天竺皆由此道遣使贡献。及吴孙权,遣宣化从事朱应、中郎康泰使诸国,其所经及传闻,则有百数十国,因立记传。晋代通中国者盖甚少。及宋、齐,至者有十余国。自梁武、隋炀,诸国使至逾于前代。大唐贞观以后,声教远被,自古未通者重译而至,又多于梁、隋焉。”[9]《新唐书》亦载:“唐之德大矣,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薄海内外,无不州县,遂尊天子曰天可汗。三王以来,未有以过之。至荒区君长,待唐玺纛乃能国,一为不宾,随辄夷缚。故蛮琛夷宝,踵相逮于廷。”[10] 唐朝这种对外贸易繁盛的景象与国家制度的完善、统治者的开放心态、积极的外贸政策等密切关联。

(一)完善的外交、外贸管理体系

唐朝在中央设三省:中书省掌管军国政令;门下省管政令的审议;尚书省掌管行政,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职能互相补充和牵制,长官授权集于皇帝,使中央集权统治得以强化。三省六部作为唐朝的中枢机构,“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受而行之”;“总群官而听曰省,分务而专治曰寺”[11]。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皆参与外交决策,下设有涉外机构。中书省中书侍郎,“凡邦国之庶务,朝廷之大政,皆参议焉。……凡四夷来朝,临轩则受其表疏,升于西阶而奏之;若献贽币则受之,以授于所司”[12]。通事舍人,隋朝为通事谒者,唐废谒者台,改谒者为通事舍人,隶四方馆,属中书省,“掌朝见引纳及辞谢者于殿庭通奏”[13]。尚书省户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贡赋及远夷贡献。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凡有互市,皆为节制”。礼部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仪制而辨其名数”;“凡蕃国主朝见,皆设宫县之乐及黄麾仗;若蕃国使,则减黄麾之牛”。膳部郎中“兼掌蕃客食料”;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二王后及诸蕃朝聘之事”[14]。此外,兵部职方司、太常寺、光禄寺、少府监、内府局等机构,也都兼有涉外职能。

唐太宗还在隋律基础上,制定了“宽简刑政”“审慎法令”的唐律,其中还有涉及土地制度、户口、手工业、商业和中外交通的规定,它不仅对唐朝的经济繁荣、科技发展、航海活动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也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唐太宗还沿袭隋朝始创的科举选任制度,广泛网罗和使用各种人才,充实封建统治集团。同时,他还善于纳谏,听取不同意见,鼓励大臣冒颜直谏,以便兼听则明、择善而从,这对于加强朝廷内部团结,提高上层集团的政治威望,大有裨益。在各项政策制度的实行和推动下,很快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贞观之治”,清明的政治环境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唐朝外交专职机构为鸿胪寺和尚书省主客司。唐初鸿胪寺建制沿用隋制,龙朔二年(662年)改称同文寺;咸亨元年(670年)复称鸿胪寺;光宅元年(684年),又改为司宾寺;神龙元年(705年),复称鸿胪寺。鸿胪寺置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六品上;主簿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鸿胪寺下属典客、司仪二署。典客署置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司仪署置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另外,尚有流外属吏职员多人[15]。此外,鸿胪寺还有下属礼宾院、崇玄署、左右威远营等机构,这些机构均有外交职能。

尚书省主客司隶属于礼部,为主掌外交政令专职机构。设主客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隋开皇为主客郎,大业五年(609年)为司藩郎;唐初改为主客郎中,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藩大夫,咸亨元年(670年)复故。置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主客司职掌二王后及诸蕃朝聘之事,“凡四蕃之国,经朝贡已后,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盖三百余国。今所在者,有七十余蕃。其朝贡之仪,享燕之数,高下之等,往来之命,皆载于鸿胪之职也”[16]。无论鸿胪寺还是主客司,都分工详细,上自礼仪大事,下至食宿安排,均有专职官员负责,共同维护外交事业的有序运转。

在地方上,唐朝外交、外贸管理职能主要由节镇(道)、边州和互市监基层组织实施。唐前期地方行政建制实行州县二级制,在边境冲要之地设置总管府(都督府)。贞观元年(627年),分全国为十道,即十个行政监察区;十道州、府均兼有涉外任务,据记载,关内道“远夷则控北蕃、突厥之朝贡”;河南道“远夷则控海东新罗、日本之贡献焉”;河北道“远夷则控契丹、奚、靺鞨、室韦之贡献焉”;陇右道“远夷则控西域胡、戎之贡献焉”;江南道“远夷则控五溪之蛮”;剑南道“远夷则控西洱群蛮之贡献焉”;岭南道“远夷则控百越及林邑、扶南之贡献焉”。永徽年间(650—655年)以后,在边境要区设置节度使,以都督充任,“除都督带使持节,即是节度使,不带节者,不是节度使”[17],又于边区先后置安南、安西、安东、单于、北庭五都护府。神龙二年(706年),选内外官五品以上官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两年一代,巡察州县,成为道的常设长官。景云二年(711年),改巡察使为按察使,道各一人。道逐渐演变为州以上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分全国为十五道,各置采访处置使,检查非法,考核官员善绩,“许其专停刺史务,废置由己”,三年一奏,永为常式[18]。同时,又于边境置十节度经略使,“式遏四夷”。安西节度使,抚宁西域,统龟兹、焉耆、于阗、疏勒四国。北庭节度使,防制突骑施、坚昆、斩啜。河西节度使,断隔羌胡。朔方节度使,捍御北狄。河东节度使,犄角朔方,以捍北狄。范阳节度使,临制奚、契丹。平卢军节度使,镇抚室韦、靺鞨。陇右节度使,以备羌戎。剑南节度使,西抗吐蕃,南抚蛮僚。岭南五府经略使,绥静夷僚[19]。这些节镇,除了负责边防外,还兼有涉外职能,负责藩属朝贡、迎送使节、馆驿交通、蕃商互市、了解夷情等事务。所以,边疆节镇多兼任本道或数道押蕃落使、安抚诸蕃使等。如范阳节度使,常兼押奚、契丹两蕃使。开元四年(716年),玄宗授郯王嗣直为安北大都护,充安抚河东、关内、陇右诸蕃部落大使;陕王嗣异为安西大都护,充河西四镇诸蕃部落大使。开元八年(720年)二月,许钦瓒为平卢军节度使,兼管内诸军诸蕃使。开元二十年(732年)四月,牛仙客为朔方节度使,兼押诸蕃部落使。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平卢军节度使加押两蕃(奚、契丹)使,并成定制。[20]

天宝以后,随着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节镇权力迅速扩张,节度使兼任管内经略、支度、营田、转运、采访、处置等使,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21],道(藩镇)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一级政府。然而,这种变化没有改变道原有的涉外职能,边镇节度使仍兼押蕃等使。乾元元年(758年),置振武军节度使,领镇北大都护兼押蕃落使。贞元十一年(795年)九月,韦皋为剑南节度使,加统摄边界诸蛮、兼西山八国、云南安抚等使。元和年间(806—820年),岭南则有押蕃舶使,与节度使合称“二使”。20世纪40年代末,向达先生在敦煌莫高窟发现唐末归义军节度使索勋题名两处,其一结衔“敕归义军节度沙瓜伊西等州管内观察处置押蕃营田诸使”[22]。另外,大中六年(852年)韦博为平卢节度使,奏京兆府郡县尉孙某充押蕃巡官。咸通五年(864年),幽州卢龙藩帅奏升判官张建章为押奚、契丹两蕃副使。可见,当时平卢、卢龙两镇帅臣皆兼押蕃等使。唐代边镇所置押蕃等使不仅为常设官职,而且在边防外交事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3]

唐代诸蕃朝贡在贡道、迎送、馆毂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不能随意更改。贾耽所记“入四夷之路与关戍走集最要者”七通道,其实也是诸蕃来朝贡道,如海外诸蕃由“广州通海夷道”来华,必在广州上岸,走“北江—大庾岭”路北上两京,贡道所经州、县政府负责接待任务。《新唐书》亦载:“海外诸蕃朝贺进贡使有下从,留其半于境;由海路朝者,广州择首领一人、左右二人入朝。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24]说明地方政府在接待外使时,既要掌握好外使进京人数,以礼相送,还要礼待其余留下来的使团成员。蕃使返国,有“报赠”“程粮”“传驿”诸费,由中央或州府支付。报赠即唐朝对朝贡国的赐予和贡物的报酬,“计价酬答,务从优厚”[25]。报赠在京由鸿胪寺支付,在地方则由州府付给。程粮一般按路程远近分等第由州府给。证圣元年(695年)九月五日敕:“蕃国使入朝,其粮料各分等第给: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使,宜给六个月粮,尸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26]传驿则为蕃使提供交通服务。

地方上,负责贸易的专职机构为互市监。汉、魏以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唐朝沿用该制度,各隶所管州府。光宅元年(684年),改为通市监,后复为互市监。诸监各置监一人主之,从六品下;丞一人为副,正八品下。互市监官员品级比隋代大为提高,“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值。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27]唐代互市监设置于沿边诸州,主要与突厥、回鹘、西域、吐蕃、羌、党项、南诏、奚、契丹、渤海等部族贸易。《关市令》载:“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28]总之,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完善配套的外交、外贸管理体系,不仅推动了对外关系的发展,也为后世确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外贸易管理模式。

(二)统治者开放兼容的贸易心态

陈寅恪先生指出:“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颓废之躯,旧染已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29]故唐承隋祚,对外开放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唐朝皇族颇染胡族血统,李昞、李渊、李世民三世,皇后独孤氏、长孙氏、文德氏,皆为胡姓。所以,唐人种族观念较为淡薄。武德五年(622年),唐高祖赐书高丽王高建武云:“朕恭膺宝命,君临率土,祗顺三灵,绥柔万国,普天之下,情均抚字,日月所照,咸使乂安。……方申辑睦,永敦聘好。”[30]唐太宗也曾说:“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31]他还认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32]这种开明的民族思想落实到他的外交思想和外交实践中,也在不同程度上被李唐王朝的后继者所继承发展。如开元初,大食国遣使来朝,“其使谒见,唯平立不拜,宪司欲纠之;中书令张说奏曰:‘大食殊俗,慕义远来,不可置罪。’上特许之。寻又遣使朝献,自云在本国惟拜天神,虽见王亦无致拜之法。所司屡诘责之,其使遂请依汉法致拜”[33]。由此可见,唐朝从皇帝到朝臣对外国使臣都保持比较宽容、平等相待的心态。(www.xing528.com)

唐朝礼遇来使,允许外国商民在华贸易定居,资助外国留学生学习唐朝文化,准许外国宗教人士来华求法宣教,而且容纳外籍才智之士参加科举,在朝为官。贞观九年(635年),突厥处罗可汗之子阿史那杜汆率部内属,官拜左屯卫大将军,尚衡阳长公主,授驸马都尉,典兵于苑内[34]。波斯王子卑路斯国亡来唐,高宗时拜右武卫将军,中宗时又拜左威卫将军,卒于唐[35]。高丽人高仙芝,曾立军功,官至开府仪同三司、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百济人黑齿常之,因对吐蕃作战有功,官至左武卫大将军、检校左羽林军。安西胡人白孝德,屡立战功,官至安西、北庭行营节度,鄜坊、邠宁节度使,检校刑部尚书,封昌化郡王。

安息人李元谅,官至华州刺史,兼任御史大夫、潼关防御、镇国军节度使,寻加检校工部尚书。日本人阿倍仲麻吕(汉名晁衡),“慕中国之风”,居留唐朝50年,曾任左补阙、左散骑常侍、安南都护、镇南节度使、光禄大夫兼御史中丞等官。新罗人崔致远于僖宗朝一举及第,授宣州溧水县尉,迁承务郎、侍御史、内供奉,后为淮南从事,又为侍读兼翰林学士,守兵部侍郎,知秘书监。阿拉伯人李彦升参加科举,登进士第。咸通年间(860—873年),宰相崔慎猷曾说:“近日中书,尽是蕃人。”[36]此话虽夸张,但说明外族人在朝中任职者较多。唐朝这种用人不分畛域,而且并非权宜之计或策略性措施,亦非某一皇帝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唐朝政治理念的开放兼容与对外贸易政策的连贯性。[37]

(三)若干保护外商利益的法令规则

唐朝以富强文明闻名于世,对海外世界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不少外国人渴望到中国游历、学习、经商并在华定居;长安、洛阳、广州、扬州、洪州等大都会以及河西、辽东等地区,都有为数不少的外侨居留,在广州等外侨集中居住的地区,形成了蕃坊。唐朝制定了一些法规,优待外侨,尊重外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让侨民安居乐业。武德七年(624年),颁布《赋役令》,在全国推行租庸调制,对境内外侨进行减免;如对西北蕃胡内附者,仅按户征丁税钱,“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38]。对岭南少数民族和外侨,仍按南朝税制,正租依户等高低以米折纳,不必同内地。唐初修订《唐律》,也对外侨赋予一定的民族自治权力。《唐律疏义》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39]

为鼓励外商来华贸易,唐政府在广州设立专门的栈房,代外商保存货物直至抽税完毕,外商纳税后,只要持有地方官给予的身份证明信,及市舶官员开具的证明该外商所带钱银商货数目的公函,就可以到唐朝统治下的各地贸易;如果外商在旅途中丢失货物,唐朝官府负责帮助查寻;如果外商在唐朝境内去世,官府负责为之保管货物,等待其亲属认领。对于海商遗产的继承,元和十二年(817年)以前,岭南海商死后,“官籍其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元和十二年(817年),华州刺史孔戣为岭南节度使,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改,放宽海商遗产继承的限制,“(孔)戣以海道岁一往复,苟有验者不为限,悉推与”[40]。太和八年(834年),朝廷对有关规定以敕文形式加以确认:

太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当司应州郡死商,及波斯、蕃客资财货物等,谨具条流如后:

一、死商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在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如无上件亲族,所有钱物等,并合官收。

二、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41]

为保护外商在华财产权益,唐代官方还给外商发放专门“过所”(通行证),9世纪中叶曾经游历广州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指出:

如果到中国去旅行,要有两个证明:一个是城市王爷的,另一个是太监的。城市王爷的证明是在道路上使用的,上面写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和他所属的宗族,因为所有在中国的人,无论是中国人、阿拉伯人,还是其他外国人,都必要使其家谱与某一氏族联系起来,并取该氏族的姓氏。而太监的证明上则注明旅行者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在路上,有关哨所要检查这两种证明。为了不使其白银或其他任何物品有所丢失,某人来到中国,到达时就要写明:“某某,某某之子,来自某某宗族,于某年某月某日来此,随身携带某某数目的白银和物品。”这样,如果出现丢失,或在中国去世,人们将知道物品是如何丢失的,并把物品找到交还他,如他去世,便交还给其继承人。[42]

上文指的“城市王爷”,当指岭南节度使,“太监”即广州监军。对于那些贪赃枉法、敲诈勒索外商的官员,唐政府一再告诫,并申明优惠外商的政策。太和八年(834年),唐文宗专门发布“上谕”规定:“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恩仁,使其感悦。如闻比年长吏,多务征求,嗟怨之声,达于殊俗。……深虑远人未安,率税犹重。思有矜恤,以示绥怀。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43]。阿拉伯商人苏莱曼曾记载,唐朝皇帝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们,是从来不肯错待的”。有个商人从伊拉克买了大宗货物到中国售卖,因与太监争价钱,货物被没收,这个商人便化装跑去觐见唐朝皇帝,结果侵犯外商利益的太监受到惩处[44]。显然,唐朝保护外商正当利益的政策获得了海外商人的拥护,这对鼓励更多外商来华贸易,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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