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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志疑》研究:七十列傳中的伍子胥与孔子弟子的年龄疑惑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伍子胥列傳第六伍子胥初所與俱亡故楚太子建之子勝者,在於吴。仲尼弟子列傳第七有若少孔子四十三歲。張文虎、瀧川資言所見本《史》文均誤作“十三歲”,張氏云:“各本脱‘四’字,今依北宋本、毛本。”[23]《史》文曰“原亢籍”,字亢、名籍,此正同《史》曰“冄季産”,字季、名産,亦與魯文公十一年《左傳》《正義》“古人連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之説相合。

《史記志疑》研究:七十列傳中的伍子胥与孔子弟子的年龄疑惑

伍子胥列傳第六

伍子胥初所與俱亡故楚太子建之子勝者,在於吴。吴王夫差之時,楚惠王欲召勝歸楚。葉公諫曰:“勝好勇而陰求死士,殆有私乎!”惠王不聽。遂召勝,使居楚之邊邑鄢,號爲白公。(7/2181/14—2182/2)

召勝者子西,不聽諫者亦子西,而以爲惠王,誤矣。(3/1203/5)

按:王叔岷云:“《左》哀十六年《傳》、《國語·楚語》、《楚世家》召勝者皆子西,不聽諫者亦皆子西。此以爲楚惠王,或子西之召勝,乃惠王示意者歟?”[1]李笠云:“子西執政者,以子西之事歸之惠王,亦執名不執實之例。梁以爲誤,非也。”[2]

《史記·項羽本紀》項梁曰:“田假爲與國之王,窮來從我,不忍殺之。”[3]《田儋列傳》楚懷王曰:“田假與國之王,窮而歸我,殺之不義。”[4]《史》或歸之於項梁,或歸之於楚懷王,楊樹達云:“余謂懷王爲當時共主。作項梁者,紀其實,作懷王者,據其名也。”[5]《樊噲傳》曰:“軍所將卒斬韓王信。”[6]《韓王信傳》曰:“柴將軍屠參合,斬韓王信。”[7]《史》言所將卒,紀其實,言柴將軍,紀其名。《高祖本紀》曰:“樊噲别將兵定代,斬陳豨當城。”[8]《絳侯周勃世家》曰:“(周)勃遷爲太尉。擊陳豨,屠馬邑。定鴈門郡十七縣,雲中郡十二縣。因復擊(陳)豨靈丘,破之,斬豨。”[9]周勃爲太尉,樊噲爲將軍而隸屬周勃管轄,《史》言樊噲,紀其實,言周勃,紀其名。

史公叙事,多有紀名、紀實之分,無煩盡改紀名之文,故亦不必定此作“惠王”者爲誤。

仲尼弟子列傳第七

有若少孔子四十三歲。(7/2215/13)

《索隱》曰:“《家語》少孔子三十三歲,此《傳》四十二歲。”據《檀弓上》《疏》“二”字乃“三”之譌,而今《史》作“十三”,《家語》作“三十六”,雖有舛誤,何不同若是?觀弟子欲立爲師一事,有若之年與孔子當不甚遠,十三歲是。(3/1224/13-15)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有若少孔子十三歲”,故有此論。

《史》文原作“四十三歲”,梁氏所見本誤脱“四”字。今本《仲尼弟子列傳列傳》“有若少孔子四十三歲”,《索隱》曰:“《家語》云少孔子三十三歲。今此《傳》云‘四十二歲’,不知《傳》誤,又所見不同也?”[10]今本《索隱》誤作“四十二歲”,當是傳刻之誤,“二”字乃“三”之譌,如梁氏所言。

張文虎、瀧川資言所見本《史》文均誤作“十三歲”,張氏云:“各本脱‘四’字,今依北宋本、毛本。”[11]瀧川氏云:“《檀弓上》《疏》引《史》作‘四十三歲’。楓、三本亦作‘四十三歲’。”[12]今考《論語·學而》邢昺《疏》引《史》此文亦作“四十三歲”[13],與《檀弓上》《疏》引《史》合。《史》文作“四十三歲”者,存其舊。

金鶚所見本《史》文亦誤作“十三歲”,云:“有若少孔子十三歲,《索隱》引《家語》作‘三十三歲’。今《家語》作‘三十六歲’,誤。《孟子》言‘宰我、子貢、有若知足以知聖人’,三人皆以齒序。《孟子》論列孔子弟子皆以齒序,如子夏、子游、子張、冉牛、閔子、顔淵是也。子貢少三十一,則有若當少三十三,《家語》是也。《史記》‘十’字上脱‘三’字,傳寫之譌耳。”[14]今由金氏此説亦可推知有若之年不當是少孔子十三歲,故知梁氏之説不足取。然而,金鶚以爲《史》脱“三”字,乃是以《家語》强加於《史》文,《史》所脱實乃“四”字。

冄季,字子産。(7/2220/6)

《索隱》引《家語》云“字産”,今本與《史》同。《唐志》作“冉季産”。(3/1228/8)

按:梁氏只羅列異文,而無辨正。

王念孫引王引之云:“此本作‘冄季産’,‘字子’二字則後人據《家語》增之也。單行《索隱》本出‘冄季産’三字,注云:‘《家語》冄季字産。’《正義》曰:‘《家語》云冄季字子産。’是《家語》以産爲字,不與《史記》同。《史記》原文無‘字子’二字明矣。《唐書·禮樂志》作‘冄季産’,本於《史記》也。冄季産者,冄其氏,季其字,産其名也。《左氏春秋》僖十六年‘公子季友卒’,《正義》曰:‘季是其字,友是其名。猶如仲遂、叔肸之類,皆名字雙舉。’是其例也。《家語》改爲‘冄季字産’,大誤!古人無以伯、仲、叔、季爲名者。”[15]王引之云:“單行本《史記索隱》作‘冄季産’,季乃長幼之序,非名也,不得云‘冄季字子産’。今本《史記》亦作‘冄季字子産’,後人以《家語》改之也。”[16]王氏謂此《史》文當作“冄季産”,如單行本《史記索隱》所寫,當是。中華書局修訂本《史》文仍誤作“冄季字子産”[17]。《史》文若原作“冄季字子産”,是與《家語》同,張守節《正義》無煩更引《家語》矣。司馬貞《索隱》引《家語》略“子”字。《大唐郊祀録·饗禮二》曰:“四十二人在西壁、北壁之上。從西壁始:冉季産、公西蒧、邽巽、原亢。北壁:申黨。”[18]唐六典·尚書禮部》曰:“仲春上丁釋奠于孔宣父,以顔回配,其七十二弟子及先儒並從配:謂冉季産、申黨、邽巽、公西與如等。”[19]均作“冉季産”,兩書又在《唐書·禮樂志》之前,可爲王説佐證。

《弟子傳》紀弟子之名與字,多題“字某”,名因字得明。然此亦非定例。《史》止題“冄季産”,與下文“原亢籍”同,乃合言名與字之例。考《弟子傳》“原亢籍”,裴駰《集解》引《家語》曰:“名亢,字籍。”[20]崔適云:“亢讀爲吭。吭,鳥嚨也。籍讀爲鵲。鵲,禽也。”[21]朱駿聲云:“(籍)又爲鵲,《史記·項羽本紀》項籍字羽,《弟子傳》原籍字亢,《元和姓纂》晉韓籍字叔禽。”[22]王引之云:“《仲尼弟子傳》原亢籍,《集解》引《家語》曰:‘名亢,字籍。’案:亢,字也;籍,名也。稱亢籍者,文十一年《左傳》《正義》曰:‘古人連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家語》非也。籍亦鵲之假借。字亢者,《爾雅》曰‘亢,鳥嚨’。”[23]《史》文曰“原亢籍”,字亢、名籍,此正同《史》曰“冄季産”,字季、名産,亦與魯文公十一年《左傳》《正義》“古人連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之説相合。梁氏辨此《弟子傳》“原亢籍”曰:“《史》文當云‘字籍’,《史》脱之。”[24]誤據《家語》。

顔祖,字襄。(7/2222/13)

《家語》作“顔相,字子襄”,未知孰是。(3/1231/15)

按:今考此《弟子傳》“秦冄字開”,張守節《正義》云:“《家語》無此人。”[25]又“顔祖字襄”,司馬貞《索隱》云:“《家語》無此人也。”[26]張守節《正義》云:“魯人。”[27]又“鄡單字子家”,司馬貞《索隱》云:“《家語》無此人也。”[28]

《弟子傳》顔祖,《家語》顔相,張澍云:“顔祖字襄。《廣雅》‘祖,上也’,《玉篇》‘襄,上也’,取祖上之義。又《爾雅》‘襄,駕也’,《小爾雅》‘陵也’,言陵駕乎祖,即邁種之謂。《家語》祖作相,譌。”[29]俞樾云:“《方言》曰‘摇、祖,上也’,‘祖,摇也’,‘祖,轉也’。郭注曰:‘動摇即轉矣。’是祖有旋轉而上之義。《尚書·堯典篇》‘蕩蕩懷山襄陵’某《傳》曰:‘襄,上也。’《史記·趙世家》‘以樂乘爲武襄君’《正義》曰:‘襄,舉也,上也。字亦作驤。’《文選·琴賦》‘參辰極而高驤’李善注曰:‘驤與襄同。’然則名祖字襄,義正相應。”[30]二人皆以《史》“顔祖”字爲是。金鶚云:“顔祖字襄。祖,始也;襄,除也。創始者必除舊,故名祖字襄。今《家語》祖作相,以形相涉而譌也。”[31]金氏之論雖與張澍、俞樾兩人不同,然亦以《史》文爲確。

《弟子傳》顔祖字襄,《索隱》云《家語》無此人。沈家本曰:“今《家語》顔相字子襄,祖、相形近而譌。《索隱》前注云:‘公伯遼、秦冄、鄡單三人,《家語》不載。’不言顔祖,而此注云‘《家語》無此人’,何也?《正義》亦云‘公伯寮、秦冄、鄡單,《家語》不載’。”[32]孫志祖曰:“《史記·弟子列傳》七十七人,《索隱》云‘《家語》數同’。今本《家語》脱去顔何一人,故止七十六人。或謂,《史記》顔祖字襄,《索隱》曰‘《家語》無此人也’。今本《家語》有‘顔相,字子襄’。若據《索隱》增顔何而去顔相,則仍七十六人矣。不與《史記》數同也。嘗以詢之許周生,云《索隱》‘《家語》無此人也’乃‘《家語》字子襄’之譌,因下‘鄡單’而誤耳。《史記索隱》單行本頗多誤字,不當據此遂生異説。”[33]是知,《家語》不載者爲公伯寮、秦冄、鄡單三人,顔祖此人爲《家語》所明載。《弟子傳》顔祖字襄,《索隱》云“《家語》無此人”,或是小司馬失檢而誤認爲《家語》缺載此人,或是如許周生所云,乃“《家語》字子襄”之譌。今據沈家本之説,《索隱》既已明言《家語》不載者爲“公伯遼、秦冄、鄡單三人”,恐不致於“顔祖”下誤注“《家語》無此人”,則許周生之説尤爲可取。

邦巽字子斂。(7/2225/15)

《索隱》本作“邦巽”,又云:“《家語》‘巽’作‘選’,字子斂。《文翁圖》作‘國選’,蓋避漢諱改。劉氏作‘邽巽’,音圭,所見各異。”因考今《家語》與今《史傳》同。《白水碑》作“邽巽,字子欽”,《通典》《通考》《宋史·志》並作“邽巽”。疑“欽”爲“斂”之譌,“選”爲“巽”之譌,“邦”及“國”爲“邽”之譌。蓋“巽”與“斂”字義協也。後人傳寫以“邽”與“邦”字相近而易“邽”爲“邦”,又或取“邦”與“國”義相當而轉“邦”爲“國”,均未可知。《索隱》不足全信,瞿九思反欲更“邽巽”爲“邦選”,未免一孔之見。(3/1237/10-14)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邽巽字子斂”,故有此論。

欽,斂之誤。王引之云:“《説文》曰:‘巽,具也。’又曰:‘僎,具也。’字亦作選,《齊語》曰‘牛馬選具’是也。《廣雅》:‘具,備也。’斂,亦具也。《荀子·非十二子篇》:‘斂然聖王之文章具焉,佛然平世之法起焉。’楊倞注曰:‘斂然,聚集之貌。佛,讀爲勃。勃然,興起貌。’案:佛然爲興起,則斂然爲具備矣。斂之言僉也、檢也。《方言》曰:‘僉,皆也。’《爾雅》曰:‘檢,同也。’是具備之義也。巽與斂,皆有具備之義,故名巽字子斂。”[34]故知作“欽”爲誤字。

選,从巽得聲,古通用。《説文》曰:“選,遣也。从辵、巽。巽亦聲。”[35]丁晏云:“古選、巽通用。選耎,一作巽耎,可證也。”[36]《弟子傳》邦巽字子斂,水澤利忠云:“巽,南化、楓、三:選。”[37]

邽即邦。王念孫引王引之云:“作‘邦’者是也。古本若非‘邦’字,何以避諱作‘國’?《廣韻》:‘邦,國也。又姓,出何氏《姓苑》。’而‘邽’字下不云是姓。然則古無邽姓,不得作邽明矣。至唐初始誤爲邽,故劉伯莊音圭,而《通典·禮十三》《唐書·禮樂志》及宋《倉頡碑》陰,並仍其誤。《索隱》謂《家語》巽作選,而不云邦作邽,則《家語》亦作邦可知。今本《家語》作邽者,後人以誤本《史記》改之也。”[38]金鶚云:“邽巽,《索隱》作邦選,《文翁圖》作國選,國爲邦之諱,邽當作邦明矣。”[39]二人之説同。然考施之勉云:“唐寫本隸古定《尚書》:《盤庚》邦之臧、邦之弗臧、邦伯師長,作‘邽之臧’、‘邽之弗臧’、‘邽柏師長’;《説命》惟君萬邦、建邦設都,作‘惟君万邽’、‘建邽設都’;《微子》天毒降災荒殷邦,作‘天毒降災荒殷邽’。是邽即邦字也。”[40]引羅振玉云:“邦:篆文作,从聲,古金文多从毛公鼎、子邦父甗、陳侯午敦則作,从,今隸或作邽。《史記·孔子弟子傳》邽巽,他書亦作國巽,則知邽確爲邦字。”[41]又云:“《史記索隱》邦巽,文翁《石室圖》國選,宋高宗《七十二弟子象讚》邽巽。邽即邦别字。”[42]王叔岷云:“邦巽,景祐本、黄本、殿本亦皆作邽巽。邦,古金文或作,隸變作邽,與音圭之邽相亂,故邦巽遂多作邽巽者耳。”[43]邦,古金文或作,从,隸變作邽,故邦、邽多互作。今讀如邦字之邽,與讀如圭字之邽,兩字爲同形字,即字形同,而音、義均異。古人雖無邽(音圭)姓,但作爲姓氏,邦亦可寫作邽。梁氏却認爲孔子此弟子姓邽(音圭),邦、國乃邽之譌,此乃誤之甚者。

商君列傳第八

作爲築冀闕、宫庭於咸陽。(7/2232/1)

董份曰:“既云‘作爲’,又云‘築’,何也?恐有衍字。”王孝廉曰:“疑是‘築冀闕’、‘作爲宫庭於咸陽’。”(3/1240/12)

按:董、王二氏之説不可從。

今考《史記·秦本紀》曰:“作爲咸陽,築冀闕。”[44]此當是王孝廉説所本,然不可據此比擬《商君傳》之文也。張文虎云:“作爲築冀闕:疑‘爲’字一本作‘築’,校者旁注,後人誤併。”[45]牛運震云:“作爲築冀闕、宫庭於咸陽:‘作爲’兩字疑衍。”[46]張、牛二氏所説與董份略同。

此乃《史》重言之例,且爲重三詞者。既言“作”,又言“爲”,再言“築”,三字疊義,無衍字。《史記》三字疊義之例甚多,參見前文《史記·平準書》“初先是往”條。今再舉若干例:《晉世家》曰:“及生子,文在其手曰‘虞’,故遂因命之曰虞。”[47]既言“故”,又言“遂”,再言“因”;《楚世家》曰:“寡人與楚接境壤界,故爲婚姻,所從相親久矣。”[48]既言“境”,又言“壤”,再言“界”;《荆燕世家》曰:“今吕氏雅故本推轂高帝就天下。”[49]既言“雅”,又言“故”,再言“本”。

蘇秦列傳第九

據衛取卷。(7/2246/8)

《策》無“卷”字,疑衍。(3/1243/13)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據衛取淇卷”,故有此論。

《策》作“取淇”,雖無“卷”字,但不可據此以定《史》文亦作“取淇”而衍“卷”字。《史》文當作“據衛取卷”,梁氏所見本衍“淇”字。今本《史》文無“淇”字,可據。

考此《蘇秦傳》“據衛取卷”,裴駰《集解》云:“丘權反。”[50]司馬貞《索隱》云:“《地理志》卷縣屬河南。按:《戰國策》云取淇。”[51]張守節《正義》云:“卷城在鄭州武原縣西北七里。言秦守衛得卷,則齊必來朝秦。”[52]《集解》止爲“卷”字注音,《索隱》《正義》亦只注“卷”地所屬,三家注皆不涉及“淇”字,亦可想見《史》文原無“淇”字。《史》文只作“取卷”,故《索隱》引《策》云“取淇”,以明其異。梁氏所見本《史》文作“取淇卷”者,“淇”字乃後人妄加。王念孫辨誤本《史》文“據衛取淇卷”曰:“‘卷’上本無‘淇’字,此後人據《趙策》加之也。《索隱》本出‘據衛取卷’四字,注曰:‘《地理志》卷縣屬河南。《戰國策》云據衛取淇。’《正義》曰:‘卷城在鄭州原武縣西北七里。言秦守衛得卷,則齊必來朝秦。’據此,則正文内有‘卷’無‘淇’,故《索隱》《正義》皆釋‘卷’字而不釋‘淇’字,且《正義》但言‘守衛得卷’,則無‘淇’字明矣。又案:《索隱》言《戰國策》云‘據衛取淇’者,謂《史記》作‘取卷’,而《戰國策》作‘取淇’也。後人據《戰國策》加入‘淇’字,則與《索隱》不合,乃或於引‘《戰國策》’之下加‘無卷字’三字以申明之,單行本無此三字,其意謂《史記》作‘取淇卷’,而《戰國策》無‘卷’字也。不知《史記》作‘取卷’與《戰國策》作‘取淇’者不同,故《索隱》曰‘《戰國策》云據衛取淇’。若《史記》作‘取淇卷’,則但云‘《戰國策》無卷字’足矣,何必更言‘取淇’乎?此不思之甚也。”[53]瀧川資言考此有云:“據衛取卷:各本‘卷’上有‘淇’字,楓、三本無,今從之。卷,魏邑,在今河南原武縣。”[54]楓、三、今本《史》文只有“卷”字,無“淇”字,存《史》原貌。

春申君列傳第十八

桃,入邢。(7/2388/5)

《策》作“桃人”,是,“入”字誤。湖本誤以“入邢”爲句。“邢”字衍,《策》無之。考“邢”即“邢丘”,後十餘年秦始拔之,此時亦未入秦也。(3/1283/4-5)

按:考此《春申君傳》曰:“(秦昭)王又舉甲而攻魏,杜大梁之門,舉河内,拔燕、酸棗、虚、桃,入邢,魏之兵雲翔而不敢捄。王之功亦多矣。”[55]《戰國策·秦策四》曰:“王又舉甲兵而攻魏,杜大梁之門,舉河内,拔燕、酸棗、虚、桃人,楚、魏之兵雲翔而不敢校,王之功亦多矣!”[56]《策》《史》相校,《史》“入”字乃“人”字之誤。高誘注《策》之文云:“桃人,邑名。”[57]自是魏邑之名。《史記·秦始皇本紀》“燕、虚、長平”,司馬貞《索隱》云:“《戰國策》曰‘拔燕、酸棗、虚、桃人’,桃人亦魏邑。”[58]與高説同。今據此知《史》文當作“桃人”,今本《史》文譌作“入”字,且又屬下爲句,梁氏已言之。梁氏又認爲《史》文不當有“邢”字,定其爲衍文,此非是。“邢”乃“荆”字之誤。《史》荆,亦即《策》楚。《史》荆魏之兵,亦即《策》楚魏之兵。諸祖耿辨《策》文引黄丕烈云:“《史》作‘邢魏之兵’,‘邢’當作‘荆’,即《策》文之‘楚’也。《史記》上文‘桃人’,‘人’字誤作‘入’,乃連‘入邢’爲讀。《新序》‘人’作‘仁’,人、仁同字,可知作‘入’誤之甚矣。”[59]

范雎蔡澤列傳第十九

王之弟在秦。(7/2416/4)

《史記考異》曰:“平原君爲惠文王弟,於孝成爲叔父,不當更稱弟。”(3/1289/7)

按:《史》文作“王之弟”,不誤。平原君爲趙惠文王弟,於趙孝成王則爲叔父。趙惠文王三十三年薨,當秦昭王四十一年,趙孝成王立,其元年,當秦昭王四十二年。

考此《范雎蔡澤傳》曰:“秦王乃拜范雎爲相。秦封范雎以應,號爲應侯。當是時,秦昭王四十一年也。范雎既相秦,秦號曰張禄,而魏不知,以爲范雎已死久矣。……范雎相秦二年,秦昭王之四十二年,東伐韓少曲、高平,拔之。……昭王乃遺趙王書曰:‘王之弟在秦,范君之仇魏齊在平原君之家。王使人疾持其頭來;不然,吾舉兵而伐趙,又不出王之弟於關。’趙孝成王乃發卒圍平原君家,急。……魏齊聞信陵君之初難見之,怒而自剄。趙王聞之,卒取其頭予秦。秦昭王乃出平原君歸趙。昭王四十三年,秦攻韓汾陘,拔之,因城河上廣武。”[60]秦昭王遺趙王書在昭王四十二年,即趙孝成王元年。施之勉引顧觀光云:“昭王四十二(年),當孝成王元(年)。平原君爲孝成叔父,不得云‘王之弟’矣。蓋此事在昭王四十二年之首三月,正當趙惠文王之三十三年也。《傳》又云‘趙孝成王乃發卒圍平原君家’,蓋其時惠文初薨,孝成嗣位,鄰國尚未知耳。”[61]顧氏之説有理。此《傳》將秦昭王遺趙王書書於昭王四十二年,當趙孝成王元年,其所係之年應提前一年,當在昭王四十一年,即趙惠文王薨之年。《史》文“范雎相秦二年,秦昭王之四十二年,東伐韓少曲、高平,拔之”,梁氏云:“上文方叙(范)雎償德報怨,便當接入報魏齊仇一段,何得横插伐韓事,遍檢《紀》《表》《世家》《列傳》亦無秦昭四十二年伐韓事。少曲雖無考,蓋與高平相近,而高平爲魏地,《趙世家》云‘反高平于魏’是也。况(范)雎相二年,乃秦昭四十三年,非四十二年,疑此二十三字當衍。”[62]瀧川資言引崔適云:“二十三字當移下文‘秦昭王乃出平原君歸趙’下。”[63]今依梁、崔二氏之説,則秦昭王遺趙王書實在昭王四十一年,即趙惠文王薨之年。秦發書時,趙惠文王尚在世,或惠文王死訊秦尚不及聞而所遺趙王之書已發,故書中稱平原君“王(惠文王)之弟”,而不曰“王(孝成王)之叔父”,當秦書抵趙後,惠文王已死,故《傳》文又稱“趙孝成王乃發卒圍平原君家”。

魯仲連鄒陽列傳第二十三

然則荆軻之湛七族,要離之燒妻子,豈足道哉!(8/2475/12)

《論衡·語增》云:“秦王誅軻九族,復滅其一里。”與此不同。而《漢書》作“軻湛七族”,師古曰:“此無‘荆’字。尋諸史籍,荆軻無湛七族之事,不知(鄒)陽所言何人。”《野客叢書》又云:“‘湛’之爲義,言隱没也。軻得罪秦,凡軻親屬皆竄迹隱遯,不見於世,非謂滅其七族。高漸離變姓名,匿於宋子,正此意。”未知孰是。(3/1301/1316)

按:《漢書》作“軻湛七族”,脱“荆”字,顔師古不知有脱文。《論衡》“誅”、“滅”字,義同《史》《漢》“湛”字,惟《論衡》作“九族”,而《史》《漢》作“七族”,小異。王楙《野客叢書》乃妄説,不可從。

《魯仲連鄒陽傳》“荆軻之湛七族”,司馬貞《索隱》云:“湛音沈。”[64]《漢書·鄒陽傳》“荆軻湛七族”,顔師古云:“此説云‘湛七族’,無‘荆’字也。尋諸史籍,荆軻無湛族之事,不知(鄒)陽所云者定何人也。湛讀曰沈。”[65]引應劭云:“荆軻爲燕刺秦始皇,不成而死,其族坐之。湛,没也。”[66]今本校勘記曰:“軻湛七族:景祐本有‘荆’字,王念孫、王先謙都説當有。”[67]佚名氏引宋祁云:“淳化本作‘荆軻’。”[68]故知顔師古所見本《漢書》脱“荆”字,今本已補。

考《新序·雜事三》曰:“荆軻沈七族,要離燔妻子。”[69]《文選·廣絶交論》“荆卿湛七族”注曰:“五臣本作‘沈’字。”[70]《南齊書·崔慧景傳》曰:“(荆)軻沈七族,(要)離燔妻子,人以爲難。”[71]湛、沈同字,故《索隱》云“湛音沈”,顔師古云“湛讀曰沈”。

今考《説文》曰:“湛,没也。”[72]又曰:“没,沈也。”[73]又考《小爾雅·廣詁》“没,滅也”,莫栻云:“《小雅》‘曷其没矣’《傳》:‘盡也。’亦滅絶之義。”[74]故“湛”、“沈”同訓“没”,猶“滅”也。前揭《論衡·語增篇》“秦王誅軻九族,復滅其一里”,其“誅”、“滅”二字,義同《史》《漢》“湛”字。

《史》《漢》言“荆軻湛七族”,謂秦滅荆軻七族,正見秦法之酷,亦見受禍之慘。施之勉引朱珔云:“余謂以暴秦之威,脅燕滅軻族,當爲事之所有。鄒陽,漢初人,必有所聞。王充語,惟‘七族’、‘九族’稍别,而意正同,特史傳偶闕未載耳。小顔因其無姓,而疑爲他人,非也。王楙説亦近迂。且至軻之同類,如高漸離等,尚俱深匿,則族之不免可知。此不必委曲以解之。”[75]石光瑛嘗駁《野客叢書》云:“此説牽强無理,(鄒)陽言湛七族,乃極言其受禍之慘。若但隱没避世,則適見寛大,何以章秦法之酷乎?鄒陽時代,去秦不遠,所言必有所受,書闕有間,未敢斷此事爲必無也。”[76]

刺客列傳第二十六

九年而楚平王死。春。(8/2517/7)

“九年”乃“十一年”之誤。“春”字衍,當作“明年夏”。(3/1312/9)

按:考此《刺客傳》曰:“(吴王僚)九年而楚平王死。春,吴王僚欲因楚喪,使其二弟公子蓋餘、屬庸將兵圍楚之灊;使延陵季子於晉,以觀諸侯之變。四月丙子,光伏甲士於窟室中,而具酒請王僚。使專諸置匕首魚炙之腹中而進之。因以匕首刺王僚,王僚立死。”[77]司馬貞《索隱》云:“(九年而楚平王死)《春秋》昭二十六年‘楚子居卒’是也。《吴世家》云十二年,此云九年,並誤。據《表》及《左傳》合在僚之十一年也。”[78]又云:“(將兵圍楚之灊)事在魯昭二十七年。”[79]又云:“(四月丙子)注僚之十二年夏也,《吴世家》以爲十三年,非也。《左氏經》《傳》唯言‘夏四月’。”[80]

《史記·吴世家》曰:“(王僚)十二年冬,楚平王卒。十三年春,吴欲因楚喪而伐之,使公子蓋餘、燭庸以兵圍楚之六、灊。使季札於晉,以觀諸侯之變。四月丙子,光伏甲士於窟室,而謁王僚飲。使專諸置匕首於炙魚之中以進食。手匕首刺王僚,鈹交於匈,遂弑王僚。”[81]司馬貞《索隱》云:“(十二年冬,楚平王卒)昭二十六年《春秋經》書‘楚子居卒’是也。按《十二諸侯年表》及《左傳》,合在僚十一年。”[82]又云:“(因楚喪而伐之)據《表》及《左氏傳》止合有十二年,事並見昭二十七年《左傳》也。”[83]

今據《索隱》所考:《吴世家》言王僚“十二年冬,楚平王卒”及《刺客傳》言吴王僚“九年而楚平王死”,均當作“十一年”;《吴世家》言“十三年春,吴欲因楚喪而伐之”,因王僚止有十二年,據《左傳》及《表》當作“十二年春”,故《刺客傳》言“春,吴王僚欲因楚喪”,此“春”字上脱“明年”兩字,亦即吴王僚十二年,“春”字不爲衍文;《吴世家》《刺客傳》言“四月丙子”,即吴王僚十二年夏四月。《吴世家》《刺客傳》所係時間多有誤,當據《表》《左傳》訂正。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曰:“(魯昭公二十七年)(吴僚)十二年。公子光使專諸殺僚,自立。”[84]昭二十六年《春秋經》曰:“楚子居卒。”[85]《左傳》曰:“楚平王卒。”[86]昭二十七年《春秋經》曰:“夏四月,吴弑其君僚。”[87]《左傳》曰:“吴子欲因楚喪而伐之,使公子掩餘、公子燭庸帥師圍潜,使延州來季子聘於上國,遂聘於晉,以觀諸侯。”[88]魯昭公二十六年,當吴王僚十一年。吴王僚在位止十二年,無十三年。

今據《春秋經》《傳》《史》文可知:楚平王死在吴王僚十一年冬;吴子欲因楚喪而伐之,在吴王僚十二年春;吴弑其君僚,王僚死在十二年夏四月丙子。梁氏認爲《刺客傳》“春”字爲衍文,非是,“春”字《吴世家》亦有,可證不爲衍文,而是《吴世家》“十三年春”當校作“十二年春”,《刺客傳》“春”字上脱“明年”二字,且上文“九年”亦當校作“十一年”,始合事之情。

吞炭爲啞。(8/2520/6)

下文豫讓與其友及襄子相問答,則不可言啞,當依《策》作“吞炭以變其音”爲是。(3/1313/4)

按:《史》文“爲啞”,亦即《策》文“變其音”,義同。

李笠云:“啞者聲嘶也,非失其語言之本能,故仍能問答。《策》言‘變音’,以明顯勝;《史》言‘爲啞’,以真切勝。文字各有所長,梁説非也。”[89]

朱駿聲嘗辨“喝”字云:“从口曷聲。音之歇也。《廣蒼》‘喝,聲之幽也’。《莊子·庚桑楚》‘嗌不喝’崔注:‘喝,啞也。’《子虚賦》‘榜人歌聲流喝’郭注:‘言悲嘶也。’《後漢·張鬴傳》‘音聲流喝’李賢注:‘流或作嘶。’聲破散而啞曰嘶喝。”[90]啞,聲之轉即爲“喝”,聲之幽、聲破散之義,非謂不能言語也。朱氏所見本《莊子·庚桑楚》作“嗌不喝”,考《經典釋文·莊子音義下》曰:“不嗄:崔本作‘喝’,云:啞也。”[91]則是《庚桑楚》又有作“嗌不嗄”者。楊慎云:“嗌不嗄。嗄:崔本作‘喝’。字書云:喝,嘶也。嗄與喝古字通。”[92]喝、嗄、啞,皆聲之轉。考《宋本玉篇》曰:“嗄,所訝切,聲破。”[93]則是“啞”字同有“聲破”之義。

考《戰國策·趙策一》“吞炭以變其音”,諸祖耿云:“‘變’上原作‘爲啞’二字。”[94]則是《策》文有誤作“吞炭以爲啞變其音”者,引王念孫辨曰:“此《策》原文本作‘吞炭以變其音’。今本‘爲啞’二字,乃後人據《史記》加之也。不知‘爲啞’即是‘變其音’,故《戰國策》言‘變音’而不言‘爲啞’,《史記》言‘爲啞’而不言‘變音’也。《史記索隱》引此《策》曰:‘豫讓吞炭以變其音。’《吕氏春秋·恃君篇》曰:‘豫讓滅須去眉,自刑以變其容,又吞炭以變其音。’《鴻烈·主術篇》曰:‘豫讓漆身爲厲,吞炭變音。’皆其明證也。”[95]考《新書·階級篇》叙此曰:“吸炭變聲。”[96]言“變聲”者,亦同此義。《説苑·復恩篇》曰:“智伯之臣豫讓者……乃漆身變形,吞炭更聲。……襄主執而問之,曰‘今吾殺智伯,子乃漆身爲厲,吞炭爲啞,欲殺寡人’。”[97]前言“吞炭更聲”,後言“吞炭爲啞”,此乃“更聲”、“爲啞”義同之明證。

蒙恬列傳第二十八

暴師於外十餘年。(8/2566/1)

恬自始皇三十二年將三十萬衆擊胡,至三十七年死,首尾僅六年,而云十餘年,與《主父》《匈奴傳》同誤。(3/1323/7)

按:考此《蒙恬傳》曰:“始皇二十六年,蒙恬因家世得爲秦將,攻齊,大破之,拜爲内史。秦已併天下,乃使蒙恬將三十萬衆北逐戎狄,收河南。築長城,因地形,用制險塞,起臨洮,至遼東,延袤萬餘里。於是渡河,據陽山,逶蛇而北。暴師於外十餘年,居上郡。是時蒙恬威振匈奴。”[98]其言“秦已併天下,乃使蒙恬將三十萬衆北逐戎狄”,則知蒙恬將三十萬衆擊胡在秦併天下之初,秦王統一六國,稱始皇帝在即位二十六年,故自始皇二十六年將三十萬衆擊胡,至三十七年死,首尾十二年,故此言“十餘年”者不誤。

《史記·匈奴列傳》曰:“秦滅六國,而始皇帝使蒙恬將(數)十萬之衆北擊胡,悉收河南地。匈奴單于曰頭曼,頭曼不勝秦,北徙。十餘年而蒙恬死。”[99]沈家本云:“此承上‘秦滅六國’來,始皇二十六年併天下,三十七年二世殺蒙恬,故云‘十餘年’。”[100]《漢書·匈奴傳上》與之同作“十有餘年”[101]。頭曼不勝秦,北徙十餘年,則知始皇使蒙恬北擊胡,非始於三十二年。秦已併天下便已使蒙恬攻匈奴。《史記·主父列傳》曰:“昔秦皇帝任戰勝之威,蠶食天下,併吞戰國,海内爲一,功齊三代。務勝不休,欲攻匈奴。遂使蒙恬將兵攻胡,辟地千里,以河爲境。地固澤鹵,不生五穀。然後發天下丁男以守北河。暴兵露師十有餘年,死者不可勝數,終不能踰河而北。”[102]《漢書·主父傳》同作“十有餘年”[103]

《史記·秦始皇本紀》曰:“(三十二年)始皇乃使將軍蒙恬發兵三十萬人北擊胡。”[104]至三十七年死,前後僅六年,此梁氏所以不信“十餘年”者也。然蒙恬擊胡,不當只有一役,今亦不能必定《始皇紀》所載爲初擊胡,或其作“三十二年”者乃誤文亦未可知。[105]李斯列傳》曰:“於是乃相與謀,詐爲受始皇詔丞相,立子胡亥爲太子。更爲書賜長子扶蘇曰:‘朕巡天下,禱祠名山諸神以延壽命。今扶蘇與將軍蒙恬將師數十萬以屯邊,十有餘年矣。’封其書以皇帝璽,遣胡亥客奉書賜扶蘇於上郡。”[106]此爲李斯、趙高詐爲始皇賜扶蘇書中語,乃述當時事,則言“十有餘年”自較可信。梁氏不信諸《列傳》之文,反據《始皇本紀》駁之,不足信。

張耳陳餘列傳第二十九

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8/2571/4)

亡其夫者,背夫而逃也,故《漢書》曰:“庸奴其夫,亡邸父客。”解家多誤。徐廣作“其夫亡”亦非,下有“請决”語,不得言夫亡矣。(3/1324/4-5)

按:考此《張耳陳餘傳》曰:“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張耳,乃謂女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乃卒爲請决,嫁之張耳。”[107]裴駰《集解》引徐廣云:“(亡其夫)一云‘其夫亡’也。”[108]司馬貞《索隱》云:“(女聽,乃卒爲請决,嫁之張耳)謂女請父客爲决絶其夫,而嫁之張耳。”[109]引如淳云:“抵,歸也,音丁禮反。”[110]考《漢書·張耳傳》曰:“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爲請决,嫁之。”[111]顔師古云:“(庸奴其夫)言不恃賴其夫,視之若庸奴。邸,歸也,音丁禮反。(爲請决)請决絶於前夫而嫁於(張)耳。”[112]裴駰《集解》引徐廣之説,當就《漢傳》言之,“其夫”二字上屬“庸奴”爲句,而“亡”字屬下爲句,亦謂背夫而逃也。梁氏誤會徐廣云“其夫亡”爲死亡之亡。《史》“亡其夫去抵父客”,梁氏、今本《史》文均讀“亡其夫”爲句,誤,當讀“亡其夫去”爲句,“抵父客”爲句。修訂本《史》文已正。[113]今本《漢書》句讀亦當以“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爲長。

王念孫辨《史》文,云:“‘嫁’字後人所加,‘亡’字本在‘其夫’下,‘庸奴其夫’爲句,‘亡去’爲句,‘抵父客’爲句。《漢書》作‘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是其證也。因‘亡’字誤在‘其夫’之上,遂與‘庸奴’二字義不相屬,後人不得其解,輒於‘庸奴’上加‘嫁’字而讀‘嫁庸奴’爲句,‘亡其夫’爲句,其謬甚矣。”[114]王氏認爲《史》文原作“庸奴其夫,亡去,抵父客”,乃是據《漢書》訂《史記》,恐非《史》文之舊。崔適依據《漢書》徑校《史》文作“庸奴其夫,亡,抵父客”,曰:“各本作‘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今依《漢傳》正。師古曰:‘言不恃賴其夫,視之若庸奴。’是也。録此者不知‘亡’即謂‘去’,妄加‘去’字而移‘亡’字於‘其夫’二字上,因誤衍而誤倒也。”[115]崔氏此説尤爲不足信。《漢》承《史》處,多有省改。徐廣“其夫亡”之異文,乃據《漢書》立言,反知《史》文原作“亡其夫”。徐廣不云“一無‘嫁’字”,且瀧川資言、水澤利忠校此《史》文,諸版本皆有“嫁”字。《史》文既有“嫁”字,則自當“嫁庸奴”爲句,故云“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無難通之處,王念孫、崔適二人之説不足據。《漢書·張耳傳》“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王先謙引朱一新云:“此(《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引者注)當讀‘嫁庸奴’爲句,‘亡其夫去抵父客’爲句。言所嫁者乃庸奴,因逃其夫而去抵父客也。亡,訓出亡之亡,非死亡之亡,與《漢書》義同。王氏念孫説甚辨,但《史》‘嫁’字諸本皆有之,臆去,究嫌武斷。”[116]

魏豹彭越列傳第三十

項籍已死。(8/2593/12)

“五年”二字衍,上文已書之。(3/1327/9)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五年,項籍已死”,故有此論。今本《史》文已據梁氏之説删“五年”二字,修訂本同,[117]大誤。

考此《魏豹彭越傳》曰:“漢四年冬,項王與漢王相距滎陽,彭越攻下睢陽、外黄十七城。項王聞之,乃使曹咎守成皋,自東收彭越所下城邑,皆復爲楚。越將其兵北走穀城。漢五年秋,項王之南走陽夏,彭越復下昌邑旁二十餘城,得穀十餘萬斛,以給漢王食。漢王敗,使使召彭越併力擊楚。越曰:‘魏地初定,尚畏楚,未可去。’漢王追楚,爲項籍所敗固陵。乃謂留侯曰:‘諸侯兵不從,爲之奈何?’留侯曰:‘齊王信之立,非君王之意,信亦不自堅。彭越本定梁地,功多,始君王以魏豹故,拜彭越爲魏相國。今豹死毋後,且越亦欲王,而君王不蚤定。與此兩國約:即勝楚,睢陽以北至穀城,皆以王彭相國;從陳以東傅海,與齊王信。齊王信家在楚,此其意欲復得故邑。君王能出捐此地許二人,二人今可致;即不能,事未可知也。’於是漢王乃發使使彭越,如留侯策。使者至,彭越乃悉引兵會垓下,遂破楚。項籍已死。春,立彭越爲梁王,都定陶。”[118]梁氏據前文已題“漢五年秋”,而云下文“五年,項籍已死”之“五年”爲衍。

佚名氏引《史詮》曰:“漢五年秋,項王之南走陽夏:‘漢五年’衍文,《漢書》無此三字。”[119]沈家本辨“漢五年秋,項王之南走陽夏”曰:“‘漢五年’三字衍文也。上書‘四年冬’,下書‘五年春’,則此‘秋’乃四年之秋。漢用秦正,以冬十月爲歲首,故冬在前而秋在後,疑是讀者不悟,因上文有‘四年冬’,而此言‘秋’,遂注‘漢五年’三字於旁而誤入正文也。羽走陽夏,《漢·高紀》在四年,《羽紀》言‘解而東歸’亦在四年,《年表》漢四年‘九月,太公、吕后歸自楚’,則羽之走陽夏亦必在九月,正是秋時也。”[120]辨“五年,項籍已死”曰:“此‘五年’非衍,乃上文衍耳。”[121]辨“春,立彭越爲梁王”曰:“《表》在五年二月。”[122]今據《史詮》、沈家本所考:“漢五年秋,項王之南走陽夏”之“漢五年”三字乃衍文,此“秋”字承前“漢四年”而來,謂漢四年秋;下文“五年,項籍已死(春,立彭越爲梁王,都定陶)”之“五年”二字非衍文,“春”字即漢五年春。《史詮》、沈氏所考甚確。若上文“漢五年(秋)”非衍文,而是斷定下文“五年,項籍已死”之“五年”爲衍,雖“春,立彭越爲梁王”之“春”字亦是係於漢五年,但《史》叙漢五年事,先秋而後春,於理不合。《史》叙漢事,先冬(十、十一、十二月),後春(正、二、三月),再次爲夏(四、五、六月),最後爲秋(七、八、九月)。

今考《史記·高祖本紀》曰:“(漢四年)項羽解而東歸。漢王欲引而西歸,用留侯、陳平計,乃進兵追項羽,至陽夏南止軍,與齊王信、建成侯彭越期會而擊楚軍。至固陵,不會。楚擊漢軍,大破之。漢王復入壁,深塹而守之。用張良計,於是韓信、彭越皆往。”[123]《高祖本紀》係事於漢四年,與《羽紀》《漢·高紀》同,知此《魏豹彭越傳》“漢五年(秋)”三字是衍文,事在四年秋,“秋”字承前“漢四年”來。《高祖本紀》又曰:“(漢)五年,高祖與諸侯兵共擊楚軍,與項羽决勝垓下。……使騎將灌嬰追殺項羽東城,斬首八萬,遂略定楚地。(二月)甲午,乃即皇帝位氾水之陽。……立建成侯彭越爲梁王,都定陶。……六年,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禮。”[124]項籍死、彭越爲梁王皆在漢五年。

梁氏不知前文“漢五年(秋)”三字爲衍文,反以下文“五年,項籍已死”之“五年”爲衍,其説不可信。

樊酈滕灌列傳第三十五

還,(酈商)以將軍爲太上皇衛一歲七月。以右丞相擊陳豨,殘東垣。(8/2662/2-3)

《漢書》作“十月”,是。蓋豨以十年九月反,不得言七月矣。(3/1341/10)

按:梁氏讀“七月,以右丞相擊陳豨”爲句,其將“一歲七月”讀破句,故有此論。瀧川資言從梁氏説,亦以《史》文有誤。[125]李人鑒辨此,謂不得有“一歲”、“七月”諸字,云:“‘一歲’二字與‘七月’二字,殆皆非史公此《傳》之舊。”[126]

此《樊酈滕灌傳》“七月”二字不當屬下爲句,今本《史》文將“一歲七月”四字作一句讀,甚是。一歲七月,乃謂酈商以將軍爲太上皇衛凡一歲又七月也。施之勉云:“《公卿表》,(酈)商爲衛尉,在高帝六年。此載於陳豨反前一年,則在九年。十年七月,太上皇崩,則商自九年正月至十年七月爲太上皇衛一歲七月。十年九月,陳豨反,商又以右丞相擊豨,殘東垣也。‘七月’當屬上讀,‘(酈商)以將軍爲太上皇衛一歲七月’與上文‘(酈商)以梁相國將從擊項羽二歲三月’句法同。《功臣表》:‘棘蒲侯陳武,以將軍前元年率將二千五百人起薛,别救東阿,至霸上,二歲十月。’‘辟陽侯審食其,以舍人初起,侍吕后、孝惠沛三歲十月。’‘安丘侯張説,(以卒從起方與)屬魏豹,二歲五月。’《絳侯世家》:‘自初起沛還至碭,一歲二月。’《史記》中句法類此者多也。梁(梁玉繩——引者注)以‘七月’二字屬下讀,誤。”[127]

今依梁氏所説,若據《漢書》作“十月”,實不可從(若據《史》作“七月”,同):一、《史》《漢》皆不云殘東垣在十月(七月),當據《史記·陳豨傳》:“高祖十年七月,太上皇崩,使人召豨,豨稱病甚。九月,遂與王黄等反,自立爲代王。……(十一年)十二月,上自擊東垣,東垣不下,卒駡上;東垣降,卒駡者斬之,不駡者黥之。更命東垣爲真定。”[128]高祖十年七月太上皇崩,九月陳豨反,而殘東垣事在陳豨反三月之後即高祖十一年十二月(十月爲歲首);二、無年有月,月份無所係;三、考此《樊酈滕灌傳》曰:“以右丞相擊陳豨,殘東垣。又以右丞相從高帝擊黥布,攻其前拒,陷兩陳,得以破布軍,更食曲周五千一百户,除前所食。”[129]《漢書·酈商傳》曰:“還,以將軍將太上皇衛一歲。十月,以右丞相擊陳豨,殘東垣。又從擊黥布,攻其前垣,陷兩陳,得以破布軍,更封爲曲周侯。”[130]若上文“擊陳豨”書月份,何以下文“擊黥布”不書?《史記·酈食其傳》曰:“漢十二年,曲周侯酈商以丞相將兵擊黥布有功。”[131]酈商以右丞相擊陳豨、殘東垣與以右丞相從高帝擊黥布不在同一年,更不在同一月,而是十一年十二月擊陳豨、殘東垣,之後又於高祖十二年擊黥布。今本《漢傳》作“十月”者,“十”乃“七”之誤,且“一歲十(七)月”不應讀破句。

今通觀《史》《漢》之《酈商傳》所叙酈商事,雖依時間次序,然各事迹並不明係以年月,此“以右丞相擊陳豨、殘東垣”事亦同,故“七月”兩字當上屬“一歲”爲句。

劉敬叔孫通列傳第三十九

臚傳。(8/2723/11)

《莊子·外物篇》“大儒臚傳”,宋張淏《雲谷雜記》因以“句”爲衍文,恐非。(3/1355/3)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臚句傳”,故有此論。

《史》文原無“句”字,張淏以爲衍文,其説是。今本《史》文已删。考此《劉敬叔孫通傳》“大行設九賓,臚傳”,裴駰《集解》引《漢書音義》曰:“傳從上下爲臚。”[132]司馬貞《索隱》曰:“《漢書》云:‘設九賓臚句傳。’蘇林云:‘上傳語告下爲臚,下傳語告上爲句。’臚猶行者矣。韋昭云:‘大行人掌賓客之禮,今謂之鴻臚也。九賓,則《周禮》九儀也,謂公、侯、伯、子、男、孤、卿、大夫、士也。’漢依此以爲臚傳,依次傳令上也。”[133]今考《漢書·叔孫通傳》曰:“大行設九賓,臚句傳。”[134]顔師古引蘇林云:“上傳語告下爲臚,下告上爲句也。”[135]蘇林“上傳語告下爲臚,下告上爲句”,乃注解《漢書》之語,非爲解《史》而言也。《集解》引《漢書音義》“傳從上下爲臚”及《索隱》“臚傳”一語,可證《史》文原無“句”字,只作“臚傳”二字。

王念孫嘗辨《史》文云:“‘臚’下本無‘句’字,此後人依《漢書》加之也。《索隱》本出‘九賓臚傳’四字,注曰《漢書》云‘設九賓臚句傳’,蘇林云‘上傳語告下云臚,下傳語告上云句’。則《漢書》有‘句’字而《史記》無‘句’字明矣。《集解》引《漢書音義》曰:‘傳從上下爲臚。’但釋‘臚’字而不釋‘句’字,又其一證也。又案:《索隱》引韋昭云:‘九賓,則《周禮》九儀也,謂公、侯、伯、子、男、孤、卿、大夫、士,漢依此以爲臚傳也。’又《漢書·百官表》‘大鴻臚’應劭曰:‘郊廟行禮,讚九賓,鴻聲,臚傳之也。’應劭、韋昭皆但言‘臚傳’,而不言‘臚句傳’,與《史記》同。是言‘臚’即可以該‘句’也。”[136]梁氏引《莊子·外物篇》作“(大儒)臚傳”,亦王氏此説之一證也。

程大昌《演繁露》“臚傳”條曰:“《漢書》臚傳,古今不曾究極其義。案:《儀禮·士冠禮》:‘主人得筮,反之筮人。筮人還東面,旅占卒,進告吉。’鄭氏注云:‘旅,衆也。古人旅作臚。’予因讀此,始悟‘臚傳’者,旅傳也。今之臚傳,自殿上至殿下,皆數人抗聲相接,使所唱之語,聯續遠聞,則臚傳之爲旅傳,其已審矣!鴻臚寺主典賓客,亦取大衆會集,以爲名寺之義。”[137]則其所見本《漢書》文又作“臚傳”,其析解“臚傳”之義,可備一説。劉一清《錢塘遺事·擇日唱第》曰:“(皇帝御集英殿唱名)皇帝臨軒,宰臣進三名卷子讀于御案前。用牙篦點讀畢,宰執立於上前,閣門立於御案之西向,宰執先於御案前拆視姓名,則曰‘某人’,閣門則承之,以傳于階下衛士,凡六七人皆齊其聲傳其名呼之,謂之臚傳,亦謂遶殿雷也。”[138]臚傳,意即傳告。《莊子》已有“臚傳”語,則《史記》作“臚傳”,直至宋、元仍多用,此語乃從先秦來。

季布欒布列傳第四十

季布母弟丁公。(8/2733/1)

《集解》引《楚漢春秋》云:“丁公名固,薛人。”則姓氏里居皆與季布别。而曰母弟者,王孝廉云“母之弟”也,與《淮南王傳》書厲王母弟同。師古以爲同母異父之弟,恐非。(3/1356/11-12)

按:顔師古之説是,梁氏不當疑之。

喬松年云:“母弟,謂同母弟也。《史記》‘季布母弟丁公’,《索隱》注:‘布之舅也。’是以爲布母之弟。但漢人多同母異父者,如田蚡、衛霍之屬是也。其爲布母之弟耶?抑同母之弟耶?當再考之。”[139]周壽昌辨《漢傳》“布母弟丁公”云:“晉灼引《楚漢春秋》云:‘薛人,名固。’師古曰:‘此母弟爲同母異父之弟。’案:《左傳》僖二十四年‘得罪於母弟之寵子帶’,是謂同母弟爲母弟也。師古因丁公名固,則自姓丁,故以爲異父也。觀布弟季心亦姓季可證。而《史記索隱》案:‘謂布之舅也。’則以母弟爲其母之弟,説亦可從。”[140]喬松年、周壽昌二人惑於《索隱》之説,不敢必定。今觀《漢傳》“布母弟丁公”,王先謙引周壽昌之説,删其“而《史記索隱》案”云云,[141]則王氏只以“同母弟”解“母弟”也。沈家本云:“季布母弟丁公,《索隱》:‘謂布之舅也。’凌本、官本無此注。史文明言‘母弟’,《索隱》云然,豈讀爲‘母之弟’耶?然經傳稱‘母弟’皆同母弟,未有以爲舅者。《索隱》非。《集解》引《楚漢春秋》以丁公爲薛人,而季布乃楚人,故小顔以爲同母異父之弟。”[142]王先謙、沈家本二家之解爲是。今考《漢紀·高祖皇帝紀》曰:“季布異父弟丁公爲楚將。”[143]漢人叙漢事,荀悦之説最可信。因是(同母)異父弟,故“姓氏里居皆與季布别”,無可疑者。《漢紀》有明文載此,諸家皆失考。

身屨軍搴旗者數矣。(8/2735/1)

徐廣曰:“一作‘屢’,一作‘覆’。”而《索隱》本作“履”,並言“覆軍”爲是,勝于“屢”之與“履”。余謂依《漢書》“履軍”爲勝,“屨”亦“履”也。(3/1357/13-14)

按:《史》《漢》皆當作“覆”字,“履”、“屨”、“屢”三字皆譌文。覆,形譌爲“履”字,又進而譌爲“屨”、“屢”二字。

此《季布欒布傳》曰:“季布以勇顯於楚,身屨軍搴旗者數矣。”[144]裴駰《集解》引徐廣云:“屨,一作屢,一曰覆。”[145]引孟康云:“屨,履蹈之也。”[146]引臣瓚云:“屢,數也。”[147]司馬貞《索隱》云:“身履軍。按:徐氏云一作‘覆’,按下云‘搴旗’,則‘覆軍’爲是,勝於‘屢’之與‘履’。”[148]《漢書·季布傳》曰:“季布以勇顯名楚,身履軍搴旗者數矣。”[149]顔師古云:“謂勝敵拔取旗也。”[150]引鄧展云:“履軍,戰勝蹈履之。”[151]《索隱》以“履”、“屨”、“屢”三字爲誤,以“覆”字爲是。孟康、臣瓚、鄧展諸人乃强爲之説,其不知《史》《漢》有譌文也。郭嵩燾辨《史》文云:“屨,爲‘屢’之譌,即本《傳》所云‘項籍使將兵,數窘漢王’者也。”[152]則與臣瓚説略同,實乃臆説。若《史》文作“屢”字,“身屢軍搴旗者數矣”,則“屢”、“數”二字義重。瀧川資言云:“《漢書》‘履’字當‘覆’字之譌。”[153]則與《索隱》説同,甚是。

考《史記·越王句踐世家》“不至於覆軍殺將”[154],《叔孫通傳》“斬將搴旗之士”[155]。覆軍、殺將同句,斬將、搴旗同句,殺將即斬將,故知覆軍、搴旗並列,而“覆軍搴旗”即此《季布欒布傳》語。季布多次覆敵軍,搴敵旗,言其以勇顯名於楚,可謂壯士。

搴,即拔取,如顔師古之説。覆,即敗;覆軍,即敗其軍。今考《宋本廣韻》曰:“覆,敗也。”[156]《漢書·韓安國傳》“接兵覆衆,伐國墮城”,顔師古云:“覆,敗也。墮,毁也。言兵與敵接則敗其衆,所伐之國則毁其城也。覆音芳目反。”[157]顔師古解“覆衆”爲“敗其衆”,此猶“覆軍”言“敗其軍”也。另,覆與履、屨、屢古音不同,亦不得以通假視之,此乃形近相亂。中華書局修訂本《史》文仍然信從梁氏之説作“屨”字,[158]誤。

萬石張叔列傳第四十三

歲餘不譙呵(衛)綰。(9/2769/1)

《索隱》音“誰何”,非也。《野客叢書》云:“《史記》‘不誰何綰’,傳寫誤以爲‘譙呵’。”此説是。與《漢書》“孰何”同。(3/1362/12)

按:《索隱》之説是,《野客叢書》之説非。誰即譙,聲之轉爲孰;何、呵字同。譙呵即誰何、孰何。譙、呵義同。譙呵,問也。瀧川資言云:“不誰何,置而不問也,非責讓之謂。”[159]

《漢傳》“不孰何綰”,周壽昌云:“孰何,《史記》作‘譙呵’。孰何,即誰何。譙呵、誰何,字近而轉語,意亦重耳。”[160]郝懿行嘗辨“誰何”字,云:“《史記·衛綰傳》‘歲餘不譙呵綰’,《漢書》作‘不孰何綰’。《史記》注:‘譙音誰,呵音何。’《韻會》,誰亦作譙。是則譙呵即誰何也。《漢書》作‘孰何’,李奇曰:‘孰,誰也;何,呵也。’是則孰何亦誰何也。譙、誰、孰古並通用。”[161]《廣雅·釋言》“譙,呵也”,王念孫云:“影宋本,譙作誰。誰亦呵也。《説文》‘誰’字在‘詆’字下,云:‘何也。’何與呵通:《史記·秦紀》‘信臣精卒,陳利兵而誰何’,《索隱》引崔浩云:‘何,或爲呵。’《漢舊儀》:‘宿衛郎官分五夜誰呵。’《漢書·五行志》‘公車大誰(何)卒’,應劭注云:‘在司馬殿門掌讙呵者也。’《六韜·金鼓篇》云:‘令我壘上誰何不絶。’揚雄《衛尉箴》云:‘二世妄宿,敗於望夷,閻樂矯搜,戟者不誰(呵)。’皆是也。《史記·萬石君傳》‘歲餘不譙呵綰’,《索隱》云:‘譙呵,音誰何。’誰與譙,義同而聲亦相近。”[162]方以智《通雅·釋詁》“孰何,問之也”條,云:“猶曰‘誰何’也。《過秦論》‘陳利兵而誰何’,(何)音苛。苛,細詰問也。《集韻》:‘(誰)或作噍,亦作譙。’《史記·衛綰傳》景帝立,‘歲餘不譙呵綰’,注:‘譙音誰,呵音何。’此言‘不誰何’,但不問之而已。《漢書》作‘不孰何’。”[163]《過秦論》“陳利兵而誰何”,胡紹煐云:“(李善曰)誰何,問之也。《漢書》有‘誰何卒’,《廣雅》曰:‘何,問也。’案:《説文》:‘何,一曰誰也。’《史記·衛綰傳》景帝‘不譙呵綰’,注:‘譙音誰,呵音何。’此古義也。言景帝不問綰也。”[164]《史記·田叔列傳》“莫敢呵”,瀧川資言云:“《類聚》,呵作問。”[165]《漢書·衛綰傳》“不孰何綰”,顔師古引服虔云:“不問也。”[166]

《史》文“譙呵”,當爲連綿詞,蓋漢人習語,音譯無定字,或作“誰何”、“誰呵”,或作“孰何”,此猶“遷延”亦作“遷衍”,“浚巡”亦作“俊遁”,“逶迤”亦作“逶蛇”、“委蛇”,“猶豫”亦作“猶預”、“猶與”,形體不一,聊記音而已。

武帝元朔四年,韓安國免,詔拜(張)歐爲御史大夫。(9/2773/2-3)

《將相》及《百官表》韓以元光三年免,張歐以元光四年拜,此與《漢傳》同誤爲元朔四年也。(3/1364/5)

按:梁氏認爲此《史》文與《漢傳》同誤在元朔,當在元光,是也。然韓安國免、張歐拜,均在元光四年,而梁氏却認爲韓安國免在元光三年,此誤。

沈家本辨《史》此文,有云:“《漢表》:‘(建元)元年,中尉張歐,九年遷。(元光)四年,中尉張歐爲御史大夫,五年老病免。’此言‘元朔’,誤也。”[167]洪頤煊辨此亦云:“《公卿表》:‘(建元)六年,大農令韓安國爲御史大夫,四年病免。(元光)四年,九月,中尉張歐爲御史大夫。’‘元朔’當是‘元光’之譌。”[168]所考均與梁氏同。

考《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及《漢書·百官公卿表》於“元光三年”均不言韓安國免事。張歐爲御史大夫,《將相表》《百官表》皆書在“元光四年”,梁氏蓋以此而推測安國免在元光三年。

施之勉云:“《韓長孺傳》:‘建元六年,韓安國爲御史大夫。安國爲御史大夫四歲餘,丞相田蚡死,安國行丞相事。’《公卿表》:‘(元光)四年,三月乙卯,丞相蚡薨。九月,中尉張歐爲御史大夫。’是韓安國免當在元光四年三月以後,九月以前也。”[169]此説甚是。今考《漢紀·孝武皇帝紀二》曰:“(元光四年)五月丁巳,御史大夫韓安國免。秋九月,中尉張歐爲御史大夫。”[170]《資治通鑑·世宗孝武皇帝上之下》曰:“(元光四年)(韓安國)引,墮車,蹇。五月丁巳,安國病免。九月,以中尉張歐爲御史大夫。”[171]韓安國免在元光四年五月,史有明文載此。

扁鵲倉公列傳第四十五

臣意所以知薄吾病者。(9/2809/5-6)

當作“薄吾寒病者”,譌倒耳。(3/1369/9)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臣意所以知寒薄吾病者”,故有此論。梁氏此説誤,其不知“寒”字乃衍文也。

今本《史》文删“寒”字,甚是。瀧川資言引張文虎曰:“各本‘薄吾’上衍‘寒’字。《雜志》引宋本、中統、毛本並無。”[172]瀧川氏又曰:“劉百衲宋本亦無。”[173]水澤利忠曰:“南化、楓、棭:削去‘寒’。”[174]衆版本皆無“寒”字。

考此《扁鵲倉公傳》曰:“臨菑氾里女子薄吾病甚,衆醫皆以爲寒熱篤,當死,不治。臣(淳于)意診其脈,曰:‘蟯瘕。’蟯瘕爲病,腹大,上膚黄麤,循之戚戚然。臣意飲以芫華一撮,即出蟯可數升,病已,三十日如故。病蟯得之於寒濕,寒濕氣宛篤不發,化爲蟲。臣意所以知薄吾病者,切其脈,循其尺,其尺索刺麤,而毛美奉髮,是蟲氣也。”[175]王念孫嘗辨誤本《史》文“寒薄吾病者”曰:“‘寒’字因上文而衍。凡篇内稱所以知某之病者,皆不言其致病之由(見上下文),以致病之由已見上文也。或謂‘寒’字當在‘薄吾’下,非也。宋本無‘寒’字。”[176]《醫説·癥瘕》引《史》、《册府元龜》引《史》,均無“寒”字。[177]

魏其武安侯列傳第四十七

(元光)五年十月,悉論灌夫及家屬。(9/2853/13)

竇嬰、灌夫、田蚡之死皆在元光三年。夫以十月族,嬰以十二月棄市,蚡以三月卒,决無可疑。《惠景表》言嬰死於元光四年,《名臣表》言蚡死於元光四年,嬰、夫死於五年十月,此《傳》言嬰、夫、蚡皆死於元光五年,《漢書·武紀》及《外戚》《百官》二《表》言嬰、蚡死於四年,《列傳》又依《史》作五年,並屬誤條。知者,蚡因嬰、夫爲祟病卒,則蚡卒于嬰、夫死後明甚。嬰聞夫族誅,不食欲死,則夫死于嬰前又明甚。而《史》《漢》“侯表”稱蚡爲侯十年薨,當元光三年,故其子恬以元光四年嗣侯,斯爲確證。(3/1374/16—1375/4)

按:梁氏認爲此《魏其武安侯傳》“五年”兩字當作“三年”,實應作“四年”。今據梁氏所考:一、《惠景表》言竇嬰死於元光四年,《名臣表》言田蚡死於元光四年,《漢書·武紀》及《外戚》《百官》二《表》言竇嬰、田蚡死於元光四年;二、《名臣表》言竇嬰、灌夫死於元光五年十月,此《列傳》及《漢傳》言竇嬰、灌夫、田蚡皆死於元光五年。

考此《魏其武安侯傳》曰:“(元光)五年十月,悉論灌夫及家屬。魏其良久乃聞,聞即恚,病痱,不食欲死。或聞上無意殺魏其,魏其復食,治病,議定不死矣。乃有蜚語爲惡言聞上,故以十二月晦論棄市渭城。其春,武安侯病,專呼服謝罪。使巫視鬼者視之,見魏其、灌夫共守,欲殺之。竟死。子恬嗣。”[178]裴駰《集解》引徐廣云:“疑非五年。”[179]司馬貞《索隱》云:“徐氏云‘疑非’者,案:《武紀》四年三月蚡薨,竇嬰死在前,今云五年,故疑非也。”[180]張守節《正義》云:“《漢書》云元光四年冬,魏其侯嬰有罪棄巿。春三月乙卯,丞相蚡薨。案:五年者,誤也。其春,即四年春也。元光四年十月,灌夫棄市。十二月末,魏其棄市。至三月乙卯,田蚡薨。則三人死同在一年明矣。漢以十月爲歲首故也。”[181]

王先謙嘗辨《漢傳》“五年十月”之誤,引張守節《正義》之説,云:“據此,是《正義》所見《漢書》本‘五年’作‘四年’。此‘五年’乃後人沿《史記》之誤改之。若《紀》《傳》歧出,師古不得無注,足證《漢書》本元不誤也。”[182]郭嵩燾辨此《列傳》“五年十月”曰:“誤在‘四年’爲‘五年’。是時承秦制,以十月爲歲首,但改正朔而不改時,故下接云‘其春,武安侯病’。《漢書·武帝紀》:‘元光四年冬,魏其侯、竇嬰有罪,棄市。春三月乙卯,丞相蚡薨。’與此所云正相符合。惟此‘四年’作‘五年’,則傳寫之誤耳。”[183]周壽昌辨《漢傳》田蚡“取燕王女爲夫人”曰:“後云:‘五年十月,悉論灌夫支屬;十二月晦,(竇嬰)論棄市渭城;春,蚡疾(死)。’案:《武帝紀》:‘元光四年冬,魏其侯竇嬰有罪棄市;春三月乙卯,丞相蚡薨。’《百官公卿表》同。此《傳》中‘五年’字有誤。”[184]

今考《漢紀·孝武皇帝紀二》曰:“(元光)四年冬十有二月,魏其侯竇嬰棄市。春三月,丞相田蚡薨。”[185]《資治通鑑·世宗孝武皇帝上之下》曰:“(元光)四年,冬,十二月晦,論殺魏其於渭城。春三月乙卯,武安侯蚡亦薨。”[186]《通鑑考異》曰:“《武安侯傳》云:‘(元光)五年十月,論灌夫及家屬。十二月晦,魏其棄市。’徐廣引《武帝本紀》《侯表》,以爲蚡薨在嬰死後分明,‘五年’當是‘四年’。今從之。”[187]

此《魏其武安侯傳》“五年十月”,當作“四年十月”,不當如梁氏之説作“三年十月”。元光四年十月灌夫卒,冬十二月魏其棄市,春三月田蚡卒,三人之死同在元光四年。梁氏認定三人之死在元光三年,而以《史》《漢》諸文作“四年”者皆誤,不審之甚。

韓長孺列傳第四十八

於梁舉壺遂、臧固、郅他,皆天下名士。(9/2863/11)

《索隱》曰:“郅音質。他,徒河反。謂三人姓名也。若《漢書》則云‘至他’,言至於他處亦舉名士。”似《漢書》是。(3/1377/7)

按:考此《韓長孺傳》曰:“(韓安國)所推舉皆廉士,賢於己者也。於梁舉壺遂、臧固、郅他,皆天下名士,士亦以此稱慕之,唯天子以爲國器。”[188]司馬貞《索隱》云:“上音質,下徒河反。謂三人姓名也,壺遂也,臧固也,郅他也。若《漢書》則云‘至他’,言至於他處,亦舉名士也。”[189]又考《漢書·韓安國傳》曰:“於梁舉壺遂、臧固,至它,皆天下名士。”[190]顔師古云:“於梁舉二人,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名士也。”[191]師古注甚爲武斷,《索隱》曲解《漢書》,當是承師古之誤説,而梁氏反信之。另,今本《漢書》點校人員惑於師古注文,標點有誤,當標作“於梁舉壺遂、臧固、至它,皆天下名士”。

《漢傳》“至它”文,周壽昌云:“至它,《史記》作‘郅它’,則爲‘郅’姓,‘它’名,又一人矣。郅爲姓,若郅都,它爲名,若項它、尉它,皆是。疑本書誤改也。”[192]李慈銘云:“《史記》作‘郅他’。郅他者,人名也。至、郅字通。《漢書》作‘至它’,注遂隨文解之。以文義論,作姓名解爲是。”[193]周氏之説誤,李氏之説是。至、郅同,它、他同,郅他即至它。古人姓名音譯無定字,郅、至,它、他,聊記音耳。王念孫嘗辨《漢傳》“至它”之文,曰:“《史記》‘至它’作‘郅他’。至與郅通;它,古他字。壺遂、臧固、至它,皆人姓名。謂長孺舉此三人,皆天下名士也。若云‘至於他餘所舉,亦皆天下名士’,則名士不應若是之多,且‘至它’二字文不成義,必加‘所舉’二字於下而其義始明矣。小司馬以‘至它’爲‘至於他處’,尤非。解《漢書》者不以‘至它’爲人姓名,徒以‘郅’讀入聲,‘至’讀去聲耳。不知‘至’字古讀若‘質’,聲與‘郅’同,故字亦相通。《豳風·東山篇》‘我征聿至’,與垤、室、窒爲韻;《小雅·杕杜篇》‘期逝不至’,《蓼莪篇》‘入則靡至’,並與恤爲韻;《月令》‘寒氣總至’,與室爲韻;《莊子·刻意篇》‘道德之質’,《天道篇》質作至;《漢書·司馬相如傳》‘爰周郅隆’文穎曰:‘郅,至也。’郅隆即至隆。《史》《漢》中人姓人名,類多借字,郅、至之通亦是也。”[194]

它、他同字:《漢書·高帝紀上》“項它”顔師古云:“它字與他同。”[195]至、郅同字:《集韻》云:“郅。一曰至也。亦姓。”[196]是其明證。至、郅同姓,猶共、恭同姓。代郡太守“共友”(見《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衛將軍列傳》及《漢書·匈奴傳》),亦作“恭友”(見《史記·匈奴列傳》),梁氏嘗辨此引徐廣、顔師古、司馬貞並曰:“友,太守名;共,姓。”[197]梁氏又曰:“共、恭同。”[198]其知共、恭同,却不知至、郅同,亦不善類推矣。

匈奴列傳第五十

相封。(9/2891/4)

徐廣云:“封,一作將。”蓋譌爲“封”字,《漢書》無此字也。(3/1385/9)

按:徐廣認爲《史》文作“相封”字誤,其説非,梁氏不當信之。一本作“將”,實乃“封”字之誤。

考此《匈奴列傳》曰:“(匈奴)諸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户、且渠之屬。”[199]《漢書·匈奴傳上》曰:“諸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都尉、當户、且渠之屬。”[200]《史》作“相封”,《漢》單作“相”字。

沈家本辨《史》文云:“《漢書》無‘封’字。疑此衍。”[201]郭嵩燾云:“《衛將軍傳》:‘得右賢裨王十餘人。’裨王,猶裨將也。又云:‘驃騎將軍攻祁連山,獲相國、將軍、當户、都尉六十三人。’又云:‘驃騎將軍絶大幕,獲將軍、相國、當户、都尉八十三人。’則此‘相封’當爲‘相國’,‘封’字誤也。”[202]二氏之説同誤。

邦、封,古書多互作:今考《經典釋文·論語音義》曰:“邦域。邦,或作封。”[203]又曰:“邦内。鄭本作封内。”[204]《釋名·釋州國》“大曰邦”曰:“邦,封也。”[205]畢沅云:“邦,从邑丰聲,音近封也。”[206]《尚書·康誥》“以殷餘民封康叔”,僞孔《傳》云:“以三監之民國康叔爲衛侯。”[207]孔穎達《正義》云:“古字邦、封同,此亦云‘邦康叔’,故云國康叔。”[208]《荀子·正論篇》“封内甸服”,王天海引盧文弨云:“《周語》‘封’俱作‘邦’,古封、邦通用。”[209]皆其證。

上古無輕唇音,封讀如邦,故邦、封通用。《史》作“相封”,亦即“相邦”、“相國”。先秦稱爲“相邦”,至漢避諱,或作“相封”,或作“相國”。《漢書》省“封”字,單作“相”,實乃略字爲諱也。《西京賦》“封畿千里”,胡紹煐云:“(李善曰)《毛詩》曰‘封畿千里’,今《詩》作‘邦畿’。案:《旁證》(即梁章鉅《文選旁證》——引者注)謂改‘邦’爲‘封’,是漢人避諱而後人因之。”[210]王國維《匈奴相邦印跋》曰:“匈奴相邦玉印,藏皖中黄氏。其形制文字,均類先秦古鉨,當是戰國訖秦漢間之物。考六國執政者均稱‘相邦’,秦有相邦吕不韋(見戈文),魏有相邦建信侯(見劍文)。(筆者按:《太平御覽》引《齊職儀》曰:‘相國,緑綟綬衮冕服。湯以伊尹爲宰相,仲虺爲右相,高宗得傅説立爲相,魏襄王以公孫衍爲相邦,趙孝成王以廉頗爲相國。’[211])今觀此印,知匈奴亦然矣。史家作‘相國’者,蓋避漢高帝諱改。《史記·大將軍票騎列傳》屢言‘獲匈奴相國、都尉’等,而《匈奴列傳》記匈奴官制,但著‘左右賢王’以下二十四長,而不舉其目。又言‘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户、且渠之屬’(《漢書》‘相’下無‘封’字)。相封,即相邦。古邦、封二字,形聲並相近。易‘邦’爲‘封’,亦避高帝諱耳。”[212]陳直辨《史》文“相封”字云:“相封,當即相邦,即匈奴之相國也。漢人避高祖諱而改。因封、邦二字音形最爲相近。本文改‘相邦’爲‘相封’,亦同此例。徐廣所云‘相將’則爲誤文。《漢書·匈奴傳》,班固於‘相’下獨删去‘邦’字,亦因避漢諱也。”[213]

衛將軍驃騎列傳第五十一

諸宿將所將士馬兵亦不如驃騎,驃騎所將常選,然亦敢深入,常與壯騎先其大軍,軍亦有天幸,未嘗困絶也。(9/2931/9-10)

方氏《補正》引蔣西谷曰:“大將軍青於去病爲親,故曰‘其’。”又引汪武曹曰:“‘將’字衍,常‘先其大軍’也。”兩説並非。董份曰:“‘常與壯騎先其大將軍’爲句,‘軍亦有天幸’承上文來,皆言驃騎。王右丞詩‘衛青不敗由天幸’,是以大將軍别起爲句矣,不知太史公此《傳》專右大將軍而貶驃騎,右丞尚誤,况其他乎?”(3/1393/5-8)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先其大將軍”,故有此論。方氏《補正》引汪武曹認爲“先其大將軍”當作“先其大軍”,瀧川資言引中井積德説同,[214]今本《史》文已删“將”字,甚是,梁氏不應否定之。《漢書·霍去病傳》曰:“(霍)常與壯騎先其大軍,軍亦有天幸,未嘗困絶也。”[215]《資治通鑑·世宗孝武皇帝中之上》同作“先其大軍”[216],均無“將”字。

王右丞詩“衛青不敗由天幸”,誤將“天幸”謂衛青,實謂霍去病也。阮葵生《茶餘客話》云:“右丞詩:‘衛青不敗由天幸。’邵氏《聞見録》《野客叢書》譏其誤以霍去病事爲青事,後來多沿其説。明人因爲詩中用事偶失實不害爲佳之論。其實,右丞初不誤,後人讀《史記》者,不明句讀故耳。《霍傳》云:‘宿將所將士馬兵(句),亦不如驃騎(句),驃騎所將常選(句),然亦敢深入(句),常與壯騎先(句)。其大將軍軍(句),亦有天幸(句),未嘗困絶也(句)。’以‘常與壯騎先’五字爲句,屬去病,‘其大將軍軍’二句則謂青也。蓋青之所將,不如去病之選擇精兵,常能先人,然亦有天幸,不至於困,上下文義了然。今諸本皆以‘先其大將軍軍’六字爲句,既無文理,且驃騎既選兵先入,自無困絶,何必又歸之天幸?上下語義更不貫串,唐人用此事甚多,不獨右丞,皆無錯解,至宋人始有此論,豈非以不狂爲狂乎?”[217]阮葵生不知《史》文有誤,爲偏袒右丞,讀“常與壯騎先”句、“其大將軍軍(亦有天幸)”句,以使“天幸”稱謂衛青,此乃曲説。今考《老將行》“衛青不敗由天幸,李廣無功緣數奇”,趙殿成云:“(天幸)《漢書》:‘霍去病所將常選,然亦敢深入,常與壯騎先其大軍,亦有天幸,未嘗困絶也。’案:‘天幸’乃去病事,今指衛青,蓋誤用也。”[218]雖爲同駁右丞之詩,趙殿成引《漢書》爲證以明其誤,較董份之説爲勝遠矣。

劉壎《隱居通議》云:“陳止齋論有曰:‘昔司馬子長論霍去病無他美,獨天幸不至乏絶。’予案:《(史·)衛青傳》云:‘諸宿將所將士馬兵不如驃騎,驃騎所將常選,然亦敢深入,常與壯騎先,其大將軍軍亦有天幸,未嘗困絶也。然而諸宿將常坐留落不遇,由是驃騎日以親貴,比大將軍。’今觀此語,又似以大將軍衛青爲有天幸。不然則須以‘常與壯騎先其大將軍’爲句絶乃稱。”[219]劉壎前説與阮葵生同,讀“常與壯騎先”句、“其大將軍軍(亦有天幸)”句,將“天幸”稱謂衛青,大誤。劉壎後説又與董份同,讀“常與壯騎先其大將軍”句,亦不可取,此但言驃騎,不涉衛將軍。

王念孫嘗辨此《衛將軍驃騎列傳》之文,云:“先其大將軍,本作‘先其大軍’,謂驃騎敢於深入,嘗棄其大軍而先進也。上文曰:‘與輕勇騎八百,直棄大軍數百里赴利。’是其證也。(棄大軍,《漢書》亦誤作‘棄大將軍’,蓋篇内稱‘大將軍’者甚多,因而致誤矣。)棄大軍而先進,則寡不敵衆,易致困絶,故下文曰:‘軍亦有天幸,未嘗困絶也。’若云‘先其大將軍’,則‘其’字之義不可通矣。王右丞詩‘衛青不敗由天幸’,此是誤記霍事爲衛事,非以‘大將軍’别起爲句也。如以‘大將軍’别起爲句,則上文‘常與壯士先其’六字不能成句矣。恐右丞不如是之鹵莽也。董氏(董份——引者注)知正右丞之失,而不知‘將’字之爲衍文,亦誤也。”[220]張文虎[221]、王叔岷[222]、修訂本《史》文[223]皆從王念孫此説删。蓋唐時俗本《史》文已衍“將”字,右丞不知其誤,故有“衛青不敗由天幸”之詩。

儒林列傳第六十一

無傳。(10/3121/3)

“疑”字衍,《漢書》無之。謂申公不作《詩傳》,但教授也。而世有申公《詩説》,豈不妄哉。蓋與子貢《詩傳》皆明鄞人豐坊僞撰。(3/1437/4-5)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無傳疑”,故有此論。

今考此《儒林列傳》曰:“申公獨以《詩》經爲訓以教,無傳,疑者則闕不傳。”[224]司馬貞《索隱》云:“謂申公不作《詩傳》,但教授,有疑則闕耳。”[225]又考《漢書·儒林傳》曰:“申公獨以《詩經》爲訓故以教,亡傳,疑者則闕弗傳。”[226]顔師古云:“(亡傳)口説其指,不爲解説之傳。”[227]

《史》文原作“無傳疑,疑者則闕不傳”,其“無傳疑”三字不誤,此“疑”字非衍文,今本《史》文不當删。《漢書》作“亡傳”,則脱“疑”字,顔師古不知,曲爲之説,小司馬又當是承顔氏之誤。

崔述辨此有云:“《詩序》好强不知以爲知。孔子之修《春秋》也,特二百年前事耳,史册尚在,然已不能盡知,往往闕其所疑。三百篇之《詩》,經秦火以後,豈能一一悉其本末?故《史記》稱申公教‘無傳疑,疑者則缺不傳’,是當楚、漢之際,居於魯而得孔子之真傳者,已不能盡知也。”[228]崔氏讀《史》“無傳疑”三字爲句,讀“疑者則缺不傳”六字爲句,衍釋《史》文“無傳疑,疑者則缺不傳”之義。今據崔氏此説,《史》文不衍“疑”字。

姚範云:“《儒林傳》:‘申公獨以《詩經》爲訓故以教,無傳,疑者則闕不傳。’案:《藝文志》有《魯故》,申公所作,不得云‘無傳’。當從别本,‘傳’下增一‘疑’字,‘傳’讀平聲。《漢書·楚元王傳》言作傳。”[229]馬瑞辰云:“《漢書·儒林傳》曰:‘申公獨以《詩經》爲訓故以教,無傳,疑者則闕弗傳。’顔師古以‘無傳’爲‘不爲解説之傳’,其説誤也。《漢書·楚元王傳》言:‘申公始爲《詩傳》,號《魯詩》。’《太平御覽》二百三十二卷引《魯國先賢傳》曰:‘漢文帝時聞申公爲《詩》最精,以爲博士。申公爲《詩傳》,號爲《魯詩》。’何休《公羊傳》注、班固《白虎通義》、《文選》李善注皆引《魯詩傳》,是《魯詩》有傳之證。考《史記·儒林傳》曰:‘申公獨以《詩》經爲訓故以教,無傳疑,疑者則闕弗傳。’當讀‘無傳疑’爲句,下云‘疑者則闕弗傳’乃釋上‘無傳疑’三字也。傳,讀如傳授之傳,非傳注之傳。《漢書》説本《史記》而誤脱一‘疑’字,顔師古遂讀‘無傳’爲句,而以‘無解説之傳’釋之,誤矣。陸德明《經典序録》言:‘魯人申公受《詩》於浮丘伯,以《詩經》爲訓故以教,無傳,疑者則闕弗傳。’‘無傳’下亦少一‘疑’字,蓋承《漢書·儒林傳》之誤。《史記索隠》亦謂‘申公不作《詩傳》’,則誤以《史記》‘無傳疑’‘疑’字爲衍文耳。”[230]今從姚、馬二氏之説。

考《漢書·楚元王傳》曰:“元王好《詩》,諸子皆讀《詩》,申公始爲《詩》傳,號《魯詩》。元王亦次之《詩》傳,號曰《元王詩》,世或有之。”[231]是申公作《詩》傳之明證。《漢書·藝文志》著録《詩》類著作有“《魯故》二十五卷”,王先謙[232]、張舜徽[233]均認爲此書即是“申公作”。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有云:“申公培,魯人。少事齊人浮邱伯,受《詩》爲楚王太子戊傅。及戊立爲王,胥靡申公。申公媿之,歸魯,以《詩經》爲訓以敎,無傳疑,是爲《魯詩》。”[234]則可證“無傳疑”三字爲句。今本《史》《漢》均當於“無(亡)傳”二字下補“疑”字,修訂本《史》文亦據《漢書·儒林傳》及顔師古注删底本“無傳疑”之“疑”字,[235]同誤。

(公孫)弘疾之,乃言上曰:“獨董仲舒可使相膠西王。”(10/3129/10)

不言膠西之難相,則董之可相不明。“弘疾之”下宜補曰:“膠西王,上兄也,尤縱恣,數害吏二千石。”(3/1440/4-5)

按:考此《儒林列傳》曰:“公孫弘治《春秋》不如董仲舒,而弘希世用事,位至公卿。董仲舒以弘爲從諛。弘疾之,乃言上曰:‘獨董仲舒可使相膠西王。’膠西王素聞董仲舒有行,亦善待之。”[236]又考《漢書·董仲舒傳》曰:“公孫弘治《春秋》不如仲舒,而弘希世用事,位至公卿。仲舒以弘爲從諛,弘嫉之。膠西王亦上兄也,尤縱恣,數害吏二千石。弘乃言於上曰:‘獨董仲舒可使相膠西王。’膠西王聞仲舒大儒,善待之,仲舒恐久獲辠,病免。”[237]《史》《漢》相校,則知梁氏乃據《漢傳》以補《史》文之缺略。

今考《後漢書·馮衍傳下》“董仲舒言道德,見妒於公孫弘”,李賢注引《史記》曰:“董仲舒爲人廉直,公孫弘習《春秋》不如董生。弘希時用事,位至公卿,仲舒以弘爲從諛,弘嫉之。時膠西王帝兄,驕縱,弘乃言於上曰:‘獨仲舒可使相膠西。’膠西王素聞仲舒有行,亦善待之。”[238]則李賢所見本《史》文“弘疾之”三字下尚有“時膠西王帝兄驕縱”八字,今本《史》文可據補。

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張湯數稱以爲廉武。(10/3148/14)

《史詮》曰:“‘武’字衍。”(3/1443/12)

按:《史詮》此説甚誤,梁氏不當信之。

考此《酷吏列傳》曰:“尹齊者,東郡茌平人。以刀筆稍遷至御史。事張湯,張湯數稱以爲廉武,使督盗賊,所斬伐不避貴戚。”[239]又考《漢書·酷吏傳》曰:“尹齊,東郡茌平人也。以刀筆吏稍遷至御史。事張湯,湯數稱以爲廉。武帝使督盗賊,斬伐不避貴勢。”[240]廉武,《史》三家注及《漢書》顔師古注皆無説。佚名氏引《史詮》辨此《史傳》“廉武”字曰:“‘武’字衍文。《漢書》‘廉’句絶,‘武’下有‘帝’字,屬下句讀。”[241]《史詮》所見本《漢書》與今本字同,且《史詮》之句讀亦與今本同。

王念孫嘗辨《漢傳》之文曰:“‘帝’字後人所加。此言張湯素稱尹齊之廉武,使之督盗賊(上文《王温舒傳》曰:‘事張湯,遷爲御史,督盗賊。’下文《楊僕傳》曰:‘河南守舉爲御史,使督盗賊關東。’),非謂武帝使督盗賊也。《史記》‘使督’上無‘帝’字,是其明證矣。後人誤以‘廉’字絶句,而以‘武’字屬下讀,因妄加‘帝’字耳。下文曰:‘上以爲能,拜爲中尉。’方指武帝言之。”[242]今據王氏此説,《史》文“廉武”字不誤,當是《漢傳》衍“帝”字,“武”字上屬“廉”字爲句。王念孫不釋“廉武”之義,致使其説難明。廉武,又見《魏書·長孫道生傳》,有云:“羅氏生三子:紹遠、士亮、季亮。兄弟皆廉武。”[243]今本《魏書》以“廉武”句絶,甚是。“廉武”一詞不習見,後人多不明其義,讀《漢書》者以“廉”字句絶,誤將“武”字屬下爲句,因讀有不通,乃妄補“帝”字以足句,遂成今本《漢書》之文。

武者,士也。考《淮南子·覽冥篇》“勇武一人,爲三軍雄”,高誘注:“武,士也。江、淮間謂士爲武。”[244]《脩務篇》“及至勇武,攘捲一擣”,高誘注:“武,士也。楚人謂士爲武。”[245]又考《漢書·伍被傳》“即使辯士隨而説之”[246],《史記·淮南厲王傳》則作“即使辯武隨而説之”[247]。楚人謂“士”爲“武”,蓋唐人已不知有此訓,故《史記》三家注、《漢書》顔師古注皆不言“廉武”之義。近人王叔岷釋“廉武”之義爲“既廉且武”[248],未爲達詁。

考《漢書·張湯傳》曰:“張湯,杜陵人也。”[249]《戰國策·秦策二》“楚兵大敗於杜陵”,高誘注:“杜陵,楚邑。”[250]張湯乃楚地之人,其用楚語料在情理之中,所稱“武”亦即“士”也。《史》《漢》載張湯數稱尹齊以爲廉武,廉武即廉士,以尹齊爲廉士也。

佞幸列傳第六十五

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10/3191/3)

徐云:“遇,一作偶。”劉辰翁曰:“‘偶合’是。”(3/1453/4)

按:李人鑒辨此亦與劉辰翁之説同,[251]然此爲誤説。遇、偶,古通用。

今考《説文》曰:“偶,从人、禺聲。”[252]又曰:“遇,从辵、禺聲。”[253]《史記·天官書》“氣相遇者”,司馬貞《索隱》云:“遇音偶。”[254]《釋名·釋親屬》“偶,遇也,二人相對遇也”,王先謙引葉德炯云:“偶、遇古字本通,《史記·佞幸傳》裴駰《集解》引徐廣‘遇,一作偶’是也。”[255]又考《爾雅·釋言》曰:“遇,偶也。”[256]《周禮·大宗伯》“冬見曰遇”,鄭玄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257]《易·姤卦》彖辭云:“姤,遇也。”[258]《説文》曰:“姤,偶也。”[259]

【注释】

[1]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六六,第2098頁。

[2]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七,李繼芬整理,第177頁。

[3]〔漢〕司馬遷:《史記》卷七,第302頁。

[4]〔漢〕司馬遷:《史記》卷九四,第2644頁。

[5]李笠:《廣史記訂補》楊序,李繼芬整理,第2頁。

[6]〔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五,第2657頁。

[7]〔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三,第2635頁。

[8]〔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90頁。

[9]〔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七,第2070頁。

[10]〔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16頁。

[11]〔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60頁。

[12][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六七,第1341頁。

[13]〔魏〕何晏集解、〔宋〕邢昺疏:《論語注疏》卷一,《十三經注疏》,第2457頁。

[14]〔清〕金鶚:《求古録禮説》卷九,山東友誼書社,1992年,第557頁。

[15]〔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65—566頁。

[16]〔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三,第570頁。

[17]〔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2696頁。

[18]〔唐〕王涇:《大唐郊祀録》卷一〇,引用有删節,《叢書集成續編》第40册,第713頁。

[19]〔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四,引用有删節,陳仲夫點校,中華書局,1992年,第122頁。

[20]〔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25頁。

[21]〔清〕崔適:《史記探源》卷七,《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55頁。

[22]〔清〕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武漢市古籍書店,1983年,第464頁。

[23]〔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三,第565頁。

[24]〔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八,賀次君點校,第1236頁。

[25]〔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22頁。

[26]同上。

[27]同上。

[2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23頁。

[29]〔清〕張澍:《養素堂文集》卷三二,《清代詩文集彙編》第536册,第669頁。

[30]〔清〕俞樾:《春秋名字解詁補義》,《續修四庫全書》第128册,第429頁。

[31]〔清〕金鶚:《求古録禮説》卷九,第551頁。

[32]〔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71頁。

[33]〔清〕孫志祖:《讀書脞録續編》卷三,《續修四庫全書》第1152册,第326頁。

[34]〔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二,第534頁。

[35]〔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二下,第40頁。(www.xing528.com)

[36]〔清〕丁晏:《毛鄭詩釋》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71册,第347頁。

[37][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六七,第1352頁。

[38]〔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66頁。

[39]〔清〕金鶚:《求古録禮説》卷九,第554頁。

[40]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1153頁。

[41]同上。

[42]同上。

[43]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六七,第2161頁。

[44]〔漢〕司馬遷:《史記》卷五,第203頁。

[45]〔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60頁。

[46]〔清〕牛運震:《讀史糾謬》卷一,李念孔、高文達、張茂華點校,齊魯書社,1989年,第59頁。

[4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35頁。

[4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727頁。

[49]〔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一,第1995頁。

[50]〔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九,第2246頁。

[51]同上。

[52]同上。

[53]〔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67頁。

[5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六九,第1365頁。

[55]〔漢〕司馬遷:《史記》卷七八,第2388頁。

[56]〔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79—380頁。

[57]〔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85頁。

[5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25頁。

[59]〔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88頁。

[60]〔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九,第2412—2417頁。

[61]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1285頁。

[62]〔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〇,賀次君點校,第1289頁。

[6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七九,第1478頁。

[64]〔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三,第2476頁。

[65]〔漢〕班固:《漢書》卷五一,第2350頁。

[66]同上。

[67]〔漢〕班固:《漢書》卷五一,第2373頁。

[68]〔宋〕佚名:《漢書考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65頁。

[69]〔漢〕劉向撰、石光瑛校釋:《新序校釋》卷三,陳新整理,中華書局,2009年,第436頁。

[70]〔梁〕蕭統編選、〔唐〕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選》卷五五,第1014頁。

[71]〔梁〕蕭子顯:《南齊書》卷五一,中華書局,1972年,第881頁。

[72]〔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一一上,第233頁。

[73]同上。

[74]黄懷信:《小爾雅匯校集釋》,三秦出版社,2002年,第110頁。

[75]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1319—1320頁。

[76]〔漢〕劉向撰、石光瑛校釋:《新序校釋》卷三,陳新整理,第438頁。

[77]〔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六,引用有删節,第2517—2518頁。

[78]〔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六,第2517頁。

[79]同上。

[80]〔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六,第2518頁。

[8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引用有删節,第1463頁。

[8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63頁。

[83]同上。

[8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60頁。

[85]〔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十三經注疏》,第2112頁。

[86]〔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十三經注疏》,第2113頁。

[87]〔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十三經注疏》,第2115頁。

[8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十三經注疏》,第2116頁。

[89]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九,李繼芬整理,第228頁。

[90]〔清〕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第665頁。

[91]〔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八,第391頁。

[92]〔明〕楊慎:《轉注古音略》卷四,《叢書集成初編》第1243册,第116頁。

[93]〔宋〕陳彭年等:《宋本玉篇》卷五,中國書店,1983年,第106頁。

[94]〔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一八,第890頁。

[95]同上。

[96]〔漢〕賈誼撰、方向東集解:《賈誼集匯校集解》,河海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04頁。

[97]〔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説苑校證》卷六,第129—130頁。

[98]〔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八,第2565—2566頁。

[9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〇,引用有删節,第2886—2887頁。

[100]〔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8頁。

[101]〔漢〕班固:《漢書》卷九四上,第3748頁。

[10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二,引用有删節,第2954頁。

[103]〔漢〕班固:《漢書》卷六四上,第2800頁。

[104]〔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52頁。

[105]李人鑒依據《史》諸《列傳》之文,認爲《始皇本紀》係此事於三十二年爲非(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36頁)。

[106]〔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七,引用有删節,第2551頁。

[107]〔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九,第2571頁。

[108]同上。

[109]〔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九,第2572頁。

[110]同上。

[111]〔漢〕班固:《漢書》卷三二,第1829頁。

[112]同上。

[113]〔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九,中華書局,2014年,第3121頁。

[114]〔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89頁。

[115]〔清〕崔適:《史記探源》卷八,《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61頁。

[116]〔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921頁。

[117]〔漢〕司馬遷:《史記》卷九〇,中華書局,2014年,第3148頁。

[118]〔漢〕司馬遷:《史記》卷九〇,第2592—2593頁。

[119]〔清〕佚名:《史記疏證》卷四八,第463頁。

[120]〔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2頁。

[121]同上。

[122]同上。

[123]〔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78頁。

[124]〔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78—382頁。

[125][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九五,第1645頁。

[126]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319頁。

[127]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1411—1412頁。

[128]〔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三,第2640—2641頁。

[129]〔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五,第2662頁。

[130]〔漢〕班固:《漢書》卷四一,第2075頁。

[131]〔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七,第2696頁。

[132]〔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九,第2724頁。

[133]同上。

[134]〔漢〕班固:《漢書》卷四三,第2127頁。

[135]〔漢〕班固:《漢書》卷四三,第2128頁。

[136]〔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93頁。

[137]〔宋〕程大昌:《演繁露》卷一四,許沛藻、劉宇整理,《全宋筆記》第四編,大象出版社,2008年,第126頁。

[138]〔元〕劉一清:《錢塘遺事》卷一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27—228頁。

[139]〔清〕喬松年:《蘿藦亭札記》卷三,《叢書集成續編》第93册,第816頁。

[140]〔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三一,《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55頁。

[141]〔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970頁。

[142]〔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5頁。

[143]〔漢〕荀悦:《漢紀》卷三,張烈點校,第41頁。

[14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〇,第2735頁。

[14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〇,第2735頁。

[146]同上。

[147]同上。

[148]同上。

[149]〔漢〕班固:《漢書》卷三七,第1984頁。

[150]〔漢〕班固:《漢書》卷三七,第1985頁。

[151]同上。

[152]〔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五上,第340頁。

[15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〇〇,第1695頁。

[154]〔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一,第1748頁。

[155]〔漢〕司馬遷:《史記》卷九九,第2721頁。

[156]〔宋〕陳彭年等:《宋本廣韻》卷五,江蘇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34頁。

[157]〔漢〕班固:《漢書》卷五二,第2403頁。

[158]〔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〇,中華書局,2014年,第3313頁。

[159][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〇三,第1716頁。

[160]〔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三四,《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79頁。

[161]〔清〕郝懿行:《證俗文》卷六,《續修四庫全書》第192册,第497頁。

[162]〔清〕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五上,江蘇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40頁。

[163]〔明〕方以智:《通雅》卷五,中國書店,1990年,第67頁。

[164]〔梁〕蕭統編選、〔清〕胡紹煐箋證:《文選箋證》卷三一,《〈文選〉研究文獻輯刊》第57册,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第83—84頁。

[165][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〇四,第1723頁。

[166]〔漢〕班固:《漢書》卷四六,第2200頁。

[167]〔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6頁。

[168]〔清〕洪頤煊:《讀書叢録》卷二〇,《續修四庫全書》第1157册,第742頁。

[169]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1468—1469頁。

[170]〔漢〕荀悦:《漢紀》卷一一,張烈點校,第183頁。

[171]〔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一八,中華書局,1956年,第586頁。

[172][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〇五,第1738頁。

[173]同上。

[17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〇五,第1746頁。

[17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五,第2809頁。

[176]〔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97—598頁。

[177]〔宋〕張杲:《醫説》卷五,《續百子全書》第24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年,第253頁。
〔宋〕王欽若等:《册府元龜》卷八五八,第10190頁。

[178]〔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七,第2853—2854頁。

[17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七,第2854頁。

[180]〔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七,第2854頁。

[181]同上。

[18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1112頁。

[183]〔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五下,第363頁。

[184]〔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三七,《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96頁。

[185]〔漢〕荀悦:《漢紀》卷一一,張烈點校,第181—182頁。

[186]〔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一八,第585頁。

[187]〔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一八,第585—586頁。

[188]〔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八,第2863頁。

[18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八,第2864頁。

[190]〔漢〕班固:《漢書》卷五二,第2405頁。

[191]同上。

[192]〔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三七,《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97頁。

[193]〔清〕李慈銘:《越縵堂讀史札記全編》卷五,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173頁。

[194]〔清〕王念孫:《讀漢書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3册,第142頁。

[195]〔漢〕班固:《漢書》卷一上,第39頁。

[196]〔宋〕丁度等:《集韻》卷九,第662頁。

[197]〔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三,賀次君點校,第1388頁。

[198]同上。

[19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〇,第2891頁。

[200]〔漢〕班固:《漢書》卷九四上,第3751頁。

[201]〔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8頁。

[202]〔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五下,第372頁。

[203]〔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四,第353頁。

[204]同上。

[205]〔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卷二,第98頁。

[206]同上。

[207]〔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四,《十三經注疏》,第202頁。

[208]同上。

[209]〔戰國〕荀况撰、王天海校釋:《荀子校釋》卷一二,第720頁。

[210]〔梁〕蕭統編選、〔清〕胡紹煐箋證:《文選箋證》卷二,《〈文選〉研究文獻輯刊》第55册,第117頁。

[211]〔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二〇四,第984頁。

[212]王國維:《匈奴相邦印跋》,《觀堂集林》卷一八,第914頁。

[213]陳直:《史記新證》,第166頁。

[21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一一,第1820頁。

[215]〔漢〕班固:《漢書》卷五五,第2481頁。

[216]〔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一九,第632頁。

[217]〔清〕阮葵生:《茶餘客話》卷一一,李保民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54頁。

[218]〔唐〕王維撰、〔清〕趙殿成箋注:《王右丞集箋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4頁。

[219]〔元〕劉壎:《隱居通議》卷二六,《叢書集成初編》第215册,第270頁。

[220]〔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602頁。

[221]〔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79頁。

[222]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一一,第3005頁。

[22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一,中華書局,2014年,第3566頁。

[22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一,第3121頁。

[225]同上。

[226]〔漢〕班固:《漢書》卷八八,第3608頁。

[227]〔漢〕班固:《漢書》卷八八,第3609頁。

[228]〔清〕崔述:《讀風偶識》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64册,第232頁。

[229]〔清〕姚範:《援鶉堂筆記》卷一六,《續修四庫全書》第1148册,第562頁。

[230]〔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一,陳金生點校,第3頁。

[231]〔漢〕班固:《漢書》卷三六,第1922頁。

[23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869頁。

[233]張舜徽:《漢書藝文志通釋》,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34頁。

[234]〔吴〕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卷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0册,第19頁。

[23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一,中華書局,2014年,第3800頁。

[236]〔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一,第3128頁。

[237]〔漢〕班固:《漢書》卷五六,第2525頁。

[238]〔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二八下,第984頁。

[23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二,第3148—3149頁。

[240]〔漢〕班固:《漢書》卷九〇,第3659頁。

[241]〔清〕佚名:《史記疏證》卷五六,第530頁。

[242]〔清〕王念孫:《讀漢書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3册,第204頁。

[243]〔北齊〕魏收:《魏書》卷二五,第649頁。

[244]〔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六,馮逸、喬華點校,第232頁。

[245]〔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一九,馮逸、喬華點校,第780頁。

[246]〔漢〕班固:《漢書》卷四五,第2174頁。

[24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八,第3090頁。

[248]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二二,第3298頁。

[249]〔漢〕班固:《漢書》卷八九,第3637頁。

[250]〔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四,第216頁。

[251]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609頁。

[252]〔漢〕許慎:《説文解字》卷八上,第167頁。

[253]〔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二下,第40頁。

[254]〔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37頁。

[255]〔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卷三,第166頁。

[256]〔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卷三,《十三經注疏》,第2584頁。

[257]〔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卷一八,《十三經注疏》,第759頁。

[258]〔魏〕王弼、〔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五,《十三經注疏》,第57頁。

[259]〔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一二下,第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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