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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志疑》研究:三十世家存在错讹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吴太伯世家第一(掩餘)乃以其兵降楚,楚封之於舒。今考《史記·田完世家》曰:“簡公出奔,田氏之徒追執簡公于徐州。”[5]又考《史記·齊太公世家》曰:“田常執簡公于徐州。”[11]則知《吴世家》《伍子胥傳》皆誤作“姑蘇”。齊太公世家第二遂反殺高昭子。“齊秉意兹”下脱“奔魯”二字,且在《齊世家》而係以“齊”字,故此字爲衍文。《田完世家》亦當據此訂正。魯周公世家第三暴風雷。

《史記志疑》研究:三十世家存在错讹

吴太伯世家第一

(掩餘)乃以其兵降楚,楚封之於舒。(5/1465/5)

《索隱》曰:“《左氏》昭二十七年‘掩餘奔徐’,三十年‘吴滅徐,徐子奔楚’。當是‘舒’、‘徐’字亂,又且疏略也。”(2/840/10-11)

按:舒、徐,古通用

今考《史記·田完世家》曰:“簡公出奔,田氏之徒追執簡公于徐州。”[1]司馬貞《索隱》云:“徐音舒。”[2]《釋名·釋州國》曰:“徐州。徐,舒也,土氣舒緩也。”[3]淮南子·天文篇》“執徐之歲”高誘注:“徐,舒也。”[4]《戰國策·齊策一》“楚威王戰勝於徐州”高誘注:“徐州,或作舒州。”[5]又考《史記·齊太公世家》曰:“田常執簡公于徐州。”[6]裴駰《集解》云《春秋》作“舒州”[7],惠棟曰:“徐、舒古字通:《易·困》之九四曰‘來徐徐’,子夏《傳》作‘荼荼’。先鄭《考工注》云:‘荼,讀爲舒。舒,徐也。’荼,本古舒字,是徐與舒同。”[8]此説爲得。

敗之姑蘇。(5/1468/4)

《史詮》曰:“衍‘姑蘇’二字。”(2/841/12)

按:《史詮》之説非是。

考此《吴世家》曰:“(王闔廬)十九年夏,吴伐越,越王句踐迎擊之檇李。越使死士挑戰,三行造吴師,呼,自剄。吴師觀之,越因伐吴,敗之姑蘇,傷吴王闔廬指,軍却七里。吴王病傷而死。”[9]前言檇李,後不得言姑蘇,且姑蘇乃吴都所在,越師雖勝,豈能直抵吴都?蓋以此,《史詮》、梁氏認定衍“姑蘇”二字。今考《史記·伍子胥列傳》曰:“越王句踐迎擊,敗吴於姑蘇,傷闔廬指,軍却。”[10]張守節《正義》云:“姑蘇,當作‘檇李’,乃文誤也。《左傳》云:‘戰檇李,(闔廬)傷將指,卒於陘。’是也。”[11]則知《吴世家》《伍子胥傳》皆誤作“姑蘇”。《越王句踐世家》曰:“(越王句踐)元年,吴王闔廬聞允常死,乃興師伐越。越王句踐使死士挑戰,三行,至吴陳,呼而自剄。吴師觀之,越因襲擊吴師,吴師敗於檇李,射傷吴王闔廬。”[12]則與《左傳》同作“檇李”。《越絶書·越絶吴内傳》曰:“吴人敗于就李,吴之戰地。敗者,言越之伐吴,未戰,吴闔廬卒,敗而去也。卒者,闔廬死也。”[13]《越絶外傳紀策考》云:“范蠡興師戰於就李,闔廬見中於飛矢,子胥還師。”[14]就李,亦即檇李。考《漢書·地理志上》會稽郡“就李鄉,吴、越戰地”顔師古引應劭曰:“(就李)古之檇李也。”[15]由此知,《吴世家》作“敗之姑蘇”,其“姑蘇”二字乃“檇李”之誤。

齊太公世家第二

遂反殺高昭子。(5/1507/1)

考《左傳》高張奔魯,則此與《田完世家》言陳乞反兵殺高張並妄。《吕氏春秋·首時》云:“鄭子陽之難,猘狗潰之。齊高國之難,失牛潰之。衆因之以殺子陽、高國。”《史》或因此譌傳。(2/865/7-9)

按:考此《齊世家》曰:“公師敗,田乞之徒追之,國惠子奔莒,遂反殺高昭子。晏圉奔魯。八月,齊秉意兹。田乞敗二相,乃使人之魯召公子陽生。”[16]《田完世家》曰:“公師敗。田乞之衆追國惠子,惠子奔莒,遂返殺高昭子。晏圉奔魯。田乞使人之魯,迎陽生。”[17]哀公六年《春秋經》曰:“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18]《左傳》曰:“夏,六月,戊辰,陳乞、鮑牧及諸大夫,以甲入于公宫。昭子聞之,與惠子乘如公,戰于莊,敗。國人追之,國夏奔莒,遂及高張、晏圉、弦施來奔。……八月,齊邴意兹來奔。”[19]《史》文與《春秋經》《左傳》有異。

周尚木嘗辨《齊世家》之文,曰:“此文誤脱,又爲後人所竄亂。當云:‘國惠子奔莒,遂及高昭子、晏圉奔魯。八月,齊秉意兹奔魯。’其‘田乞敗二相’云云,乃别爲一事,不與秉意兹相屬。《春秋》哀公六年,‘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國夏即國惠子,高張即高昭子也。《左傳》亦云‘國夏奔莒,遂及高張、晏圉、弦施來奔’,《左傳》文意蓋謂國夏奔莒,後復與高張、晏圉、弦施三人奔魯也。然則高昭子并未被殺明矣。此云‘遂反殺高昭子’者,蓋舊本既誤‘及’字爲‘反’字,後人不能句讀,於‘反’字下加一‘殺’字,遂與《傳》不合。《田敬仲世家》亦云‘反殺高昭子’,蓋後人據已誤之《齊世家》改也。至‘秉意兹’下本有‘奔魯’二字,《左傳》亦明云‘齊邴意兹來奔’,後人以上句既有‘奔魯’二字,又不省《左傳》之詳載此事,疑此句‘奔魯’字爲衍文而删之,與下句‘田乞敗二相’連讀,謬矣。”[20]李人鑒説同。[21]

《史》文“反殺”,乃“及”譌作“反”字之後又衍“殺”字。“齊秉意兹”下脱“奔魯”二字,且在《齊世家》而係以“齊”字,故此字爲衍文。《齊世家》當云:“公師敗,田乞之徒追之,國惠子奔莒,遂及高昭子、晏圉奔魯。八月,秉意兹奔魯。田乞敗二相,乃使人之魯召公子陽生。”《田完世家》亦當據此訂正。史公原文當與《經》《傳》皆合,後譌作“反殺高昭子”,梁氏據已誤之文而妄譏太史公,未允,且斷言《史》乃誤據《吕覽》,尤爲難信。

周公世家第三

暴風雷。(5/1522/15)

王孝廉曰:“《書》作‘雷電以風’,故下文云‘天乃雨’。今先雜入‘雨’字,與下不相應。”(2/878/9)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暴風雷雨”,字與今本稍異,故有此論。今本《史》文當是據梁説删去“雨”字。

今《魯世家》曰:“周公卒後,秋未穫,暴風雷,禾盡偃,大木盡拔。周國大恐。成王與大夫朝服以開金縢書,王乃得周公所自以爲功代武王之説。二公及王乃問史百執事,史百執事曰:‘信有,昔周公命我勿敢言。’成王執書以泣,曰:‘自今後其無繆卜乎!昔周公勤勞王家,惟予幼人弗及知。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惟朕小子其迎,我國家禮亦宜之。’王出郊,天乃雨,反風,禾盡起。”[22]此乃《史》節録《尚書·金縢》之文。

王引之嘗辨《尚書》“天大雷電以風”、“天乃雨”兩文,云:“《史記·魯世家》曰:‘秋未穫,暴風雷雨。’《論衡·順鼓篇》曰:‘周成王之時,天下雷雨,偃禾拔木。’又《感類篇》曰:‘《金縢》曰秋大孰,未穫,天大雷雨以風。’今本‘雷雨’作‘雷電’,乃後人據古文改之,下文‘雷雨’字凡數十見,又曰‘雷爲天怒,雨爲恩施’,使天爲周公怒,徒當雷不當雨。今雷、雨俱至,天怒且喜乎?則上文本作‘雷雨’,非作‘雷電’明矣,今改正。《豳風·伐柯》箋曰:‘成王既得雷雨大風之變,欲迎周公。’《漢書·梅福傳》注引《尚書大傳》曰:‘周公死,天乃雷雨以風。’又《儒林傳》注引《大傳》曰:‘周公死,成王欲葬之於成周,天乃雷雨以風。’《後漢書·周舉傳》注引《洪範五行傳》曰:‘周公死,成王不圖大禮,故天大雷雨。’又《張奂傳》注引《大傳》曰:‘周公薨,成王欲葬之於成周,天乃雷雨以風。’據諸書所述,則古文之‘天大雷電以風’,今文作‘雷雨’明矣。又案:《論衡·感類篇》曰:‘開匱得書,見公之功,覺悟泣過,决以天子禮葬公。出郊觀變,天止雨,反風。’《琴操》説周《金縢》曰:‘成王聞周公死,以公禮葬之,天乃大暴風疾雨,成王懼,取所讒公者而誅之,天乃反風,霽雨。’據此,則古文之‘天乃雨’,今文當作‘天乃霽’,雨止爲霽,故《論衡》以‘止雨’代之也。蓋古文言‘天大雷電’而不言‘雨’,故下文曰‘天乃雨’。今文既言‘天大雷雨’,則下文不得言‘天乃雨’矣。《魯世家》言‘暴風雷雨’是用今文也,而下文又曰‘天乃雨’顯與上文不合,蓋亦作‘天乃霽’,而後人據古文改之也。《後漢書·周舉傳》注引《五行傳》曰:‘成王改周公之葬,尊以王禮,而天立復風雨。’案:‘復風雨’三字,義不可通,蓋本作‘復風止雨’,復風即反風也。《漢書·劉向傳》曰:‘成王有復風之報。’而今本無‘止’字,蓋亦後人所删。”[23]

王叔岷曰:“《魯世家》言‘暴風雷雨’,是用今文也。此既用今文,則作‘雷雨’不誤。下文‘天乃雨’,‘雨’蓋本作‘霽’,或‘雨’上本有‘止’字,不得援以證此文雜入‘雨’字也。《越絶書》作‘天暴風雨’,《中論》作‘天乃雷電風雨’,亦並言雨。《論衡·感類篇》作‘天止雨,反風’。此文‘雨’上疑本有‘止’字。‘天乃止雨,反風’,與上文‘暴風雷雨’正相應。今本無‘止’字,後人據古文《尚書》妄删之也。《論衡·順鼓篇》作‘遏雨止風’,遏亦止也。《爾雅·釋詁》‘遏,止也’。”[24]

古文《金縢》作“天大雷電以風”及“天乃雨”。今文《金縢》作“暴風(天大)雷雨”及“天乃霽(止雨)”。《魯世家》用今文。崔適嘗逐條考察《魯世家》所引《金縢》之文,云:“凡此篇所録《金縢》文,其爲今文説四,今文一,無一從古文説者。”[25]《魯世家》之文,前後皆採用今文《金縢》,不當此節獨用古文,故知《魯世家》當有“雨”字,且下文“天乃雨”又當作“天乃止雨”,皆從今文也。水澤利忠校《魯世家》“天乃雨,反風”曰:“南化、楓、棭、三、梅:天乃止雨,反風。”[26]此乃《史》文原有“止”字之鐵證。

《魯世家》作“暴風雷雨”不誤,此乃用今文《金縢》也。王孝廉却據古文立説,故誤以《魯世家》雜入“雨”字。梁氏不細考,又盲從王氏之説。今本《史》文據此説而妄删“雨”字,且下文“天乃雨”又脱“止”字。修訂本《史》文已校作“暴風雷雨”[27],不誤,但下文仍作“天乃雨”[28],當補。

(煬公)六年卒。(5/1525/16)

《漢志》謂“煬公二十四年”,又謂“十六年卒,出《世家》”,妄也。《史詮》誤據之,言《世家》脱“十”字,殊謬。(2/880/15)

按:考此《魯世家》曰:“魯公伯禽卒,子考公酋立。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謂煬公。煬公築茅闕門。六年卒,子幽公宰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殺幽公而自立,是爲魏公。”[29]

今本《魯世家》載煬公“六年卒”,瀧川資言云:“錢大昕曰,《漢書·律曆志》‘煬公即位六十年,子幽公宰立’,此‘六’下脱‘十’字。洪亮吉、洪頤煊説同。梁玉繩駁之,非也。”[30]佚名氏云:“《漢志》劉歆曆,煬公六十年。《史詮》曰《漢志》是,《世家》‘年’上誤脱‘十’字。”[31]諸説皆同,而與梁氏相異。張文虎曰:“梁説非也。《漢志》本以爲煬公在位六十年,與《世家》異。其説以煬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爲蔀首,自此盡煬公年加幽公十四年、微公二十五年,合七十六年,其明年正月乙亥朔旦冬至又爲蔀首,並非謂煬公在位二十四年。梁氏所據本《漢志》‘六十’誤倒,又誤會文義,輕訾古人矣。”[32]

今考《漢書·律曆志下》曰:“(魯公伯禽卒)子考公就立,酋。考公,《世家》即位四年,及煬公熙立。煬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殷曆》以爲丁酉,距微公七十六歲。《世家》,煬公即位六十年,子幽公宰立。幽公,《世家》即位十四年,及微公茀立,。微公二十六年正月乙亥朔旦冬至,《殷曆》以爲丙子,距獻公七十六歲。”[33]《史》魏公,即《漢志》微公。煬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下距微公二十六年正月乙亥朔旦冬至,共七十六年。三十五年(煬公二十四年至六十年年數)、十四年(幽公在位年數)、二十六年(微公即位至其二十六年年數),合七十六年。

梁氏不知其所見本《漢志》誤倒“六十年”作“十六年”,且又誤會《漢志》煬公“二十四年”爲在位年數。今本《史》文“六”字下脱“十”字。

管蔡世家第五

於是封叔鮮於管,封叔度于蔡,二人相紂子武庚禄父。(5/1564/9-10)

言三監不及霍叔,而類叙封霍于曹、成之下,疏矣。(2/905/5)

按:郭嵩燾曰:“《尚書》言‘三監’,《史記》去霍叔處而言‘二人’,蓋當時主謀者管叔鮮、蔡叔度。《左傳》曰‘周公弔二叔之不咸’,《孟子》亦言‘周公使管叔監殷’,蓋自周時相傳已如此。”[34]

考《史記·殷本紀》曰:“周武王崩,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成王命周公誅之,而立微子於宋,以續殷後焉。”[35]《周本紀》曰:“武王爲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鮮、蔡叔度相禄父治殷。”[36]《魯世家》曰:“封紂子武庚禄父,使管叔、蔡叔傅之,以續殷祀。”[37]《衛世家》曰:“武王已克殷紂,復以殷餘民封紂子武庚禄父,比諸侯,以奉其先祀勿絶。爲武庚未集,恐其有賊心,武王乃令其弟管叔、蔡叔傅相武庚禄父,以和其民。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當國。管叔、蔡叔疑周公,乃與武庚禄父作亂,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興師伐殷,殺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餘民封康叔爲衛君,居河、淇間故商墟。”[38]《宋世家》曰:“武王封紂子武庚禄父以續殷祀,使管叔、蔡叔傅相之。”[39]又曰:“武王崩,成王少,周公旦代行政當國。管、蔡疑之,乃與武庚作亂,欲襲成王、周公。周公既承成王命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開代殷後,奉其先祀。”[40]史公記載與武庚禄父共叛周者本不及霍叔。

陳杞世家第六

子夷公説立。是歲,周幽王即位。(5/1576/2)

夷公立於幽王二年,此誤。(2/915/8)

按:考此《陳世家》曰:“二十三年,幽公卒,子釐公孝立。釐公六年,周宣王即位。三十六年,釐公卒,子武公靈立。武公十五年卒,子夷公説立。是歲,周幽王即位。夷公三年卒,弟平公燮立。平公七年,周幽王爲犬戎所殺,周東徙。秦始列爲諸侯。”[41]梁氏以爲陳夷公立於周幽王二年,而以此《世家》爲誤。

李人鑒曰:“史公書中凡言‘某年某王即位’或‘某公即位’者,皆指其元年言之。據《十二諸侯年表》周宣王元年爲陳釐公之五年,《世家》云‘釐公六年,周宣王即位’,與《年表》不合,‘六年’乃‘五年’之誤,當據《年表》訂正。《世家》下言‘三十六年,釐公卒,子武公靈立’,當周宣王三十二年;‘武公十五年卒,子夷公説立。是歲,周幽王即位’,當周幽王元年;‘夷公三年卒,弟平公燮立’,當周幽王四年;‘平公七年,周幽王爲犬戎所殺,周東徙。秦始列爲諸侯’,當周幽王十一年,皆與《年表》合。武公之卒,夷公之立,同在周幽王元年,夷公之稱‘元年’則在周幽王二年。梁玉繩《史記志疑》於史公紀年之法不盡明,以爲‘夷公立於幽王二年’,謂《世家》誤,其説非是。”[42]李氏之論甚明,今從。

衛康叔世家第七

十六年,晉公子重耳過,無禮。(5/1595/7)

重耳過衛,在十八年。説在《表》。(2/939/2)

按:晉公子重耳過衛,在文公十六年,不誤。

考此《衛世家》曰:“(文公)十六年,晉公子重耳過,無禮。十七年,齊桓公卒。”[43]《十二諸侯年表》曰:“(衛文公)二十三年,重耳從齊過,無禮。”[44]梁氏曰:“《左傳》重耳先過衛,後適齊;《晉語》先適齊,後過衛。此《表》從《晉語》也。但衛文賢君,何以無禮重耳?《晉語》曰:‘衛文公有邢、翟之虞,不能禮焉。寧莊子言于公,弗聽。’則情尚有可説,厥後晉文怒衛,伐其國而執其君,不免已甚矣。然《表》書重耳過衛在二十三年,爲魯僖之二十三年,雖若與《左傳》合,而實是舛謬,蓋《左傳》追叙前事耳。《世家》書於十六年亦誤,衛文十六年無邢、狄之難。考《春秋》僖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魯僖十八即衛文十八,則重耳過衛當在衛文十八年也。更有一確證,《晉語》韋昭注云‘魯僖十八年冬,邢、狄伐衛文公,故不能禮’,則重耳過衛非衛文十六與二十三等年可知。”[45]

《瞥記》引許周生曰:“晉文公過衛,《志疑》據《晉語》韋注在衛文公十八年,以《世家》書於十六年爲誤。案:《世家》以晉文過衛在衛文十六年,甚確。《左傳》晉文于僖四年十二月奔狄,處狄自五年始,十二年而行過衛,則正當衛文之十六年。《國語》亦言:‘蓄力一紀,可以還矣。乃行過五鹿。’子犯言:‘十有二年,必獲此土。’僖二十八年晉取五鹿,則衛文十六年過五鹿,《内》《外傳》所同。惟《内傳》與文公不禮,野人與塊爲一時事,而《外傳》以過五鹿在適齊前,過衛在去齊後,爲有歧誤。《國語》言:‘衛文公有邢、狄之虞。’不必定是見伐,特虞其來伐耳。若方當見伐,則當曰有邢、狄之變矣。韋昭注以僖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爲文公過衛之歲,殊非。文公自去齊後,於衛、曹、鄭既不蒙見禮,而宋襄、楚成亦止聞乘馬厚幣之贈,未嘗假館。自衛至秦,雖經歷多國,而道途元非遠隔,入秦在二十三年,則過衛亦在二十三年,《史表》所書非誤。若謂僖十八年過衛,則自十八年至二十三年,此六年中,文公淹留何國乎?”[46]

王叔岷引張以仁曰:“梁氏之説未審。蓋依《左傳》,重耳於僖公五年出奔,居狄十二年而過衛,則正當衛文公十六年,《史記》不誤。如依《國語》,則重耳過衛在居齊之後。重耳入齊,桓公尚在,此《國》《左》《史》三書皆無異説。桓公之死,當衛文公十七年,即重耳入齊之次年。又《晉世家》謂重耳留齊凡五歲,則衛文公十八年,重耳尚居於齊,梁氏安得謂重耳於此時過衛?且僖公十九年《左傳》有衛人伐狄事,二十年秋有‘齊、狄盟於邢,爲邢謀衛難也。於是衛方病邢’事。《春秋經》僖公二十一年春有狄侵衛事。則衛有邢、狄之患,不必定於衛文公十八年。不知梁氏何以未見及此?”[47]王氏曰:“《晉世家》獻公二十二年‘重耳遂奔狄’,又云‘重耳居狄凡十二年而去,過衛’。《年表》亦於晉獻公二十二年書‘重耳奔狄’,當魯僖公五年,亦即衛文公五年。居狄十二年而過衛,正當衛文公十六年。《年表》晉惠公七年書‘重耳聞管仲死,去翟之齊’,據《左》僖二十三年《傳》及《晉世家》,重耳過衛即至齊,在同一年。亦即衛文公十六年。並可證《世家》作‘十六年’不誤。惟《年表》衛文公二十三年書‘重耳從齊過,無禮’,實是舛謬。”[48]

二子怒,如宿。(5/1596/12)

“二子”當作“文子”,宿乃孫文子邑,寧惠子不聞偕去也。“戚”之作“宿”,見《吴世家》。(2/940/16)

按:考此《衛世家》曰:“十八年,獻公戒孫文子、寧惠子食,皆往。日旰不召,而去射鴻於囿。二子從之,公不釋射服與之言。二子怒,如宿。孫文子子數侍公飲,使師曹歌《巧言》之卒章。”[49]司馬貞《索隱》云:“(宿)《左傳》作‘戚’,此亦音戚也。”[50]裴駰《集解》引服虔云:“(宿)孫文子邑也。”[51]又考襄公十四年《左傳》曰:“二子怒,孫文子如戚。”[52]杜預注:“戚,孫文子邑。”[53]《史》宿,即《左傳》戚,且據《左傳》之文,入戚者,只孫文子一人。瀧川資言辨《史》文引中井積德曰:“《左傳》‘怒’下有‘孫文子’三字。如宿,孫文子。非寧子亦往也。”[54]今考《吕氏春秋·慎小篇》曰:“衛獻公戒孫林父(文子)、寧殖(惠子)食。鴻集于囿,虞人以告,公如囿射鴻。二子待君,日晏,公不來至,來不釋皮冠而見二子。二子不説,逐獻公。”[55]《左傳》《吕覽》並作“二子”,知《史》作“二子”不誤,且二子俱往,怒者亦不當獨文子一人。《史》文“怒”下蓋脱“孫文子”三字,可據《左傳》補。

晉世家第九

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5/1647/5)

虞仲乃周章之弟,非太王子也。仲雍君吴不當稱虞,而一祖一孫詎堪同號?(2/977/2-5)

按:梁氏此論不足取。

考《史記·吴世家》曰:“吴太伯,太伯弟仲雍,皆周太王之子。”[56]又曰:“太伯卒,無子,弟仲雍立,是爲吴仲雍。仲雍卒,子季簡立。季簡卒,子叔達立。叔達卒,子周章立。是時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仲雍之後,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乃封周章弟虞仲於周之北故夏虚,是爲虞仲,列爲諸侯。”[57]由此知:太伯、仲雍,太王之子也;周章弟虞仲爲太伯、仲雍之後,故吴仲雍與虞仲爲一祖一孫。此《晉世家》稱“太伯、虞仲,太王之子”,而虞仲不得爲太王之子,應是仲雍,故梁氏有此之論。

《漢書·地理志下》曰:“大伯、仲雍辭行採藥,遂奔荆蠻。公季嗣位,至昌爲西伯,受命而王。故孔子美而稱曰:‘大伯,可謂至惪也已矣!三以天下讓,民無得而稱焉。’(又)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58]孔子稱“虞仲夷逸”,虞仲即仲雍,故顔師古云:“皆《論語》載孔子之言也。虞仲,即仲雍也。”[59]則是吴仲雍亦有虞仲之稱,祖與孫同號。前引《吴世家》“是爲虞仲”,司馬貞《索隱》云:“《左傳》曰:‘太伯、虞仲,太王之昭。’則虞仲是太王之子必也。又《論語》稱‘虞仲夷逸,隱居放言’,是仲雍稱虞仲。今周章之弟亦稱虞仲者,蓋周章之弟字仲,始封於虞,故曰虞仲。則仲雍本字仲,而爲虞之始祖,故後代亦稱虞仲,所以祖與孫同號也。”[60]

今考《史記·封禪書》“炎帝封泰山”,司馬貞《索隱》引鄧展云:“神農後子孫亦稱炎帝。”[61]五帝本紀》軒轅“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張守節《正義》云:“謂黄帝克炎帝之後。”[62]《正義》惟恐後人誤讀“炎帝”之號,故特加“之後”二字。

章炳麟《訄書·尊史》云:“古者王伯、顯人之號,或仍世循用,不乃摭取先民,與今歐羅巴人亡异,是故商帝稱湯,其後亳王亦曰湯也。嬴氏祖曰秦仲,則二世亦號秦中。《傳》説:‘帝鴻氏有不才子,謂之渾敦。’《西山經》言:‘渾敦實爲帝江。’江者,鴻之省借。此則孫仍祖號。《山海經》既自著其律,凡仍世循用者,視此矣。”[63]楊樹達嘗論述“祖孫同號例”曰:“古書中往往有一名或稱其祖或稱其孫者,此讀者所最易致惑者也。《國語·晉語四》云:‘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賈逵云:‘炎帝,神農也。’韋昭云:‘神農,三皇也,在黄帝前;黄帝滅炎帝,滅其子孫耳,明非神農可知也。’《史記·五帝本紀》云:‘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然後得其志。’《正義》云:‘謂黄帝克炎帝之後。’按:《正義》即本韋昭之説。據此,神農稱炎帝,其後世亦稱炎帝,故《封禪書》《索隱》引鄧展云:‘神農後子孫亦稱炎帝。’是也。……《史記·秦本紀》云:‘寧公遣兵伐蕩社,三年,與亳戰,亳王奔戎,遂滅蕩社。’《集解》引徐廣曰:‘蕩音湯。’又引皇甫謐曰:‘亳王號湯,西夷之國也。’《索隱》云:‘西戎之君號曰亳王,蓋成湯之胤。其邑曰蕩社。’按:據此,亳王爲成湯之胤,亦號曰湯,亦孫用祖號也。……《左傳》僖五年云:‘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杜注云:‘大伯、虞仲,皆大王之子。’是仲雍稱(虞)仲也。《史記·吴太伯世家》云:‘乃封周章弟虞仲於周之北故夏虚,是爲虞仲。’《索隱》云:‘仲雍稱虞仲,今周章之弟亦稱虞仲,所以祖與孫同號。’按:《吴太伯世家》云:‘仲雍卒,子季簡立。季簡卒,子叔達立。叔達卒,子周章立。’然則周章弟之虞仲,實仲雍之曾孫,而亦稱虞仲,是與其曾祖同號也。……《史記·秦本紀》云:‘公伯立三年,卒。生秦仲。秦仲立,周宣王即位,乃以秦仲爲大夫,誅西戎。西戎殺秦仲。秦仲立二十三年,死於戎。’《毛詩序》云:‘《車鄰》,美秦仲也。秦仲始大,有車馬禮樂侍御之好焉。’此秦之祖名秦仲者也。《封禪書》云:‘南山巫祠南山秦中。秦中者,二世皇帝。’按:中與仲同,此秦之孫名秦仲者也。”[64]

《晉世家》所謂“太伯、虞仲,太王之子”者,虞仲即仲雍,非周章弟。古時祖孫同號者多有之。

宰孔曰:“齊桓公益驕。”(5/1648/14)

此當云“齊侯”。(2/979/10)

按:史家叙事往往生而稱謚,古書自有此等文法。

顧炎武嘗論“生稱謚”曰:“《漢書·張敖傳》:‘吕后數言張王以魯元故不宜有此。’劉攽曰:‘史家記事,或有如此追言謚者。’《史記》貫高與張敖言,謂帝爲‘高祖’,《公羊傳》公子翬與桓公言‘吾爲子口隱矣’,皆此類。今按:傳記中此例尚多,如《左氏傳》石碏曰:‘陳桓公方有寵于王。’《國語》鮑國謂子叔聲伯曰:‘子何辭苦成叔之邑。’《戰國策》智過曰:‘魏桓子之謀臣曰趙葭,韓康子之謀臣曰段規。’《史記·秦本紀》晉文公夫人請曰:‘繆公怨此三人,入於骨髓。’《魯世家》周公戒伯禽曰:‘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宋世家》華督使人宣言國中曰:‘殤公即位十年耳,而十一戰。’《楚世家》國人每夜驚曰:‘靈王入矣。’隨入謝吴王曰:‘昭王亡,不在隨。’齊湣王遺楚王書曰:‘今秦惠王死,武王立。’《鄭世家》莊公曰:‘武姜欲之楚共王。’曰:‘鄭成公孤有德焉。’《趙世家》吴延陵季子使於晉,曰:‘晉國之政,卒歸於趙武子、韓宣子、魏獻子之後矣。’《韓世家》屈宜臼曰:‘昭侯不出此門。’《吴起傳》公叔之僕曰:‘君因先與武侯言。’《仲尼弟子傳》子羔曰:‘出公去矣,而門己閉。’《魯仲連傳》新垣衍謂趙王曰:‘趙誠發使,尊秦昭王爲帝。’褚先生補《梁孝王世家》,竇太后謂景帝曰:‘安車大駕,用梁孝王爲寄。’《三王世家》公户滿意謂燕王曰:‘今昭帝始立。’《荀子》周公謂伯禽之傅曰:‘成王之爲叔父。’《吕氏春秋》豫讓欲殺趙襄子,其友謂之曰:‘以子之才,而索事襄子。’《淮南子》先軫曰:‘昔吾先君與繆公交。’諸御鞅復於簡公曰:‘陳成常、宰予二子者,甚相僧也。’《吴越春秋》子胥曰:‘報汝平王。’《説苑》景公曰:‘善爲我浮桓子也。’衛叔文子曰:‘今我未以往,而簡子先以來。’並是生時不合稱謚。又如《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弔。哀公辭,不得命。公爲主,客入弔,康子立於門右。’孔子没時,哀公、康子俱存,此皆後人追爲之辭也。自東京以下,即無此語,文益謹而格卑矣。”[65]

生稱謚,乃古書叙事之常法。《史記》此例甚多。顧氏所考之外,又如《魯世家》載管叔及其群弟流言於國曰“周公將不利於成王”[66],《楚世家》載吴王謂隨人曰“欲殺昭王”[67]。梁氏不明古書有生稱謚之例,故多有誤説。《趙世家》載吴延陵季子使於晉,曰“晉國之政卒歸於趙文子、韓宣子、魏獻子之後矣”[68],梁玉繩曰:“三子見存,不應稱謚。《史詮》曰‘文子宣子獻子’六字衍。”[69]考襄公二十九年《左傳》載延陵季子“適晉,説趙文子、韓宣子、魏獻子”[70],曰:“晉國其萃於三族乎!”[71]《孔子世家》載孔子曰“趙簡子未得志之時”[72],梁玉繩引《史詮》曰:“當作趙孟。”[73]考《説苑·權謀篇》載孔子曰“趙簡子之未得志也”[74],此皆生稱謚之例,梁氏之説未當。

傷困頃公。(5/1678/4)

“傷”字非。(2/994/12)

按:考此《晉世家》曰:“(晉景公)十一年春,齊伐魯,取隆。魯告急衛,衛與魯皆因郤克告急於晉。晉乃使郤克、欒書、韓厥以兵車八百乘與魯、衛共伐齊。夏,與頃公戰於鞌,傷困頃公。頃公乃與其右易位,下取飲,以得脱去。齊師敗走,晉追北至齊。頃公獻寶器以求平。”[75]瀧川資言引中井積德曰:“據《左傳》,頃公無傷事。”[76]瀧川氏又曰:“公右乘,逢丑父傷股。此誤合爲一。”[77]齊、晉鞌之戰,齊頃公曾與其車右逢丑父易位,成公二年《左傳》云:“(逢)丑父使公下,如華泉取飲。鄭周父御佐車,宛茷爲右,載齊侯以免。”[78]

《吕氏春秋·順民篇》“吾國不足以傷吴”,高誘曰:“傷,敗。”[79]《分職篇》“此功名之所以傷,國家之所以危”,高誘曰:“傷,敗也;危,亡也。”[80]《史記·天官書》“德成衡,觀成潢,傷成鉞”,司馬貞《索隱》云:“傷成鉞者,傷,敗也,言王者敗德,亦先成形於鉞,以言有敗亂則有鉞誅之。然案《文耀鈎》則云‘德成潢,敗成鉞’。”[81]傷,可訓爲敗。《天官書》傷成鉞,《文耀鈎》敗成鉞,尤爲明證。《史》文言“傷困頃公”者,意即敗困頃公。

楚世家第十

六年,伐宋,獲五百乘。(5/1700/6)

獲乘乃次年鄭受楚命伐宋事,亦非五百乘,實四百六十乘,此誤。(2/1011/11)

按:劉師培嘗論“虚數不可實指之例”曰:“古籍記數,多據成數而言。《禮記·明堂位》言‘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案,鄭康成注《禮記·王制》《昏義》均以‘天子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爲夏制,是夏代職官百有二十,則‘夏后氏百’者,舉成數言之也。殷代下士之數倍於上士,則爲二百有一人,‘殷二百’者,亦舉成數言也。周人以下士叁上士,即《春秋繁露》所謂‘天子分左右五等三百六十三人’也,則‘周官三百’,亦係約舉之詞。又《周禮·天官·小宰》於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均言‘其屬六十’,實則六官之屬有不足六十者,有浮於六十之數者,則屬官‘六十’,亦係約舉之詞,與《論語》‘《詩》三百’、‘誦《詩》三百’同例。蓋古代書籍,以便於記誦爲主,故計數之詞,往往舉成數以爲言。若强爲之解,徒見其截趾適屨耳。”[82]又曰:“古人記數,有出以懸揣之詞者,所舉之數,不必與實相符,亦不致大與實違。如《書序》《孟子》皆言‘武王伐殷,車三百兩’,而《逸周書·伐殷解》則言‘周車三百五十乘’,蓋一爲實數,一爲懸揣之詞。又如《孟子》言‘由周而來,七百有餘歲’,此不足七百之數者也。《史記》言‘孔子卒後至於今五百年’,此不足五百之數者也。《史記·滑稽傳》言‘優孟後二百餘年,秦有優旃’,此不止二百餘年者也。《刺客傳》言‘專諸刺吴王後七十餘年,晉有豫讓之事’,實六十二年。‘豫讓刺趙襄後四十餘年,而軹有聶政之事’,實五十七年。‘聶政刺俠累後二百二十年,而秦有荆軻之事’,徐廣曰:‘僅百七十年。’所記之數,均與實違,此則古人屬文多出以想像之詞,不必盡合於實數,由是以推,則凡古史紀年互歧者,均可緣此例以解之矣。”[83]此説足爲吾輩師法。

《楚世家》此言“五百乘”者,亦舉成數言之,乃表象之詞,知其與實數不甚相違即可,不可執之以實求。考此《楚世家》曰:“桀有亂德,鼎遷於殷,載祀六百。”[84]又曰:“成王定鼎于郟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85]其言“載祀六百”、“卜年七百”者,是與“獲五百乘”同例。

於是靈王使疾殺之。(5/1705/2)

《左傳》不言使弃疾殺慶封也。(2/1013/11)

按:梁氏所見《史》本作“於是靈王使弃疾殺之”,謂公子弃疾,文與今本相異,故有此論。

梁氏不知“弃”字實乃衍文也。今本《楚世家》曰:“(靈王三年)七月,楚以諸侯兵伐吴,圍朱方。八月,克之,囚慶封,滅其族。以封徇,曰:‘無效齊慶封弑其君而弱其孤,以盟諸大夫!’封反曰:‘莫如楚共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員而代之立!’於是靈王使疾殺之。”[86]昭公四年《左傳》叙此曰:“(楚靈)王使速殺之。”[87]

誤本《史》文作“靈王使弃疾殺之”,瀧川資言引中井積德曰:“‘弃’字疑衍。疾,速也。”[88]王念孫曰:“此當作‘使疾殺之’。疾,速也。昭四年《左傳》作‘王使速殺之’,是其證也。今本‘疾’上有‘弃’字者,因下文‘公子弃疾’而誤。”[89]中華書局修訂本《史》文已據王氏之説删“弃”字,[90]甚是。

與楚邊邑鍾離小童争桑。(5/1714/3)

諸處皆言是女子,獨此改稱小童,恐非。(2/1016/10)

按:考此《楚世家》曰:“初,吴之邊邑卑梁與楚邊邑鍾離小童争桑。”[91]王念孫曰:“《太平御覽·州郡部》引此‘卑梁’下有‘女’字,是也。《吴世家》曰:‘楚邊邑卑梁氏之處女與吴邊邑之女争桑。’《伍子胥傳》亦曰‘兩女子争桑’,《吕氏春秋·察微篇》亦曰‘楚邊邑卑梁處女’。”[92]或言女子,或言處女,獨《楚世家》稱小童,故梁氏疑誤。

俞正燮曰:“《史記·伍子胥列傳》‘卑梁兩女子争桑’,《楚世家》作兩‘小童’,《吴世家》及《吕氏春秋·察微篇》作‘處女’。然則小童者,少女也。”[93]施之勉引《釋名·釋長幼》辨此,云:“十五曰童,牛羊之無角者曰童,山無草木者曰童,女子之未笄者亦稱之也。故《吴世家》云‘處女’,《子胥傳》云‘女子’,《楚世家》則言‘小童’耳。”[94]此説足釋梁氏之疑。

楚惠王之徒與(葉公)共攻白公,殺之。(5/1718/14)

《左傳》云:“白公奔山而(自)縊。”非殺之也。(2/1020/2)

按:《史》之叙事如此,實乃史公筆法。

考《十二諸侯年表》曰:“葉公攻白公,白公自殺。”[95]《伍子胥列傳》曰:“葉公聞白公爲亂,率其國人攻白公。白公之徒敗,亡走山中,自殺。”[96]則《年表》《子胥傳》文同《左傳》。考《國語·楚語下》曰:“(葉公)帥方城之外以入,殺白公而定王室。”[97]則與《楚世家》之文吻合。葉公攻白公,白公之徒敗,白公亡走山中自殺。然則白公之自殺,無異葉公殺之矣。史書叙事雖有小異,其實則同。

考此《楚世家》曰:“晉果敗子玉於城濮。成王怒,誅子玉。”[98]宣公十二年《左傳》曰:“楚殺子玉。”[99]然考僖公二十八年《左傳》“(子玉)及連穀而死,晉侯聞之而後喜”,杜預注:“至連穀王無赦命,故自殺也。”[100]又考《晉世家》一曰:“昔文公之與楚戰城濮,成王歸殺子玉,而文公乃喜。”[101]一曰:“子玉之敗而歸,楚成王怒其不用其言,貪與晉戰,讓責子玉,子玉自殺。”[102]子玉兵敗,楚成王欲殺之,子玉乃自殺。子玉之自殺,無異成王殺之矣。史書一言子玉自殺,一言成王殺之,其實則同。

考《越王句踐世家》曰:“(句踐)使人謂吴王曰:‘吾置王甬東,君百家。’吴王謝曰:‘吾老矣,不能事君王!’遂自殺。”[103]《吴世家》曰:“(夫差)遂自剄死,越王滅吴。”[104]《國語·吴語》曰:“(夫差)遂自殺,越滅吴。”[105]然考《伍子胥列傳》曰:“越王句踐遂滅吴,殺王夫差,而誅太宰嚭。”[106]《仲尼弟子列傳》曰:“(越王)殺夫差而戮其相。破吴三年,東向而霸。”[107]夫差兵敗,自殺,乃越王逼殺之,然則夫差之自殺無異越王殺之矣。史書一言夫差自殺,一言越王殺之,其實則同。

考《孫子吴起列傳》曰:“龐涓果夜至斫木下,見白書,乃鑽火燭之。讀其書未畢,齊軍萬弩俱發,魏軍大亂相失。龐涓自知智窮兵敗,乃自剄。”[108]然考《田完世家》曰:“齊因起兵,使田忌、田嬰將,孫子爲師,救韓、趙以擊魏,大敗之馬陵,殺其將龐涓,虜魏太子申。”[109]《孟嘗君列傳》曰:“宣王二年,田忌與孫臏、田嬰俱伐魏,敗之馬陵,虜魏太子申而殺魏將龐涓。”[110]龐涓兵敗,乃自殺,然則龐涓之自殺無異齊師殺之矣。史書一言龐涓自殺,一言齊師殺之,其實則同。

《史》叙白公、子玉、夫差、龐涓四事,相互參證,其筆法可明。

鄭世家第十二

公怒溉。(5/1766/7)

徐云:“溉,一作瑕。”是也。即子瑕。(3/1041/13)

按:考此《鄭世家》曰:“初,鄭文公有三夫人,寵子五人,皆以罪蚤死。公怒,溉逐群公子。子蘭奔晉,從晉文公圍鄭。”[111]裴駰《集解》引徐廣云:“(溉)一作瑕。”[112]司馬貞《索隱》云:“(溉)音蔇。《左傳》作‘瑕’。”[113]宣公三年《左傳》曰:“(鄭文公)又娶於蘇,生子瑕、子俞彌。俞彌早卒。洩駕惡瑕,文公亦惡之,故不立也。公逐群公子,公子蘭奔晉,從晉文公伐鄭。”[114]

瀧川資言辨《鄭世家》此文引中井積德云:“溉,‘既’之煩文。”[115]沈家本云:“《五帝紀》‘溉執中’《集解》引徐廣曰:‘古既字作水旁。’此‘溉’字亦應讀爲‘既’。既者何?盡也。‘怒’字句,‘溉’字屬下‘逐群公子’讀,言盡逐群公子也。《左傳》云‘公逐群公子’即此事。徐廣云‘一作瑕’、《索隱》云《左傳》作‘瑕’者,《左傳》云‘洩駕惡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岀奔楚,二家蓋取此事而云然。然此文正不得作‘瑕’也。”[116]王叔岷云:“徐氏謂‘溉,一作瑕’,蓋指《左傳》言之,非謂此文‘溉’一本作‘瑕’也。”[117]又云:“當讀‘公怒’句,‘溉’字屬下讀。”[118]

今考《史記·五帝本紀》“帝嚳溉執中而遍天下”,張守節《正義》云:“溉,音既。”[119]《一切經音義》引顧野王云:“溉,猶灌注也,從水,既聲也。”[120]溉、既,古聲近,故得通用。《集韻》云:“既,一曰已也、盡也,或通作溉。”[121]今本《史記》末附張守節《論字例》,有云:“《史》《漢》文字相承已久,若智字作知,汝字作女,早字作蚤,既字作溉,此之般流,緣古少字通共用之。《史》《漢》本有此古字者,乃爲好本。”[122]《春秋繁露》“生溉其樂以養,死溉其哀以藏”,俞樾云:“溉,讀爲既。既,盡也。”[123]《説文》“既,小食也”,席世昌云:“有食之既,是既有盡義,故又借作既已之既。又案:《史記》舊本‘既’俱作‘溉’,徐廣云‘古既字作水旁’,是古借溉,今借既也。”[124]桓公三年《公羊傳》曰:“既者何?盡也。”[125]此當是前述諸家義訓所本。

魏源辨《詩·揚之水》云:“考鄭文公既殺世子華,盡逐群公子。及文公卒後,子蘭以奔晉得納先立,子瑕亦挾楚以求入,所謂‘終鮮兄弟,惟予女二人’者也。”[126]魏氏雖非特爲《史》文而發此論,然其“盡逐群公子”句,適是《史》文“溉逐群公子”之注脚。今本《史》文讀“公怒”句,“溉逐群公子”句,甚是。梁氏誤將“溉”字上屬“公怒”爲句,因有不通,故依《左傳》妄改《史》“溉”字作“瑕”。

趙世家第十三

居十五年,晉景公疾。(6/1784/9)

景公病祟而卒,在十九年,《晉世家》所書是也。此云“居十五年”,《韓世家》作“十七年”,並誤。(3/1052/4)

按:梁氏此論有不可信從者。

考此《趙世家》曰:“晉景公之三年,大夫屠岸賈欲誅趙氏。……居十五年,晉景公疾,卜之,大業之後不遂者爲祟。……召趙武、程嬰遍拜諸將,遂反與程嬰、趙武攻屠岸賈,滅其族。復與趙武田邑如故。”[127]《韓世家》曰:“晉景公十七年,病,卜大業之不遂者爲祟。韓厥稱趙成季之功,今後無祀,以感景公。景公問曰:‘尚有世乎?’厥於是言趙武,而復與故趙氏田邑,續趙氏祀。”[128]《十二諸侯年表》曰:“(晉景公)十七(年),復趙武田邑。侵蔡。”[129]晉景公三年,十五年之後適爲景公十七年,景公疾,卜之,大業(趙氏先祖)之後不遂者爲祟,於是復與趙武田邑,續趙氏祀。《趙世家》曰“居十五年”,《韓世家》《年表》曰“十七年”,所記皆不誤。

今考《晉世家》曰:“(景公)十七年,誅趙同、趙括,族滅之。韓厥曰:‘趙衰、趙盾之功豈可忘乎?奈何絶祀!’乃復令趙庶子武爲趙後,復與之邑。十九年夏,景公病,立其太子壽曼爲君,是爲厲公。後月餘,景公卒。”[130]成公十年《左傳》曰:“冬,葬晉景公。”[131]魯成公十年當晉景公十九年,梁氏依此而斷定景公病祟而卒在十九年。

梁氏斷定晉景公十九年病祟而卒,此是,但謂《趙》《韓世家》爲誤文則非。晉景公十七年始因祟而病,病兩年之後於十九年卒。《晉世家》言“十九年”者,乃合言景公病、卒之年,此與《趙》《韓世家》稱景公“十七年”始病而卜、復趙武邑、續趙氏祀無矛盾。另,據《年表》《晉世家》亦可證復趙武邑、續趙氏祀確在景公十七年。晉景公因祟而病之年與其卒年不在同年,梁氏誤合爲一。王叔岷引張以仁云:“景公三年,屠岸賈誅趙氏。是年,趙氏孤匿山中,居十五年而景公病祟,正當景公十七年。《韓世家》與此(即《趙世家》——引者注)並不誤。《年表》‘復趙武田邑’書於十七年,亦與此合。蓋史公有意曲成趙孤之異説,故略變《左傳》之文。《晉世家》言景公於十九年病卒,正與《左傳》合,而未言病祟事,其故似即在此(即‘十七年’——引者注)。”[132]王氏曰:“《説苑》《新序》並作‘居十五年’,與此(即《趙世家》——引者注)合。”[133]今從其説。

(惠文王)十八年,秦拔我石城。(6/1820/9)

此事《年表》亦書之,然疑有誤也。《正義》引右北平之石城縣及相州石城爲證,而在北平者燕境,在相州者魏境,皆非趙地。胡注《通鑑》謂即漢西河之離石縣。然趙肅侯二十二年秦已取之矣,何待是時始拔乎?俟考。(3/1068/7-9)

按:趙惠文王十八年,秦拔趙之石城,不當有疑。

考《史記·六國年表》曰:“(趙惠文王)十八(年),秦拔我石城。”[134]《廉頗藺相如列傳》“其後秦伐趙,拔石城”,裴駰《集解》引徐廣云:“(趙)惠文王十八年。”[135]《趙世家》《六國年表》《廉頗藺相如列傳》皆書之。

瀧川資言云:“《吕氏春秋·審應篇》公孫龍對趙惠王曰:‘今藺、離石入秦,而王縞素出總。’惠王即惠文王,此離石之地,趙復得而復失之也。胡注有據。”[136]胡注以爲,石城即離石。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曰:“(昭王)廿六年,攻離石。”[137]注釋云:“離石,趙地,今山西離石。《史記·周本紀》記此年蘇厲對周君説:‘秦破韓、魏,撲師武,北取趙藺、離石者,皆白起也。’《六國年表》和《趙世家》都説此年秦拔趙石城,《資治通鑑·周紀四》胡注指出石城就是離石。”[138]秦昭王二十六年,當趙惠文王十八年,故知石城即是離石,《趙世家》所載不誤。考此《趙世家》曰:“(肅侯)二十二年,張儀相秦。趙疵與秦戰,敗,秦殺疵河西,取我藺、離石。”[139]趙肅侯二十二年,當秦惠文王十年,秦已取趙離石(石城),梁氏據此而疑趙惠文王十八年秦不得復攻離石。趙肅侯二十二年(前328)至趙惠文王十八年(前281),長達五十年之久。趙肅侯時秦取趙離石一事可能爲誤載,李人鑒已疑其爲誤;[140]或趙復得而又復失之,如前述瀧川氏之説,均不得而知。然而,趙惠文王十八年時,秦拔趙石城(離石)之事,秦簡、《趙世家》、《六國年表》、《廉頗藺相如列傳》皆可爲證,此事不當再有疑義。

以萬户都三封太守。(6/1826/4)

《正義》云:“爾時未合言太守,至漢景帝始加‘太’字。此‘太’字衍。”吴師道云:“《國策》凡五言太守,决非衍,當時已有此稱矣。”二者奚從?閻氏辨之矣。《尚書疏證》四云:“史家有追書之詞,每以後之官名制度叙前代事,如郡守更爲太守始景帝中二年七月,《太史公書》於景帝前輒曰太守,豈當日之實稱乎?抑偶誤耳?或曰太守字在史記固多追書,若《國策》韓陽曰‘使陽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豈亦追書乎?余曰昔人已疑到此,著有明辨,蓋校寫《國策》者不通古今,妄增入,非元文,因笑近時刻《日知録》者遽謂《國策》真有太守稱,亦不善於論世矣。”(3/1070/13—1071/2)

按:戰國時實已有“太守”之稱。

李笠駁張守節《史記正義》曰:“《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此爲張説所本,其實非也。《墨子·號令篇》云:‘非時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而使者。’《墨子》言太守者非一處。《國策·趙策》云:‘使陽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又云:‘王則有令,而臣太守。’又云:‘請以三萬户之都封太守,千户封縣令。’則太守之名先秦已有之。”[141]瀧川資言引凌約言與李氏、吴師道之説同。[142]王國維云:“《齊魯封泥集存》中,有清河大守、河間大守、即墨大守三印,文字精絶。自其形制觀之,當爲漢初之物。……至大守之稱,戰國時已有之,亦非自景帝中二年始。《墨子·號令篇》云‘操大守之節而使者’,又云‘勇士父母親戚妻子之舍必近大守’,又云‘望氣者舍必近大守’,凡言大守者三。《趙策》:‘請以三萬户之都封大守,千户封縣令。’《史記·趙世家》亦引其文,則戰國時已有大守矣。即云《墨子·號令》諸篇多秦漢間制度,或係漢時墨者所作,《戰國策》之文亦有後人增益;然上所述地理沿革上之證據既明白如彼,則轉可由此封泥而證漢初郡守已名大守。至景帝中二年更名郡守爲大守,不過以七國既平,大啓郡縣,其時領郡之官,或稱郡守、或稱大守,故整齊劃一之耳。同時又改郡尉爲都尉,都尉之稱,漢初亦有之,均非至是創作也。”[143]陳直云:“戰國時秦稱郡守,各國或稱守、或稱太守。《戰國策》中太守凡五見。漢初沿用秦制稱郡守。景帝改稱郡守爲太守,則採用戰國時各國制也。後人狃於習見,遂以太守爲漢制,反疑《國策》有誤文。”[144]韓兆琦説:“太守:《正義》以爲當時無此稱,‘太’字衍文;閻若璩、梁玉繩以爲是後代追書;吴師道、凌約言、王國維皆以爲戰國時已有太守之稱,至漢代始將其劃一稱太守。案: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亦有太守之稱,可證《漢書·百官表》所謂‘景帝時始稱太守’之語不可信,王國維諸人之説是。”[145]所論甚明,已無疑義。

七月,廉頗免。(6/1826/13)

此乃“七月”之誤,《白起傳》可證。(3/1071/9)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七年”,故有此論。今本當是據梁説改。

考此《趙世家》曰:“(孝成王)四年,王夢衣偏裻之衣,乘飛龍上天,不至而墜,見金玉之積如山。明日,王召筮史敢占之,曰:‘夢衣偏裻之衣者,殘也。乘飛龍上天不至而墜者,有氣而無實也。見金玉之積如山者,憂也。’後三日,韓氏上黨守馮亭使者至,曰:‘韓不能守上黨,入之於秦。其吏民皆安爲趙,不欲爲秦。有城市邑十七,願再拜入之趙,財王所以賜吏民。’王大喜,召平陽君豹告之曰:‘馮亭入城市邑十七,受之何如?’對曰:‘聖人甚禍無故之利。’王曰:‘人懷吾德,何謂無故乎?’對曰:‘夫秦蠶食韓氏地,中絶不令相通,固自以爲坐而受上黨之地也。韓氏所以不入於秦者,欲嫁其禍於趙也。秦服其勞而趙受其利,雖彊大不能得之於小弱,小弱顧能得之於彊大乎?豈可謂非無故之利哉!且夫秦以牛田之水通糧蠶食,上乘倍戰者,裂上國之地,其政行,不可與爲難,必勿受也。’王曰:‘今發百萬之軍而攻,踰年歷歲未得一城也。今以城市邑十七幣吾國,此大利也。’趙豹出,王召平原君與趙禹而告之。對曰:‘發百萬之軍而攻,踰歲未得一城,今坐受城市邑十七,此大利,不可失也。’王曰:‘善。’乃令趙勝受地,告馮亭曰:‘敝國使者臣勝,敝國君使勝致命,以萬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爲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馮亭垂涕不見使者,曰:‘吾不處三不義也:爲主守地,不能死固,不義一矣;入之秦,不聽主令,不義二矣;賣主地而食之,不義三矣。’趙遂發兵取上黨。廉頗將軍軍長平。七月,廉頗免而趙括代將。秦人圍趙括,趙括以軍降,卒四十餘萬皆阬之。王悔不聽趙豹之計,故有長平之禍焉。王還,不聽秦,秦圍邯鄲。武垣令傅豹、王容、蘇射率燕衆反燕地。趙以靈丘封楚相春申君。八年,平原君如楚請救。還,楚來救,及魏公子無忌亦來救,秦圍邯鄲乃解。”[146]《趙世家》此“七月”之文原作“七年”。今據《史記》所載,趙長平之禍,或記在趙孝成王六年,或記在七年(異文詳後),若《趙世家》“七年”改作“七月”,因前題“四年”之後,便再無“六年”或“七年”之文,亦無諸如“明年”、“後兩年”、“後三年”一類語,故“七月”無所係年份而致叙事不明。

趙生群師説:“‘七年’不誤。《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長平之戰在秦昭襄王四十七年,當(趙)孝成王六年,與《秦本紀》、《六國年表》合。而《世家》、《列傳》各篇亦多有繫其事於(趙孝成王)七年者。如:《史記》卷八一《廉頗藺相如列傳》:‘(孝成王)七年,秦與趙兵相距長平,時趙奢已死,而藺相如病篤,趙使廉頗將攻秦,秦數敗趙軍,趙軍固壁不戰。秦數挑戰,廉頗不肯。趙王信秦之間。秦之間言曰:“秦之所惡,獨畏馬服君趙奢之子趙括爲將耳。”趙王因以括爲將,代廉頗。藺相如曰:“王以名使括,若膠柱而鼓瑟耳。括徒能讀其父書傳,不知合變也。”趙王不聽,遂將之。’卷三四《燕召公世家》:‘(武成王)十三年,秦敗趙於長平四十餘萬。’卷一五《韓世家》:‘(桓惠王)十四年,秦拔趙上黨,殺馬服子卒四十餘萬於長平。’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齊王建六年)秦破趙於長平四十餘萬。’燕武成王十三年、韓桓惠王十四年、齊王建六年,皆當趙孝成王七年。《史記》世家,編年叙事,《趙世家》之‘七年’,亦與《燕》《韓》《齊》諸世家體例相類。”[147]今據《白起王翦列傳》《秦本紀》《六國年表》,長平之禍在趙孝成王六年;若據《廉頗藺相如列傳》《燕召公世家》《韓世家》《田敬仲完世家》則在七年。

《史》文記長平之禍,或在趙孝成王六年,或在七年,當以何者爲是呢?今考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曰:“(昭王)卌七年,攻長平。”[148]秦昭王四十七年,當趙孝成王六年。《秦本紀》《六國年表》《白起王翦列傳》記在“六年”可取,而《燕召公世家》《趙世家》《韓世家》《田敬仲完世家》《廉頗藺相如列傳》記在“七年”,誤延一年。考《白起傳》曰:“(秦昭王四十七年)(七月)使趙括代廉頗將以擊秦。”[149]又曰:“(至九月)(趙)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計曰:‘前秦已拔上黨,上黨民不樂爲秦而歸趙。趙卒反復。非盡殺之,恐爲亂。’乃挾詐而盡阬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趙人大震。”[150]故知《趙世家》“廉頗免而趙括代將”當在趙孝成王六年之七月,而“秦人圍趙括,趙括以軍降,卒四十餘萬皆阬之”則在九月,是《趙世家》誤在七年,若梁氏校“七年”作“七月”,則須補“六年”二字。

若爲保存《趙世家》之舊文,此“七年”二字無需校改;若爲考正史事之真確,則《趙世家》此作“七年”者乃誤文,當校作“六年”,且在“七月”。

魏世家第十四

是以東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師之。(6/1840/13)

上文亦云:“文侯之師田子方。”然考《吕子》《舉難》、《察賢》、《韓詩外傳》三、《新序》四、《説苑·臣術》,並言文侯“師子夏,友田子方,敬段干木”,則謂文侯以三人爲師非也,當依《韓詩外傳》作“君皆師友之”,此蓋缺“友”字。(3/1078/14-16)

按:梁氏此説拘泥。

考《史記·儒林列傳》曰:“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釐之屬,皆受業於子夏之倫,爲王者師。是時獨魏文侯好學。”[151]此《魏世家》又曰:“子擊逢文侯之師田子方於朝歌,引車避,下謁。”[152]《淮南子·氾論篇》曰:“段干木,晉國之大駔也,而爲文侯師。”[153]《説苑·臣術篇》曰:“是以東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彼其所舉,人主之師也。”[154]皆稱師,是與《魏世家》之文相合。又考《説苑·臣術篇》曰:“有公孫季成者,進子夏而君師之,進段干木而君友之,進先生(田子方——引者注)而君敬之;彼其所進,師也、友也、所敬者也。”[155]則言師子夏、友段干木、敬田子方,與《吕子》之《舉難》《察賢》、《韓詩外傳》三、《新序》四、《説苑·臣術》並言文侯“師子夏,友田子方,敬段干木”小異。

田子方、段干木受業於子夏,魏文侯亦以子夏爲師,子夏於魏文侯而言爲師輩無疑,但田子方、段干木兩人於魏文侯而言則在亦師亦友之間,故古書所載略有小異,或言師、或言友,實是言師則兼言友。《史》稱“君皆師之”,無煩添加“友”字。

伐楚,道涉谷。(6/1857/12)

《策》與《史》同,《索隱》《正義》據劉伯莊云:“涉谷是往楚之西道。”《索隱》本無“山”字,未知然否?(3/1086/16)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道涉山谷”,多一“山”字,故有此論。

考此《魏世家》“伐楚,道涉谷”,司馬貞《索隱》云:“道猶行也。涉谷是往楚之險路。從秦向楚有兩道,涉谷是西道,河内是東道。”[156]張守節《正義》引劉伯莊云:“秦兵向楚有兩道,涉谷是西道,河外是東道。從褒斜入梁州,即東南至申州攻石城山,險阸之塞也。”[157]今本《史》文作“道涉谷”,且據《索隱》、劉伯莊二説亦知不當有“山”字。瀧川資言校《史》文作“涉谷”,引張文虎云:“各本‘涉’下衍‘山’字。依《索隱》本删。”[158]

考《戰國策·魏策三》曰:“伐楚,道涉而谷行三十里而攻危隘之塞。”[159]諸祖耿引黄丕烈云:“今本‘而’作‘山’,乃誤涉鮑也。鮑改‘而’爲‘山’。丕烈案:今《史記》作‘伐楚,道涉山谷’,衍‘山’字也。《索隱》作‘道涉谷’,云:‘道猶行也。涉谷是往楚之險路。’《策》文亦本云‘道涉谷’,衍‘而’字。鮑乃依今《史記》改,誤甚!”[160]引王念孫云:“道涉山谷,‘山’字後人所加也。涉谷,地名也。道,從也。言秦師伐楚,從涉谷行三千里而攻黽隘之塞也。《史記·魏世家》曰:‘伐楚,道涉谷(汲古閣所刊《索隱》單行本如此,别本有“山”字,乃後人依誤本《戰國策》加之,考《索隱》《正義》皆無此字),行三千里而攻冥阸之塞。’《索隱》曰:‘道猶行也。涉谷是往楚之險路。’《正義》引劉伯莊《音義》曰:‘秦兵向楚有兩道,涉谷是西道,河外是東道。’皆其證也。後人不知‘道’訓爲‘從’,而誤以爲道路之道,又不知涉谷爲地名,而誤以涉爲跋涉之涉,故妄加‘山’字,以增成其義耳!”[161]引程恩澤云:“《地理通釋》引此作‘道涉谷’,無‘山’字。涉谷是自秦至楚陸路要道,當在今漢中府褒城縣界内。《策》蓋衍一‘山’字,《史記·魏世家》同。”[162]

《策》文作“伐楚,道涉谷”,原與《史》文合,後衍“而”字作“道涉而谷”,鮑彪又誤校爲“道涉山谷”,後人據此誤本《策》文以校《魏世家》而致《史》文亦衍“山”字。梁氏所見《策》文已衍“山”字,今斷定其來源於鮑本。周尚木曰:“《國策》作‘道涉而谷’,‘而’字本屬衍文。後人校刊《國策》以‘而’爲‘山’字之誤,改作‘道涉山谷’。校《史記》者又不明涉谷二字之義,復就已誤之《國策》以改《史記》,因之兩書均譌矣。”[163]

韓世家第十五

(韓)武子後三世有韓厥,從封姓爲韓氏。韓厥,晉景公之三年,晉司寇屠岸賈將作亂,誅靈公之賊趙盾。趙盾已死矣,欲誅其子趙朔。韓厥止賈,賈不聽。厥告趙朔令亡。(6/1865/4—1866/1)

(韓厥,晉景公之三年)王孝廉曰:“‘韓厥’字疑衍。”(3/1091/1)

按:梁氏辨此,全襲王説。其實,史公不嫌此與上文“韓厥”字重,因下文叙韓厥事,故特標出“韓厥”兩字,《史》文自有此例。

韓兆琦引謝孝苹云:“(韓厥)二字非衍,‘晉景公之三年’以下所述皆韓厥事,標出‘韓厥’二字,不嫌與上文重。同在晉景公三年史公述趙朔事,亦標出‘趙朔’二字,見《趙世家》。可見此乃史公行文體例,非衍文。”[164]考《史記·趙世家》曰:“晉景公時而趙盾卒,謚爲宣孟,子朔嗣。趙朔,晉景公之三年,朔爲晉將下軍救鄭,與楚莊王戰河上。”[165]此即謝氏所舉之例,則於“晉景公之三年”上不嫌重出“趙朔”兩字。今考《殷本紀》曰:“主癸卒,子天乙立,是爲成湯。成湯,自契至湯八遷。湯始居亳,從先王居,作《帝誥》。”[166]則於“自契至湯八遷”上不嫌重出“成湯”兩字。又考《趙世家》曰:“自叔帶以下,趙宗益興,五世而至趙夙。趙夙,晉獻公之十六年伐霍、魏、耿,而趙夙爲將伐霍。霍公求犇齊。”[167]則於“晉獻公之十六年”上不嫌重出“趙夙”兩字。

景公十一年,(韓)厥與郤克將兵八百乘伐齊,敗齊頃公于鞍,獲逢丑父。(6/1866/3)

事在十年。(3/1091/3)

按:考成公二年《左傳》曰:“(郤子)請八百乘,(晉侯)許之。郤克將中軍,士燮將上軍,欒書將下軍,韓厥爲司馬,以救魯、衛。(六月)癸酉,師陳于鞌。邴夏御齊侯,逢丑父爲右。逢丑父與公易位。將及華泉,驂絓於木而止。鄭周父御佐車,宛茷爲右,載齊侯以免。韓厥獻丑父,郤獻子將戮之。”[168]此即齊、晉鞌之戰。齊伐魯北鄙,取魯龍邑(隆邑),還師而遇衛軍,與衛軍戰,衛孫良夫入晉乞師,晉救魯衛,故《史》言晉“伐齊”而《左傳》言“救魯衛”也。《史記·魯世家》曰:“成公二年春,齊伐取我隆。夏,公與晉郤克敗齊頃公於鞌,齊復歸我侵地。”[169]今據《左傳》《魯世家》,事在魯成公二年,當晉景公十一年,與此《韓世家》合。考《晉世家》曰:“(景公)十一年春,齊伐魯,取隆。魯告急衛,衛與魯皆因郤克告急於晉。晉乃使郤克、欒書、韓厥以兵車八百乘與魯、衛共伐齊。夏,與頃公戰於鞌,傷困頃公。頃公乃與其右易位,下取飲,以得脱去。”[170]《齊世家》曰:“(頃公)十年春,齊伐魯、衛。魯、衛大夫如晉請師,皆因郤克。晉使郤克以車八百乘爲中軍將,士燮將上軍,欒書將下軍,以救魯、衛,伐齊。六月壬申,與齊侯兵合靡笄下。癸酉,陳于鞌。逄丑父爲齊頃公右。遂復戰。戰,齊急,丑父恐齊侯得,乃易處,頃公爲右,車絓於木而止。丑父使頃公下取飲,因得亡,脱去,入其軍。晉郤克欲殺丑父。”[171]《衛世家》曰:“(穆公)十一年,孫良夫救魯伐齊,復得侵地。”[172]《晉》《齊世家》述鞌之戰緣由較《韓》《魯》《衛世家》爲詳,然皆係於晉景公十一年(齊頃公十年、衛穆公十一年)。《十二諸侯年表》記載此事亦在晉景公十一年。[173]《左傳》《史記》所載皆無歧異,不知梁氏何據而言“事在十年”,當是疏忽所致。

陳涉世家第十八

攻陳,陳守令皆不在。(6/1952/6)

《索隱》曰:“張晏云‘郡守縣令皆不在’,非也,秦無陳郡,陳止是縣,則守非官,與下守丞同,‘皆’衍字。”劉敞(字原父——引者注)曰:“衍‘皆’字,守非正官,權守者耳。”胡三省曰:“秦郡置守、尉、監,縣置令、丞、尉,(劉)原父以爲權守,良是,蓋‘令’下缺‘尉’字。”余謂下言守丞,必陳尉守之,而陳縣不應一時令丞俱無正官,疑“皆”即守令之名。(3/1143/7-10)

按:張晏之説是,《索隱》之説誤;劉敞申述《索隱》、胡三省申述劉敞之説,又皆誤;梁説尤爲荒謬。

考此《陳涉世家》曰:“比至陳,車六七百乘,騎千餘,卒數萬人。攻陳,陳守令皆不在。”[174]司馬貞《索隱》云:“《地理志》陳縣屬淮陽。張晏云:‘郡守及令皆不在。’非也。按:《地理志》云秦三十六郡並無陳郡,則陳止是縣。言守令,則守非官也,與下守丞同也,則‘皆’字是衍字。”[175]張守節《正義》云:“(陳)今陳州城也。本楚襄王築,古陳國城也。”[176]瀧川資言引中井積德云:“陳守令,謂陳縣令及當郡之守也。下文‘李由爲三川守,守滎陽’可以見矣。”[177]考《漢書·陳勝傳》曰:“行收兵,比至陳,兵車六七百乘,騎千餘,卒數萬人。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178]顔師古云:“守,郡守也。令,縣令也。”[179]王先謙云:“陳是秦、楚郡治,故有守有令,顔説是也。漢爲淮陽國治。”[180]周壽昌云:“陳屬淮陽國,係高祖十一年置。此在秦時,陳當爲秦潁州郡(當作潁川郡——引者注)屬縣,故有守令、守丞等官。”[181]王鳴盛云:“《陳涉傳》:‘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考秦三十六郡中無陳郡,陳是縣名,而爲太守治所,故云‘守令皆不在’。每縣令之外有丞守,丞必陳縣之丞,代令守城者。”[182]則張晏、中井積德、顔師古、王先謙、周壽昌、王鳴盛諸説略同,此解爲得。

施之勉辨《漢傳》“陳守令皆不在”云:“《通典·州郡七》陳州,周初,封舜後嬀滿於此,爲陳國。楚滅爲縣。戰國時,爲楚、魏二國之境。秦屬潁川郡。《元和志》《寰宇記》同。《韓王信傳》潁川東有淮陽。《高紀》分潁川,置淮陽國。《郡國志》陳國,注,高帝置爲淮陽。則陳在秦時屬潁川郡,審矣。又《元和志》宛丘縣,本漢陳縣。春秋時,楚滅陳,縣之。秦、漢仍爲陳縣。《寰宇記》同。是守爲潁川守,令爲陳縣令也。據《水經·潁水注》潁川郡治陽翟,則何以郡守在陳乎?考三川郡治滎陽,而三川守李由爲沛公、項羽斬於雍丘之下。東郡治濮陽,而東郡守爲沛公軍圍於成武。泗水郡治沛,而泗水守壯敗於薛郭西。南陽郡治宛,而南陽守齮破於陽城東。則潁川守常治陽翟,今陳有急,楚軍大至,豈可坐視而不救乎?是以守當在陳也。《始皇紀》戍卒陳勝等反,‘謁者使東方來,以反者聞二世,二世怒,下吏。後使者至,上問’,對曰‘群盗,郡守尉方逐捕,今盡得,不足憂’。《叔孫通傳》陳勝起,二世召博士諸儒生問曰:‘楚戍卒攻蘄,入陳,於公何如?’通前曰:‘郡守尉今收捕,何足憂。’此潁川守應入陳討伐之證矣。”[183]知《史》《漢》“陳守令”乃謂潁川郡守及陳縣縣令,是兩人,故《史》《漢》言“皆不在”,此“皆”字非衍文,更非守令之名。

考《通鑑綱目》云:“陳,伏羲所都之邑名,周封舜後於此,爲陳國。秦爲潁川郡地。漢置陳縣,淮陽國治此。”[184]《大清一統志·陳州府》曰:“(陳)古太昊氏之墟,周初爲陳國,戰國屬楚,秦置陳縣,屬潁川郡,漢高帝十一年置淮陽國。”[185]《方輿考證·陳州府》曰:“(陳)古太昊之墟,《禹貢》豫州之域,周爲陳國,戰國屬楚,秦置陳縣,屬潁川郡,漢高帝十一年置淮陽國。”[186]是知秦、漢之際,陳乃潁川郡一屬縣無疑。

止次曹陽二三月。(6/1954/11)

《史詮》曰:“月,當作‘日’。”(3/1144/1)

按:考此《陳涉世家》曰:“秦令少府章邯免酈山徒、人奴産子生,悉發以擊楚大軍,盡敗之。周文敗,走出關,止次曹陽二三月。章邯追敗之,復走次澠池十餘日。章邯擊,大破之。周文自剄,軍遂不戰。”[187]裴駰《集解》引文穎云:“(周文)即周章。”[188]引徐廣云:“(周文自剄)(二世二年)十一月。”[189]又考《漢書·陳勝傳》曰:“周文走出關,止屯曹陽。二月餘,章邯追敗之,復走黽池。十餘日,章邯擊,大破之。”[190]《史記·秦楚之際月表》曰:“(二世元年)九月,周文兵至戲,敗。”[191]又曰:“(二世二年)十一月,周文死。”[192]二世元年九月兵敗,二世二年十一月周文死。秦以十月爲歲首,九月至十一月凡三月,因周文復走次澠池十餘日,章邯擊,周文自剄,三月減此十餘日,則止次曹陽當二月餘,故《漢書》言“二月餘”,而《史記》言“二三月”,均爲約計之辭。張文虎云:“《月表》二世元年九月周文兵至戲,敗,十一月周文死。《史》云‘二三月’,《漢傳》云‘二月餘’,皆約計之。《史詮》謂‘月’當作‘日’,非。”[193]

今本《漢傳》句讀有誤,“二月餘”三字當上屬“止屯曹陽”爲句,“十餘日”三字當上屬“復走黽池”爲句。

外戚世家第十九

號協律。(6/1980/14)

此下疑脱“都尉”二字,《續律曆志》云:“武帝正樂,置協律之官。”(3/1149/12)

按:考此《外戚世家》曰:“李夫人蚤卒,其兄李延年以音幸,號協律。協律者,故倡也。兄弟皆坐姦,族。”[194]瀧川資言云:“以其爲協律都尉,號曰協律,《史》文自通。”[195]韓兆琦駁梁氏之説有云:“似與情事不合,今不取。”[196]

今考《史記·樂書》曰:“至今上即位,作十九章,令侍中李延年次序其聲,拜爲協律都尉。”[197]《漢書·佞幸傳》曰:“(李)延年繇是貴爲協律都尉,佩二千石印綬。”[198]知,協律都尉乃李延年之官位。李延年擅長樂律,故而專有“協律”此號,《漢書·兒寛傳》曰:“漢之得人,於兹爲盛,儒雅則公孫弘、董仲舒、兒寛,篤行則石建、石慶,質直則汲黯、卜式,推賢則韓安國、鄭當時,定令則趙禹、張湯,文章則司馬遷、相如,滑稽則東方朔、枚皋,應對則嚴助、朱買臣,曆數則唐都、洛下閎,協律則李延年,運籌則桑弘羊,奉使則張騫、蘇武,將率則衛青、霍去病,受遺則霍光、金日磾,其餘不可勝紀。”[199]是爲證。

《史記·佞幸列傳》曰:“(李)延年佩二千石印,號協聲律。與上卧起,甚貴幸。”[200]此“號協聲律”四字下亦無“都尉”二字。《史》言“協律”、“協聲律”者,此爲號,非實授之官位名。

武帝置協律之官,以李延年爲協律都尉,此稱後世屢有變更。考《通典·職官》曰:“協律郎:漢曰協律都尉,李延年爲之,武帝以李延年善新聲,故爲此官;後漢亦有之;魏杜夔亦爲之,魏武平荆州,初得杜夔,知音識舊樂,故爲此官;晉改爲協律校尉;後魏有協律郎,又有協律中郎;北齊及隋協律郎皆二人,大唐因之。”[201]是知,協律之官有協律都尉、協律校尉、協律中郎、協律郎諸稱。古書有僅以“協律”二字爲稱者,例如《漢武帝内傳》曰:“(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爲歲首,色尚黄,數用五,定官名協律。”[202]《宋書·禮》曰:“總章監鼓吹監司律司馬,銅印,墨綬。朝服。鼓吹監總章協律司馬,武冠。總章監司律司馬,進賢一梁冠。”[203]王元長《三月三日曲水詩序》“協律、揔章之司,序倫正俗”,吕向云:“協律,樂官;揔章,禮官也。”[204]《通典·禮》曰:“(梁)總章、協律:銅印、環鈕、艾綬、獸爪鞶。”[205]《玉海·律曆》曰:“旋宫之樂,漢建初二年,大予丞鮑業始請用之,陽嘉二年復廢。張文收爲協律,又依《周禮》祭天以圜鐘、方丘,禪梁父以函鐘。”[206]則是“協律”字下皆無“都尉”(校尉、中郎、郎)字。

楚元王世家第二十

(楚)王戊立二十年,冬,坐爲薄太后服私姦,削東海郡。春,戊與吴王合謀反。(6/1988/9)

(楚王)戊二十年夏四月薄太后崩,則“冬”字誤也。(3/1151/8)

按:今考《史記·孝景本紀》二年“四月壬午,孝文太后崩”,司馬貞《索隱》云:“薄太后也。”[207]《漢書·景帝紀》二年“夏四月壬午,太皇太后崩”,顔師古引服虔云:“文帝母薄太后也。”[208]《史記·外戚世家》曰:“薄太后後文帝二年,以孝景帝前二年崩,葬南陵。”[209]薄太后崩,在景帝二年夏四月壬午。是時,漢以十月爲歲首,若此《楚元王世家》作“冬”字不誤,則當係於“二十一年”,若作“二十年,冬”,則在薄太后崩前矣。

考《史記·吴王濞列傳》曰:“(景帝)三年冬,楚王朝,鼂錯因言楚王戊往年爲薄太后服,私姦服舍,請誅之。詔赦,罰削東海郡。”[210]《漢書·景帝紀》曰:“(三年春正月)吴王濞、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舉兵反。”[211]今據《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景帝二年當楚王戊二十年,[212]則此《楚元王世家》之“冬”字當係於楚王戊二十一年,因楚王戊削地及舉兵反皆在景帝三年,即王戊二十一年。

楚王戊二十年當景帝二年,夏四月壬午薄太后崩,楚王戊爲薄太后服,私姦服舍。楚王戊二十一年當景帝三年,冬,因鼂錯言,罰削楚東海郡,同年春遂與吴王反,故此《楚元王世家》王戊立“二十年,冬”當作“二十一年,冬”,作“冬”字不誤,乃楚王戊二十一年冬,下文“春”字亦爲楚王戊二十一年春。《漢書·楚元王傳》先言“王戊稍淫暴,二十年,爲薄太后服私姦”[213],又言“二十一年春,景帝之三年也,削書到,遂應吴王反”[214],是其證。楚王戊二十年夏四月,薄太后崩,楚王戊私姦服舍,二十一年冬,被削東海郡,致楚王戊與吴王合謀反,事又在同年春。

齊悼惠王世家第二十二

非有漢虎符驗也。(6/2001/12)

《文帝紀》二年九月初爲銅虎符,而據此文則吕后時已有虎符矣,胡三省曾疑之,《大事記》云:“虎符用銅,始於文帝。”當是也。(3/1155/8-9)

按:考此《齊悼惠王世家》云:“魏勃紿召平曰:‘王欲發兵,非有漢虎符驗也。而相君圍王,固善。勃請爲君將兵衛衛王。’召平信之,乃使魏勃將兵圍王宫。”[215]《史記·孝文本紀》曰:“(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爲銅虎符、竹使符。”[216]裴駰《集解》引應劭云:“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217]引張晏云:“符以代古之珪璋,從簡易也。”[218]司馬貞《索隱》云:“《漢舊儀》銅虎符發兵,長六寸。竹使符出入徵發。《説文》云‘分符而合之’,小顔云‘右留京師,左與之’,《古今注》云‘銅虎符銀錯書之’,張晏云‘銅取其同心也’。”[219]吕后時漢已有徵信之虎符,文帝時始有漢代之銅虎符。

瀧川資言云:“胡三省曰,《史記·文帝紀》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爲銅虎符,既有‘初’字,則前乎文帝之時,當未有銅虎符也。召平、魏勃事在(文帝)二年之前,何緣有虎符發兵?愚按:《信陵君傳》得虎符奪晉鄙軍,以虎符爲兵符,不初於文帝二年,胡説甚拘,且魏勃但云虎符,不云銅虎符。”[220]陳直云:“戰國時用虎符,見於《信陵君傳》。出土之虎符,有鷹節三、騎馬節一、齊大夫牛節一、辟大夫虎節一,共六種。文字雖自稱爲節,形狀實爲符,所異於符者,無左右之分,故鷹節有人稱爲節,有人稱爲符(見《增訂歷代符牌圖録》一至二頁)。又秦陽陵兵符文云‘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陽陵’,新郪虎符云‘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王符,乃敢行之,燔隊事,雖無會符,行殹’(見《秦漢金文録》卷一、四十一頁)。兩符皆作虎形,漢承秦制,秦同於六國之制,知發兵必用虎符。一般學者,狃於《漢書·文帝紀》,有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銅虎符之記載,因對本《傳》(即《齊悼惠王世家》——引者注)文虎符發生疑義,不知文帝初與虎符者,指初與郡國守相而言,將軍所用之虎符,則不始於文帝時也。”[221]王叔岷云:“以虎符爲兵符,非始於文帝。王國維有《秦新郪虎符跋》,斷爲秦併天下前二三十年物,亦其證。”[222]

《大事記》“虎符用銅,始於文帝”云云,此亦不確。王叔岷云:“王氏(王國維——引者注)又有《秦陽陵虎符跋》,此爲銅虎符,與漢制虎符不合,王氏據其金錯篆文,斷爲秦相李斯所書(詳《觀堂集林》十五[223])。則虎符用銅,亦非始於文帝矣。《文帝紀》稱‘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爲銅虎符’者,此蓋漢代虎符用銅之始,非虎符用銅之始也。”[224]虎符用銅,亦非始於文帝。陜西省博物館藏有戰國時期秦國杜銅虎符(杜,地名,周時爲杜伯國,秦武公時爲秦杜縣,今爲杜城村,距西安約四公里),虎符身長9.5、高4.4、厚0.7釐米,虎作走形,昂首,尾端捲曲,身上有文字九行,共四十字,曰“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君符,乃敢行之,燔隊之事,雖無會符,行殹”。秦杜銅虎符與新郪銅虎符銘文均爲四十字,略有小異,新郪虎符稱“甲兵”,杜虎符稱“兵甲”,新郪虎符稱“王”,杜虎符稱“君”,兩符均爲秦統一之前所制,而秦陽陵虎符則爲秦統一全國之後的文物[225]目前共發現三件秦虎符,即新郪虎符、杜虎符、陽陵虎符。陽陵虎符用銅鑄造,伏虎形,長8.9、寛2.1、高3.4釐米,中分爲二,左右兩側文字相同,各有錯金銘文“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陽陵”十二字。[226]此三件秦銅虎符,亦可證虎符用銅非始於文帝。

續齊後。(6/2006/13)

《漢書·鄒陽傳》云:“齊王自殺,不得立嗣。”劉奉世曰:“蓋嘗有爲此議者耳。”(3/1157/1)

按:梁氏不知其所見本《漢傳》有衍字也。

考此《齊悼惠王世家》曰:“齊孝王懼,乃飲藥自殺。景帝聞之,以爲齊首善,以迫劫有謀,非其罪也,乃立孝王太子壽爲齊王,是爲懿王,續齊後。”[227]《漢書·鄒陽傳》曰:“初,吴王濞與七國謀反,及發,齊、濟北兩國城守不行。漢既破吴,齊王自殺,不得立嗣。濟北王亦欲自殺,幸全其妻子。”[228]

若如《漢傳》作“不得立嗣”,則濟北王亦欲自殺,如何而能冀希幸全其妻、子呢?今考《册府元龜》引《漢傳》此文,曰:“公孫玃,齊人。景帝時,吴王濞與七國謀反,及發,齊、濟北兩國城守不行。漢既破吴,齊王自殺,得立嗣。濟北王亦欲自殺,幸全其妻子。”[229]只作“得立嗣”,無“不”字。如此,事理得通,亦與《史》文意合。齊王自殺,因而得立嗣,故濟北王欲仿效齊王自殺,冀此以保全其妻、子。今本《漢傳》衍一“不”字,於事理有礙,乃後人妄加。

考《漢紀·前漢孝景皇帝紀》曰:“漢將聞齊初有謀,欲擊齊。齊王將閭懼,自殺。上以齊迫脅,非其罪,乃立其太子壽爲齊王。濟北王志亦初與諸侯通謀,後乃堅守,聞齊王自殺而得立嗣,志亦欲自殺。”[230]王叔岷據《漢紀》此文駁《漢傳》“不得立嗣”云:“不,當作‘而’,涉彼上文‘城守不行’而誤也。蓋齊孝王雖自殺,其子壽猶得立爲齊王,故濟北王欲效孝王之自殺,冀得全其妻、子。若孝王自殺,不得立嗣,則濟北王何必欲效其自殺邪?”[231]雖《漢傳》“不”字未必即如王説爲“而”字之誤,然其駁《漢傳》“不得立嗣”全不可通,甚是。

曹相國世家第二十四

柱天侯。(6/2025/4)

《史記考異》曰:“小司馬本作‘天柱侯’,故引廬江潜縣之天柱以實之。”(3/1161/5)

按:考此《曹相國世家》曰:“王武反於外黄,程處反於燕,(曹參)往擊,盡破之。柱天侯反於衍氏,又進破取衍氏。”[232]司馬貞《索隱》云:“天柱侯不知其誰封。衍氏,魏邑。《地理志》云天柱在廬江潜縣。”[233]今本《史》文作“柱天侯”,今本《漢書·曹參傳》同作“柱天侯”[234],當是。小司馬本誤作“天柱侯”,又不知其誤,遂引《漢志》廬江潜縣之天柱以實之,强爲之説。

杭世駿引《巵林》云:“柱天侯亦猶建成侯、奉春君之類,假以徽稱,不必指其食邑。且《漢書·地理志》廬江灊縣天柱山在南,復非柱天也。是時,王武反外黄,程處反燕,柱天侯反衍氏,服虔云‘皆漢將’,則漢王所封也。漢元年,廬江屬楚,又安得以楚地封其將軍哉?”[235]

《漢書·翟方進傳》曰:“(翟)義自號大司馬柱天大將軍。”[236]《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列傳》曰:“伯升自發舂陵子弟,合七八千人,部署賓客,自稱柱天都部。”[237]李賢注:“柱天者,若天之柱也。都部者,都統其衆也。”[238]《趙憙傳》曰:“更始即位,舞陰大姓李氏擁城不下,更始遣柱天將軍李寶降之。”[239]柱天大將軍、柱天都部、柱天將軍,皆其比。

留侯世家第二十五

(張)良年少,未宦事韓。(6/2033/4)

宋祁曰:“宦,疑是‘嘗’字。”(3/1165/1)

按:宦、事,二字同義,《史》文無誤。

今考《漢書·張良傳》曰:“良少,未宦事韓。”[240]《説苑·復恩篇》“良年少,未官事韓”,向宗魯引盧文弨云:“官,當作‘宦’。”[241]向宗魯云:“《史》《漢》皆作‘宦’,明鈔本同。”[242]皆作“宦事”。

《康熙字典》“宦”字條有云:“凡事人者皆曰宦。”[243]書證引僖十七年《左傳》“子圉西質妾爲宦女焉”,杜預注“宦謂宦事於秦爲妾也”[244]。張良“未宦事韓”,猶言未事韓,亦即未做官、爲臣於韓。《説文》曰:“宦,仕也。”[245]《國語·越語下》越王“與范蠡入宦於吴”,韋昭注:“宦,爲臣隸。”[246]周壽昌嘗辨《漢傳》“良少,未宦事韓”云:“良之父平相韓釐王、悼惠王兩世,年二十卒,韓悼惠子安立九年爲秦所滅,計平死時良尚在繦褓,韓亡時良不過十餘歲,故未及臣事韓。”[247]

【注释】

[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六,第1884頁。

[2]同上。

[3]〔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80頁。

[4]〔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三,馮逸、喬華點校,第151頁。

[5]〔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471頁。

[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第1512頁。

[7]同上。

[8]〔清〕惠棟:《左傳補注》卷六,《叢書集成初編》第3668册,第133—134頁。

[9]〔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68頁。

[10]〔漢〕司馬遷:《史記》卷六六,第2178頁。

[11]同上。

[1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一,第1739頁。

[13]李步嘉:《越絶書校釋》卷三,中華書局,2013年,第83頁。

[14]李步嘉:《越絶書校釋》卷六,第152頁。

[15]〔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91頁。

[1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第1506—1507頁。

[17]〔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六,第1882頁。

[1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八,《十三經注疏》,第2161頁。

[19]同上。

[20]〔清〕周尚木:《史記識誤》卷下,《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496—497頁。

[21]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486—487頁。

[2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第1522—1523頁。

[23]〔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第89頁。

[2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三三,第1339頁。

[25]〔清〕崔適:《史記探源》卷五,《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8頁。

[2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三,第903頁。

[2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中華書局,2014年,第1841頁。

[28]〔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中華書局,2014年,第1842頁。

[29]〔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第1525頁。

[30][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三,第891頁。(www.xing528.com)

[31]〔清〕佚名:《史記疏證》卷二六,第266頁。

[32]〔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43頁。

[33]〔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下,第1017—1018頁。

[34]〔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四,第177頁。

[35]〔漢〕司馬遷:《史記》卷三,第109頁。

[3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26頁。

[3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第1515頁。

[38]〔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89頁。

[39]〔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八,第1611頁。

[40]〔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八,第1621頁。

[4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六,第1576頁。

[42]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555—556頁。

[43]〔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95頁。

[4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593頁。

[45]〔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八,賀次君點校,第336頁。

[46]〔清〕梁玉繩:《瞥記》卷三,清嘉慶間刻《清白士集》本。

[47]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三七,第1419頁。

[48]同上。

[49]〔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96頁。

[50]〔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97頁。宿,古音戚。《史記·吴太伯世家》“將舍於宿”,梁玉繩曰:“宜讀宿爲戚。《衛世家》亦作宿,音戚。惟《趙世家》獨作戚。《評林》董份以宿爲誤。余謂史公博採成《史》,必不臆改以誤後人。蓋戚从尗得聲,古字通用也。《詩·小明》之三章以奥、蹙、菽、戚、宿、覆叶,《漢書·高紀》注,如淳曰:‘戚,將毒反。’《集韻》:‘宿,倉歷切。通作戚。’俱可證譣。”(〔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一七,賀次君點校,第837頁)《儀禮·鄉射禮》“十純則縮而委之”,鄭玄注:“古文縮皆爲蹙。”(〔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卷一二,《十三經注疏》,第1003頁)錢大昕曰:“《衛世家》‘封孫文子林父於宿’,宿即戚也。古音戚如蹙,蹙與縮通。《少牢禮》‘縮執俎’注:‘古文縮爲蹙。’是也。宿本有蹙音。”(〔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四,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46頁)

[5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97頁。

[52]〔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三二,《十三經注疏》,第1957頁。

[53]〔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三二,《十三經注疏》,第1957頁。

[5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七,第942頁。

[55]〔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二五,第1689頁。

[5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45頁。

[5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46頁。

[58]〔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下,第1667頁。

[59]同上。

[60]〔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47頁。

[6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八,第1362頁。

[6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5頁。

[63]章炳麟撰、徐復注:《訄書詳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89頁。

[64]楊樹達:《古書疑義舉例續補》卷二,《古書疑義舉例五種》,中華書局,1956年,第241—242頁。

[65]〔清〕顧炎武撰、黄汝成集釋:《日知録集釋》卷二三,欒保群、吕宗力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39—1340頁。

[6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第1518頁。

[67]〔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715頁。

[6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786頁。

[69]〔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三,賀次君點校,第1052頁。

[70]〔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三九,《十三經注疏》,第2008頁。

[71]同上。

[7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七,第1926頁。

[73]〔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五,賀次君點校,第1129頁。

[74]〔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説苑校證》卷一三,中華書局,1987年,第313頁。

[75]〔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78頁。

[7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九,第986頁。

[77]同上。

[7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五,《十三經注疏》,第1895頁。

[79]〔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九,第493頁。

[80]〔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二五,第1672頁。

[8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03頁。

[82]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古書疑義舉例五種》,第170—171頁。

[83]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古書疑義舉例五種》,第172—173頁。

[84]〔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700頁。

[85]同上。

[8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704—1705頁。

[87]〔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四二,《十三經注疏》,第2035頁。

[88][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〇,第1008頁。

[89]〔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50頁。

[90]〔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中華書局,2014年,第2056頁。

[9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714頁。

[92]〔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50頁。

[93]〔清〕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七,涂小馬等校點,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15頁。

[94]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590頁。

[9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81頁。

[96]〔漢〕司馬遷:《史記》卷六六,第2182頁。

[97]徐元誥:《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第532頁。

[9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〇,第1698頁。

[99]〔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三,《十三經注疏》,第1883頁。

[100]〔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一六,《十三經注疏》,第1826頁。

[10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77頁。

[10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68頁。

[103]〔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一,第1745頁。

[104]〔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一,第1475頁。

[105]徐元誥:《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第562頁。

[106]〔漢〕司馬遷:《史記》卷六六,第2181頁。

[107]〔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00頁。

[10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五,第2164頁。

[109]〔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六,第1894頁。

[110]〔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五,第2351頁。

[11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二,第1766頁。

[112]同上。

[113]同上。

[114]〔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一,《十三經注疏》,第1869頁。

[115][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二,第1049頁。

[116]〔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57頁。

[117]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四二,第1576頁。

[118]同上。

[11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14頁。

[120]〔唐〕釋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七,《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徐時儀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617頁。

[121]〔宋〕丁度等:《集韻》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88頁。

[122]〔漢〕司馬遷:《史記》附,引用有删節,第14頁。

[123]〔清〕俞樾:《諸子平議》卷二六,中華書局,1954年,第530頁。

[124]〔清〕席世昌:《席氏讀説文記》卷五,《續修四庫全書》第223册,第51頁。

[125]〔漢〕何休解詁、〔唐〕徐彦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四,《十三經注疏》,第2214頁。

[126]〔清〕魏源:《詩古微》中編之三,《續修四庫全書》第77册,第185頁。

[127]〔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783—1785頁。

[12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五,第1866頁。

[12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25頁。

[130]〔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79頁。

[131]〔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六,《十三經注疏》,第1907頁。

[132]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四三,第1594頁。

[133]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四三,第1594頁。

[13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第741頁。

[135]〔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一,第2442頁。

[13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三,第1080頁。

[13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5頁。

[13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第8頁。

[139]〔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803頁。

[140]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731頁。

[141]李笠:《廣史記訂補》卷六,李繼芬整理,第124頁。

[142][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三,第1082頁。

[143]王國維:《書〈齊魯封泥集存〉後》,《觀堂集林》卷一八,第928頁。

[144]陳直:《史記新證》,第95頁。

[145]韓兆琦:《史記箋證》,第3002頁。

[14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824—1827頁。

[147]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14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6頁。

[149]〔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三,第2334頁。

[150]〔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三,第2335頁。

[151]〔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一,第3116頁。

[15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38頁。

[153]〔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一三,馮逸、喬華點校,第539頁。

[154]〔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説苑校證》卷二,第40頁。

[155]〔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説苑校證》卷二,第42頁。

[15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58頁。

[157]同上。

[158][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四,第1107頁。

[159]〔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四,第1267頁。

[160]〔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四,第1271頁。

[161]〔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四,第1271頁。

[162]〔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四,第1272頁。

[163]〔清〕周尚木:《史記識誤》卷下,《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501頁。

[164]韓兆琦:《史記箋證》,第3089頁。

[165]〔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782—1783頁。

[16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第92—93頁。

[167]〔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780—1781頁。

[16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五,引用有删節,《十三經注疏》,第1894—1895頁。

[169]〔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三,第1537頁。

[170]〔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九,第1678頁。

[17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引用有删節,第1497頁。

[17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七,第1596頁。

[17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21頁。

[174]〔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八,第1952頁。

[175]〔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八,第1953頁。

[176]同上。

[177][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八,第1177頁。

[178]〔漢〕班固:《漢書》卷三一,第1787頁。

[179]〔漢〕班固:《漢書》卷三一,第1788頁。

[180]〔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908頁。

[181]〔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二九,《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40頁。

[182]〔清〕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黄曙輝點校,上海書店,2005年,第101頁。

[183]施之勉:《漢書集釋》卷四,臺北三民書局,2003年,第4724—4725頁。

[184]〔宋〕朱熹:《通鑑綱目》卷一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89册,第108頁。

[185]〔清〕仁宗敕撰:《大清一統志》卷一九一,《四部叢刊續編》第27册,上海書店,1984年。

[186]〔清〕許鳴磐:《方輿考證》卷三一,中國書店,1986年。

[187]〔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八,第1954頁。

[188]同上。

[189]〔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八,第1955頁。

[190]〔漢〕班固:《漢書》卷三一,第1790頁。

[191]〔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六,第764頁。

[19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六,第765頁。

[193]〔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53頁。

[194]〔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九,第1980頁。

[195][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九,第1191頁。

[196]韓兆琦:《史記箋證》,第3351頁。

[19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四,第1177頁。

[198]〔漢〕班固:《漢書》卷九三,第3726頁。

[199]〔漢〕班固:《漢書》卷五八,第2634頁。

[200]〔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六,第3198頁。

[201]〔唐〕杜佑:《通典》卷二五,中華書局,1984年,第148頁。

[202]〔漢〕班固:《漢武帝内傳》,《叢書集成初編》第3436册,第20頁。

[203]〔梁〕沈約:《宋書》卷一八,第515頁。

[204]〔梁〕蕭統編選、〔唐〕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選》卷四六,中華書局,2012年,第870頁。

[205]〔唐〕杜佑:《通典》卷六三,第357頁。

[206]〔宋〕王應麟:《玉海》卷七,廣陵書社,2003年,第137頁。

[20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第440頁。

[208]〔漢〕班固:《漢書》卷五,第141頁。

[209]〔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九,第1972頁。

[210]〔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六,第2825頁。

[211]〔漢〕班固:《漢書》卷五,第142頁。

[21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第839頁。

[213]〔漢〕班固:《漢書》卷三六,第1924頁。

[214]同上。

[215]〔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二,第2001頁。

[216]〔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第424頁。

[217]同上。

[218]同上。

[21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第424頁。

[220][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五二,第1207頁。

[221]陳直:《史記新證》,第105—106頁。

[222]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五二,第1864頁。王國維《秦新郪虎符跋》云:“此符當爲秦併天下前二三十年間物。”(《觀堂集林》卷一八,第904頁)

[223]王國維《秦陽陵虎符跋》云:“(陽陵銅虎符)此符乃秦重器,必相(李)斯所書。”(《觀堂集林》卷一八,第907頁)

[22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五二,第1864頁。

[225]黑光:《西安市郊發現秦國杜虎符》,《文物》1979年第9期。

[226]劉慶柱、白雲翔:《中國考古學》(秦漢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152頁。

[227]〔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二,第2006頁。

[228]〔漢〕班固:《漢書》卷五一,第2356頁。

[229]〔宋〕王欽若等:《册府元龜》卷八九一,中華書局,1960年,第10540頁。

[230]〔漢〕荀悦:《漢紀》卷九,張烈點校,第139頁。

[231]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五二,第1869頁。

[232]〔漢〕司馬遷:《史記》卷五四,第2025頁。

[233]〔漢〕司馬遷:《史記》卷五四,第2026頁。

[234]〔漢〕班固:《漢書》卷三九,第2015頁。

[235]〔清〕杭世駿:《史記考證》,《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563頁。

[236]〔漢〕班固:《漢書》卷八四,第3426頁。

[237](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一四,第549頁。

[238](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一四,第550頁。

[239](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二六,第912頁。

[240]〔漢〕班固:《漢書》卷四〇,第2023頁。

[241]〔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説苑校證》卷六,第131頁。

[242]同上。

[243]〔清〕陳廷敬等:《康熙字典》寅集上,中華書局,1958年,第285頁。

[244]同上。

[245]〔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七下,第151頁。

[246]徐元誥:《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第577頁。

[247]〔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三二,《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6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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