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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志疑:十表与世家记载不符的解析》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從湯至紂二十九世;從黄帝至紂四十六世。十二諸侯年表第二伐翟,以重耳故。則伐翟在晉獻二十四年,《春秋》失書,此與《世家》並誤在二十五年,蓋讀《左傳》未審耳。

《史記志疑:十表与世家记载不符的解析》

三代世表第一

(帝舜)瞽叟生重華,是爲帝舜。(2/490/1/5[1]

《史詮》謂:“‘是爲帝舜’上缺‘重華’二字。”(1/284/9)

按:今依《三代世表》之文例,凡同格内文字不重文,非同格内文字則重文。“瞽叟生重華是爲帝舜”九字因在同格内,故無需重“重華”兩字。考本《世表》有云:“(帝俈)蟜極生高辛,爲帝俈。”[2]則“爲帝俈”上不重“高辛”二字。又云:“(帝俈)高辛生后稷,爲周祖。”[3]則“爲周祖”上不重“后稷”二字。又云:“(帝槐)主癸生天乙,是爲殷湯。”[4]則“是爲殷湯”上不重“天乙”二字。又考本《世表》有云:“(帝俈)蟜極生高辛。高辛生放勛。”[5]又云:“(帝堯)放勛爲堯。”[6]再如:“(帝舜)顓頊生鯀。鯀生文命。”[7]又云:“(帝禹)文命是爲禹。”[8]諸字不在同格内,故重文。

《史詮》不深究《世表》之文例而致有此誤,梁氏又盲從其説。

黄帝至桀二十世。(2/494/1/1)從黄帝至湯十七世。(2/494/2/1)從湯至紂二十九世;從黄帝至紂四十六世。(2/500/4/1)從黄帝至武王十九世。(2/500/5/1)

黄帝至桀何止二十世,即依《史》所書世次數之,亦是二十一世,非二十世也。(1/285/11)湯至黄帝之世次不可考,即依《史》數之,亦是十八世,非十七世也。(1/285/3)湯至紂乃三十世,非二十九也;而黄帝至紂之世次不可考,依《史》所書,亦當作四十七世,非四十六也。此皆誤。(1/287/5)若依《史》數之,黄帝至武王乃二十世,不得言十九。夫周自后稷至武王尚不止十九世,况起自黄帝乎?(1/287/9)

按:瀧川資言及李景星兩人辨此,亦與梁氏之説同,[9]三人所叙世次皆較《世表》多一世。

周法高辨此《世表》有云:“都是自次一世起算。若照通行的算法,則應增多一世。”[10]又云:“瀧川氏不明此理,所以便誤會了。”[11]施之勉曰:“諸數世次處,史公或離身數,或連身數。黄帝至桀二十世,是離身數也。”[12]又曰:“黄帝至湯十七世,亦是離身數也。”[13]又曰:“湯至紂二十九世,黄帝至紂四十六世,皆是離身數也。”[14]施氏所謂“離身數”[15],即從次一世起計之,與周法高之説同。《世表》稱“黄帝至武王十九世”,雖世次遠不止十九,然依《史》所書,此亦是離身數也。沈家本曰:“從黄帝至桀二十世,不數黄帝爲二十。從黄帝至湯十七世,不數黄帝爲十七。從湯至紂二十九世,從黄帝至紂四十六世,不數湯與黄帝爲二十九、四十六。”[16]所説亦同。

帝太戊,雍己弟。以桑穀生,稱中宗。(2/496/3/1)

殷有三宗,《表》于太戊書稱中宗,于武丁書稱高宗,而獨不書太甲之稱太宗,不亦疏乎?至《竹書》以太戊爲太宗,祖乙爲中宗,恐不可信。(1/286/4-5)

按:《世表》稱太戊爲中宗,誤,梁氏不當信之。《竹書》稱祖乙爲中宗,當是。

王國維論“中宗祖乙”曰:“《戩壽堂所藏殷墟文字》中有斷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稱祖乙爲中宗,全與古來《尚書》學家之説違異。惟《太平御覽》引《竹書紀年》曰:‘祖乙滕即位,是爲中宗,居庇。’今本《紀年》注亦云:‘祖乙之世,商道復興,號爲中宗。’今由此斷片,知《紀年》是而古今《尚書》家説非也。《史記·殷本紀》以大甲爲大宗,大戊爲中宗,武丁爲高宗,此本《尚書》今文家説。今徵之卜辭,則大甲、祖乙往往並祭,而大戊不與焉。卜辭曰:‘□亥卜貞,三示御大乙、大甲、祖乙五牢。’又曰:‘癸丑卜□貞,求年於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又曰:‘丁亥卜□貞,昔乙酉服御。大丁、大甲、祖乙百鬯、百羊,卯三百牛。’大乙、大甲之後,獨舉祖乙,亦中宗是祖乙非大戊之一證。《晏子春秋·内篇諫上》:‘夫湯、大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亦以祖乙與大甲、武丁並稱。”[17]今從王氏此説。

十二諸侯年表第二

(惠王二十五)(晉獻公二十五)伐翟,以重耳故。(2/585/2/5)

僖八年《左傳》:“晉敗狄於采桑。虢射曰:‘期年,狄必至。’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復期月。”杜注以晉敗狄爲前年事。則伐翟在晉獻二十四年,《春秋》失書,此與《世家》並誤在二十五年,蓋讀《左傳》未審耳。(1/333/10-11)

按:晉伐翟,《十二諸侯年表》及《晉世家》載於獻公二十五年,當是。

考僖公八年《左傳》云:“春,盟于洮。謀王室也。鄭伯乞盟,請服也。襄王定位而後發喪。晉里克帥師,梁由靡御,虢射爲右,以敗狄於采桑。梁由靡曰:‘狄無耻。從之,必大克。’里克曰:‘懼之而已,無速衆狄。’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復期月。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18]杜預注曰:“(敗狄于采桑)《傳》言前年事也。”[19]又曰:“(復期月)明期年之言驗。”[20]俞樾辨此,嘗云:“僖八年《傳》:‘晉里克帥師,梁由靡御,虢射爲右,以敗狄于采桑。’杜注曰:‘《傳》言前年事也。’案:《傳》文追叙往事,自有體例,如云‘會于夷儀之歲’於鄭子國之來聘也,皆其例也。此《傳》‘晉里克帥師’數語,初無追叙之詞,杜乃云‘言前年事者’,蓋以虢射曰‘期年狄必至’,故以此爲前年事耳。今按:下文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復期月’,杜注曰:‘明期年之言驗。’然‘復期月’三字不可解。‘復’字何義?杜亦不言也。愚謂采桑之役,自在本年,《傳》文承‘八年春,盟于洮’之下,則此役必在二三月間也。虢射曰‘期年狄必至’,而狄人即於是夏伐晉,正見以示弱之,故爲狄所輕。虢射雖能料事,然云‘期年’猶失之太遠也。下云‘報采桑之役也。復期月’,復者反也,歸也。言晉人自采桑歸,僅期月耳,而狄師已至矣。”[21]

竹添光鴻《左傳會箋》引有俞氏此説,王叔岷《史記斠證》又轉引竹添氏《會箋》,遂誤會“愚謂”爲竹添氏,曰:“《左傳》僖八年云云,如杜注,‘復期月’三字不可解,誠如俞説。竹添氏(實是俞樾——引者注)不從杜説,以爲采桑之役,在本年二三月,狄人即於是夏伐晉,其説極是!然於‘復期月’三字,雖有解説,仍未得其義。竊謂‘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復期月’,報、復互文,復亦報也。謂報采桑之役,報僅期月而已,以證虢射所料期年之太久也。然則《年表》、《世家》晉伐狄並書在晉獻二十五年不誤,杜氏讀《左傳》未審,非史公未審。梁氏未細繹文理,遂誤從杜説耳。”[22]

魯僖公八年春,當晉獻公二十五年,晉伐狄,敗狄於采桑,梁由靡欲乘勝大克狄人,里克僅欲懼之而已。是時,里克爲帥,晉師依帥言,無乘勝逐北。虢射認爲,此乃晉示狄弱之舉,期年狄必至,報此役。然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事在同年夏。春(二三月間)至夏,不過期月而已,故《左傳》言“復期月”,以明虢射料期年爲太久。杜預誤讀《左傳》文,坐實虢射“期年”之言,而謂《左傳》乃追叙前年事。若依杜預之説,晉伐狄,敗狄於采桑,事在魯僖公七年,當晉獻公二十四年,而狄伐晉,報采桑之役,據《左傳》文,事又在魯僖公八年夏,當晉獻公二十五年,則下文“復期月”三字不可解矣。晉伐狄,敗之采桑,而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事在同年,間隔期月而已。《十二諸侯年表》《晉世家》並書晉伐狄在晉獻公二十五年,其文不誤。

(襄王五)(秦穆公十三)丕豹欲無與,公不聽,輸晉粟,起雍至絳。(2/588/2/6)

《史詮》謂:“‘丕豹’上脱‘晉飢請粟’四字。”是也。但豹是請伐晉,不云無與晉粟。(1/334/14)

按:今考僖公十三年《左傳》曰:“冬,晉荐饑。使乞糴于秦。秦伯謂子桑:‘與諸乎?’對曰:‘重施而報,君將何求?重施而不報,其民必攜,攜而討焉,無衆,必敗。’謂百里:‘與諸乎?’對曰:‘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救災恤鄰,道也。行道有福。’丕鄭之子豹在秦,請伐晉。秦伯曰:‘其君是惡,其民何罪?’秦於是乎輸粟於晉,自雍及絳相繼,命之曰‘汎舟之役’。”[23]止言丕豹請伐晉,不云無與晉粟,此當是梁説所本。

然考《史記·秦本紀》曰:“晉旱,來請粟。丕豹説繆公勿與,因其饑而伐之。”[24]《國語·晉語三》云:“晉饑,乞糴於秦。丕豹曰:‘晉君無禮於君,衆莫不知。往年有難,今又荐饑,已失人,又失天,其有殃也多矣。君其伐之,勿予糴。’”[25]則是丕豹既言伐晉,又言勿予晉粟也。《左傳》文蓋從略耳。梁氏失考。

(靈王十七)(齊靈公二十七)晉圍臨淄。晏嬰。(2/638/2/4)

《史詮》曰:“‘圍’下缺‘我’字,‘臨淄’下衍‘晏嬰’二字。”(1/360/10)

按:梁氏所見《史》本“晏嬰”二字下尚有“大破之”三字,文與今本異,故有此論。

考《史記·齊世家》曰:“(靈公)二十七年,晉使中行獻子伐齊。齊師敗,靈公走入臨菑。晏嬰止靈公,靈公弗從。曰:‘君亦無勇矣!’晉兵遂圍臨菑,臨菑城守不敢出,晉焚郭中而去。”[26]此《十二諸侯年表》曰:“(靈王十七)(魯襄公十八)與晉伐齊。”[27]又曰:“(靈王十七)(晉平公三)率魯、宋、鄭、衛圍齊,大破之。”[28]且《魯表》《齊表》《晉表》依次爲二欄之三、四、五格。今據此知,晉率魯、宋、鄭、衛共圍齊,齊師敗。若依《史詮》之説,《齊表》“臨淄”下衍“晏嬰”二字,則“大破之”三字爲齊大破晉,是與史實相反矣。《齊表》内“晏嬰”兩字當非衍文,文有脱誤耳,且“大破之”三字不當在《齊表》内,恐因下格《晉表》内之“大破之”三字而誤衍入《齊表》,或此三字當補入上格《魯表》。

錢大昕、王念孫所見《史》本“晏嬰”下均有“大破之”三字。錢大昕曰:“《齊世家》:‘靈公走入臨淄。晏嬰止靈公,靈公弗從。’此文(即《十二諸侯年表》——引者注)當有脱誤。”[29]王念孫云:“《齊世家》曰:‘晉使中行獻子伐齊。齊師敗,靈公走入臨菑。晏嬰止靈公,靈公弗從。’此文(即《十二諸侯年表》——引者注)‘晉圍臨淄’下,傳寫殘缺,僅餘‘晏嬰’二字。其‘大破之’三字,則因下一行《晉表》内‘圍齊,大破之’而衍。《晉表》以晉爲主,故言‘圍齊,大破之’。《齊表》以齊爲主,齊爲晉所破,則不得言‘大破之’,故知此三字爲衍文也。明程一枝《史詮》反以‘晏嬰’二字爲衍文,謬矣。”[30]王叔岷曰:“景祐本、黄善夫本、殿本,‘晏嬰’下皆有‘大破之’三字,《考證》本無‘大破之’三字,蓋從王説(王念孫説——引者注)删之。據《齊世家》,《表》‘晏嬰’下疑本作‘止靈公’,涉下格《晉表》而誤爲‘大破之’耳。”[31]崔適校此《表》作:“靈公二十七年,齊師敗,靈公走入臨淄。晏嬰止靈公,靈公弗從。”[32]按語曰:“毛本止作‘晉圍臨淄、晏嬰’六字,監本‘晏嬰’下有‘大敗之’三字,皆誤。今依《世家》正。”[33]崔氏之校雖改動甚多,却與史實相合。另,周尚木辨此駁王念孫曰:“王以‘晏嬰’二字爲殘剩字,甚是。以‘大破之’三字爲衍文則非。此‘大破之’三字,乃上格《魯表》‘與晉伐齊’句下之語而錯入此格者。晉圍臨淄之役,在魯襄公十八年,魯預其事,敗齊師,故《魯表》云‘大破之’耳。蓋抄寫《表》文,行格最易錯亂,若重寫,則因字數不多,極易發見,故知其非衍文也。”[34]周氏之説甚得情理。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表》魯襄公十八年“與晉伐齊”[35]四字下亦當補“大破之”三字。

(敬王二十七)(晉定公十九)趙鞅圍范、中行,鄭來救,我敗之。(2/672/2/5)

“我”字衍。(1/380/3)

按:梁氏讀“鄭來救我”爲句,故以“我”字爲衍文。

“我”字當下屬“敗之”爲句,不爲衍文。“我”謂晉,實即趙鞅,“我敗之”即趙鞅敗鄭也。考此《十二諸侯年表》有云:“(敬王二十七)(鄭聲公八)救范、中行氏,與趙鞅戰於鐵,敗我師。”[36]知鄭救者爲范、中行氏,而《晉表》“我敗之”,亦即《鄭表》所載趙鞅敗鄭師於鐵之事。

(敬王三十二)(宋景公二十九)侵鄭圍曹。(2/675/1/8)

《史詮》謂今本誤“曹”爲“魯”,是也。蓋《表》中“曹”字有誤作“晉”者,魯桓十六年“會曹伐鄭”作“會晉”也。有誤作“魯”者,魯定十二年“衛伐曹”作“伐魯”,及此年“侵曹”作“侵魯”也。但考《春秋》哀七年無宋侵衛事,則“衛”字當衍。或曰晉魏曼多侵衛,宋必以師從,故《表》書之,然無據。(1/381/11-13)

按:梁氏所見《史》本“侵鄭圍曹”作“侵鄭衛魯”,故有此論。

梁氏所據《史》本“曹”誤作“魯”,《史詮》已有説。然而,梁氏所據之本,“圍”字又譌作“衛”,此乃聲之誤也。梁氏不知,故以“衛”字爲衍文。“或曰”云云,尤爲臆説。杭世駿、郭嵩燾所見《史》本亦均譌作“侵鄭衛魯”。杭世駿曰:“《世家》不載,《春秋》‘春,宋皇瑗帥師侵鄭’,無侵衛、魯之文,‘秋,宋人圍曹’,則魯當是曹。是年,晉曼多帥師侵衛,則侵衛當是晉事。”[37]郭嵩燾曰:“以上下文證之,‘衛魯’當是‘圍曹’之誤。金陵本作‘圍曹’,是。”[38]考此《十二諸侯年表》云:“(敬王三十二)(曹伯陽十四)宋圍我。鄭救我。”[39]今據此《曹表》可知,《宋表》當作“圍曹”。考哀公七年《左傳》曰:“宋人圍曹。”[40]魯哀公七年,當宋景公二十九年,亦可證梁氏所見本《史》文“衛魯”乃“圍曹”之誤。

六國年表第三

(威烈王十三)(齊宣公四十三)伐晉,毁黄城。(2/707/2/8)

“敗”字誤,當依《田完世家》作“毁”。(1/399/16)

按:張文虎校曰:“毁,各本譌‘敗’,《世家》作‘毁’。依《志疑》改。”[41]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敗黄城”,其依《田完世家》校作“毁”,張文虎、今本《史記》均從梁氏之校,實爲不妥。

張文虎所據各本皆作“敗”字,適證《史》文原作“敗”,不作“毁”。瀧川資言亦據梁氏之校作“毁”字,[42]水澤利忠曰:“毁,景、井、蜀、耿、慶、中統、彭、毛、凌:敗。”[43]亦可證《史》文原作“敗”。

敗、毁同義,敗即毁,故無需據《田完世家》校改《年表》之文。今考《戰國策·秦策四》“乘毁魏氏之威”高誘注:“毁,敗也。”[44]《説文》曰:“敗,毁也。”[45]又考《吕氏春秋·謹聽篇》“亂之定,敗之成”高誘注:“敗,一作毁。”[46]淮南子·泰族篇》“折枹毁鼓”[47],而《要略篇》則作“敗鼓折枹”[48]。《莊子·天下篇》曰:“未敗墨子道。”[49]《經典釋文·莊子音義下》曰:“未敗:敗,或作毁。墨子是一家之正,故不可以爲敗也。崔云:未壞其道。”[50]敗、毁,同訓爲壞。《史》作“敗”字,乃其舊文。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表》作“敗黄城”[51],篇末“校勘記”曰:“伐晉敗黄城。‘敗’,原作‘毁’,據景祐本、紹興本、耿本、黄本、彭本、柯本、凌本改。按:本書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三年,伐晉,毁黄城,圍陽狐。’‘敗黄城’即‘毁黄城’,作‘敗’蓋存古本之舊。”[52]甚是。

(安王二十四)齊威王因元年。自田常至威王,威王始以齊彊天下。(2/715/5/8)

威王之名,《年表》《世家》及《魯仲連傳》並作“因齊”,《國策》作“嬰齊”,必誤。蓋時有田嬰,决無君臣同名之理,而身爲齊君,不當以“齊”爲名。考《莊子·則陽篇》有田侯牟,《釋文》曰:“司馬云齊威王也,名牟,桓公子。案《史記》威王名因,不名牟。”據《釋文》,則《史》原無“齊”字。《穰苴傳》:“因爲齊威王。”尤可互證。(1/407/11-13)

按:今本《史》文作“齊威王因”,而梁氏所見本《史》文作“齊威王因齊”,梁氏以“齊”字爲衍文,故今本從其説而删。

梁氏所據《經典釋文》引《史記》曰“威王名因”,或是《釋文》脱“齊”字,或是陸氏所見《史》本脱“齊”字,故不得爲據。梁氏又引《穰苴傳》云“因爲齊威王”,此“因”字原屬上爲句,梁氏句讀有誤,亦不得據此而判定齊威王名因而非因齊。

瀧川資言認爲《釋文》引《史記》“奪一‘齊’字”[53]。王叔岷曰:“《通鑑》‘因齊’亦同。此文(即《田敬仲完世家》——引者注)及《年表》、《魯仲連傳》既皆作‘因齊’,則《莊子釋文》稱《史記》‘威王名因’,‘因’下蓋脱‘齊’字,未足以證《史記》原無‘齊’字也。至如《司馬穰苴傳》所云‘至(田)常曾孫和,因自立,爲齊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爲猶及也。前人不解‘爲’字之義,而讀‘至常曾孫和因自立爲齊威王’爲句,遂不可通。梁氏摘取‘因爲齊威王’五字,以證威王名因,真大謬也。”[54]趙生群師説:“《史記》卷六四《司馬穰苴列傳》:‘其後及田常殺簡公,盡滅高子、國子之族。至常曾孫和,因自立爲齊威王。’《索隱》:‘此文誤也,當云田和自立,至其孫,因號爲齊威王。故《系家》云田和自立,號太公,其孫因齊,號爲威王。’《司馬穰苴列傳》云‘至常曾孫和,因自立,爲齊威王’,此處‘因’非人名,梁氏理解文義有誤。”[55]陳直辨《田完世家》“桓公卒,子威王因齊立”,嘗曰:“《愙齋集古録》卷九、十一頁,有陳侯因資敦,蓋‘嬰齊’爲正體,‘因齊’及‘因資’爲假借字。”[56]諸説可證齊威王名因齊。

今考《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頃侯嬰齊”[57],《趙世家》有“趙嬰齊”[58],是知古人多以“嬰齊”爲名,嬰齊即因齊。齊威王名因齊(嬰齊),當以有“齊”字者爲是。今本《史表》不當删“齊”字,而修訂本《史表》校作“齊威王因齊”[59],已補“齊”字,甚是。

(烈王三)(齊威王六)魯伐入陽關。晉伐到鱄陵。(2/717/2/8)

《表》與《世家》皆云:“晉伐。”亦混,晉孝公僅食端氏一城,其國已分,豈三晉同伐齊乎?《通鑑》作“魏伐”也。(1/409/14-15)

按:《史》作“晉伐”,《通鑑》作“魏伐”者,晉即魏。

沈家本曰:“晉,魏也。魏自稱晉。”[60]錢大昕曰:“《十二諸侯年表》始於共和,共和以前則《三代世表》紀之,終於周敬王四十三年,孔子歿後二年,故《序》云‘自共和訖孔子’。其時惟陳、曹先亡耳。史公以《六國表》繼之,晉、衛附於魏,鄭附於韓,魯、蔡附於楚,宋附於齊,各述其後事,以續前表,文簡而法密矣。三家分晉,魏得晉之故都,故魏人自稱晉國,《孟子》書,梁惠王、周霄皆云‘晉國’,而韓、趙則否。史公以晉附魏,蓋以此。”[61]王念孫曰:“晉即魏也。三家分晉,魏得晉之故都,故魏人自稱晉國,而韓、趙則否。梁惠王曰:‘晉國天下莫强焉。’周霄曰:‘晉國亦仕國也。’周霄,魏人。《魏策》載魏武侯與諸大夫浮於西河,稱曰:‘河山之險,豈不亦信固哉?’王鍾侍王,曰:‘此晉國之所以强也。’是晉即魏也。”[62]梁氏不明此理,其“三晉同伐齊”云云,乃臆説。

魏滅晉,魏分晉都而有之,故魏亦稱晉,猶韓滅鄭,韓亦稱鄭之比,故《六國表》之《魏表》附晉事,《韓表》附鄭事。史公往往以晉代魏,以鄭代韓。今考此《六國年表》曰:“(顯王五)(秦獻公二十一)章蟜與晉戰石門,斬首六萬,天子賀。”[63]是時晉滅已久,故瀧川資言曰:“晉言魏也。”[64]再考《魏世家》云:“韓亡,秦有鄭地,與大梁鄴。”[65]瀧川資言曰:“鄭即韓。《韓世家》云:‘(哀侯)二年,滅鄭,因徙都鄭。’大梁即魏。鄴,當作鄰。”[66]

考此《六國年表》云:“(顯王二十)(韓昭侯十)韓姬弑其君悼公。”[67]梁氏辨此曰:“余謂韓姬乃别一韓大夫,非韓玘也。悼公非韓君也。考三晉遷晉静公於屯留,後之十二年鄭取屯留,鄭即韓。静公遷爲家人,又歷十一年爲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静公,至是被弑也。”[68]梁氏知鄭即韓,却不知晉即魏,亦不善類推矣。

秦楚之際月表第四

太史公讀秦楚之際。(3/759/5)

“讀”字未安,豈讀《受命譜》乎?(見《漢書·年表序》中)然文義未全,與《高祖功臣表序》云:“余讀高祖侯功臣。”同一語病。(1/455/4-5)

按:考《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序》曰:“太史公讀列封至便侯。”[69]《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曰:“余讀高祖侯功臣。”[70]梁氏不明“讀”字之義,故謂史公有語病。

今考《詩·墻有茨》“中冓之言,不可讀也”,毛傳曰:“讀,抽也。”[71]又考《太玄·玄瑩篇》曰:“抽,理也。”[72]《史記·太史公自序》“紬史記石室金匱之書”,裴駰《集解》引徐廣曰:“紬音抽。”[73]司馬貞《索隱》引如淳云:“抽徹舊書故事而次述之。”[74]引小顔云:“紬謂綴集之也。”[75]讀,義訓抽繹、理董、綴集。史公抽繹、理董、綴集秦楚時之舊書故事,故曰“讀秦楚之際”;抽繹、理董、綴集漢初列封故事,故曰“讀列封至便侯”;抽繹、理董、綴集高祖時之侯功臣故事,故曰“讀高祖侯功臣”。

《説文》“讀,籀書也”,段玉裁曰:“竹部曰:‘籀,讀書也。’讀與籀,疊韻而互訓。《庸風》傳曰:‘讀,抽也。’《方言》曰:‘抽,讀也。’蓋籀、抽古通用。《史記》‘紬史記石室金匱之書’,字亦作紬。抽繹其義蕰,至於無窮,是之謂讀。故卜筮之辭曰籀,謂抽繹《易》義而爲之也。《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爲吏。’諷謂背其文,籀謂能繹其義。太史公作《史記》,曰‘余讀高祖侯功臣’,曰‘大史公讀列封至便侯’,曰‘大史公讀秦楚之際’,曰‘余讀諜記’,曰‘大史公讀《春秋曆譜諜》’,曰‘大史公讀《秦記》’,皆謂紬繹其事以作表也。”[76]段説良是。《史》文自安,其義亦全。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第五

(高后二)(常山)七月癸巳,初王義元年。哀王弟。義,孝惠子,故襄城侯,後立爲帝。(3/817/2/20—818/1/20)

《漢表》義以十月癸丑立,與《史·吕后紀》合,《紀》書義爲王在十一月前也,此“七月”乃“十月”之誤。但考《通鑑目録》是年十月辛酉朔,無癸巳、癸丑,若七月則兼有之,未知孰是。或云“癸亥”之誤。“皇子”二字衍。“哀王弟”三字宜置“義孝惠子”下,“立爲帝”上缺“後”字。(1/480/16—481/2)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高后二)(常山)七月癸巳,初王義元年。皇子,哀王弟。義,孝惠子,故襄城侯,立爲帝。”《史》文與今本有異,故有此論。今本《年表》已據梁説校改,但梁説有可商之處。

此《年表》作“七月”,可信,梁氏反而誤從《漢表》作“十月”。今考《漢書·異姓諸侯王表》曰:“(高后二年)不疑薨,謚曰哀,無子。十月癸丑,王義始,故襄城候。”[77]《史記·吕太后本紀》曰:“(吕太后)二年,常山王薨,以其弟襄城侯山爲常山王,更名義。十一月,吕王台薨,謚爲肅王,太子嘉代立爲王。三年,無事。”[78]《漢表》言“十月癸丑”,《吕后紀》止言義爲王在十一月前,不言爲七月或十月也。今據《通鑑目録》,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無癸巳、癸丑,而七月則兼有之。由此知,義爲王必在七月,不當在十月也。《漢表》“十月”恐是“七月”之譌。若問:癸巳、癸丑,當以何者爲是?曰:不可詳考矣。梁氏所引“或云”亦臆説,不足信。張文虎曰:“《漢書·吕后紀》二年‘秋七月,恒山王不疑薨’,是即封義之月,則七月不誤。《史(·吕太后本)紀》書於十一月前,蓋淺人不知漢初仍秦以十月爲歲首,妄移七月於前。夫七月後之十一月,則當入下年矣。”[79]《漢書·吕后紀》於高后二年“七月”止書“恒山王不疑薨”事,不書義爲王事,若僅據此而立論,尚有缺憾。今考《漢紀·高后紀》曰:“(高后二年)秋七月,恒山王不疑薨,立襄城侯弘爲恒山王。”[80]《史記·吕太后本紀》曰:“(高后四年)五月丙辰,立常山王義爲帝,更名曰弘。”[81]恒山即常山,弘即義,則《漢紀》已明係襄城侯義爲常山王在高后二年七月。

梁氏又認爲此《年表》“皇子”二字爲衍文,今本《年表》據以删,且修訂本《史表》亦據梁説删,[82]可從。

今據前引《吕太后本紀》知,常山王義立爲帝在高后四年五月丙辰,故梁氏謂此《年表》“立爲帝”上缺“後”字,今本《年表》則據梁説補。修訂本《史表》則無“後”字,[83]篇末“校勘記”曰:“(立爲帝)張文虎《札記》卷二:‘中統、游本無此三字。’按:疑‘立爲帝’三字當在(高后)四年‘五月丙辰’下,錯簡在此。本書卷九《吕太后本紀》:‘五月丙辰,立常山王義爲帝,更名曰弘。不稱元年者,以太后制天下事也。以軹侯朝爲常山王。’本卷代王十八年(孝文元年)云‘爲文帝’。”[84]

(孝景前六)(濟北)武王胡元年。(3/845/1/7)

《漢表》胡在位五十四年,天漢三年始薨,不應稱謚,此後人妄改“今王”爲“武王”也。《表》例,凡諸王未卒稱今王,諸侯稱今侯,猶稱天子今上矣。(1/491/10-11)

按:佚名氏《史記疏證》引《史詮》曰:“子長作《表》例,凡諸王侯未卒者不稱謚,則曰今王、今侯,猶稱武帝爲今上也。《表》中有王侯存而稱謚者,乃褚生增改之耳,非《史記》原文也。”[85]與梁氏説同。

趙生群師説:“武王,當爲‘式王’之譌。蓋後人改‘今王’爲‘式王’,又誤作‘武王’也。《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孝景六年,(濟北)成王胡嗣,五十四年薨。’《漢表》作‘成王’,亦‘式王’之形譌。《漢書》卷一五上《王子侯表上》五據、富、平、羽康、胡母五侯皆云‘濟北式王子’。《漢書》卷四四《濟北王傳》:‘濟北貞王勃者,景帝四年徙。徙二年,因前王衡山,凡十四年薨。子式王胡嗣,五十四年薨。子寛嗣。十二年,寛坐與父式王后光、姬孝兒姦,誖人倫,又祠祭祝詛上,有司請誅。’《史記》卷二一《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胡母)濟北貞王子’《索隱》:‘自陪安侯不害已下十一人是濟北貞王子,而《漢表》自安陽侯已下是濟北式王子,同是元朔三年十月封,恐因此誤也。’”[86]若增改《史表》之人爲時人褚少孫,恐不致誤改濟北王謚號,故趙師之説更可信。

考《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土軍“武侯宣義”[87],《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則作“式侯宣義”[88]。又考《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煑棗“康侯武”[89],《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則作“康侯式”[90]。此皆武、式二字易亂之證。

(孝景前七)(臨江)十一月乙丑,初王閔王榮元年。景帝太子,廢。(3/845/2/23—846/1/23)

“帝”下“子”字衍。(1/492/4)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景帝子、太子廢”,與今本異,故有此論。今本《史表》據梁氏之説删“帝”下“子”字。梁氏之説有未盡處。

考此《年表》曰:“(孝景前七)十一月乙丑,太子廢。”[91]景帝太子廢爲臨江王,故汪越曰:“有自太子廢爲王者,景帝太子之爲閔王,封於臨是也。”[92]又嘗考此“太子廢”三字,曰:“廢爲臨江王。”[93]今本《年表》“景帝太子,廢”當作“景帝太子,廢爲王”,須補“爲王”兩字,意謂臨江閔王榮以故景帝太子廢爲王。上引此《年表》孝景前七年“十一月乙丑,太子廢”,其文正在上格,故此格若不補“爲王”兩字,則與上格文意相重,又與此格“臨江”之文無關涉。趙生群師校此作“廢爲王”,曰:“《史記》卷五九《五宗世家》:‘臨江閔王榮,以孝景前四年爲皇太子,四歲廢,用故太子爲臨江王。’卷一一《孝景本紀》:‘七年冬,廢栗太子爲臨江王。’卷四九《外戚世家》:‘遂案誅大行,而廢太子爲臨江王。’卷二二《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廢太子榮爲臨江王。’”[94]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表》正作“景帝太子,廢爲王”[95],篇末“校勘記”曰:“景帝太子廢爲王。‘爲王’二字原無,據景祐本、紹興本、耿本、黄本、彭本、柯本、凌本、殿本補。”[96]有版本爲依據,當無疑義。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六

(蒯成)鄲,(孝景)中元年,封緤子康侯應元年。《索隱》:“緤子紹封鄲。案:《漢志》屬沛郡,如淳引闞駰《州志》音‘多’。”(3/927/1/7)

鄲縣屬沛,蘇林音“多寒翻”。音“多”者非也,説在《經史問答》。(2/555/10)

按:全祖望《經史問答》云:“問:鄲侯周緤,蓋沛郡之鄲縣也。《史》《漢》注皆音‘多’,而沈繹旃曰讀如字。何也?答:繹旃之考正《史》《漢》,皆見之於《水經注》中,甚有佳者,如‘鄲’字之音,足發二千年之謬。《漢書·周緤傳》引蘇林注‘鄲音多寒翻’,則固讀如字也。《史記·周緤傳》亦引林注,但云‘音多’,則斷脱去下二字,而《史》《漢》二《侯表》所引亦然,《漢志》引孟康之言亦然,《水經注》所引亦然,則竟讀作‘多’字矣。然古小學書中無此音,自丁氏《集韻》出,添一條曰‘鄲音當何反’,則更無有疑之者矣。繹旃抉其謬而發之。”[97]

如全氏所云,《史記·周緤傳》及《史》《漢》二《侯表》引蘇林注,《漢志》《水經注》引孟康注,皆作“音多”,獨《漢書·周緤傳》引蘇林注作“多寒翻”,恐此《漢傳》衍“寒翻”二字。王叔岷曰:“《漢傳》鄲侯,蘇林曰‘音多,屬沛國’,明監本‘音多’下有‘寒反’二字,乃不明古音所妄加,非蘇林音本作‘多寒反’也。‘鄲’從單聲,單在寒韻,多在歌韻。寒、歌二韻,古聲相近,故鄲音多,全氏《經史問答》之説不足據。”[98]考《漢書·地理志上》沛郡“鄲,莽曰單城”孟康曰:鄲“音多”[99]。王先謙引段玉裁曰:“鄲之音多,其音古矣。《史記·周緤傳》、《史》《漢》二《侯表》、《水經注》皆同,《集韻》《類篇》本之,不可易。”[100]引徐松曰:“全氏《經史問答》據《漢書·周緤傳》引蘇林‘鄲,多寒翻’以駁之,非也。毛本無‘寒翻’二字。”[101]則《漢書·周緤傳》衍“寒翻”二字,且衍文從明監本來,全祖望據此誤本而致有此誤説。今本《漢書·周緤傳》“景帝復封緤子應爲鄲侯”蘇林曰:鄲“音多”[102]。亦無“寒翻”二字。《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鄲”顔師古注:“鄲,沛之縣也。音多。”[103]《百官公卿表下》“鄲侯周仲居”顔師古注:“鄲音多。”[104]皆是其證。

王念孫云:“《水經·淮水注》曰:‘苞水,東逕鄲縣故城南,漢景帝中元年,封周應爲侯國。音多。’沈氏繹旃曰:《漢書·周緤傳》‘封(周)緤子應爲鄲侯’蘇林音‘多寒反’,讀如邯鄲之鄲也。《史記·周緤傳》亦引蘇音,則但曰‘音多’。《漢志》引孟康之音亦曰‘多’,丁度遂造爲‘當何反’之音以附會之。觀酈注,則六朝本已如是,不始於小顔、小司馬也。念孫案:沛郡鄲縣之鄲,蘇林、孟康皆音多,‘多’下‘寒反’二字乃明監本妄加之也。今考景祐本、汪本、毛本《周緤傳》注並作‘音多’,獨明監本有‘寒反’二字,而沈氏遂爲其所惑。凡《漢書》注中所引漢魏人音,皆曰‘某音某’,或曰‘音某某之某’,未有曰‘音某某反’者。明監本《地理志》‘鮦陽’下,孟康曰‘鮦音紂紅反’,此《傳》‘鄲侯’下,蘇林曰‘鄲音多寒反’,皆不類漢魏人語,則‘紅反’、‘寒反’四字,明是監本所加。考鄲縣之鄲,蘇林《周緤傳》注、孟康《地理志》注、酈道元《(水經·)淮水注》、顔籀《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百官公卿表》注、司馬貞《高祖功臣侯表》《索隱》,皆音多,自是舊讀如此,非有脱文。《史記·周緤傳》《索隱》引蘇林正作‘音多’,則本無‘寒反’二字明矣。《地理志》之鄲縣,孟康音多,正與蘇音相合,豈亦脱去‘寒反’二字邪?且蘇林在孟康之前,若蘇音‘多寒反’,而孟音‘多’,則後人當兩存其音,不當獨用孟音也。今諸家皆音‘多’,而不音‘多寒反’,則蘇、孟同音可知。又《高紀》‘上自東至邯鄲’,‘邯鄲’二字皆無音,而鄲侯之鄲獨有音,則其‘音多’而不音‘單’又可知。《水經注》‘音多’,即本於蘇、孟,乃云‘六朝本已如是,不始於小顔、小司馬’,則豈酈、顔、司馬及丁度所見本及景祐本、汪本、毛本皆不足據,而唯明監本爲足據邪?沈氏之意,徒以單在寒韻,多在歌韻,鄲從單聲,不當讀如‘多’,此明監本所以加‘寒反’二字也。不知寒、歌二韻古聲相近,故單聲之字多有轉入歌韻者,並有轉入哿、箇二韻者。《説文》‘驒,從馬單聲’,而《魯頌·駉篇》‘有驒有駱’之‘驒’,音徒河反。《説文》‘奲,富奲奲皃,從奢單聲,丁可切’。鼉字,《説文》亦從單聲,而《淮南·主術篇》‘水殺黿鼉’已與犧、羆爲韻(犧古讀若訶,羆古讀若波,説見《唐韻正》)。又《爾雅》‘癉,勞也’,癉音丁賀反。《小雅·大東篇》‘哀我憚人’,《小明篇》‘憚我不暇’,‘憚’字並音丁佐反。《四牡篇》‘嘽嘽駱馬’,《説文》引作‘痑痑駱馬’,丁可切。凡此皆單聲之字而轉入歌、哿、箇三韻者也。其寒韻中字,非從單聲而轉入歌、哿、箇者則不可枚舉,又何疑於‘鄲’之音‘多’乎?而全氏謝山《經史問答》且謂沈説足發二千年之謬,不知明監本加‘寒反’二字乃二千年未有之謬也。”[105]王説甚精,足釋人疑,故全録如上,毋煩辭費。

(棘陽)(高祖)七年七月丙申,莊侯杜得臣元年。(3/932/1/3)

是年七月無丙辰,疑月誤,或六月,八月。(2/561/1)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七月丙辰”,字與今本異,故有此論。

梁氏疑七月爲誤,當作六月或八月。實非月誤,而是日誤。今本《史表》作“七月丙申”,甚是。梁氏所見本《史表》誤“丙申”爲“丙辰”。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同誤作“丙辰”[106],水澤利忠曰:“辰,景:申。”[107]高祖七年七月戊寅朔,是月有丙申,無丙辰。[108]今考《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曰:“(棘陽嚴侯杜得臣)(高祖七年)七月丙申封,二十六年薨。”[109]始封在高祖七年七月丙申,是其證。

惠景間侯者年表第七

(軑)(孝惠)二年四月庚子,侯利倉元年。(3/978/3/3)

《漢表》作“黎朱蒼”,則此缺“朱”字。蓋侯姓黎,名朱蒼也。倉、蒼古通,黎之與利,語音有輕重耳。故《水經注》三十五引作“利倉”,但《百官表》書“吴利”,似姓吴名利。其在位年數亦與《侯表》不合,疑《百官表》誤。《通志·氏族略》又云:“來氏,本作郲,軑侯來蒼。”則以氏來名蒼,未知何據,豈以“朱”譌“來”作姓,而以“利”爲謚耶?(2/612/3-6)

按:周壽昌嘗辨《漢表》“軑侯黎朱蒼”,言曰:“《史表》,黎朱蒼作利蒼,利與黎,同音有輕重耳。《水經·江水三》注從《史表》亦作利倉。《百官表》作吴利,尤誤。《通志·氏族略》引作來蒼,則脱黎字。而朱、來字,轉寫譌也。”[110]實與梁氏同誤。

考此《侯者年表》“二年四月庚子,侯利倉元年”,司馬貞《索隱》云:“《漢書》作軑侯朱倉,故長沙相。”[111]今本《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軑侯黎朱蒼”[112],《漢書·百官公卿表下》作“軑侯吴利”[113]。又考《後漢書·來歙傳》“來歙字君叔”,王先謙引惠棟曰:“《漢·功臣表》有軑侯來蒼。”[114]今本《史表》作利倉、《漢表》作黎朱蒼,司馬貞《索隱》引《漢表》又作朱倉,而《通志》、惠棟所見本《漢表》又作來倉。

《史》《漢》當以作“利(黎)倉(蒼)”或“來(郲)倉(蒼)”者爲是,利、黎同,來、郲同,倉、蒼同,且利(黎)、來通用。此侯姓利(黎),又通作來,名倉。

司馬貞《索隱》引《漢表》作朱蒼,今本《漢表》作黎朱蒼,朱乃來字之譌,且今本《漢表》黎、朱誤衍其一。趙生群師云:“朱,當爲‘來’之譌。《通鑑》卷四一《漢紀三十三》胡《注》:‘《姓譜》:郲,子姓,商之支孫,食采於郲,因以爲氏,後避難去邑。《漢·功臣表》有軑侯來蒼。’《通鑑》卷一七七《隋紀一》引《姓苑》同。《隋書》卷三三《經籍志二》著録《姓苑》一卷,何氏撰。《舊唐書》《新唐書》皆有《姓苑》十卷,何承天撰。《新唐書》卷一九九中《儒林傳中》:‘宋何承天有《姓苑》二篇。’則何氏當爲劉宋時人也。”[115]又云:“《漢表》作黎朱蒼,朱字當爲來之譌,黎、朱二字,當衍其一。今《史記索隱》作朱倉,疑後人據《漢書》改。”[116]陳直曰:“(軑侯利倉元年)《索隱》:《漢書》作軑侯朱倉。今本《漢書》作黎朱蒼。一九七二年長沙馬王堆發掘一號漢墓爲軑侯妻辛□之墓。七三年又發掘二號墓出有長沙丞相、軑侯之印、利倉等三印,足證《史記》記載利倉姓名之正確,《漢書》之黎朱蒼則爲誤文。”[117]王叔岷曰:“蒼、倉古通。今本《漢表》作黎朱蒼,朱當是來之形誤,蓋一本作黎倉,一本作來倉,傳寫因並竄入黎、來二字耳。《通志·氏族略》作來蒼,正一本作來蒼之證也。《史表》作利倉,利、黎、來並聲近通用。”[118]一本作黎倉,一本作來倉,王説甚確。《史表》、馬王堆漢印作利倉,《姓苑》、《通志》、惠棟所見本《漢表》作來倉,皆是王説之證。

今考《朱子語類》曰:“來字音黎。”[119]《毛詩古音考》曰:“來音利。今讀來有萊、賴二音,古有三音。”[120]《爾雅·釋邱》“陳有宛邱”,邵晉涵曰:“淮南有州黎邱者,州黎即州來。古者來、黎音同。”[121]利(黎)、來,古音同。《史》《漢》或作利倉,或作來倉,隱公十一年《春秋經》曰:“公會鄭伯于時來。”[122]公羊傳》來作黎,[123]此乃利(黎)、來通用之證。利(黎)倉即來倉。

(郊)吕后兄悼武王身佐高祖定天下,吕氏佐高祖治天下,天下大安,封武王少子産爲郊侯。(3/980/2/2)

“郊”當作“洨”,説在《吕后紀》。(2/614/5)

按:考此《侯者年表》“郊”《索隱》云:“一作洨,縣名,屬沛郡。”[124]又考《史記·吕后本紀》悼武王“子産爲交侯”[125],梁玉繩云:“交,當依《漢·諸侯王表》作洨,縣在沛。此作交,《惠景侯表》作郊,與《漢書·(王子侯)年表》作汶,皆誤。”[126]梁氏所稱《諸侯王表》實乃《王子侯表》之誤,所稱《王子侯年表》實乃《外戚恩澤侯表》之誤。陳直嘗辨此《年表》云:郊侯吕産“郊侯,《漢表》作洨侯。《齊魯封泥集存》十五頁有‘郊侯邑丞’封泥,則本《表》是而《漢表》非也”[127]

郊、洨,俱諧交聲,當得通用,《史》《漢》互作即爲證。交、洨、郊乃同字,止記音耳。汶,洨之譌。錢大昕曰:“《地理志》沛郡有洨縣,《史記》作郊侯,郊與洨同。《恩澤侯表》作汶,字形相涉而譌也。”[128]吴卓信曰:“《史記·惠景間侯表》吕后元年‘封吕産爲郊侯’,《索隱》曰:‘郊,縣名,屬沛郡。一作洨。’今據本《志》(即《漢書·地理志》——引者注)沛郡‘洨,侯國’,洨與郊同,《史表》是也。本書《外戚侯表》作‘汶侯吕産’,蓋以字形相似而譌,師古即音問,汶是水名,在齊魯境内,不在沛也,略不考正于《史表》,疏謬極矣。”[129]所言甚是。

(蓋)侯偃。(3/1023/2/7)

《漢表》蓋侯王信薨,頃侯充嗣,又侯受嗣。雖不書充、受薨嗣之年,而傳位三世甚明。此止書二代,年名並異,則所謂偃者,充耶?受耶?(2/650/13-14)

按:今考此《年表》曰:“(蓋)(孝景)中五年五月甲戌,靖侯王信元年。五。”[130]又曰:“二十。(武帝)元狩三年,侯偃元年。八。(武帝)元鼎五年,侯偃坐酎金,國除。”[131]又考《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曰:“(蓋靖侯王信)(孝景)中五年五月甲戌封,二十五年薨。”[132]又曰:“(武帝)元光三年,頃侯充嗣。”[133]又曰:“侯受嗣,(武帝)元鼎五年坐酎金免。”[134]《史》《漢》頗有出入,今分析如下:

若據《漢表》“元鼎五年坐酎金免”句,似《史表》侯偃即《漢表》侯受,故張文虎曰:“《漢表》王信封二十五年薨,自中五年盡元狩二年,其數正合。乃中間又書‘元光三年,頃侯充嗣’,則信止十三年矣。下格書‘侯受嗣,元鼎五年坐酎金免’,似即以受當偃,既不著充在位年數,又失受嗣封年,而與信二十五年之數自相違異。”[135]以侯偃當侯受,《史》《漢》之文全不可解。

實乃《漢表》侯充即《史表》侯偃,《史表》失書侯受一代。因侯充即侯偃,故《漢表》頃侯充嗣之元光三年,當依《史表》作元狩。今據《史》《漢》所載,蓋靖侯王信孝景中五年封,二十五年薨,此二十五之數,爲孝景朝五年,武帝朝二十年。孝景中五年(前145)侯信立,至元狩三年(前120)侯充(偃)嗣立,前後恰二十五年。孝景後元三年(前141)薨,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即位,則侯信在孝景朝五年,在武帝朝二十年,《史》《漢》皆合。若依《漢表》作“元光三年”(前132),侯充(偃)嗣立,則侯信在位僅十三年耳。今據《史表》,侯充(偃)在位八年,於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坐酎金國除,自武帝元狩三年嗣立,至元鼎五年國除,前後恰爲八年,此即侯充(偃)在位年數。元鼎五年,侯充(偃)國除,侯受嗣立,《史表》之所以誤遺侯受一代,當是因侯受嗣立不滿一年,旋即被免,其嗣封及免均在元鼎五年,故《史表》不載,止記侯信、侯充(偃)二代耳。

建元以來侯者年表第八

衆利。(3/1038/3/1)

《漢表》與此同,《衛霍傳》作“終利”,古字通。《索隱》謂:“《表》在陽城姑莫,後以封伊即軒。”然《漢表》無“陽城”二字。姑莫屬琅邪,蓋衆利是姑幕(莫、幕同)縣之鄉名,“陽城”疑“城陽”之譌,城陽與琅邪不遠,故《晉志》姑幕屬城陽郡也。(2/668/10-12)

按:考此《侯者年表》“衆利”,司馬貞《索隱》云:“《表》在城陽姑莫,後以封伊即軒也。”[136]今本《史表》作“城陽”,而梁氏所見本《史表》則作“陽城”,今本當是據梁説改。

衆、終,古字通。《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衆利侯郝賢,姑莫”,錢大昭曰:“姑莫,即姑幕,琅邪縣。衆利,《霍去病傳》作終利。案:衆與終,古字通。《易·雜卦》‘大有衆也’,荀爽本衆作終。《士相見禮》‘衆’皆若是,注云‘今文衆爲終’。《史記·五帝本紀》‘怙衆賊,刑’,徐廣曰‘衆,一作終’。”[137]是其證。

梁氏謂姑莫屬琅邪,衆利是姑幕縣之鄉名,此説當是。考《漢書·地理志上》所載,琅邪郡有姑幕縣。[138]又考《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載“(衆利侯伊即軒)侯輔宗嗣,始元五年薨,亡後,爲諸縣”,錢大昭曰:“上文‘衆利侯郝賢’下注‘姑莫’,即姑幕,琅邪縣。蓋元狩元年分姑幕之衆利鄉爲侯國,始元五年國除而置諸縣也。諸亦屬琅邪。”[139]亦以衆利爲姑莫縣一鄉名。

梁氏懷疑陽城爲城陽之譌。今本《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衆利侯郝賢”下注,只有姑莫,無陽城。[140]考《漢書·地理志上》所載,可知:漢代琅邪郡有姑幕縣;潁川郡有陽城縣;汝南郡亦有陽城縣;南陽郡之“堵陽,莽曰陽城”,亦是縣名。[141]漢代稱陽城者,皆爲縣,無陽城郡,故全祖望云:“《索隱》曰《表》在‘陽城姑幕’,今本無‘陽城’二字,《地志》無。”[142]即是謂漢代無陽城郡。漢代亦無城陽郡,只有城陽國。今考《漢書·地理志下》“城陽國”,有“縣四:莒、陽都、東安、慮”,無姑莫縣。[143]此《年表》《索隱》引《漢表》謂衆利“在陽城姑莫”,然而漢代姑莫屬琅邪郡,而陽城與姑莫又皆爲縣名,無陽城郡,故“在陽城姑莫”一語全不可解,若作“在琅邪姑莫”尚可通。梁玉繩、全祖望所見本及今本《漢表》皆無“陽城”兩字,可從。《史表》《索隱》引《漢表》“陽城”二字,乃是衍文。趙生群師辨《索隱》引《漢表》曰“在陽城姑莫”,嘗引王先謙曰:“陽城,二字衍,國除後封伊即軒。姑莫作姑幕,琅邪縣。”[144]引錢穆曰:“陽城,二字當衍。”[145]趙師又説:“《漢書》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作‘姑莫’,無‘陽城’二字。且依《漢表》文例,不當有此二字。《通鑑·漢紀十一·武帝元朔六年》‘封賢爲衆利侯’胡《注》:‘《功臣表》衆利侯食邑於琅邪郡姑幕縣。’《漢書》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姑幕縣在琅邪郡。考文公十二年《春秋經》曰‘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杜《注》:‘城陽姑幕縣南有貟亭。貟即鄆也。’蓋後人加‘城陽’二字於‘姑莫’前,今本倒作‘陽城’。”[146]

梁氏謂《晉志》姑幕屬城陽郡,因漢代無城陽郡之稱,只有城陽國,且城陽國下屬四縣又無姑莫,則可斷定晉代有城陽郡,且姑幕爲其下屬之一縣,可知漢代琅邪郡之姑莫縣一帶,晉時屬城陽郡。今考《史記·夏本紀》“貢維土五色”,張守節《正義》引《太康地記》云:“城陽姑幕有五色土,封諸侯,錫之茅土,用爲社。”[147]《仲尼弟子列傳》孔子“以其子妻之”,裴駰《集解》引張華曰:“公冶長墓在城陽姑幕城東南五里所,墓極高。”[148]太康,晉武帝司馬炎年號,故《太康地記》又稱《晉太康地記》,而杜預、張華均爲西晉人,故兩人注文及《太康地記》《晉志》皆可證晉時城陽郡下屬有姑幕縣,故曰“城陽姑幕”。

今本《史表》《索隱》引《漢表》“陽城姑莫”當作“城陽姑莫”,但若以晉時地理言之則可,以漢時地理言之則不可。考之於今本《漢表》及漢時地理,其作“城陽姑幕”及“陽城姑幕”者,均不可解。《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衆利侯郝賢”下注,原止有“姑莫”二字,晉人標注“城陽”兩字於“姑莫”旁,是以當時地理言之,而後誤入正文,且又倒文作“陽城”,小司馬所見本《漢表》即此誤本,又弗加深考,故而徑引作“《表》在陽城姑莫”。洪頤煊嘗辨《漢表》“衆利”一文,曰:“衆利侯郝賢,注云姑莫。案:《地理志》姑幕屬琅邪郡,《史表》《索隱》云《表》在陽城姑莫。今《表》無‘陽城’二字,不知小司馬何所據。”[149]其不知小司馬所見本《漢表》乃晉人旁注衍入正文且又倒文者。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表》已删《索隱》“陽城”二字,徑作“《表》在姑莫”[150],文與今本《漢表》同,甚是。

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第九

(定)敬侯劉越。(3/1101/3/4)

《水經注》五作“劉成”,與《史》、《漢》《表》異。(2/726/3)

按:今考《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任侯“張越”,王念孫云:“《索隱》本作張成,注云‘《漢表》作張越’。”[151]引王引之曰:“《史記》作‘成’者,戉之誤也。戉與越同音,故《漢表》作‘越’。戉與成相似,故《史記》誤作‘成’。隷書戉、成二字極相似。若《史記》本是‘越’字,不得誤作‘成’矣。後人依《漢表》改‘成’爲‘越’,又删去《索隱》‘《漢表》作張越’五字,而《史記》之原文遂不可復考。”[152]則《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原是作張戉,《索隱》本誤作張成,張戉即張越。今本《史表》作張越,乃後人據《漢表》改之也。同理,此《年表》作劉越,不誤。《水經注》作劉成,成乃戉之誤。王引之曰:“成者,戉之譌。戉與越通。隸書戉、成,形極相似,故‘戉’字譌而爲‘成’。《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索隱》曰任侯張成‘《漢表》作張越’,汲古閣所刻《索隱》單行本如是。今本《史記》作張越,乃後人依《漢書》改之。又《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定敬侯劉越,《水經·河水注》作劉成。其作‘成’者,戉之譌也。”[153]王氏父子可補梁氏未備。

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第十

(孝武建元五)行三分錢。(3/1134/3/2)

《漢書·武紀》云:“罷三銖錢,行半兩錢。”又《平準書》、《食貨志》云:“半兩錢法重四銖。”則此言“三分”,非也。(2/751/15)

按:王叔岷曰:“《漢紀》《通鑑》並書‘行半兩錢’,足證此言‘三分’之非。”[154]張文虎曰:“半兩者十二銖,四銖則三分之一,故曰‘三分錢’,不誤。”[155]後者説是。

秦自惠文王立二年始行錢,故《史記·秦始皇本紀》曰:“惠文王生十九年而立。立二年,初行錢。”[156]秦末楚漢之際,世之流通者即此秦錢。

《平準書》“秦錢重”,司馬貞《索隱》引顧氏據《古今注》云:“秦錢半兩,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157]是知秦錢半兩重十二銖。漢興,爲秦錢重而難用,於是更鑄新錢,而所鑄之錢則屢有變更。西漢一代,前後所鑄者,主要有莢錢、八銖錢、四銖錢、三銖錢、五銖錢五種。

今考《平準書》漢興“爲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裴駰《集解》引《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158]又考《漢書·食貨志下》曰:“漢興,以爲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159]此莢錢爲高祖時所鑄。

再考《漢書·高后紀》曰:二年“行八銖錢”[160]。因八銖錢行世甚短,流通仍以高祖時所鑄之莢錢爲主,故《平準書》《食貨志》皆不載行八銖錢事,徑以孝文時所鑄之四銖錢替行莢錢。如《平準書》云:“至孝文時,莢錢益多,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爲‘半兩’。令民縱得自鑄錢。”[161]《食貨志下》云:“孝文五年,爲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爲‘半兩’。”[162]是知孝文五年鑄四銖錢,四銖錢行而莢錢廢。

孝武即位又鑄三銖錢,考《漢書·武帝紀》建元元年“行三銖錢”顔師古曰:“新壞四銖錢造此錢也,重如其文。”[163]《平準書》曰:“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盗鑄錢,不可勝數。……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164]則知武帝建元元年壞四銖錢,行三銖錢。三銖錢亦如高后時之八銖錢,行世甚短,建元元年始行,建元五年便廢。考之於《漢書·武帝紀》載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顔師古曰:“又新鑄作也。”[165]此半兩錢行至元狩五年,又改鑄五銖錢。《漢書·武帝紀》曰: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166]。是其證。

五銖錢自武帝元狩五年行世,至漢末王莽始廢。今考《食貨志下》曰:“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云。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黄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莽即真,以爲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167]王莽居攝期間,大錢、契刀、錯刀與五銖錢並行,王莽即真後,罷去錯刀、契刀及五銖錢,改作金、銀、龜、貝、錢、布等,五銖錢始廢。

莢錢、八銖錢、四銖錢、三銖錢、五銖錢之行世,貫穿西漢一代,西漢帝王實因秦錢重而難用,改鑄新錢。莢錢、八銖錢、四銖錢、三銖錢、五銖錢,止四銖錢又稱半兩錢,故《史》《漢》均稱四銖錢文爲“半兩”,又稱“半兩錢法重四銖”,而莢錢、八銖錢、三銖錢、五銖錢則否,故前引《漢書·武帝紀》言“罷三銖錢,行半兩錢”,顔師古注曰“新鑄作”,明知半兩錢與三銖錢不同,莢錢、八銖錢、五銖錢亦如是。

西漢一代所謂半兩錢,專指四銖錢而言。明乎此,始能了解《史表》“三分錢”之含義。因秦錢半兩重十二銖,而漢錢半兩重四銖,故張文虎曰“半兩者十二銖,四銖則三分之一,故曰三分錢”,其“半兩者十二銖”即秦錢,“四銖”即漢錢半兩重四銖。漢之四銖錢相對秦錢而言又稱“三分錢”。朱伯康、施正康合著的《中國經濟史》有云:“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銖錢’,五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或稱‘三分錢’,與文帝時的四銖錢‘半兩’相同。”[168]甚是。

漢代半兩錢,即四銖錢,亦即三分錢,故《史表》云“三分錢”,而《漢書》云“半兩”。今考此《年表》載建元五年“行三分錢”,裴駰《集解》引徐廣曰:“《漢書》云‘半兩’。四分曰兩。”[169]徐廣之説誤。《小爾雅》云“二十四銖曰兩”,蔡雲嘗辨曰:“《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大事記》建元五年‘行三分錢’,徐廣曰:‘《漢書》曰半兩。四分曰兩。’則錢以分計舊已,豈始於唐乾封乎?余謂此非銖分之分,乃分析之分也。案:秦錢重十二銖,故文曰‘半兩’,漢高后行八銖錢,而文曰‘半兩’,則以少半兩爲半兩。至文帝造四銖錢,而文亦曰‘半兩’,名始不符,其實猶賴《大事記》‘三分’之名得通‘半兩’之義,惜爲徐説所混耳。如徐説‘四分曰兩’,半兩止二分,非三分也。且是時,權數無所謂分者,即《淮南子》有‘十二粟當一分’之説,亦非以之代銖也。故知三分者,三分十二銖之重以爲半兩,正與孝文四銖之‘半兩’同,師古以爲‘又新鑄作’者是。蓋當孝文時,即取三分之一爲名矣。”[170]蔡氏之説皆與張文虎合,甚是。惟今吾輩遍考《史》《漢》兩書所載,高后時所行之八銖錢,無文曰“半兩”者,仍如前論,漢代止四銖錢文曰“半兩”。後人不明“三分”含義,多以此《表》作“三分錢”爲誤,[171]特爲之辨正如上。

(永光二)二月丁酉,御史大夫韋玄成爲丞相,封扶陽侯。丞相賢子。(3/1152/1/3)

韋元成嗣父爲侯也,而曰因爲丞相封扶陽侯,斯誤之大者。(2/756/9)

按:此《年表》所書不誤。

今考《漢書·韋玄成傳》曰:“本始三年,(韋賢)代蔡義爲丞相,封扶陽侯,食邑七百户。……賢薨,玄成在官聞喪,又言當爲嗣,玄成深知其非賢雅意,即陽爲病狂,卧便利,妄笑語昏亂。徵至長安,既葬,當襲爵,以病狂不應召。大鴻臚奏狀,章下丞相御史案驗。……丞相御史遂以玄成實不病,劾奏之。有詔勿劾,引拜。玄成不得已受爵。宣帝高其節。……數歲,玄成徵爲未央衛尉,遷太常。坐與故平通侯楊惲厚善,惲誅,黨友皆免官。後以列侯侍祀孝惠廟,當晨入廟,天雨淖,不駕駟馬車而騎至廟下。有司劾奏,等輩數人皆削爵爲關内侯。……及元帝即位,以玄成爲少府,遷太子太傅,至御史大夫。永光中,代于定國爲丞相。貶黜十年之間,遂繼父相位,封侯故國,榮當世焉。”[172]《史記·張丞相列傳》曰:“韋丞相玄成者,即前韋丞相子也。代父,後失列侯。其人少時好讀書,明於《詩》、《論語》。爲吏至衛尉,徙爲太子太傅。御史大夫薛君免,爲御史大夫。于丞相乞骸骨免,而爲丞相,因封故邑爲扶陽侯。數年,病死。”[173]則韋玄成在宣帝時雖佯爲病狂,仍嗣父爲扶陽侯。其後,又削一級爲關内侯,及元帝時,始由御史大夫代于定國爲丞相,遂繼父相位,封侯故國,知此《史表》所書不誤。考《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曰:扶陽節侯韋賢“神爵(宣帝年號——引者注)元年,共侯玄成嗣,九年,有罪,削一級爲關内侯。永光(元帝年號——引者注)二年二月丁酉復以丞相侯,六年薨”[174]。《漢表》“永光二年二月丁酉復以丞相侯”,意即《史表》永光二年“二月丁酉,御史大夫韋玄成爲丞相,封扶陽侯”。

【注释】

[1]依次爲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史記》册數、頁數、欄數、格數,下同。

[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第489頁。

[3]同上。

[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第492頁。

[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第489頁。

[6]同上。

[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第490頁。

[8]同上。

[9][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三,第343—345頁;李景星:《四史評議》,嶽麓書社,1986年,第18頁。

[10]周法高:《〈史記〉的時間計數》,《中國語言學論文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5年,第326頁。

[11]周法高:《〈史記〉的時間計數》,《中國語言學論文集》,第326頁。

[12]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臺北華岡出版有限公司,1976年,第360頁。

[13]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361頁。

[14]施之勉:《史記會注考證訂補》,第362頁。

[15]《瞥記》引許周生亦云:“諸數世次處,《史》蓋離身數,而《志疑》悉連身數之,以致悉差一世。”(〔清〕梁玉繩:《瞥記》卷三,清嘉慶間刻《清白士集》本)

[16]〔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35頁。

[17]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觀堂集林》卷九,第443—444頁。

[1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一三,《十三經注疏》,第1799頁。

[19]同上。

[20]同上。(www.xing528.com)

[21]〔清〕俞樾:《茶香室經説》卷一四,《續修四庫全書》第177册,第576—577頁。

[22]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四,第531頁。

[23]〔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一三,《十三經注疏》,第1803頁。

[24]〔漢〕司馬遷:《史記》卷五,第188頁。

[25]徐元誥:《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中華書局,2002年,第308頁。

[26]〔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第1499頁。

[2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38頁。

[28]同上。

[29]〔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二,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14頁。

[30]〔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31頁。

[31]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四,第564頁。

[32]〔清〕崔適:《史記探源》卷四,《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27頁。

[33]同上。

[34]〔清〕周尚木:《史記識誤》卷上,《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473頁。

[3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中華書局,2014年,第776頁。

[36]〔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72頁。

[37]〔清〕杭世駿:《史記考證》,《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534頁。

[38]〔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二,商務印書館,1957年,第102頁。

[3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四,第675頁。

[40]〔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八,《十三經注疏》,第2163頁。

[41]〔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98頁。

[42][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五,第415頁。

[4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五,第439頁。

[44]〔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96頁。

[45]〔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三下,第68頁。

[46]〔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一三,第713頁。

[47]〔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二〇,馮逸、喬華點校,第836頁。

[48]〔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二一,馮逸、喬華點校,第862頁。

[49]〔戰國〕莊周撰、〔清〕郭慶藩集釋:《莊子集釋》卷一〇下,王孝魚點校,第1069頁。

[50]〔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八,第403頁。

[51]〔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857頁。

[5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911頁。

[5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六,第1129頁。

[5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四六,第1701頁。

[55]趙生群:《〈史記〉斠議(一)》,《文史》2012年第1輯。

[56]陳直:《史記新證》,第99頁。

[5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八,第897頁。

[5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781頁。

[5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865頁。

[60]〔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61頁。

[61]〔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二,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14頁。

[62]〔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23頁。

[6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第719頁。

[6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五,第421頁。

[65]〔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57頁。

[6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四,第1107頁。

[6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第723頁。

[68]〔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九,賀次君點校,第416頁。

[6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九,第977頁。

[70]〔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八,第877頁。

[71]〔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三,《十三經注疏》,第313頁。

[72]〔漢〕揚雄撰、〔宋〕司馬光集注:《太玄集注》卷七,中華書局,1998年,第191頁。

[7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〇,第3296頁。

[74]同上。

[75]同上。

[76]〔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第90頁。

[77]〔漢〕班固:《漢書》卷一三,第381頁。

[78]〔漢〕司馬遷:《史記》卷九,第401頁。

[79]〔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05頁。

[80]〔漢〕荀悦:《漢紀》卷六,張烈點校,中華書局,2002年,第82頁。

[81]〔漢〕司馬遷:《史記》卷九,第403頁。

[8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983頁。

[8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984頁。

[8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1044頁。

[85]〔清〕佚名:《史記疏證》卷一三,第148頁。

[86]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8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八,第958頁。

[88]〔漢〕班固:《漢書》卷一六,第602頁。

[8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八,第973頁。

[90]〔漢〕班固:《漢書》卷一六,第616頁。

[91]〔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第845頁。

[92]〔清〕汪越撰、徐克范補:《讀史記十表》卷五,《史記漢書諸表訂補十種》,中華書局,1982年,第45頁。

[93]〔清〕汪越撰、徐克范補:《讀史記十表》卷五,《史記漢書諸表訂補十種》,第44頁。

[94]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9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1012頁。

[96]〔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1047頁。

[97]〔清〕全祖望:《經史問答》卷九,《全祖望集彙校集注》,朱鑄禹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018頁。

[98]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八,第797頁。

[99]〔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73頁。

[100]〔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720頁。

[101]同上。

[102]〔漢〕班固:《漢書》卷四一,第2089頁。

[103]〔漢〕班固:《漢書》卷一六,第575頁。

[104]〔漢〕班固:《漢書》卷一九下,第779頁。

[105]〔清〕王念孫:《讀漢書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3册,第120—121頁。

[10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八,第562頁。

[107][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一八,第586頁。

[108]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第12頁。

[109]〔漢〕班固:《漢書》卷一六,第584頁。

[110]〔清〕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八,《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468頁。

[111]〔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九,第979頁。

[112]〔漢〕班固:《漢書》卷一六,第618頁。

[113]〔漢〕班固:《漢書》卷一九下,第764頁。

[114]〔清〕王先謙:《後漢書集解》,中華書局,1984年,第217頁。

[115]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116]同上。

[117]陳直:《史記新證》,第51—52頁。

[118]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一九,第860頁。

[119]〔宋〕黎靖德:《朱子語類》卷七三,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第1871頁。

[120]〔明〕陳第:《毛詩古音考》卷三,康瑞琮點校,中華書局,1988年,第115頁。

[121]〔清〕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一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87册,第201頁。

[122]〔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三經注疏》,第1735頁。

[123]〔漢〕何休解詁、〔唐〕徐彦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三,《十三經注疏》,第2210頁。

[12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九,第980頁。

[125]〔漢〕司馬遷:《史記》卷九,第396頁。

[126]〔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六,賀次君點校,第238頁。

[127]陳直:《史記新證》,第52頁。

[128]〔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六,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104頁。

[129]〔清〕吴卓信:《漢書地理志補注》卷二一,《四庫未收書輯刊》肆輯第11册,第276頁。

[130]〔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九,第1023頁。

[131]同上。

[132]〔漢〕班固:《漢書》卷一八,第685頁。

[133]同上。

[134]同上。

[135]〔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16頁。

[13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〇,第1039頁。

[137]〔清〕錢大昭:《漢書辨疑》卷七,《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290頁。

[138]〔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86頁。

[139]〔清〕錢大昭:《漢書辨疑》卷七,《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291頁。

[140]〔漢〕班固:《漢書》卷一七,第647頁。

[141]〔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60—1585頁。

[142]〔清〕全祖望:《漢書地理志稽疑》卷六,《全祖望集彙校集注》,第2619頁。

[143]〔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下,引用有删節,第1635頁。

[144]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145]同上。

[146]趙生群:《〈史記〉斠議(二)》,《文史》2012年第2輯。

[14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第57頁。

[14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七,第2208頁。

[149]〔清〕洪頤煊:《讀書叢録》卷一九,《續修四庫全書》第1157册,第731頁。

[150]〔漢〕司馬遷:《史記》卷二〇,中華書局,2014年,第1237頁。

[151]〔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32頁。

[152]同上。

[153]〔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五,引用有删節,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67頁。

[15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二二,第991頁。

[155]〔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22頁。

[156]〔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89頁。

[15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〇,第1418頁。

[158]同上。

[159]〔漢〕班固:《漢書》卷二四下,第1152頁。

[160]〔漢〕班固:《漢書》卷三,第97頁。

[16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〇,第1419頁。

[162]〔漢〕班固:《漢書》卷二四下,第1153頁。

[163]〔漢〕班固:《漢書》卷六,第156頁。

[164]〔漢〕司馬遷:《史記》卷三〇,第1425—1427頁。

[165]〔漢〕班固:《漢書》卷六,第159頁。

[166]〔漢〕班固:《漢書》卷六,第179頁。

[167]〔漢〕班固:《漢書》卷二四下,第1177頁。

[168]朱伯康、施正康:《中國經濟史》卷上,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53頁。

[169]〔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二,第1134頁。

[170]〔清〕蔡雲:《癖談》卷一,《四庫未收書輯刊》叁輯第20册,第726頁。

[171]考此《將相名臣年表》孝武建元五年“行三分錢”,陳直曰:“此條前人疑爲誤文,其實非也。漢代以二十四銖爲兩,三分之一兩,則重八銖,即指武帝初期所鑄之‘半兩’而言。又此《表》所序各事,如立大市、關中侯申屠嘉、置谷口邑、置陽陵邑、御史大夫岑邁、行三分錢等條,皆不見於《漢書》,蓋太史公根據當時檔案紀録,最爲可實之材料。”(陳直:《史記新證》,第62頁)陳氏此説雖有可採者,然亦有誤説。二十四銖爲兩,乃是秦代,非漢代。武帝初期所鑄之“半兩”,重四銖,而非八銖。

[172]〔漢〕班固:《漢書》卷七三,第3107—3113頁。

[173]〔漢〕司馬遷:《史記》卷九六,第2688頁。

[174]〔漢〕班固:《漢書》卷一八,第6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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