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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志疑》研究:十二本紀考察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帝本紀第一(黄帝)登丸山。因丸、凡同字,故丸山又作凡山。惟劉光蕡校訂《史記·五帝本紀》“登丸山”,有云:“凡,即古丸字,非異字。”夏本紀第二子帝不降立。[38]今考《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晉穆侯名弗生,王念孫辨曰:“穆侯本名生。或作弗生者,弗,發聲耳。生之爲弗生,猶降之爲不降,閬之爲毋凉,皇之爲弗皇,上一字皆是發聲。”殷本紀第三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平定海内。

《史記志疑》研究:十二本紀考察

五帝本紀第一

黄帝)登丸山。(1/6/4[1]

《封禪書》及《漢·郊祀志》、《路史》俱作“凡山”,唐徐堅《初學記》卷九引《史》作“桓山”,疑譌。宋裴駰《史記集解》引徐廣曰“丸,一作凡”,即指《封禪書》爲説,而不知“凡”乃古“丸”字也。(1/5/1-2[2]

按:丸、凡同字,丸、桓通用

丸,篆體作,《説文》釋之曰:“圜。傾側而轉者,从反仄。”[3],隸定作[4]俗變作丸、凡,[5]故古書中兩字多互作,凡讀丸音。今考《水經注》有云:“(太公釣處)今人謂之丸谷。”[6]《史記·齊太公世家》張守節《正義》引《括地志》所據本《水經注》則作“凡谷”[7],是其一證。又考《方言》曰:“所以藏弓謂之鞬,或謂之皾丸。”[8]戴震云:“各本丸譌作凡。”[9]戴氏之説誤,此亦丸、凡互作之例。

丸、凡既然同字,故从丸得聲者,又多寫作从凡。例如,肒即:考《説文》曰:“肒,搔生創也。从肉丸聲。”[10]《正字通》引《説文》正作“[11],是其證。又如,骫即骪:考《説文》曰:“骫,骨耑骫奊也。从骨丸聲。”[12]《漢書·枚乘傳》有云:“(枚皋)其文骫骳,曲隨其事。”[13]《六書故》“骪”字之書證,即引《説文》及《漢書》兩文爲據,正作“骪”[14]。又如,芄即芃:考《詩·芃蘭》曰:“芃蘭之葉,童子佩韘。”[15]《太平御覽》引《詩》亦作“芃蘭”[16],而《詩·芃蘭》之阮元校勘記則作“芄蘭”[17],又考《經典釋文·毛詩音義上》同作“芄蘭”,曰:“芄音丸。本亦作丸。芄蘭,草名。”[18]是其證。又如,汍即汎:考《詩·溱洧》曰:“溱與洧,方涣涣兮。”[19]《經典釋文·毛詩音義上》“涣涣”條曰:“呼亂反。春水盛也。《韓詩》作洹洹,音丸。《説文》作汎汎,音父弓反。”[20]段玉裁考訂《説文》當作“汍汍”,曰:“汍音丸藥之丸。作汎,父弓反,音義俱非,蓋汍汍之誤。汍汍與洹洹同。”[21]馬瑞辰辨《詩·溱洧》有云:“方涣涣兮。《太平御覽》引《韓詩傳》曰:‘洹洹,盛貌。’《玉篇》以汍爲洹之重文。《説文》蓋作汍汍,从《韓詩》也。段玉裁謂《釋文》汎爲汍字之誤,是也。”[22]《經典釋文》引《説文》汎汎,實即汍汍,同字,音同《韓詩》洹洹、《毛詩》涣涣。陸德明以父弓反釋汎字之音,段玉裁、馬瑞辰又以汎爲汍字之誤,皆非。

因丸、凡同字,故丸山又作凡山。世人不知,多認爲有譌字。有認爲凡乃丸之誤者:考此《史記·五帝本紀》“登丸山”,張守節《正義》曰:“《地志》唯有凡山,蓋凡山、丸山是一山耳。諸處字誤,或丸或凡也。《漢書·郊祀志》云‘禪丸山’,顔師古云在朱虚,亦與《括地志》相合,明丸山是也。”[23]又考《史記·封禪書》作“凡山”,瀧川資言曰:“凡,當作丸。《地理志》丸山在琅邪朱虚縣。”[24]王叔岷説:“凡山乃丸山之誤。”[25]再考《漢書·郊祀志下》亦作“凡山”,錢大昭曰:“其字當爲丸矣。”[26]王繼如説:“當作丸山。在今山東昌樂縣南。”[27]皆其例。又有認爲丸乃凡之誤者:此《史記·五帝本紀》作“丸山”,而《封禪書》又作“凡山”,錢穆説:“今昌樂縣西南五十里,接臨朐縣界。丸又凡之誤。”[28]《漢書·地理志上》亦作“凡山”,王先謙曰:“丸又凡之誤也。”[29]是其例。又有不知當以何字爲是者:今本《魏書·地形志二中》作“丸山”,篇末“校勘記”在臚列丸、凡兩異文之後,説:“凡、丸,不知孰是。”[30]新版修訂本《魏書》之“校勘記”亦止云丸、凡兩異文“均各有據”[31]。惟劉光蕡校訂《史記·五帝本紀》“登丸山”,有云:“凡,即古丸字,非異字。”[32]則與梁玉繩所謂“凡,乃古丸字”正同,誠爲卓識。

丸,又作桓,兩字通用,非有譌字。丸、桓,上古音同爲元部、匣紐,音同。考此《史記·五帝本紀》“登丸山”,張守節《正義》曰:“丸音桓。”[33]《字鑑》“骫”字條引徐鍇曰:“丸音桓。”[34]是其證。今考《史記·貨殖列傳》叙上谷至遼東“北鄰烏桓、夫餘”[35],而《漢書·地理志下》叙此則作“烏丸”[36]。又考《宋書·劉敬宣傳》云:“丸者桓也。”[37]均是通用之證。梁玉繩疑丸山作桓山爲有譌字,不知其通用之故也。

夏本紀第二

子帝不降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1/86/2-3)

《索隱》引《世本》作“帝降”,與《史記》、《竹書》異,蓋脱去“不”字。(1/41/10)

按:梁氏疑《世本》脱“不”字,其説可商。

李笠辨此嘗云:“不,蓋語詞。郭璞《爾雅·釋地》注:‘不,發聲。’云降,云不降,特聲之緩急耳。《孟子·公孫丑篇》孟施舍,趙岐注:‘孟,姓;舍,名;施,發音也。’則古人名原有此例。《周本紀》惠王閬,《索隱》引《世本》名毋凉,閬、凉古字通。《楚世家》‘乃立其長子康爲句亶王’,《大戴記·帝繫姓》作‘無康’。毋、無與不,並趙氏所謂‘發音’也。又如《齊太公世家》哀公不辰,《越王世家》王不夀,亦當俱在此例。不然,古人多忌諱,豈以不祥命名哉?”[38]今考《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晉穆侯名弗生,王念孫辨曰:“穆侯本名生。或作弗生者,弗,發聲耳。生之爲弗生,猶降之爲不降(《夏本紀》帝不降,《世本》作‘帝降’),閬之爲毋凉(《周本紀》惠王閬,《世本》作‘毋凉’,凉、閬古字通。毋,發聲),皇之爲弗皇(《魯世家》惠公弗皇,《漢書·律曆志》作‘惠公皇’),上一字皆是發聲。”[39]是知《世本》帝降,亦即《夏本紀》帝不降,“不”字無義,特發聲耳。《史記·五帝本紀》有“試不可用而已”句,錢大昕曰:“《尚書》云‘試可乃已’,古人語急,以‘不可’爲‘可’也。古經簡質,得史公而義益明。”[40]知乎此,則無用定《世本》脱“不”字。

殷本紀第三

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平定海内。(1/96/11-12)

它本或作“諸侯心服”,或作“諸侯服”連下“湯”字爲句,並非。《後書·王暢傳》注引《史》云:“于是諸侯畢服。”(1/50/7-8)

按:他本有作“諸侯心服”者,雖是誤文,然梁氏不知此“心”字實乃“必”字之壞。畢、必,古通用。

張文虎校曰:“畢服:宋本、中統、柯、毛作‘必’,舊刻、游本、王本作‘心’。心又必之爛文。”[41]畢、必,上古音同屬幫母、質部。《太平御覽》引應劭《風俗通》云“畢音必”[42]。今考《藝文類聚》引《尸子》曰:“木之精氣爲必方。”[43]《太平御覽》引《尸子》則作“畢方”[44],《淮南子·氾論篇》“木生畢方”高誘注:“畢方,木之精也。”[45]又考隱公元年《左傳》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46]《白虎通·崩薨篇》則作“必至”[47]

帝乙立,殷益衰。(1/104/12)

《書·酒誥》曰:“自成湯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多士》曰:“自成湯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易》亦屢稱帝乙。是固殷之賢君也,奈何以爲殷由之益衰乎?此《紀》及《世表》同誤。(1/61/12-13)

按:《史記·三代世表》曰:“帝乙。殷益衰。”[48]文與《殷本紀》同。

《尚書·酒誥》曰:“自成湯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在今後嗣王酣身,厥命罔顯于民,祇保越怨不易。”[49]僞孔《傳》云:“從湯至帝乙中間之王猶保成其王道,畏敬輔相之臣,不敢爲非。……嗣王,紂也。酣樂其身,不憂政事。……言紂暴虐,施其政令於民,無顯明之德,所敬所安,皆在於怨,不可變易。”[50]《多方》曰:“(成湯)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開釋無辜,亦克用勸。今至于爾辟,弗克以爾多方,享天之命。”[51]僞孔《傳》云:“言自湯至于帝乙,皆能成其王道,長慎輔相,無不明有德,慎去刑罰,亦能用勸善。帝乙已上,要察囚情,絶戮衆罪,亦能用勸善。開放無罪之人,必無枉縱,亦能用勸善。今至于汝君,謂紂,不能用汝衆方,享天之命,故誅滅之。”[52]《多士》曰:“自成湯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在今後嗣王,誕罔顯于天,矧曰其有聽念于先王勤家?誕淫厥泆,罔顧于天顯民祗,惟時上帝不保,降若兹大喪。”[53]僞孔《傳》云:“自帝乙以上,無不顯用有德,憂念齊敬,奉其祭祀。言能保宗廟社稷。……後嗣王紂,大無明于天道,行昬虐,天且忽之,况曰其有聽念先祖、勤勞國家之事乎?言紂大過其過,無顧於天,無能明人爲敬,暴亂甚。惟是紂惡,天不安之,故下若此大喪亡之誅。”[54]孔穎達《正義》云:“下篇(即《無逸》——引者注)説中宗、高宗、祖甲三王以外,其後立王,生則逸豫,亦罔或能壽。如彼文,則帝乙以上非無僻王,而此言無不顯用有德,憂念祭祀者,立文之法,辭有抑揚,方説紂之不善,盛言前世皆賢,正以守位不失,故得美而言之。憂念祭祀者,惟有齊肅恭敬,故言‘憂念齊敬,奉其祭祀’。言能保宗廟社稷,爲天下之主,以見紂不恭敬,故喪亡之。”[55]

考《尚書·無逸》曰:“自時(祖甲——引者注)厥後立王,生則逸。生則逸,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惟耽樂之從。自時厥後,亦罔或克壽。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56]所叙與前諸篇不同。《酒誥》《多方》《多士》特因下言“在今後嗣王酣身”、“今至于爾辟弗克以爾多方”、“今後嗣王誕罔顯于天”,故讚商湯至帝乙能“成王畏相”、“罔不明德慎罰”、“罔不明德恤祀”。孔穎達《正義》云“方説紂之不善,盛言前世皆賢,正以守位不失,故得美而言之”,甚得其實。崔述考此《殷本紀》“帝乙立,殷益衰”云:“《書·無逸篇》稱祖甲以後諸王‘生則逸,惟耽樂之從’,而此三篇(即《酒誥》《多方》《多士》——引者注)乃云‘不自暇逸’,‘罔不明德’,何哉?蓋古人之文,多大略言之:以其不若紂之酣身,即謂之‘不自暇逸’;不若紂之暴虐,即謂之‘明德、慎罰、恤祀’耳。且此乃爲殷衆而言,故不暇細辨其優劣也。言各有所當,學者當善求其意,不可以詞害志而謂帝乙以前皆賢君也。”[57]

今據《殷本紀》所載,成湯至帝乙歷二十七君,達數百年之久,豈有君君皆賢之理?例如,帝雍己、帝河亶甲、帝陽甲、帝小辛、帝甲,其立,《殷本紀》屢曰“殷衰”、“殷復衰”。至如帝武乙,《殷本紀》稱:“無道,爲偶人,謂之天神。與之博,令人爲行。天神不勝,乃僇辱之。爲革囊,盛血,卬而射之,命曰‘射天’。武乙獵於河渭之閒,暴雷,武乙震死。”[58]《史記·封禪書》曰:“帝武乙慢神而震死。”[59]《漢書·古今人表》列其於“下中”[60]。帝武乙者,亦可稱之賢君耶?考諸事實,揆諸情理,殷商帝乙之前實非君君皆賢,而《酒誥》《多方》《多士》三篇所謂商湯至帝乙皆爲賢君之語,不可拘泥於字意以求解。

殷之太師、少師乃持其祭樂器奔周。(1/108/12)

《周紀》作“太師疵、少師彊”,殷之樂官也,此似缺“疵、彊”二字,不然則與上文稱箕子、比干爲太師、少師相混矣。“祭”字衍,《周紀》無“祭”字。(1/67/12-13)

按:今考《殷本紀》曰:“紂愈淫亂不止。微子數諫不聽,乃與太師、少師謀,遂去。比干曰:‘爲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諫紂。紂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心。箕子懼,乃詳狂爲奴,紂又囚之。殷之太師、少師乃持其祭樂器奔周。周武王於是遂率諸侯伐紂。”[61]梁氏“上文稱箕子、比干爲太師、少師”之説不見於《殷本紀》明文,蓋誤讀此《紀》微子“乃與太師、少師謀”謂箕子、比干也。梁氏此誤又因迷惑於《尚書》稱箕子、比干爲“父師、少師”而來。今考《尚書·微子》載微子告“父師、少師”云云,[62]僞孔《傳》曰:“父師,太師,三公,箕子也。少師,孤卿,比干。”[63]此與《殷本紀》樂官之“太師、少師”自不同。李笠曰:“梁氏以太師、少師爲疵、彊是也,段氏《撰異》(即段玉裁《尚書撰異》——引者注)亦曾詳言之。然謂其缺疵、彊二字,與箕子、比干混,則非也。《史記》凡言太師、少師者,皆不指箕子、比干,與《尚書》父師、少師不同也。上文‘微子與謀’之太師、少師,亦即樂官之疵、彊也。梁氏誤涉《尚書》,故有此惑。”[64]且據《殷本紀》所載,太師、少師持其祭樂器奔周之時,比干被剖,箕子被囚,則此太師、少師必不謂箕子、比干甚明。

《殷本紀》非衍“祭”字,而是梁氏所見《史》本之《周本紀》脱“祭”字。瀧川資言考訂《殷本紀》殷之太師、少師“乃持其祭樂器奔周”曰:“‘祭’字不必衍。祭祀亦太師、少師所掌。”[65]李笠辨《周本紀》“太師疵、少師彊抱其樂器而犇周”曰:“馬驌《繹史·武王克殷》引《太公金匱》云:‘太師、少師抱其祭器樂器奔周。’與《殷本紀》‘乃持其祭樂器奔周’正合。疵、彊雖樂官,然廟堂之上,禮動樂應,春官太師、小師(大、小與太、少古字通)並掌大祭祀登歌,是樂師之設,所以明祀典,樂師亡則祭祀廢矣。疵、彊懼禮器散失,典制遂亡,故抱樂器而並及祭器,與微子之拘祭器,用心各不同也。後人疑抱祭器者爲微子,故於‘樂’上删‘祭’字,校者翻以《周紀》爲是,《殷紀》爲衍‘祭’字矣。《藝文類聚》十二引《史記》‘樂器’作‘祭器’,益足證《史記》‘樂’上當有‘祭’字,《類聚》脱‘樂’字耳。”[66]水澤利忠校《周本紀》嘗云:太師疵、少師彊“抱其樂器而犇周。樂,南北、狩、高:祭。英房、楓、三、狩:抱其祭樂器”[67]。此皆《周本紀》原有“祭”字之證。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記·殷本紀》作“持其祭樂器”[68],而《周本紀》作“抱其樂器”[69],則知後者當補“祭”字。

周本紀第四

公行不下衆。(1/140/8)

當衍“不”字。(1/99/10)

按:考《周本紀》曰:“夫獸三爲群,人三爲衆,女三爲粲。王田不取群,公行不下衆,王御不參一族。”[70]張守節《正義》引曹大家云:“群,衆,粲,皆多之名也。田獵得三獸,王不盡收,以其害深也。公,諸侯也。公之所行與衆人共議也。”[71]裴駰《集解》引韋昭云:“御,婦官也。參,三也。一族,一父子也。故取姪娣以備三,不參一族之女也。”[72]今據注文知,《史》言“公行不下衆”,意即公行下衆,故梁氏以爲衍“不”字。

李笠曰:“《札記》(即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引者注)據韋昭注、劉向《頌》及《正義》引曹大家,則‘不’字衍,今删。《志疑》説同。案:此文上句云‘王田不取群’,下句云‘王御不參一族’,疑此以‘不’字爲語勢也。《國語·周語》、《列女傳》雖無‘不’字,但不可例此。《尚書》試可乃已,《五帝紀》作‘試不可用而已’。《世本》帝降,《夏本紀》作‘帝不降’。豈可盡以字義律之哉?梁氏、張氏之説未敢遽信。”[73]王引之《經傳釋詞》“亦”條嘗曰:“《詩·文王》曰:‘凡周之士,不顯亦世。’不顯亦世,言其世之顯也。不與亦,皆語助耳。”[74]又“不、丕、否”條引《玉篇》“不,詞也”曰:“經傳所用,或作丕,或作否,其實一也。《書·西伯戡黎》曰:‘我生不有命在天!’某氏《傳》曰:‘我生有壽命在天。’蓋‘不’爲發聲。不有,有也,與他處‘不’訓爲‘弗’者不同。《逸周書·大匡》曰:‘二三子不尚助不穀。’下‘不’字訓爲‘弗’,上‘不’字則語詞。孔晁《注》云:‘不尚,尚也。’《(詩·)車攻》曰:‘徒禦不警,大庖不盈。’《傳》云:‘不警,警也。不盈,盈也。’則‘不’爲語詞,與訓‘弗’者不同。”[75]一句前後兩“不”字,一訓爲“弗”,一作語助,以彼例此,未可遽定《周本紀》爲有衍文也。

秦召西周君,西周君惡往,故令人謂韓王曰:“秦召西周君,將以使攻王之南陽也,王何不出兵於南陽?”(1/163/3-4)

《國策》:“或爲周君謂魏王曰:‘秦召周君,將以攻魏之南陽,王何不出兵於河南?’”蓋《策》所云“河南”是也,《史》言“南陽”非。《史》所云“韓王”是也,《策》言“魏王”非。西周與韓近也。(1/115/7-8)

按:梁氏以《史》作“韓王”者爲是,以《策》作“魏王”者爲非,其説實不可從。

今考《周本紀》曰:“考王封其弟于河南,是爲桓公,以續周公之官職。桓公卒,子威公代立。威公卒,子惠公代立,乃封其少子於鞏以奉王,號東周惠公。”[76]司馬貞《索隱》引《世本》云:“西周桓公名揭,居河南。東周惠公名班,居洛陽。”[77]又“王赧時東西周分治”司馬貞《索隱》云:“西周,河南也。東周,鞏也。王赧微弱,西周與東分主政理,各居一都,故曰東西周。按:高誘曰西周王城,今河南。東周成周,故洛陽之地。”[78]則河南爲西周王城明矣。再考《戰國策·西周策》曰:“秦悉塞外之兵與周之衆以攻南陽,而兩上黨絶矣。”[79]高誘注:“南陽,魏邑。”[80]《史記·魏世家》云:“(安釐王)四年,秦破我及韓、趙,殺十五萬人,走我將芒卯。魏將段干子請予秦南陽以和。”[81]則南陽爲魏邑明矣。《周本紀》下文有云:“周君將以爲辭於秦。周君不入秦,秦必不敢踰河而攻南陽矣。”[82]客爲西周君説魏王入兵於西周王城,即河南,則西周君將以此爲辭而不入秦,西周君不入秦,則秦不敢攻魏邑之南陽也。如此,當一依《策》文爲是。

《周本紀》云“將以使攻王之南陽也,王何不出兵於南陽”,瀧川資言曰:“《策》‘攻王’之‘王’作‘魏’,於下‘南陽’作‘河南’,當依訂。南陽,魏邑。河南,西周王城。”[83]其説甚得。水澤利忠曰:“王何不出兵於南陽:英房、南化、楹、掖、三、梅、狩,‘南陽’二字作‘河南’。”[84]是與《策》文同。梁氏所見《史》本、今本《史記》均已誤作“南陽”,且修訂本《史》文同誤,[85]當據英房、南化諸本改。

秦本紀第五

(昭襄王二十二年)蒙武伐齊。河東爲九縣。(1/212/13)

“河東”上疑有脱字,《古史》作“取河東”。(1/154/4-5)

按:今考《史記·魏世家》曰:“(昭王)六年,予秦河東地方四百里。”[86]又考《六國年表》曰:“(秦昭襄王十七年)魏入河東四百里。”[87]魏入河東地於秦在秦昭襄王十七年,亦即魏昭王六年。今據《秦本紀》《六國年表》《魏世家》所載,秦昭襄王十八年至二十二年,秦、魏兩國間戰事分别爲:秦昭襄王十八年,秦司馬錯擊魏,至軹,取城大小六十一;秦昭襄王十九年,秦、魏無戰事;秦昭襄王二十年,秦拔魏新垣、曲陽之城;秦昭襄王二十一年,司馬錯攻魏河内,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秦昭襄王二十二年,秦、魏無戰事,至明年,秦昭襄王二十三年,魏、秦、趙、韓、燕共伐齊,敗之濟西,湣王出亡,秦王與魏王會宜陽。《秦本紀》所載“河東爲九縣”,意即設所取河東地以爲九個縣。秦設爲九縣之“河東”地,乃昭襄王十七年之時取於魏,不在昭襄王二十二年,故不得有“取”字。瀧川資言曰:“河東本魏地,前年入秦,故分爲九縣也。本文自通。”[88]雖其考證魏入河東地之時間有不確,然以《秦本紀》史文自通,甚是。《古史》衍“取”字。

(昭襄王)三十二年,相穰侯攻魏,至大梁,破暴鳶,斬首四萬,鳶走,魏入三縣請和。三十三年,客卿胡傷攻魏卷、蔡陽、長社,取之。擊芒卯華陽,破之,斬首十五萬,魏入南陽以和。(1/213/6-8)

魏背秦與齊從親,秦使穰侯復伐魏,拔四城,斬首四萬,是秦昭三十三年之戰也。而此以斬首四萬併入大梁之役,書於三十二年,誤已。秦昭三十四年,趙、魏攻韓華陽,韓告急於秦,穰侯又與白起、客卿胡陽攻趙、魏以救韓,走魏將芒卯,斬十三萬人,敗趙將賈偃,沈其卒二萬人於河,取魏卷、蔡陽、長社,取趙觀津,魏予秦南陽以和,秦且與趙觀津,益趙以兵伐齊,是秦昭三十四年之戰也,而此在三十三年,誤。(1/156/8-12)

按:《秦本紀》所載此次戰事,需結合《史記》他篇之史料予以考察。

一、考《六國年表》[89]:魏安釐王“二年(秦昭王三十二年——引者注),秦拔我兩城,軍大梁下,韓來救”,又韓釐王“二十一年(秦昭王三十二年——引者注),暴鳶救魏,爲秦所敗,走開封”;魏安釐王“三年,秦拔我四城,斬首四萬”;秦昭王三十四年“白起擊魏華陽軍,芒卯走,得三晉將,斬首十五萬”,又魏安釐王“四年,與秦南陽以和”。二、考《趙世家》[90]:趙惠文王“二十五年(秦昭王三十三年——引者注),與魏共擊秦,秦將白起破我華陽,得一將軍”。三、考《魏世家》[91]:魏安釐王“二年,(秦)拔我二城,軍大梁下,韓來救”;“三年,秦拔我四城,斬首四萬”;“四年,秦破我及韓、趙,殺十五萬人,走我將芒卯,魏將段干子請予秦南陽以和”。四、考《韓世家》[92]:韓釐王“二十一年,使暴鳶救魏,爲秦所敗,鳶走開封”;“二十三年,趙、魏攻我華陽,韓告急於秦”,且秦穰侯“八日而至,敗趙、魏於華陽之下”。五、考《穰侯列傳》[93]:秦“昭王三十二年,穰侯爲相國,將兵攻魏”,“遂圍大梁”;“明年,魏背秦,與齊從親,秦使穰侯伐魏,斬首四萬”;又“明年,穰侯與白起、客卿胡陽復攻趙、韓、魏,破芒卯於華陽下,斬首十萬,取魏之卷、蔡陽、長社,趙氏觀津,且與趙觀津,益趙以兵,伐齊”。六、考《白起傳》[94]:秦“昭王三十四年,白起攻魏,拔華陽,走芒卯,而虜三晉將,斬首十三萬,與趙將賈偃戰,沈其卒二萬人於河中”。

今考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曰:秦昭王“卅二年,攻啓封”[95]。注釋云:“啓封,魏地,古書作開封,系避漢文帝諱而改,今河南開封縣西。”[96]又曰:“卅三年,攻蔡、中陽。”[97]注釋云:“蔡,當即上蔡,魏地,今河南上蔡西南。中陽,魏地,今河南中牟西。《史記·六國年表》和《魏世家》載此年秦拔魏四城。《秦本紀》説秦‘客卿胡傷攻魏卷、蔡陽、長社’,只有三城,疑《秦本紀》‘蔡陽’係‘蔡、中陽’之誤。”[98]又曰:“卅四年,攻華陽。”[99]

我們依據《史記》所載及秦簡《編年記》可知:秦昭王三十二年,秦攻魏,圍大梁,韓暴鳶來救魏,爲秦所敗,走開封;秦昭王三十三年,秦拔取魏之卷、蔡、中陽、長社(《秦本紀》《穰侯列傳》俱脱“中”字,且《穰侯列傳》誤係於秦昭王三十四年)四城,斬首四萬(《秦本紀》“斬首四萬”誤係於秦昭王三十二年大梁之役);秦昭王三十四年,秦破魏將芒卯於華陽下,斬首十三萬,又沉趙卒二萬人於河,共殺十五萬人,魏入南陽以和(《秦本紀》誤係於秦昭王三十三年;《趙世家》係於趙惠文王二十五年,當秦昭王三十三年,亦誤)。

秦昭王三十二年爲大梁之役,三十三年取魏四城,三十四年爲華陽之役,事各不同,不容混淆。

考華陽一役:今據前述《韓世家》,因趙、魏攻韓華陽,韓告急於秦,秦穰侯八日而至以救韓,敗趙、魏於華陽之下,故《趙世家》只言“與魏共擊秦”,不及韓;今據《白起傳》,始知“十五萬”乃計魏卒十三萬,趙卒二萬。《魏世家》言“秦破我及韓、趙,殺十五萬人”,《穰侯列傳》言“穰侯與白起、客卿胡陽復攻趙、韓、魏,破芒卯於華陽下,斬首十萬”,兩文不得有“韓”字,[100]只有趙、魏而已,且《穰侯列傳》“十萬”亦當作“十五萬”。[101]《六國年表》言“得三晉將,斬首十五萬”,《白起傳》言“虜三晉將”,此役被伐者止趙、魏,無韓,故亦不得言“三晉”。[102]

梁氏所考有兩誤:一、誤析“拔四城,斬首四萬”與“秦取魏卷、蔡、(中)陽、長社”爲兩事;二、誤析“秦取魏卷、蔡、(中)陽、長社”在秦昭王三十四年,實應在三十三年。我們因得秦簡方使《史記》中歧文互出之史料得以明晰,勿用多責梁氏之失。

(昭襄王四十八年)王齕將伐趙武安、皮牢,拔之。(1/214/1)

《白起傳》言齕攻拔皮牢,不言武安,是也。蓋前二十年秦封白起爲武安君,則其地久已屬秦,何待此時始拔乎?二字宜衍。《秦策》有“武安”語,《史》仍其誤耳。(1/159/1516)

按:白起雖久爲武安君,然其地必當有歸趙之事,惜史闕文,故《國策》《史記》又載昭襄王四十八年之時,王齕再拔之。張文虎校此《秦本紀》“伐趙武安”曰:“《六國表》《趙世家》不載此事,《白起傳》但云‘王齕攻皮牢,拔之’。蓋‘武安’二字涉上而衍。”[103]同梁氏之説。趙生群師云:“張説可商。各本皆有‘武安’二字。《通志》卷四《秦紀四》云:‘王齕將伐趙武安、皮牢,拔之。’《通鑑》卷五《秦紀五》云:‘王齕攻趙武安、皮牢,拔之。’雲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曰:‘(秦昭王)卌八年,攻武安。’”[104]傳世文獻皆有“武安”二字,又有秦簡爲佐證,則知《白起傳》適脱此兩字耳。

始皇帝五十一年而崩。(1/220/16)

《史》例但書在位之年,而其生年從略,獨始皇略其在位年數,反以生年書之,未知史公何意?又始皇年十三而立,以踰年改元計之,在位三十七年,當是五十,《始皇紀》徐廣注云:“年五十。”安得五十一年乎?(1/165/2-4)

按:考《秦始皇本紀》曰:“(始皇)年十三歲,莊襄王死,(嬴)政代立爲秦王。”[105]又曰:“(二十六年,秦初併天下)朕爲始皇帝。”[106]又曰:“(三十七年)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107]故《秦記》曰:“始皇享國三十七年。葬酈邑。生二世皇帝。始皇生十三年而立。”[108]始皇崩時,年當五十。《初學記》引《帝王世紀》曰:“(秦始皇)三十七年崩於沙丘平臺,年五十。”[109]與徐廣、梁氏説同。

杭世駿考此《秦本紀》“始皇帝五十一年而崩”曰:“始皇十三年而立,立三十七年而崩,當得四十九年。”[110]韓兆琦説:“始皇死時年四十九歲,《集解》之所謂‘年五十’者,蓋古人習用虚歲。”[111]又考《秦始皇本紀》“己酉,王冠”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年二十二。”[112]張守節《正義》曰:“年二十一也。”[113]佚名《史記疏證》辨此引金甡曰:“徐廣云二十二者,以踰年改元計也。《正義》云二十一者,以當年改元計也。徐廣以是年爲二十二,故三十七年崩時注云‘年五十’。如《正義》之説,則崩年止四十九。”[114]則知今本《秦本紀》作“五十一”字者,絶非始皇生年之數。

錢大昕辨《秦本紀》“始皇帝五十一年而崩”曰:“五,當爲‘立’。秦王政二十六年始稱皇帝,至三十七年而崩,計爲帝十一年耳。”[115]趙生群師云:“錢説是。《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二十六年)初併天下,立爲皇帝。’‘皇帝’之號,與諸侯異,故曰‘立十一年而崩’。卷六《秦始皇本紀》:‘始皇享國三十七年。’蓋通前爲秦王之年數之,則曰‘三十七年’,以爲帝之年計之,則曰‘十一年’也。《本紀》云:‘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併天下爲三十六郡,號爲始皇帝。始皇帝五(立)十一年而崩。’上云‘號爲始皇帝’,下云‘始皇帝五(立)十一年而崩’,前後呼應。巖崎本作‘立十一年’,當據改。”[116]水澤利忠校此《秦本紀》“始皇帝五十一年而崩”曰:“五,天養:立。”[117]梁氏不知“五”實乃“立”字之譌。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記·秦本紀》已改作“始皇帝立十一年而崩”[118],篇末“校勘記”曰:“立,原作‘五’,據高山本改。”[119]甚是。

項羽本紀第七

(項羽)逐其故主,趙王乃北居代,(陳)餘以爲不可。(1/321/2)

趙王歇乃陳餘之故主也,“其”字當衍。(1/205/13)

按:考《項羽本紀》曰:“陳餘陰使張同、夏説説齊王田榮曰:‘項羽爲天下宰,不平。今盡王故王於醜地,而王其群臣諸將善地,逐其故主,趙王乃北居代,餘以爲不可。聞大王起兵,且不聽不義,願大王資餘兵,請以擊常山,以復趙王,請以國爲扞蔽。’齊王許之,因遣兵之趙。”[120]梁氏讀“逐其故主趙王”六字爲句,句讀與今本《史》文有異,故以“其”字爲衍文。

李人鑒駁梁氏曰:“此當讀‘逐其故主’句,‘趙王乃北居代’句,‘餘以爲不可’句。此《紀》上文云:‘徙趙王歇爲代王。趙相張耳素賢,又從入關,故立耳爲常山王,王趙地,都襄國。’又云:‘徙燕王韓廣爲遼東王。燕將臧荼從楚救趙,因從入關,故立荼爲燕王,都薊。’又云:‘徙齊王田市爲膠東王。齊將田都從共救趙,因從入關,故立都爲齊王,都臨菑。’此三事,即陳餘所謂‘盡王故王於醜地,而王其群臣諸將善地’者也。趙相張耳而使王趙,燕將臧荼而使王燕,齊將田都而使王齊:此即(陳)餘所謂‘王其群臣諸將善地’。臧荼逐韓廣之遼東,《紀》有明文;張耳而王趙地,則趙王歇爲所逐矣;田都而王齊地,則齊王(田)市亦爲所逐矣:此即陳餘所謂‘逐其故主’也。(陳)餘所謂‘逐其故主’,兼上述三事言之,非指其一端,則不當讀‘逐其故主趙王’六字爲句明矣。(陳)餘既舉事例以明項羽之爲天下宰,不平,因請田榮資之以兵擊常山以復趙王,乃曰‘趙王乃北居代,餘以爲不可’,此即(陳)餘藉以請田榮資之以兵之由也。如此絶句,上下文乃悉可解,而‘故主’上‘其’字亦不必從梁氏説以爲衍文矣。”[121]今考《高祖本紀》載漢王數項羽曰:“項羽皆王諸將善地,而徙逐故主,令臣下争叛逆。”[122]司馬貞《索隱》云:“(故主)謂田市、趙歇、韓廣之屬。”[123]《索隱》之説可證李氏之説爲確。《漢書·高帝紀上》同作“徙逐故主”[124],可證讀此《項羽本紀》“逐其故主”爲句不誤。《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載陳餘使夏説説田榮曰:“項羽爲天下宰不平,盡王諸將善地,徙故王王惡地,今趙王乃居代!願王假臣兵,請以南皮爲扞蔽。”[125]《漢書·陳餘傳》同作“今趙王乃居代”[126],可證讀此《項羽本紀》“趙王乃北居代”爲句不誤。今本《漢書·項籍傳》讀“逐其故主趙王,乃北居代”爲句,[127]將“趙王”兩字屬上,誤。

高祖本紀第八

(諸父老皆曰)平生所聞劉季諸珍怪,當貴。(2/350/7)

《滹南集·辨惑》曰:“‘珍’字不安,《漢書》改爲‘奇’,是矣。”(1/215/11)

按:王若虚之説實不可從,梁氏反信之。李人鑒認爲此《紀》之“珍怪”兩字乃後人妄改,非史公之舊,[128]其説亦非。

珍怪,意即“奇怪”。今考《吕氏春秋·順民篇》“味禁珍”高誘注曰:“珍,異。”[129]又考《説文》曰:“奇,異也。”[130]《莊子·徐无鬼》“吾不與之爲怪”郭象注曰:“怪,異也。”[131]珍、奇、怪,三字皆有“異”義。昭公三十一年《公羊傳》“珍怪之食”何休注曰:“珍怪,猶奇異也。”[132]又考《鹽鐵論·未通篇》曰:“珍怪異物充於後宫。”[133]《淮南子·主術篇》曰:“人主好鷙鳥猛獸,珍怪奇物。”[134]《史記·宋微子世家》曰:“必思遠方珍怪之物而御之。”[135]珍怪異物、珍怪奇物、珍怪之物,意即奇異之物、怪異之物。《史》《漢》珍怪、奇怪,均訓奇異、怪異,言諸父老多聞劉季之奇異、怪異事,當貴,故宜推擇爲吏(任沛令)。

乃用張良計,使酈生、陸賈往説秦將,啗以利,因襲攻武關,破之。(2/361/12-13)

“陸賈”二字似衍文,《留侯世家》《陸賈傳》及《漢書》張、陸兩《傳》、荀悦《漢紀》皆無之,疑此與《漢書·高紀》並妄攙陸賈耳。(1/220/9-10)

按:此《高祖本紀》與《漢書·高帝紀》非妄攙入陸賈,梁氏之説不可從。

王叔岷辨此駁梁氏曰:“‘陸賈’二字無緣致衍。説秦將以酈生爲主,故陸賈之名,可存可略。然此處之存,正可以補他處之略,不得輕疑‘此與《漢書·高紀》並妄攙陸賈’也。《通鑑》亦存此‘陸賈’二字,是也。”[136]考此《高祖本紀》有云:“陳餘怨項羽之弗王己也,令夏説説田榮,請兵擊張耳。”[137]《漢書·陳餘傳》亦只作“夏説”[138],而《項羽本紀》叙此則曰:“陳餘陰使張同、夏説説齊王田榮。”[139]《漢書·項籍傳》同作“張同、夏説”[140]。《史》《漢》一言“夏説”,一言“張同、夏説”,同例。

吕太后本紀第九

吕后祓,還過軹道,見物如蒼犬,據高后掖。(2/405/5)

《滹南集·辨惑》曰:“吕后、高后,似是兩人,但云‘據其掖’可矣。”(1/247/6)

按:王若虚此説不可從,梁氏不當信之。

李笠辨此駁王若虚曰:“王氏此説未達,古人自有此等文法,不可以臆議也。《左傳》此類尤多,恒於數句中名、字、謚、號互舉錯岀。即如宣十七年‘郤子登,婦人笑於房,獻子怒’,成二年‘使屈巫聘于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若以近人言語繩之,郤子、獻子,屈巫、巫臣,何嘗不似二人耶?”[141]今再舉《史》《漢》若干例以證成李氏之説:《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曰:“漢王之解彭城,(吕澤)往從之,復發兵佐高祖定天下,功侯。”[142]《齊悼惠王世家》曰:“吕太后稱制,天下事皆决於高后。”[143]《漢書·張耳傳》曰:“高后元年,魯元太后(張敖妻——引者注)薨,後六年,宣平侯(張)敖復薨,吕太后立敖子偃爲魯王,以母爲太后故也。”[144]則是一句之中“漢王”與“高祖”、“高后”與“吕太后”前後互出。《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曰:“懷王使屈原造爲憲令,屈平屬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見而欲奪之,屈平不與。”[145]前稱“屈原”,後稱“屈平”,亦其例。

今考《史記·項羽本紀》曰:“獨籍所殺漢軍數百人,項王身亦被十餘創。”[146]梁玉繩曰:“此二語上稱籍,下稱項王,竟似兩人,未免語病。”[147]王叔岷曰:“疑此文‘籍’本作‘項王’,涉上文‘籍獨不愧於心’而誤也。”[148]李人鑒曰:“稱籍殊覺不倫,疑此《紀》原無‘獨籍所’三字。”[149]又考《田敬仲完世家》曰:“乃使人遷晏孺子於駘,而殺孺子荼。”[150]梁玉繩曰:“晏孺子即孺子荼,兩書其名,直似二人矣,不亦贅乎?”[151]其説皆因不明古書之文例。

孝文本紀第十

乃循從代來功臣。(2/420/14)

《評林》余有丁曰:“循,謂次及之也。”《義門讀書記》曰:“循,《漢書》作‘脩’,是也。‘功’下無‘臣’字。”二説以義門爲長。(1/253/11-12)

按:余有丁之説雖不足取,何義門(焯)之説實亦不可從。

考此《孝文本紀》曰:“上從代來,初即位,施德惠天下,填撫諸侯四夷皆洽驩,乃循從代來功臣。上曰:‘方大臣之誅諸吕迎朕,朕狐疑,皆止朕,唯中尉宋昌勸朕,朕以得保奉宗廟。已尊昌爲衛將軍,其封昌爲壯武侯。諸從朕六人,官皆至九卿。’”[152]又考《説文》云:“撫,安也,一曰循也。”[153]《六書故》云:“撫,孚武切。循撫也。”[154]《類音》云:“循,撫也。”[155]循、安、撫,三字同訓,循撫即安撫。《戰國策·齊策六》:“内牧百姓,循撫其心,振窮補不足,佈德於民。”[156]是爲其證。《孝文本紀》此“循”字,義訓循撫、安撫,與上文“填撫”字相承,“循從代來功臣”,意謂循撫、安撫所從代來之功臣,即封宋昌爲壯武侯及從代來之六人官皆至九卿事。《史》文自通,不必盡據《漢書》删改。

孝景本紀第十一

(景帝四年)更以易陽爲陽陵。(2/442/10)

“弋陽”是“易陽”之誤,《漢·地理志》可證。(1/267/11)

按:梁氏所見《史》本作“弋陽”,文與今本異,故有此論。《史》文作“弋陽”不誤,梁説已謬,今本《史》文亦須修訂。

趙生群師曰:“梁説疑誤。《史記》各本皆作‘弋陽’。《漢書》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陽陵,故弋陽,景帝更名。’《通鑑》卷一六《漢紀八》‘作陽陵邑’胡《注》:‘班《志》,陽陵縣屬馮翊,本弋陽縣。’”[157]梁氏蓋因失檢“弋陽”地名而致有此誤。今據《漢書·地理志》可知:弋陽屬汝南郡,弋山在弋陽西北;[158]陽陵屬左馮翊,王莽時改稱渭陽;[159]易陽屬趙國,在易水之陽,易水出涿郡故安而東北入海。[160]汝南郡與左馮翊地理上靠近,而均與趙國之涿郡相距甚遠。當是弋陽更爲陽陵,而非易陽,故《漢書·地理志上》左馮翊“陽陵,故弋陽,景帝更名”[161]。《地理志下》趙國“易陽”地名不言更爲陽陵。[162]王莽時稱陽陵爲渭陽,水北曰陽,則渭水之北的渭陽與易水之北的易陽,其非一地甚明,則知景帝四年更爲陽陵者,必非易陽。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記》已修訂爲“弋陽”,[163]甚是。

【注释】

[1]依次爲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史記》册數、頁數、行數,下同。我們没有直接引用中華書局修訂本《史記》(2014年版),是因爲新、舊兩版的異文,多爲本書所探討的對象,僅依行文之需,在文中徵引修訂本及其校勘記以作論説的佐證。

[2]依次爲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史記志疑》册數、頁數、行數,下同。

[3]〔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九下,中華書局,1963年,第194頁。

[4]李圃:《古文字詁林》第8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7頁。

[5]一、隸定作,俗變作丸,參見《正字通》條(〔明〕張自烈撰、〔清〕廖文英編:《正字通》卷一,董琨整理,中國工人出版社,1996年,第11頁)、《漢語大字典》條(《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第116頁)、《中文大辭典》條(《中文大辭典》第1册,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90年,第444頁);二、隸定作,俗變作凡,今考《中文大辭典》條曾引《王仁求碑》作(《中文大辭典》第1册,第444頁),此字即爲一證。

[6]〔北魏〕酈道元撰、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卷一七,中華書局,2007年,第433頁。

[7]〔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第1478頁。

[8]〔漢〕揚雄:《方言》卷九,《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21册,第340頁。

[9]〔清〕戴震:《方言疏證》卷九,《續修四庫全書》第193册,第467頁。

[10]〔漢〕許慎:《説文解字》卷四下,第88頁。

[11]〔明〕張自烈撰、〔清〕廖文英編:《正字通》卷八,董琨整理,第870頁。

[12]〔漢〕許慎:《説文解字》卷四下,第86頁。

[13]〔漢〕班固:《漢書》卷五一,第2367頁。

[14]〔宋〕戴侗:《六書故》卷一二,黨懷興、劉斌點校,中華書局,2012年,第265頁。

[15]〔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第326頁。

[16]〔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六九二,中華書局,1960年,第3089頁。

[17]〔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三,《十三經注疏》,第328頁。

[18]〔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五,中華書局,1983年,第62頁。

[19]〔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四,《十三經注疏》,第346頁。

[20]〔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五,第65頁。

[21]〔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引用有删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35頁。

[22]〔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八,陳金生點校,中華書局,1989年,第287頁。

[2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6頁。

[2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02頁。

[25]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二八,第1216頁。

[26]〔清〕錢大昭:《漢書辨疑》卷一三,《續修四庫全書》第267册,第332頁。

[27]王繼如:《漢書今注》卷二五下,鳳凰出版社,2013年,第693頁。

[28]錢穆:《史記地名考》卷二三,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1056頁。

[29]〔清〕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第743頁。

[30]〔北齊〕魏收:《魏書》卷一〇六中,中華書局,1974年,第2601頁。

[31]〔北齊〕魏收:《魏書》卷一〇六中,中華書局,2017年,第2844頁。此爲《魏書》修訂本,下文所引《魏書》若不單獨説明,仍以1974年版爲據。

[32]〔清〕劉光蕡:《史記校勘札記》卷一,清光緒二十年(1894)陝甘味經書院刻本。

[3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6頁。

[34]〔元〕李文仲:《字鑑》卷三,《叢書集成初編》第1073册,中華書局,1985年,第71頁。

[35]〔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二九,第3265頁。

[36]〔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下,第1657頁。

[37]〔梁〕沈約:《宋書》卷四七,中華書局,1974年,第1411頁。(www.xing528.com)

[38]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一,李繼芬整理,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3頁。

[39]〔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嶽麓書社,1994年,第531頁。

[40]〔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一,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2頁。

[41]〔清〕張文虎:《校勘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第77頁。

[42]〔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二九,第137頁。

[43]〔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八八,汪紹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6頁。

[44]〔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九五二,第4227頁。

[45]〔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一三,馮逸、喬華點校,中華書局,2013年,第551頁。

[46]〔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1717頁。

[47]〔漢〕班固撰、〔清〕陳立疏證:《白虎通疏證》卷一一,吴則虞點校,中華書局,1994年,第557頁。

[48]〔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三,第500頁。

[49]〔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四,《十三經注疏》,第207頁。

[50]〔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四,《十三經注疏》,第207頁。

[51]〔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七,《十三經注疏》,第228頁。

[52]同上。

[53]〔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六,《十三經注疏》,第220頁。

[54]同上。

[55]同上。

[56]〔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六,《十三經注疏》,第222頁。

[57]〔清〕崔述:《商考信録》卷二,《崔東壁遺書》,顧頡剛編訂,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53頁。

[58]〔漢〕司馬遷:《史記》卷三,第104頁。

[59]〔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八,第1356頁。

[60]〔漢〕班固:《漢書》卷二〇,第889頁。

[61]〔漢〕司馬遷:《史記》卷三,第108頁。

[62]〔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一〇,《十三經注疏》,第177頁。

[63]同上。

[64]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一,李繼芬整理,第18頁。

[65][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第66頁。

[66]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一,李繼芬整理,第19—20頁。

[67][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第103頁。

[68]〔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中華書局,2014年,第139頁。案:本書所引中華書局版《史記》因有1982年及2014年兩版本,今爲避免新、舊兩版本之引文混淆,故在每次徵引2014年版修訂本之時,皆一一注明版次,而在首次引用1982年版之時已注明了版次,餘外引文則不再一一注明,特此説明。

[69]〔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中華書局,2014年,第157頁。

[70]〔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40頁。

[7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40—141頁。

[7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41頁。

[73]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一,李繼芬整理,第24頁。

[74]〔清〕王引之撰、孫經世補:《經傳釋詞附補及再補》卷三,中華書局,1956年,第83頁。

[75]〔清〕王引之撰、孫經世補:《經傳釋詞附補及再補》卷一〇,引用有删節,第218—220頁。

[7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58頁。

[77]同上。

[78]〔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60頁。

[79]〔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鳳凰出版社,2008年,第93頁。

[80]〔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二,第95頁。

[8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54頁。

[8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第163頁。

[8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第96頁。

[84][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四,第116頁。

[85]〔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中華書局,2014年,第204頁。

[86]〔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53頁。

[8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第739頁。

[88][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五,第136頁。

[89]〔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五,第743頁。

[90]〔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三,第1821頁。

[91]〔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四,第1854頁。

[92]〔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五,第1876—1877頁。

[93]〔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二,第2325—2328頁。

[94]〔漢〕司馬遷:《史記》卷七三,第2331頁。

[9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頁。

[9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第8頁。

[9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5頁。

[9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第8—9頁。

[9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5頁。

[100]梁玉繩、王叔岷、沈家本三人皆已言之。梁氏辨兩處《史》文均言:“衍‘韓’字。”(《史記志疑》卷二四、卷二九,賀次君點校,第1085、1264頁)王氏云:“趙、魏攻韓華陽,秦救韓而伐趙、魏,見《戰國策·韓策》、《韓世家》及《通鑑》,自不當言秦破韓,‘韓’字蓋涉上文‘韓來救’而衍,《穰侯傳》亦衍‘韓’字。”(《史記斠證》卷四四,第1661頁)沈家本同(《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73頁)。

[101]梁玉繩辨《穰侯列傳》“斬首十萬”曰:“當作‘十五萬’,脱‘五’字。”(《史記志疑》卷二九,賀次君點校,第1264頁)沈家本亦認爲《穰侯傳》脱“五”字(《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73頁)。

[102]《六國年表》秦昭王三十四“白起擊魏華陽軍,芒卯走,得三晉將,斬首十五萬”,梁玉繩曰:“華陽之役,將兵者穰侯、白起、胡陽,非止白起也。所擊者是趙、魏,非獨魏也。所得者魏將芒卯,趙將賈偃,不得言三晉也。所斬者魏卒十三萬,趙卒二萬沉於河,非斬魏軍十五萬也。此皆誤。”(《史記志疑》卷九,賀次君點校,第442頁)《白起傳》“白起攻魏,拔華陽,走芒卯,而虜三晉將”,梁玉繩又曰:“是役也,穰侯、白起、胡陽同帥師,不當專言起。華陽乃韓地,不可言魏,蓋破魏于華陽耳。秦攻趙、魏以救韓,與韓何干?不得言三晉將。”(《史記志疑》卷二九,賀次君點校,第1266頁)沈家本曰:“《表》云‘得三晉將’,《魏世家》云‘秦破我及韓、趙’,《白起傳》云‘虜三晉將’,恐皆誤也。”(《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73頁)佚名氏引《戰國策校注》曰:“《大事記》華陽之役秦救韓而撃趙、魏,《年表》、《列傳》或云得三晉將,或云攻趙、韓、魏,皆記者之誤。”(〔清〕佚名:《史記疏證》卷四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21頁)

[103]〔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84頁。

[104]趙生群:《〈史記〉斠議(一)》,《文史》2012年第1輯。

[105]〔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23頁。

[106]〔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36頁。

[107]〔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64頁。

[10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90頁。

[109]〔唐〕徐堅等:《初學記》卷九,中華書局,1962年,第200頁。

[110]〔清〕杭世駿:《史記考證》,《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526頁。

[111]韓兆琦:《史記箋證》,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0頁。

[112]〔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28頁。

[113]同上。

[114]〔清〕佚名:《史記疏證》卷七,第86頁。

[115]〔清〕錢大昕:《三史拾遺》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454册,第883頁。

[116]趙生群:《〈史記〉斠議(一)》,《文史》2012年第1輯。

[117][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五,第154頁。

[118]〔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276頁。

[119]〔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286頁。

[120]〔漢〕司馬遷:《史記》卷七,第321頁。

[121]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59頁。

[122]〔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76頁。

[123]〔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77頁。

[124]〔漢〕班固:《漢書》卷一上,第44頁。

[125]〔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九,第2581頁。

[126]〔漢〕班固:《漢書》卷三二,第1838頁。

[127]〔漢〕班固:《漢書》卷三一,第1811頁。

[128]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80頁。

[129]〔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92頁。

[130]〔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五上,第101頁。

[131]〔戰國〕莊周撰、〔清〕郭慶藩集釋:《莊子集釋》卷八中,王孝魚點校,中華書局,2012年,第852頁。

[1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彦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二四,《十三經注疏》,第2331頁。

[133]〔漢〕桑弘羊撰、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卷三,中華書局,1992年,第190頁。

[134]〔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九,馮逸、喬華點校,第348頁。

[135]〔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八,第1609頁。

[136]王叔岷:《史記斠證》卷八,第314頁。

[137]〔漢〕司馬遷:《史記》卷八,第368頁。

[138]〔漢〕班固:《漢書》卷三二,第1838頁。

[139]〔漢〕司馬遷:《史記》卷七,第321頁。

[140]〔漢〕班固:《漢書》卷三一,第1811頁。

[141]李笠:《廣史記訂補》卷二,李繼芬整理,第46頁。

[14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八,第889頁。

[143]〔漢〕司馬遷:《史記》卷五二,第2000頁。

[144]〔漢〕班固:《漢書》卷三二,第1843頁。

[145]〔漢〕司馬遷:《史記》卷八四,第2481頁。

[146]〔漢〕司馬遷:《史記》卷七,第336頁。

[147]〔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六,賀次君點校,第211頁。

[148]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七,第289頁。

[149]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171頁。

[150]〔漢〕司馬遷:《史記》卷四六,第1882頁。

[151]〔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四,賀次君點校,第1100頁。

[152]〔漢〕司馬遷:《史記》卷一〇,第420頁。

[153]〔漢〕許慎:《説文解字》卷一二上,第253頁。

[154]〔宋〕戴侗:《六書故》卷一四,黨懷興、劉斌點校,第309頁。

[155]〔清〕潘耒:《類音》卷五,《續修四庫全書》第258册,第109頁。

[156]〔漢〕劉向集録、諸祖耿集注匯考:《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一三,第683頁。

[157]趙生群:《〈史記〉斠議(一)》,《文史》2012年第1輯。

[158]〔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62頁。

[159]〔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45頁。

[160]〔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下,第1631頁。

[161]〔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45頁。

[162]〔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下,第1631頁。

[163]〔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一,中華書局,2014年,第5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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