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观中的“天”指的是什么呢?
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简史》中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的“天”主要有五种含义。第一种是“物质之天”,即日常生活中所看见的与地相对应的天,就是我们所谓的天空、蓝天;第二种是“主宰之天”或“意志之天”,就是宗教中所说的有人格、有意志的“至上神”,它掌控着整个自然或宇宙,中国古代称其为“上帝”;第三种是“命运之天”,指宇宙自然中人不可抗拒的力量,又指社会中所谓的运气;第四种是“自然之天”,就是指唯物主义哲学所谓自然及其本身运行规则;第五种是“义理之天”或“道德之天”,指唯心主义哲学家所虚构的宇宙的道德法则,即“天”是道德的终极意义。
总括起来,冯友兰对“天”界定的五种含义实际只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自然方面的“天”和精神领域的“天”。前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一种事物,是与地、人相对应存在的;后者是人们构拟的人格化、理想化的事物,对人类及其命运具有指导甚至决定作用。自然之天是前提与基础,对“精神之天”起着决定作用,但精神领域的“天”对自然之天有反作用,它一旦生成便会对“自然之天”进行意义建构,从而使自然的“天”在人类社群中获得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另一种意义上讲,此处的“天” 实际上就是“人”,是“人”内在认知与精神的一种外在化或对象化形式。
儒家对“天人合一”观做出了重要贡献。孔子作《春秋》,上揆天之道,下质诸人性。“天”是什么?儒家认为,“天”就是自然界。(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天人合一。宇宙自然是一个大世界,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有自己的特点;人是一个小世界,有自己的运动规律,也有自己的特点,就像“天堂”一样。二是天人对应。即天人联系。就是说,人与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有一切人类事务都符合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老子认为人与自然一致并相通,“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先秦儒家亦主张“天人合一”,《礼记·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人只要发扬“诚”的德性,即可与天一致。汉代儒者董仲舒则明确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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