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些人押在前所不久,就向监狱当局提出要求,要他们改善环境卫生和生活条件。因为旧社会的监牢狱是最不人道的,环境肮脏,监房内外臭气熏天;每天吃的是发了霉的带皮小米饭,不稠不稀,别说吃,一闻到那股浓烈的霉臭味就撞脑袋。如果,我们不要求他们尽快改善环境卫生和生活条件,不用多久,我们中的一些人就会死在拘留所内。因此,由郭宗鉴、傅茂公等同志代表本案人员向监狱当局再三提出抗议,要求改善这些情况。我们向监狱当局提出要求以后,得到全所在押犯人的同情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法院批准将我们这一案二十三人由前所移到后所,和普通犯人隔离,以免犯人受共产党的影响而对监狱当局不利。以后,是政治犯都关在后所,象薄一波、李运昌、刘仁、阚家骅、杜远等同志因另案入狱,也关在第三监狱后所。
后所的卫生条件比前所好一点,但生活方面比前所也好不了多少,只是下午一顿霉小米饭改为粗玉米面饽饽。前所原本关的是普通犯人,因此监门之间是不加锁的,犯人可以随时串门。但后所则不然,除去放风,牢门是整天上锁的。在后所押了几个月,提审了两次,就没有再审问。
一九二九年冬天,监狱当局把所有政治犯由后所全部迁移到改建的政治犯监房,在这里也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既不提审,也不判决。后来才知道,国民党政府还没有制订处理政治犯的法律。不审不判是在等新法律。在这期间,傅茂公同志帮助我们文化浅的同志向法院起草辩诉书;郭宗鉴同志帮助我们写呈文向法院索取公安局扣留我们的东西什物。后来,所谓新法律下来啦,叫什么“反革命暂时治罪法”。我们这案二十三人,法院依据的是第七条判的罪。第七条分前半段和后半段,二十三人中的十一人被定为后半段的刑期是一年至十年未满;其中十二人被定为前半段罪名的,刑期是一个月至一年未满。被定为第七条后半段的十一人是:傅茂公、靳子涛、陈涤云、张灿三、魏振华、李泽、阎怀聘、田世勋、李子芳(刘秀峰)、张奎元(外号济公),这十人被判了九年零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其中郭宗鉴一人被判处两个无期零九年十一个月的徒刑。被定为第七条前半段的十二人是韩振明(即鲁福坦)、詹大权、叶玉文、司福祥、左振玉、熊凤岐、张小堂、郑明章、刘振山、赵宝珍、强树林、李凤岐,这十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刑前拘留的天数是两天折一天,判十一个月的人服刑期满出狱的时间应该是一九三〇年七月十二日。
我们这些判刑十一个月的人临近释放时,因为被判九年多的魏振华同志于六月份病死在狱中,大狱党组织决定要求监狱当局开追悼会。理由是魏振华因监狱生活不良而得病致死的,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条件。当时监狱党组织由郭宗鉴、傅茂公、靳子涛等同志组成。(有些同志被捕前,在党内担任要职,因刑期较短,就没有让他们参加党的领导,如省委书记韩振明,没有暴露身份,叶玉文是省委秘书,他们两人都判十一个月,监狱党组织考虑到这些同志出狱后都是党的重要力量,所以都没有参加这次绝食斗争的领导,以免影响释放。)提的条件有:(一)给魏振华召开追悼会,在押政治犯全部参加,并允许其家属也参加追悼会,会场布置由监狱当局负责;(二)把政治犯的脚镣一律除掉,改善生活,粗粮一律改为细粮;(三)只能关闭政治监狱外围的大门,每个监房不准上锁,以便难友之间互相谈话;(四)允许订阅当地报纸,并由监狱当局负责送进监房;(五)早晨自由活动十五分钟改为一小时体育锻炼,教练员由政治犯中自己挑选。
我们把条件向监狱当局提出后,遭到驳回。于是,全部政治犯于七月一日早饭开始举行绝食抗议。敌人先是劝解就食,后是武力威胁,他们调进监狱来大批保安队,包围了政治监房,并把文化较高的傅茂公、靳子涛、韩义(安凯庭)等十八个同志由第三监狱押解到陆军监狱。(www.xing528.com)
监狱党组织对这次绝食斗争做了充分的估什,一九三〇年七月一日绝食开始前,秘密通知各监房多准备食盐和白开水,必要时应用,以减少牺牲。并且告诉大家,绝食时间多久取决于敌人的妥协与否,斗争是残酷和艰巨的,每个同志都应在思想上作出牺牲的准备;还要求大家提高警惕,防备敌人的破坏,如采取骗食手段应予揭穿;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必须集中复食,决不单独复食,不获全胜决不复食。
绝食斗争开始后,敌人就耍鬼把戏,把有的同志关到独居监房,对独居的政治犯说:“人家知识分子都吃饭啦!你们还饿着干什么?”我们的同志当即要求在一起复食,敌人的诡计便破产了。
敌人的诱骗和威胁都没有生效,我们绝食斗争进行了五天四夜,敌人再次诱劝,同志们都已面临生命危险关头,毫无气馁的表现,七月五日上午敌人开始恐慌了,公安局局长曾延毅亲自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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