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各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阶段都会不同程度、不同层面地涉及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内容。
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需要确定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城市主要广场的位置、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为进一步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提供依据。其中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等),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都是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管理的依据、建设的引导。它确定城市局部地段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确定各地块的建筑容量、高度控制、建筑形态、交通、配套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这些都是强制性内容;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等,如图11-1所示。
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提出规划范围内具体的建筑空间组织、环境景观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等。
城市设计可以贯穿城市规划设计的全过程,依据不同的设计范围和层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阶段,从城市宏观形态设计理念深入至对具体形态环境的详细控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设计阶段应当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对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做出未来发展设想,对总体城市空间和环境景观做出构想,按照城市空间体系的总体构想确定城市的天际线、制高点、城市入口边缘、重要景观等(见图11-2),并对城市宏观的建筑控制平均指标,诸如建筑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建筑主导或平均高度等做出规定。(www.xing528.com)
图11-1 南京浦口中心地区某地块控规图则
图11-2江苏盐城城市设计 对盐城城市总体空间环境做出构想,研究绿地景观系统、高层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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