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人都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两个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类型组成,它们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研究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控制引导。
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综合研究和比较论证,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功能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妥善处理长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健康、合理地发展。它包括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对整个市域内城镇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尺度很大,较少涉及建筑与景观设计的内容。因此,本讲中所称城市总体规划特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总规。
详细规划依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定城市局部地段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又可细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的是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的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对各个物质要素进行空间布置,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此外,城市设计也是我国现阶段常见的规划类型,它以城镇建筑环境中的空间组织和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和社会因素在内的城市形体空间对象进行设计,“是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见GB/T50280—9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较之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更侧重于建筑群体的空间格局、开放空间与环境设计、建筑小品的空间布局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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