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设计中的居民参与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大多是在专业人士完成多项相关成果之后,采用展览和展示的方式向公众公布,并以组织专家、人大和政协代表参与讨论的方式作为各阶层代表参与的主要途径。作为城市居民主体的平民阶层,参与规划过程仅限于单纯的了解或聆听。在具体的居住空间规划设计中公众参与的途径也非常有限,使用最多的公众参与方式是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所有这些方式均远未能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结合中国国情前提下进行新的创造性探索,同时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城市居住空间规划设计而言,尤其对于当前中国城市中普遍实行的开发商主导开发设计到居民购买的具体的居住空间建设模式而言,实现公众参与确有难度。对此,在城市规划阶段,应继续完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在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作为公众代表参与体制建设的同时,应组建有利于居民代表直接参与的组织团体,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参与体系。在这方面,公众参与发展相应较早、体系与机制比较完善的北美国家城市的经验值得借鉴,见表10-2。
表10-2 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而在具体的居住社区规划设计中,则应努力提高社会调查方法的科学性,了解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需求特征与动向,并尽可能对开发项目确立明确的消费群体定位,减少市场开发的盲目性。其实,在现阶段的中国城市,这一目标的实现并非不可能,首先,目前一些企业、单位的集资建房(如各城市目前集中进行的教师公寓、高教新村建设等项目)项目的住户对象是明确的;其次,旧区改建项目的拆迁户也是明确的;最后,目前国家集中进行的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屋政策中均具有相对明确的居住、消费对象。因此,在规划设计中对相应消费群体的需求特征进行分析并组织部分居民代表参与规划设计过程均可以做到,关键问题还在于社会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及消费者信息反馈来源和渠道的畅通性。
2.建造中的居民参与
鉴于规划设计中居民参与存在的诸多不足与客观困难,本书认为应以建造中的居民参与做补充。建造中的居民参与又可分为两大类,即开放式、适应性的(或称“非完成”式的)建造参与和选择性、调整式建造参与。(www.xing528.com)
简言之,开放式、适应性的建造就是在居住空间建设中,无论是外部公共空间环境,还是住宅内部的空间结构划分,均应避免终极式、固定式的建造,而应为居住者及其以后发展变化留有“一定余地”,以使居民根据入住后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变化进行完善发展或改造。
选择性、调整式建造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即目前中国城市住宅多以期房形式出售,这就为住房建设过程中根据住户具体需求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为住户提供多种方案选择提供了重要基础。在目前中国城市居民参与能力不高的情况下,实行选择性参与可以达到较好效果。所谓选择性参与,就是为住户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使他们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目前中国城市住宅中的“菜单式”装修可以被看作选择性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还很不够,它还应当扩展到居住空间结构、套型布局等更广的范围。调整式建造即是根据未来的住户的具体需求或意见在建造中进行适时的、具体的改造、调整,这尤其适用于分期建设的社区。
3.多种合作开发形式
前面的居民参与策略多是在由政府或市场开发商主导的居住社区建设背景之下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在土地、政策及开发机制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中的被动地位,决定了居民参与的被动性和参与程度的局限性,尤其一些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为了充分体现居住社区营造的公平性及“使所有人拥有适当住房”目标的实现,必须探索多种居住社区开发营造的模式。对此,《中国21世纪议程》中已有明确要求:“要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制定不同的住房政策,采取出租、出售、有组织地个人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途径,解决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国外,通常有多种住房建设途径并存的局面:①国家投资建设;②房产开发企业建设;③社会团体投资或接受国家贷款建设;④互助合作建房;⑤个人建房等。多种住房建设方式的存在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满足不同阶层住房需求的必要保证。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以后,在以房产开发公司建设住宅为主导的居住空间建设中,积极推进互助合作建房、个人建房等策略是对国家经济适用房、廉租屋建设和完全商品房这两种住房形式的有益补充。同时,它们也更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社会资本,是充分实现社会、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在诸多形式中,“住房合作社”被证明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住房建设组织策略。
目前,住房合作社逐渐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用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已有近50个国家相继成立了住房合作社),并随时代变迁而发挥着越来越多的新的社会作用。欧洲国家近百年实践表明,住房合作社对于居民而言,除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外,还在社区居民实质性主导和参与的实现、社区的管理和社区生活等方面有利于良好社区的形成。总结它们的经验,可以归纳为:①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与保证;②完善的住房合作社组织的建立与发展;③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如规划师、建筑师、基金会等)的密切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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