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的含义
“社区”一词,最早见于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F.Tonnies)于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腾尼斯所指的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联合。在这种社会联合中,情感的、自然的意志占优势,个体的或个人的意志被感情的、共同的意志所抑制。与此相对应,他将由人们的契约关系和理性的意志所形成的联合称为社会。
中文“社区”一词,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者由英文“community”翻译而来。英文原意指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等,中文译为“社区”,意在强调这种社会共同体是存在于一定的地域之内的。
关于社区的定义,说法不一。据世界著名社区研究专家、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教授杨庆堃统计至少有140多种。尽管各种定义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均含有以下内容:认为社区是生活在某一地理位置上的,有着许多共同特点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
我国社会学界在定义“社区”这一概念时,一般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是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即社会性与地域性是其基本属性。我们认为,社区概念的界定必须将空间关系引入。因为社会研究是“从一定的空间角度去研究社会现象”。“社区是社会结构及空间环节的构成,城市社会结构变迁在其特定意义上就是城市社区的变迁,社区既是城市这一社会实体的存在,又是存在于这一实体内的社会结构及空间关系。所以,很多西方学者认为社区是人、建筑、街道和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空间关系”。
在城市规划中引入社区概念,除为了适应国家社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借鉴社会学、人文地理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人的居住生活行为及其空间环境的本质特征,重新唤起对城市空间社会属性的关注;改变长期以来由于现代功能主义观念的主导而使得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工业化、高效率的物质建设与经济效益,忽视人这一主体的生存空间的丰富性、真实性内涵的现状,引导城市规划设计回归正确的方向,并进而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居住社区的规划与营建策略。
2.社区的构成要素
社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社区是地域性社会,是处在一定地理位置、资源条件、气候条件、生态环境中的社会。它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了自然条件和具体的空间。
2)人群。社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生活共同体。人是社区的主体。(www.xing528.com)
3)生产生活设施。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单位。因此,必须具有一套为社区主体生活所必需的教育、文化、服务等的系统、设施,以及一套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体系。
4)组织制度。社区是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体系,内部由各种组织和群体构成,从而构成组织管理网络,以保证社区成员有秩序地生活。
5)共同的社会文化心理。社区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共同的地域环境中,相互依赖的生活和频繁的交往促使其形成了共同的理想目标、价值观点、信仰、归属感、风俗习惯,即共同的社区意识。
3.社区的分类与界定
根据研究需求和分类标准的不同,社区的分类也有多种方式。如根据社区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居住社区、工业社区、商业社区、行政社区、文化(大学)社区等;以社区中人们的生产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性质作为标准,可将社区分为城市(都市)社区、集镇社区和农村社区等。
在城市规划领域的社区研究中,根据研究的需要,除了上面两种分类方式之外,一般还根据地域范围的不同进行界定。虽然从理论上而言,社区在地域划分上尺度可大可小,大到一个城市乃至整个国家、小到邻里街区单元,都可以被视为一个社区,但是从研究与应用的有效性方面而言,对社区的地域范围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社会(组织群体)尺度与空间尺度的一致性。
2)便于在研究和实践中应用,避免与社会、城市等相关概念混淆。
2000年年底,在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的23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将城市基层社区定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提出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这对于社区地域范围的界定具有权威意义,大大促进了我国社区地域范围界定的逐步统一,我国城市规划、社会学等各领域研究沿用这一划分,有利于促进其研究成果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的发挥。因此,本书对社区的界定即沿用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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