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可见,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只能指导不能代替城市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缺少城市设计这一环节,许多城市在制定了规划之后,就按照特定的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直接进入建筑设计阶段。这样做很难把握城市空间环境的总体特征,容易产生城市形象的无序化和城市环境的非人化现象。所以,要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提高城市的可识别性,增强城市环境的整体美,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对于生存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要求,必须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起就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城市景观特色等做出统一规划和精心设计,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引导各项开发建设,也就是说,必须把城市设计的思想融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城市设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说法,在学科体系中把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并列等同;同时,大量以“×××城市设计”命名的工程项目及设计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重视城市设计的思想正日益深入人心,这对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改善城市空间环境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独立于城市规划之外,不但不利于城市规划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完善,还可能导致城市设计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反而不利于城市设计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顺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才能切实达到指导城市建设的目的。
以威海市为例,如图1-8所示,至2006年年末,威海市初步形成了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的基本类规划编制体系和区域规划—城市设计—项目规划三个层次的非基本类规划编制体系,威海市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的全新的规划编制体系初步形成。
应该说,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直都有着难舍难分的渊源。工业革命以前及其早期的很多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就是城市设计活动,可见,对于那一时期而言,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是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而已;即使是现代城市设计,也与城市规划难分你我。现代城市设计论的倡导者沙里宁最初建议:“……为了分析中避免引起误解,谈到城市的三维空间概念时,就避免使用‘规划’改用‘设计’这个名词……在不涉及所讨论的问题时,同意接受‘规划’这个通称。”
由此可知,城市设计最初是承担了城市规划中某一领域(三维空间)或某一部分的工作,并为了把该部分工作加以强调而做的用词上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该部分工作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分工,引起了城市空间设计的削弱,导致城市空间整体环境质量逐渐下降。人们为消除这一弊端,提出了城市设计的概念,使城市设计工作得到恢复与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不是为了创建一个全新的学科,而是为了呼唤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为了恢复城市规划本身具有却被长期忽视的塑造、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职能,从而使城市规划更好、更全面地为城市建设服务。(www.xing528.com)
图1-8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从实际的操作层面来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也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城市三维空间景观的塑造与城市平面布局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规划在涉及城市的用地布局、路网结构、市政设施等诸方面的同时,必然包含了对城市空间特征塑造的思考,没有“纯二维”的规划,而且规划的思想观念和意图也必须最终投映在土地和空间中才能得以实现。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所要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们所处的城市,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它们都以创造一种良好、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都要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功能,安排城市各项用地,组织好交通和安排好各类工程设施,都要研究城市的社会发展,考虑城市的历史文脉等。总之,城市设计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直至细节设计的不同层面的概念,以及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划的描述。
可见,它们之间交叉、重叠的领域涵盖了城市建设系统各个方面,两者统一于一个完整的规划过程之中。在内容上,城市设计也包括了很多方面,从建设场地的安排,确定具体服务设施,一直到绿地和公共场地的布局。规划的平面布局图,也是城市设计进行城市三维空间环境塑造的基础依据和前提;另一方面,对城市空间的塑造与安排,又可反馈回来对平面布局进行完善、补充和调整,从而使两者都更加趋于合理化。反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脱节,其交叉的部分必不能取得统一,出现设计和规划之间改动很大的现象,造成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的浪费;如果不进行改动,两个不同的方案对于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块而言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实施,规划设计的方案只能落个“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结果。当前很多地方都是在还没有进行规划之前,就委托进行城市设计,这种没有规划原则指导的城市设计最终也只能停留在漂亮的模型和图纸上,很难说有多少现实意义。
对城市设计来说,制度建设的内容既包括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及纳入法定控制条件的规范,也包括对依法定控制条件执行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的程序和实体的规范,以及对一系列的修改或上诉程序的设定。因此,制度性因素是实施城市设计的基础,技术性因素通过制度性因素发挥作用,而制度性因素必须以技术性因素为操作手段,二者共同构成城市设计可操作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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