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工程经济评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采用的“抵偿年限法”逐步发展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较完整的评价体系。
(一)初期的抵偿年限法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水利工程经济工作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期,一些基本理论、计算方法主要是学习和参照前苏联的经验。当时规定:计算方法最好采用抵偿年限法;水力发电厂参数的方案比较,采用所有各工程投资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年运转费用最小的原则。水力发电工程的补充投资允许的最大抵偿年限,最好是采取10~15 年。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所限,经济计算仅仅用于水泵站的参数选择,没有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专门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二)水利工程经济评价体系的逐步发展(www.xing528.com)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末期,我国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水泵站的方案经济比较和经济评价,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做法,加强了理论、实践和研究工作,推行了动态分析法,积累了经验。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一致,水利电力部门及时颁发了一系列规定和规范,如《水利经济计算规范》等。规定和规范的颁发,使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逐步做到了有章可循,使水利建设的科学决策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是,在这期间仍属于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和发展的阶段,水利建设的经济评价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财务评价尚不深入,尤其是1985 年之前,建设项目基本为国家拨款建设,企业的概念还尚未形成。在80年代末期,世界银行专家来我国介绍有关经济评价的方法,对水利的经济评价起到推动作用。许多项目采用了新的经济和财务计算方法。在红河梯级开发、乌江干流水利开发等一系列项目论证过程中,西方的经济评价方法的得到了应用,促进了我国经济评价方法的发展。1987 年9 月国家计委颁发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使我国各行各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得以规范化。水利系统组织有关单位及直属设计院,编制《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施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1990年9 月,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颁发试行。《细则》及所含的《综合利用工厂费用分摊暂行规定》、《水利项目设计阶段成本计算暂行规定》和《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及费用计算办法》及计算案例等,对于指导和规范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满足我国深化体制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于1993年4月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修改了1987 年原版本中“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对在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下,如何按新财税制度要求进行水利项目的财务评价给予了规范和指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关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尤其是财务评价的方法与参数在不断变化,涉及的内容不断增多,有越来越多的水利建设项目,其经济评价突破了《细则》所指导的范围。因此,在现阶段,《细则》所规定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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