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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其他费用项目的规定与计算方法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定额规定了以下其他费用项目的计取标准和方法。按工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该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按受影响部分人工费的17%计算。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其他费用项目的规定与计算方法

一、2019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办法。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正确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对本定额作如下说明。

(一)执行本定额应分别按以下专业工程确定相应费用标准。

1.建筑工程。包括一般建筑工程、构件制作兼安装工程、构件单独安装工程(单独构建包括预制混凝土构建、金属构件、木作构建等)、单独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凡与主体结构一起承包的建筑工程,其土石方量随主体结构执行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不再单独计算。

2.装饰装修工程。

3.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包括市政建筑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安装工程。

6.修缮工程。

凡与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一起承包的装饰分部工程,应随主体结构按一般建筑工程类别执行;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执行装饰装修工程类别。特大型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属于直接工程费内容。

(二)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时,应按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的工程类别计取相对应的费率标准。

(三)综合费率是按企业类别加工程类别综合编制计算的取费标准。为计取方便,企业可根据企业专业类别和经确认后承包的工程类别,分别按下列计算式计取费率标准。

计算式:

1.企业管理费=取费基础×企业管理费费率

2.措施费和利润(按工程类别计取)=取费基础×措施项目费费率/利润率

(四)本费用定额未包括超标准排污所增加的费用,若发生可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五)交叉执行定额取费办法:凡一个单位工程套用两个专业以上定额,均区分主要专业定额部分和次要专业定额部分。其中次要专业定额直接工程费占总直接工程费的20%(含20%)以下,不单独执行次要专业取费标准,应按主要专业定额取费标准执行;次要专业直接工程费占总直接工程费的20%以上,允许分开执行各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建筑和装饰属于同一专业不执行本条。

(六)标准化工地增加费:取得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上上调15%,取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上上调10%。

二、其他费用项目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对承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中实际发生的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所计列的,未包括在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内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双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确认。

本定额规定了以下其他费用项目的计取标准和方法。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

1.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包、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是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不包括外购设备的价值。

5.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www.xing528.com)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利润、税金。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调整。

工程室外施工进入采暖期15天以上(不含15天),按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签证,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15%。

(三)签证计日工,少量零星用工(借工):指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定额以外的工程,无法计算的辅助工作必须采用零星用工;这些零星用工项目只有人工计价,不发生材料消耗。凡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零星用工,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其单价按定额人工单价计算,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按35%计取,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取税金。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甲、乙双方按实签证。按工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不按工程定额计算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五)总承包工程中,由发包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实物时,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算并进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应税金。

(六)交叉作业费:指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工期而使建筑(土建)与安装工程无法正常交叉作业所发生的工效降低费用。该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按受影响部分人工费的17%计算。

(七)停工、窝工损失费:指承包方(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临时停水停电(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或由于发包方(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现场无法调剂而停工、窝工损失费用。其费用包括:现场正在施工机械的停置费,停工、窝工的人工费及管理费,该费用由承包方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停工记录并提供资料,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

1.现场施工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天数计算,施工机械停置费按计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乘以机械停置台班数的6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取税金。在一周之内累计停工少于8小时不计算停工、窝工费用。

2.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分专业按113元/工日、141元/工日、169元/工日计算(人工费市场价差由承包、发包双方协商或按合同约定调整),各项费用综合按35%计取,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取税金。

3.施工机械停滞台班数量和工人停工、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4.周转性材料的停工、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八)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根据环保部门开具的票据按实结算。

2.本费用定额未包括建筑施工噪音、超标准排污费,若发生时,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允许按实计算并列入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3.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车船使用费、高温补贴等。

4.危险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专家论证费(如深基坑专家论证费、模板体系专家论证费等)。

(九)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见下表)。

市政工程发生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的费用,以及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才能按下列规定标准计算,并计入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直接工程费计取各项费用。

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注:厂区、生活区、专业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十)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的计量和计价。

施工用水用电,已包括在各专业计价定额内,不另行计算。但是,凡施工现场只能采用临时搭接方式与城市自来水管网相连,而又无法实施计量用水的,施工用水水费由建设单位按所有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实际发票计价单另支付,或由建设单位以实际水电表计量后交付水电费,并将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所得工程造价中的水电费,在计取各项税费后相应扣除,不再支付给施工企业。

(十一)赶工措施费:指应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延误工期而又必须按期竣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税前造价的2%。

(十二)有害环境施工保健费:指施工单位在承担建设单位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以及有害健康环境中施工的现场生产人员的保健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职工现行特殊保健津贴的同等待遇。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在有害环境施工的定额工日数,在定额人工单价的基础上增加17%的人工降效费用,再乘以每日工津贴标准计算。

(十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十四)优质工程增加费。

为了鼓励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质量奖项,推进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更好地将建设工程造价和质量紧密结合,体现优质优价,特作如下规定,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0%。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获奖等。

2.获得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6%,如西夏杯等。

注:奖励上限为税前总造价增加不得超过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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