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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的墓葬制度具体表现在考古发掘的各类墓葬中,现分述如下。吴、越多土墩墓和石室墓,随葬多几何印纹硬陶和原始青瓷器。少数墓主为仰身直肢,壁龛内的殉人为屈肢。春秋中后期墓葬的规格逐渐打破了原来的等级制度,反映了“礼崩乐坏”的情况。从春秋初期基本沿用西周墓葬制度,到中后期墓葬制度逐渐被

墓葬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春秋的墓葬制度具体表现在考古发掘的各类墓葬中,现分述如下。

(一) 墓葬分区

春秋的墓葬大致可分为三个区域:

中原地区:包括周、虢、郑和晋的墓葬,齐、鲁、燕的墓葬也与该区大体相似。本区的墓穴土坑为竖穴,一般无墓道,少数有墓道。大墓墓室的封顶用积石、积炭、积沙以防潮、防盗。贵族墓一般用木构椁室,但齐国多用石构椁室。葬式直肢和屈肢均有,比例多少因地而异。墓内随葬的陶器组合,早中期为鬲、盆、罐,中期仍很少见仿铜陶器,晚期为鼎、豆、罐。

南方地区:楚墓出土数量最多,具有代表性,与它相邻的蔡、曾、吴、越等国也受楚墓葬制度的影响。楚墓穴一般无墓道、台阶、封土。墓顶填塞青、白膏泥和木炭,密封性甚好,棺椁保存较完整。大墓椁室结构复杂,用隔板分成多间,中央置棺,周围边箱存放随葬器物。中小型墓则在头端和一侧设边箱,或仅有头箱。葬式多数为仰身直肢,少数可能为侧身。墓内仿铜陶器自春秋早期已开始出现,晚期更多见。陶器组合中少簠,有中原少见的小口盥鼎、盥缶、尊缶等陶器出土。吴、越多土墩墓和石室墓,随葬多几何印纹硬陶和原始青瓷器

关中的秦墓:大墓有双或单墓道。葬式多为屈肢,墓主头向西,屈肢蜷曲呈箕踞状。少数墓主为仰身直肢,壁龛内的殉人为屈肢。秦墓中殉葬现象较普遍,殉人数量也较多。墓葬陶器组合多为鼎、簋、壶、盘、匜等仿铜明器。

(二) 墓葬类型

春秋的墓葬据目前考古发现来看大体可分为大、中、小三类,大墓数量不多,中小墓占绝大多数。

大型墓为长方形土坑竖穴,有的有墓道,有的无墓道。墓有木质椁室,椁中安放双层或三层套棺,墓内存放成套的青铜礼器、兵器车马器或乐器,有的附车马坑,还有人殉、人牲。如绍兴印山越王陵、凤翔秦公陵大墓、苏州浒墅关真山吴国大墓、临淄河崖头齐国大墓、寿县蔡侯墓、淅川下寺楚令尹墓、沂水刘家店子莒公墓、三门峡上村岭虢太子墓、太原金胜村251号晋国大墓等。凤翔秦公1号大墓是目前发掘到的先秦时最大的墓葬,其墓顶长59.4米,宽38.8米,底长40米,宽20米,深24米,斜坡墓道总长270米,呈倒“金字塔”形。墓室由上至下有三层台阶,台阶环绕墓壁宽2—6米。第三台阶中部为椁室,分主副两部分,各以柏木浇注金属构成。主椁形同一座长方体的木屋,长14.4米、宽5.6米、高5.6米,可能是我国时代最早的一套“黄肠题凑”葬具。椁室、侧室四周及上部填土中分布有186个人殉、人牲棺椁。墓附近有巨大的车马坑。墓内出土20多个巨型石磬,还有各种残存的青铜器、金器、玉器、漆器、丝质品3500余件13。印山越王陵是由山顶岩层中挖凿而成,有一墓道,呈甲字形平面布局,墓室为长方形,外长34.8米,宽6.7米,复原高5.6米,分前、中、后三室,均用巨大的髹漆枋木构筑,形成狭长条两面斜坡状,横断面呈三角形。这种木椁墓结构特别,与本地区的土墩、石室墓很相似。由于墓内多次被盗,器物残留很少,仅有石剑、玉镞、漆木杖等30多件14。太原金胜村251号晋国大墓为竖穴土圹,无墓道,上有积石、积炭,墓圹口大底小,如斗状,圹口南北宽9.2米、东西长11米,墓底长8.8米、宽6.8米,墓深14米。木椁室东西长约7.2米,南北宽约5.2米,高3.4米。随葬器物共3134件,包括青铜器1690件,其中有一套整齐的七鼎和两套十九件编钟玉石器共558件,内有石磬13件。墓东北有车马坑,总计葬马44匹,现存木车13辆15

浙江绍兴印山大墓南北向平面图和剖面图(《 文物》1999年第11期)

中型墓一般无墓道,土坑竖穴,有椁棺,随葬青铜礼器、兵器、乐器和成组陶器,有的也有车马坑和人殉。如长沙浏城桥M1,长治分水岭M269、 M270,侯马上马村M13、 M5、 M11,洛阳中州路M4,六合程桥M2,山西长子1、 2、 7、 11号墓等。侯马上马村M13,坑长约5米,宽近4米,有一椁和两棺。墓内有来自徐国的两件同铭铜鼎,9件编钟、10件编磬和车马器,铜礼器有鼎、敦、鬲、甗、簠和方壶、鉴、盘、匜等16。山西长子1号墓,墓口长4.25米、宽3米,底长4.1米、宽2.86米,深6.46米。椁室长3.66米、宽2.46米。随葬品以铜器为主,共37件,有中鼎两件,还有玉、石、骨器17

小型墓无墓道,土坑竖穴,有的有棺椁,有的无椁,随葬品以陶器为主,常放在墓主头端的壁龛内,极少数有兵器和带钩,有的无随葬品,仅有玉、石饰物。如洛阳中州路、安阳后岗、郑州碧沙岗、侯马上马村、芮城永乐宫江陵雨台山等地的春秋小墓。郑州碧沙岗郑墓,墓坑深1.5—3米,随葬品中无青铜礼器,多数有组合陶器,三分之一以上的墓没有任何随葬品,有些墓仅有铜玉带饰或猪、牛、羊骨18

(三) 墓葬分期

春秋前期的墓葬和西周基本相同,各级墓葬等级分明,墓中棺椁数量和随葬礼器基本上与《仪礼》所载大体相符,按礼器规格分为九鼎八、七鼎六、五鼎四、三鼎二、一鼎一等数级,相当于诸侯、卿大夫、大夫、元士、士各级。三门峡上村岭1052号墓出土列鼎7件,6件,编钟一组,两件戈上有“虢太子元徒戈”铭文,墓主的身份当为虢国太子。

春秋中后期墓葬的规格逐渐打破了原来的等级制度,反映了“礼崩乐坏”的情况。这时的九鼎墓有的有八,有的仅六,与鼎数不相配。这类墓有的属诸侯一级,像寿县蔡侯墓,但有的如辉县的三座九鼎墓,根据其墓坑规模、随葬物品推测,最多为卿大夫身份。七鼎和五鼎墓,墓葬器物同样参差不齐,如长沙浏城桥M1,既不像五鼎墓,又不像七鼎墓,与周礼不合。三鼎墓中,如侯马上马村M13,出了3件无盖的列鼎,其形体之大超过一般五鼎墓之鼎,其中还有从徐国得来的《庚儿鼎》,从该墓的规模和随葬品的组合来看,决非晋国显贵,够不上大夫身份,可能是战功较多的士,但僭用了大夫墓的规格。二鼎和一鼎墓,如六合程桥吴国墓和北辛堡燕国墓,其规模大大超过了中原地区的同类墓,有的甚至与中原的九鼎墓相似,这说明边疆地区更不受周礼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春秋中期以后中原和楚、燕等国地区都出现了随葬陶鼎的小墓,照理鼎是士以上的贵族才能有的,这些陶鼎墓可能是庶人僭用了士的礼仪。

从春秋初期基本沿用西周墓葬制度,到中后期墓葬制度逐渐被打破,各等级规格混乱,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时期正由宗族公社制向封建制逐步过渡中阶级关系的演变状况。

(四) 墓地制度

据《周礼·春官·宗伯》所载,墓地布局分两类:第一类是由冢人掌管的王者所葬的“公墓”。由冢人根据界域地形规划墓地。先王的坟墓居中央,以昭穆次序分列左右,王者子孙为畿内诸侯的墓葬在王坟前方左右,王者子孙为卿大夫的墓葬在王坟后方左右,各依本系的王坟。第二类是由墓大夫掌管的国中庶民所葬的“邦墓”,令国中平民划分区域聚族而葬。

春秋墓地大体也可分为公墓和邦墓两类。公墓是贵族墓地,由“冢人”根据贵族爵位的等级,安排各个家族的墓葬位置,确定坟丘的高度和植树的数目。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洛阳中州路东周墓地、淅川下寺楚国墓地等属第一类。虢国墓地中,虢太子墓等5座规模大、有成套铜礼器、附车马坑的墓位于墓地中部和西部,南部、东部、北部的墓规模不一,有的随葬铜礼器和车马器,有的主要随葬陶器,有的葬品甚少,但各墓往往棺椁齐备,且有反映一定身份的圭、璧、璜、玦等玉石器同出,这种布局的墓地应是周礼中所说的贵族“公墓”。

第二类邦墓是平民墓地,由“墓大夫”掌管,不同的家族(宗族)有各自的“私地域”,同样需要确定墓葬的位次及封树的差别。这种“邦墓”的规模很大,甚至一个国家的墓集中葬在一起,如晋文公为了攻下曹国,就将军队驻进曹人墓地,准备发掘,使“曹人凶惧”,最终攻破曹都(《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考古上属这类墓地的有江陵雨台山楚墓、郑州碧沙岗和二里岗郑墓。雨台山500多座楚墓,墓葬形制差别不大,葬具以单棺无椁者居多,随葬器物以陶器为主。从墓穴形制和随葬品来看,墓主身份地位均不高。墓地分布疏密不匀,似分属若干族葬的“私地域”。由此可见,该墓群当是楚郢都近郊以家族(宗族)为单位合葬的平民“邦墓”19。根据《荀子·礼论》、《庄子·杂篇·天下》、《礼记·檀弓上》郑玄注等文献记载,士以上下葬都有棺有椁,光有棺无椁的应该属于非贵族的身份,这种单棺无椁仅以陶器相葬的小型墓葬应是庶人一类的平民。前面第六章阶级阶层20分析时,我们已说所谓庶人即是宗族公社的成员。这类小型墓葬仍分族而葬,这反映了宗族血缘关系在庶人中仍起着维系作用,它从侧面证明了宗族公社在春秋时代的继续存在。另外,春秋后期小型墓葬中有相当数量模仿士一级用鼎制以陶鼎相葬,反映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破坏,也体现了一般公社成员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也意味着宗族公社逐步趋向瓦解。

春秋时代的国君陵墓,目前已出土的以陕西凤翔秦公陵为最完整。在整个陵区内已钻探出44座墓,从形制上看可分为中字形、甲字形、凸字形、刀把形、目字形、圆形等六类。它们综合构成13座相对独立的陵园。每个陵园占地广阔,由不同类型的墓2至8座按一定布局有机地组成。陵园均坐西朝东、微偏西北。墓葬布局以右为上,中字形大墓作为主墓居右,甲字形和刀把形祔葬墓依次向左下方或右前方排列,目字形或凸字形的车马坑排列在主墓右前方。每座陵园的周围及部分中字形墓的周围都设有中隍或内隍,将陵园或中字形墓环围其内。从该陵园的布局看,可分为春秋中晚期、春秋晚期和战国早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遵循“公墓制度”,第二阶段是以某位国君为中心的独立陵园。秦公陵园是春秋诸侯陵园的一种代表,但从1号大墓出土的石磬上所刻“天子匽喜,龚是嗣”的文字来看,实际上已僭用了天子陵园葬制的格局21

春秋晚期的墓葬在地面上出现了新的变化,有的在墓穴上开始筑有坟丘。如山东莒南的莒国1号大墓,墓室上保存着厚20厘米的灰黄土夯筑的残剩封土层。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坟丘残迹22。90年代发掘出的苏州真山大墓和绍兴印山越王陵均有巨大的封土墩。如绍兴印山越王陵的封土墩,土墩略呈椭圆形,长径72米,短径约35米,中心高10米,分层版筑而成,夯层清楚,每层厚7至9厘米,圆形夯窝清晰可见,直径约7厘米23。由于筑坟丘对墓的防腐保护有重要作用,所以自春秋晚期逐渐推广,至汉代形成制度。

四、 人殉制的继续和动摇

中国自原始社会后期至商周时代一直存在以人殉葬的传统,到春秋时代人殉的现象仍相当普遍。从目前发现的春秋墓葬来看,保存较好,墓主身份大体可以认定的诸侯、卿大夫、大夫的墓内一般都有殉人,有的还有人牲,甚至士一级的墓中也有殉人。殉人少则一至数人、数十人,多至一百多人。这时主要的人殉墓葬分录于下:

秦墓屈肢葬式(《考古》1982年第1期)

(晋)山西长子牛家坡7号墓殉3人。

(卫)河南浚县辛村17号墓殉1人。

(齐)山东临淄郎家庄1号墓殉17人,牲6人。临淄故城2座墓有殉人。莱阳、蓬莱、烟台等地数墓中有殉人。

(鲁)山东曲阜故城202号墓殉1人。

(莒)山东莒南大店镇老龙腰2座墓各殉1人。沂水刘家店子2座墓殉1人,牲35—40人。

(薛)山东薛城5座墓共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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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鄅)山东临沂凤凰岭春秋墓殉14人。

(蔡)安徽寿县蔡昭侯墓殉1人。

(楚)河南淅川下寺楚王墓有16座殉葬小墓。当阳曹家岗5号墓殉2人。当阳赵巷4号墓殉5人。

(曾)河南新野小西关村曾国墓殉1人。

(吴)江苏丹徒北山顶吴国墓殉1人,牲2人。丹徒粮山2号墓殉1人。青龙西山墓殉2人。青龙山磨子顶墓殉2人。

(秦)甘肃礼县大堡山秦公夫妇墓共殉18人,2座小型墓各殉1人,车马坑殉1人。陕西凤翔秦公1号墓殉166人,牲20人;秦公墓以北、雍城西南两边一百多座秦人墓和车马坑中共殉40人左右;八旗屯等地46座秦墓共殉27人。

(中山)河北平山纺驾村东周墓2座共殉4人,年代约在春秋末战国初24

除考古资料外,《左传》、《史记》等也记载了春秋各国的人殉状况。现分录于下:

(晋)“六月丙午,晋侯(景公)欲麦,使甸人献麦。……将食,张,如厕,陷而卒。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左传》成公十年)

(齐)“齐桓公墓在临淄县南二十一里牛山上。……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引《括地志》)

(宋)“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马车,始用殉。”(《左传》成公二年)

(邾)“邾子……滋怒,自投于床,废于炭,烂,遂卒。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左传》定公三年)

(楚)“(灵)王缢于芋尹申亥氏。申亥以其二女殉而葬之。”(《左传》昭公十三年)

“楚昭越姬者,越王句践之女,楚昭王之姬也。昭王游,蔡姬在左,越姬参右。……既欢,乃顾谓二姬曰:‘乐乎?’蔡姬对曰:‘乐。’王曰:‘吾愿与子生若此,死又若此。’蔡姬曰:‘……固愿生俱乐,死同时。’王顾谓史书之:‘蔡姬许从孤死矣。’乃复谓越姬。越姬对曰:‘……妾不敢闻命。’……居二十五年,王救陈,二姬从王,病在军中……越姬曰:‘大哉君王之德以是,妾愿从王矣。昔日之游,淫乐也,是以不敢许,及君王复于礼,国人皆将为君王死,而况于妾乎?请愿先驱狐狸于地下。’……遂自杀。……王薨于军中,蔡姬竟不能死。”(《列女传》卷五)

(吴、越)“夫吴越之国,以臣妾为殉,中国闻而非之。”(《尸子·广泽》)

吴王有女滕玉……(女)乃自杀,阖闾痛之,葬于国西阊门外。……遂仗男女俱入羡门,因发机以掩之。杀生以送死,国人非之。”(《吴越春秋·阖闾内传》)

“吴王阖闾,崇饰厚葬,生埋美人,多藏宝物,数百年后,灵鹤翔于林壑,神虎啸于山丘。”(《吴越春秋·百家杂说》)

(秦)“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缪(穆)公三十九年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黄鸟》之诗。”(《史记·秦本纪》)“秦穆公与群臣饮酒酣,公曰:‘生共此乐,死共此哀。’于是奄息、仲行、虎许诺。及公薨,皆从死。”(《史记·秦本纪》正义引应劭云)

以上考古和文献资料相互引证,可说明春秋时代的人殉有下述几种情况:

第一,春秋时代人殉制在各国仍普遍存在。《墨子·节葬》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这说法并不夸大,与春秋时代的墓葬和史料记载基本相符。由于东周时天子已没落,诸侯代替了天子,尤其楚、秦等国君以霸主自居,他们的葬制僭用了天子的规格,所以秦、楚大墓中出现数十人乃至百多人的殉葬也就并不奇怪了。从殉葬人数的分布来看,中原地区比边疆地区要少,尤其是秦、楚、吴、莒、邾等非华夏族国家或部族人殉众多。人殉数量在国别和地区上分布的不平衡,反映了春秋时代民族间的差异,说明非华夏族国家比华夏族国家更盛行人殉制。

山西长子县东周7号人殉墓平、剖面图(《考古学报》1984年第4期)

1—5. 鼎6—8. 壶9、 91. 簠10、 89. 鼎11、 12. 甗13、 92. 盆14、 15. 带座豆16、 23. 17、 74. 盘18、 77. 漆舟19. 漆扁壶20、 21. 陶豆22. 盉24—27. 木俑28. 漆盒29、 30. 马衔31. 镞32—39. 车40. 车饰41. 骨镳42. 木棍43—45、 81. 带钩46、 50. 玉佩51. 串珠52. 头发53. 镜54、 55. 木梳56. 乐器57—59. 环首刀60. 玉饰61. 玉璜62. 戈63、 83. 盖豆64. 木殳65. 玉佩66. 敦67、 68. 鬲69. 鹿角70. 戈71. 牛骨72. 铃73. 竹帘75. 长方形车饰76. 车饰78. 鸭头形饰79. 扣饰80. 铜铃82. 骨匕84、 85. 玉片86. 石坠87. 当卢88. 骨掏耳勺90. 豆93. 94. 骨贝(除注明质料者外,皆铜质)

第二,从上述文献资料看,殉人有明确身份的是“小臣”、“姬妾”、“良臣”,他们是主人的侍从、妻妾、臣下。从楚王和越姬、秦穆公和三良的关系看,殉人和死者的关系应该非常密切,所以殉者往往是死者的近侍、近亲和近臣,或者可以说是宠姬、宠臣、宠侍。由此可见,殉葬者不见得都是奴隶,应该说既有奴隶,也有奴隶主,即使是奴隶,也主要是服侍主人的家内奴隶。考古资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殉人不一定是奴仆,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上层人物。如秦公1号墓166具殉人都是一人一棺,仰身直肢,有少量随葬品,有的佩金戴珠或戴着绿松石串珠,其身份应为秦景公生前的姬妾、近臣或工匠25。又如临淄郎家庄1号墓17个殉人均有棺椁,仰身直肢,葬坑内都有丰富的随葬品,各有仿铜陶礼器一组,陶俑一组,以及贵重的玉石珍宝、水晶串珠佩饰;甚至5号、15号殉人的从葬坑内还有自己的殉人1至2人。她们至少是墓主的姬妾,有的身份还较高,可能是宠姬、夫人一类的人物26

山东临淄郎家庄1号人殉墓平、剖面图(《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

1—17. 陪葬坑,其中3、 5—7、 9、 11、 14—17. 被盗;(1)—(9) 殉人;①—⑧ 殉狗;I墓主骨架

第三,人殉制是古代原始丧葬中的一种制度,殉葬者不一定都是被迫的,有的是出于自愿,并引以为荣。

上述秦国三良为穆公殉葬,越姬为楚昭王殉葬,都是建立在“生共此乐,死共此哀”的感情基础上,他们迷信地下还有另一世界,甘愿到阴间为主人继续服务,所以决定“死同时”,为死者殉葬。

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的大变动,人殉制也开始动摇。早在春秋中期三良为秦穆公殉葬后,就出现了“秦人哀之,为作《黄鸟》之诗”,以表哀悼。当时已有人指出秦穆公虽有业绩,但“死而弃民,收其良臣而从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史记·秦本纪》)。再从《诗经》、《左传》、《国语》、《礼记》、《晏子春秋》等文献中也可以看出,春秋中后期统治阶层中公开起来反对和抵制的人日益增多,《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述了齐国崔杼杀齐庄公,许多臣下以身相殉,但晏子不愿殉死。《晏子春秋·内篇问上》记载了齐景公和晏子的一段对话,景公问:忠臣是怎样侍奉君主的?晏子回答说:君主遇难,不为他殉死;君主出亡,不为他送行。又说:君主有难,臣子为君主殉死,这是白白地送死。这段对话说明晏子是坚决反对人殉的。《礼记·檀弓下》更多地记述了齐国大夫陈子亢等人制止人殉的事例。其一是齐国大夫陈子车死于卫国,他的妻子与家大夫商量以人殉葬,其弟陈子亢认为以人殉葬是不合礼的,如果一定要殉葬,应该是最亲近的妻子和家大夫从死,去地下陪伴死者。其妻和家大夫当然不敢自食其果,殉葬之事只好作罢。其二是齐大夫陈乾昔病将死,嘱咐兄弟转达他给其子陈尊己的遗言说:“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陈乾昔死后,其子陈尊己说:“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结果也未实行殉葬。《礼记·檀弓下》还记载了孔子不仅反对用生人殉葬,连以俑代人葬也表示反对,他说:“为俑者不仁,殆于用人乎哉?”这些事例说明人殉制在春秋中后期已不得人心,遭到统治者中很多人的抵制和反对。

综观春秋的墓葬制度,充分体现了时代大转折的特点:就墓地布局看基本上保持了《周礼》中公墓和邦墓的格局;就棺椁和随葬品来看发生了等级混乱的“礼崩乐坏”的情况;就墓葬方式看又出现了黄肠题凑、坟丘等新的设施;就人殉制看既普遍存在,又遭到不少人的反对。这种矛盾交错的状况正是社会新旧制度交替的必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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