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礼是古代五大礼仪之一,它包括冠、婚、饮食、宾射、飨燕、脤膰(分食祭祀用的肉)、贺庆等方面的礼仪,这里仅叙述立储、飨燕、冠礼、婚礼等礼仪。
(一) 立储
西周自天子、诸侯至各级贵族确立了嫡长继承、庶子分封之制。春秋时中原各国继续采用此制确定继承人,如果无嫡长子或太子先死,就立同母弟,如没有,就在庶子中以年龄大小为序来立储,如年龄相当,就按德行来选择,如德贤一致,最后就以占卜来决定。《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非适嗣(嫡子),何必娣(母妹)之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由此可见,在立储的礼仪中,除了血缘关系的亲疏之外,占卜起了最后的抉择作用,甚至有的国家在确定继承人时,主要靠占卜来裁定。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楚共王在五个宠子中选择继承者时,让巴姬密埋玉璧于神庙中,使五人按顺序进拜,看谁的跪拜处离璧近就立谁,这说明楚国在立储争议中最后靠天命来决策。
春秋时代在立储问题上仍有严格的议事程序,国君不能独断。如《左传》哀公二年载:“卫侯游于郊,子南(公子郢)僕。公曰:‘余无子,将立女。’不对。他日,又谓之。对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图!君夫人在堂,三揖(卿、大夫、士)在下,君命祗辱。’”卫侯和公子郢的这段对话说出了立储之事关系社稷,国君必须通过与夫人、卿、大夫、士共同商议后才能定夺,假如国君独自决定就不合礼仪,有辱于国家。
(二) 国交和贵族间的飨燕
飨(享)燕(宴)就是宴请客人。古代人们进行交往,飨燕是重要的礼仪。春秋时由于政治外交上的需要,飨燕之礼频繁,有天子飨诸侯及其夫人、诸侯飨天子、国君间飨燕、诸侯飨别国卿大夫、国君燕饮其臣、大臣飨君、大夫互飨等不同形式。春秋飨燕之盛,形式之多,成为这个时代政治礼仪的一大特色。
按周礼王室飨燕诸侯和卿大夫有两种规格。一是天子请诸侯设“享”,又称“饫”。享时置酒和“体”(又叫房,将半个生的牲体放在俎上),设酒食但不可食饮。诸侯不脱鞋升堂,立而不坐,有几也不能靠,爵中有酒也不能饮,虽然宴会时有示友好的礼品,吃饭时有增加的菜肴,但这种最高的礼仪仅是虚设,以教导恭敬节俭而已。二是天子请卿大夫设“宴”。宴会中设酒和折俎(又称殽,将牲体支解,连肉带首置于俎上)。卿大夫脱鞋升堂,坐而不立,宾主可共饮食,以表示君主对臣下的慈爱恩惠7。
春秋时王室和诸侯贵族们的飨燕礼仪仍和西周时一样,内容十分丰富,飨燕时要设乐舞,互赋诗,赠礼品,甚至还要让臣下作舞。《左传》庄公二十一年:“郑伯享王于阙西辟,乐备。……王以后之鞶褴(饰镜的带子)予之。虢公请器,王予之爵。”《左传》庄公二十年:“冬,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偏舞。”《左传》文公三年:“公如晋。晋侯飨公,赋《菁菁者莪》。庄叔以公降拜,曰:‘小国受命大国,敢不慎仪!君贶之以大礼,何乐如之!抑小国之乐,大国之惠也。’晋侯降,辞,登,成拜。公赋《嘉乐》。”《左传》文公十三年:“郑伯与公宴于棐。子家赋《鸿雁》。季文子曰:‘寡君未免于此。’文子赋《四月》。子家赋《载驰》之四章。文子赋《采薇》之四章。郑伯拜,公答拜。”《左传》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配)。’”《左传》哀公十六年:“卫侯饮孔悝酒于平阳,重酬之;大夫皆有纳焉。”
在宴会上主人和宾客互相敬酒,主以酒敬客谓“献”,客回敬主称“酢”,主劝宾饮酒名“酬”。隆重的相互敬酒和送礼的礼仪叫“九献”。《左传》昭公元年:“秦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返)。”孔颖达疏:“九献之礼,每一献酒,必有币帛以随之。后子自赍其一,以为初献,故续送其八也。饮酒之礼,主人初献于宾,宾酢主人;主人受宾之酢礼,饮讫。又饮,乃酌以酬宾。如是乃成为一献。于酬之时,始有币以劝饮,谓之酬酒币。”
飨燕时,主人迎客有一定的位置,主人要站在门外东边迎接,客人由西上台阶时,大夫要立在东夹道南,面西向北而登,士要立在门东面北而登。《左传》昭公十六年记晋国的韩起到郑国聘问,郑伯设享礼招待他,郑大夫孔张后到,站在西边的客人中间,不合规定,主管典礼的人挡住了他,他又走到西边客人的后边,主礼者又挡住他,他只好挤到更西面乐器的间隙中待着。客人因此笑他8。这事说明飨燕中主客的位置不能随便颠倒,否则就会被大家讥笑。
春秋时因天子、诸侯的地位倒置,在飨燕中很多地方突破了西周时的礼仪,诸侯贵族飨燕时往往超过原来的规格。如奏乐方面,诸侯和大夫用了天子宴请时用的“金奏”(先击钟镈、后击鼓磬之乐,用于演奏九种夏乐)。公元前579年,晋国大臣郤至到楚国聘问,楚王设享礼招待,在地下室悬挂了乐器,郤至登堂时,下面击钟奏乐(即“金奏”),吓得郤至不敢进去。按周礼“金奏”是天子招待元侯的礼乐,到春秋时两国的君主飨燕时才用,现楚国君迎接对方使者就用这样隆重的礼乐,所以郤至不敢接受(《左传》成公十二年)。同样,公元前569年,鲁国的穆叔到晋国去,晋侯设享礼招待他,宴会上演奏《肆夏》三曲(夏乐中三曲),穆叔因为其超越礼乐,所以没有答拜,事后问他为什么这样,他说“三夏”是天子用来招待诸侯的,我不敢听(《左传》襄公四年)。但到春秋后期,卿大夫飨燕也用夏乐。《礼记·郊特牲》:“大夫之奏《肆夏》也,由赵文子始也。”
按照周礼飨燕的规格和所赐的礼品应按等级而异,但春秋时已不严格。如公元前676年,虢公、晋侯朝见周天子,周天子一律用醴招待,允许他们向自己敬酒,又各赐给他们玉五对、马三匹(应四匹),不分等级(《左传》庄公十八年)。公元前648年,周天子以上卿的礼节设宴招待管仲,管仲辞谢说这种礼仪应接待本国的国氏、高氏,不应接待属陪臣身份的自己(《左传》僖公十二年)。由于春秋时霸主之国地位突出,小国诸侯飨燕霸主国的规格更是大大超过了对天子之礼。如公元前638年,楚王接受郑国的享礼,郑伯向楚王敬酒九次,院子里陈列了送楚王的礼品一万件,另外再加食品六件,宴会后,楚王还带走了郑国的两个侍妾(《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甚至周天子为了笼络霸主国,私下设宴以贿赂其使臣。《左传》成公二年:“晋侯使鞏朔献捷于周,王以鞏伯宴而私贿之。”
在飨燕之后还要行射礼。国君召集大夫和士互相比射叫“大射”。比射者一对对揖让升堂,射鹄设在堂下,在堂上比射完后揖让下堂,输者饮罚酒。还有一种“投壶”礼,宾主用箭投射壶中,中壶多者为胜。《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了晋侯和齐侯在饮宴后行投壶礼的情况。晋侯先投,相礼的穆子在旁道祝辞说:“有酒像淮水,有肉像高丘。寡君投中,统帅诸侯。”结果投中了。齐侯举起箭,自祝说:“有酒像渑水,有肉像山陵。寡人投中,代君盛兴。”接着亦投中了。由于齐侯的祝辞得罪了晋国,结果使宴会不欢而散。
飨燕和射投之礼,春秋时在民间也广为流行,即所谓“乡饮酒礼”和“乡射礼”,但用在天子和诸侯贵族的交往中就带有明显的政治性质,如上述晋侯和齐侯的祝辞表明双方以投壶的输赢来体现彼此的政治目标。各国的飨礼和射礼在国交中有明显的政治内涵,所以和民间的乡饮酒礼、乡射礼相比,在具体礼节上更隆重,场面更大,陈设更铺张。例如喝酒,飨礼是用醴,这是一种高级的甜酒,而乡饮酒礼仅用一般的酒。又如乡饮酒礼宾主之间只行一献之礼,即敬酒一次,而飨礼要视宾客的尊贵等级来定敬酒次数,前述郑国君宴请楚王,就行九献之礼(《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三) 冠礼与成年习俗
古代无论男女,到成年时均要举行一种礼仪,男子为“冠礼”,女子为“笄礼”,通过冠笄之礼,表示一个人已成年,所以又称“成年礼仪”。《礼记·内则》: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仪礼·曲礼》:“二十曰弱,冠。”所以二十岁又称“弱冠”。女子十五岁许嫁时要行加笄之礼,如果未嫁则二十岁再行笄礼。“冠者,礼之始也”(《礼记·冠义》),所以它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礼仪之一。它是由原始社会“成丁”礼发展而来的礼仪。
由于冠礼重要,所以礼仪十分繁琐,据《礼记·冠义》和《仪礼·士冠礼》等记载,大致分卜筮(通过占卜确定冠礼举行日子和时辰)、加冠(穿戴衣帽)、取字(宾客为冠者取字)等步骤。
冠礼后,主人送宾客出门,接着,让冠者与兄弟、赞者、姑母、姐姐等互相拜见。最后冠者换上常服,带上雉之类的礼物去拜见地方长官和名流。
女子的笄礼是将发绾成一个髻,用“”(黑布)包住,再插上笄固定发髻,礼节大体上与男子的冠礼相同。负责加笄的为女宾。
春秋时代对冠礼很重视。《穀梁传》文公十二年:“冠而立丈夫。”《国语·晋语》记载赵文子行冠礼后拜见栾武子、韩献子等卿大夫,每个人都对其进行戒勉。其中韩献子说:“此谓成人……人之有冠,犹宫室之有墙屋也。”说明冠礼是人生的转折,是成人的标志。但春秋时代举行冠礼不一定都是在二十岁,如《左传》襄公九年记载晋、鲁等国出兵攻打郑国后,鲁襄公送晋悼公还师,晋侯在黄河边设宴,问起襄公的年龄,季武子说:“会于沙随之岁,寡君生。”晋侯说:“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盖为冠具?”季武子回答说:“君冠,女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宗庙)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备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晋侯说:“诺。”襄公回国时到达卫国,在卫成公庙里借用了钟磬,才举行冠礼。又如《左传》成公二年载,楚、郑等诸侯侵入卫国,蔡景公为车左,许灵公为车右,两位国君还没有成亲,都勉强举行了冠礼。上述事例说明春秋时冠礼并不严格规定在二十岁,甚至十二岁就可举行,但举行冠礼十分慎重,一般不能随便举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军事行动的需要,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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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礼在民间一般是成年的仪式,此前必须经过一阶段的教育和受训。《礼记·内则》:“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礼帅初,朝夕学幼仪……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举行冠礼以后就取得成人的资格,可享受成人的权利,也必须尽成人的义务。对于贵族来说,冠礼以后就是得到了统治人民的权力。《礼记·冠义》:“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故圣王重礼。”上述赵文子行冠礼后就取得了卿大夫的职位。鲁襄公成为国君时因年幼只有四岁,未行冠礼,晋悼公就要其行冠礼,以使其正式取得鲁国君的资格。
(四) 婚礼与婚姻习俗
据《仪礼·昏礼》、《礼记·昏仪》记载,西周结婚已有六礼之仪,即纳采(向女方提亲)、问名(问女方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纳吉(纳定礼)、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和亲迎(迎新妇)。
《仪礼》、《礼记》所载是否确是西周的婚仪难于在其他古文献中确证,但是春秋时代似是以六礼成婚。如《左传》昭公三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里又使强委禽焉。”《春秋》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穀梁传》:“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有问名、有纳征、有告期,四者备而后娶,礼也。”《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
但春秋时在具体的婚仪上有许多地方并不完全恪守西周礼仪。如按西周制度,天子娶妻不亲迎,而派卿往迎,但公元前558年周灵王娶王后于齐,却派非卿的刘夏去迎娶(《春秋》襄公十五年)。又如西周礼仪规定,诸侯行纳币等礼时均由大夫去进行,本人不亲自去,但公元前672年鲁庄公却亲自到齐国去纳币(《春秋》庄公二十二年)。再如,西周礼仪规定凡是公室女子出嫁到他国去,国君不能亲自送嫁,但公元前709年齐侯嫁女,却亲自送到鲁国的灌地(《春秋》桓公三年)。
在婚俗上,据说西周规定“同姓不婚”,但到春秋时代有的国家打破了此制。如晋平公的宫中就有四个姬姓侍妾(《左传》昭公元年),他还将女儿嫁给同为姬姓的吴国(《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又如鲁昭公娶同姓吴国的孟子为夫人(《穀梁传》哀公十二年)。同姓相婚在齐国更为突出。如齐国棠公的妻子是东郭偃的姐姐,棠公死,齐大夫崔武子见她美,想娶为妇。东郭偃反对,认为同是姜姓不能通婚。崔武子求问卜筮,不管卜兆未明,崔还是娶了棠妻。棠妻不仅嫁给同姓的崔武子,而且与齐庄公私通,搞同姓“婚外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又如卢蒲癸做庆舍的家臣,庆舍把女儿卢蒲嫳嫁其为妻。因为都是姜姓,其他家臣问卢蒲癸为什么不避同宗,卢说:同宗不避我,我怎么能独避同宗?比如赋诗的断章取义,我取得所需就是了,哪知道什么同宗?这说明齐国可公然不避同姓而相婚(《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春秋时代还实行陪嫁媵妾制。中国古代为了保证家族的延续,怕一夫一妻不一定有后代,就实行陪嫁媵妾制,《仪礼·士婚礼》郑玄说:“古之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即嫁女时以女之侄女和妹妹为媵,跟着陪嫁。这种制度自商周至春秋盛行。如《左传》襄公十九年记载齐灵公娶鲁颜懿姬为夫人,同时又娶其侄女声姬。又如《左传》文公七年记鲁国大夫穆伯娶莒国女子戴己为妻,她的妹妹声己也随嫁。再如《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晋献公在贾国娶妻,无子,后在戎娶了大戎狐姬及其妹小戎子,又在骊戎娶了骊姬及其妹。小戎子和骊姬妹均是媵妾。媵妾制的另一种形式是诸侯娶一国女子,其他二国以庶出之女陪嫁。《春秋》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这是卫国之女嫁给陈宣公为夫人,鲁国以女陪嫁,使公子结送女前往。除女子作媵外,还以男奴作媵,如《左传》僖公五年:“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这是晋献公灭亡虞国,俘虏了虞公和他的大夫井伯,把井伯作其女儿秦穆姬的随从陪嫁到秦国。
春秋时代两性关系比较自由。《诗经·国风》中大多是男女爱情诗歌,它们描写了男女自由恋爱、调情、幽会、相思等情节。《国风》第一篇《关雎》就是男青年想求爱侣的诗歌。《野有死麕》、《静女》、《桑中》、《山有扶苏》、《溱洧》等篇更是自由求爱之诗。当时男女私订婚约和私奔之事屡见不鲜。如鲁庄公看上了孟任,就跟到她家,孟任闭门不纳,庄公答应立其为夫人,双方盟誓结合(《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又如鲁泉丘有个女子,梦见她的帷幕覆盖了孟氏的祖庙,就私奔到孟僖子家,她的同伴也跟着一起去。她们在清丘土地庙盟誓,孟僖子让她们做妾(《左传》昭公十一年)。再如楚王在蔡国时,郧阳封人的女儿私奔到他那里,后生了太子建(《左传》昭公十九年)。
春秋各国中两性关系不仅自由,而且混乱,尤以郑、卫、燕、齐等国为突出。《汉书·地理志》谈到郑国风俗时说:“男女亟(屡)聚会,故其俗淫。郑诗曰:‘出其东门有女如云。’又曰:‘溱与洧方灌灌兮,士与女方秉菅兮。’‘恂盱且乐,惟士与女,伊其相谑。’此其风也。”谈到卫国的风俗时也说:“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这说明郑、卫两国男女青年可自由聚会,纵情取乐,互相戏谑。谈到燕国时又说其地“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说明燕国两性之间更是放荡。谈到齐国说:“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新语·无为》也说:“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这表明齐国同姓兄弟姊妹之间可发生性关系,甚至不出嫁。
春秋婚制不是十分严格还表现在家庭中同辈男女可以再娶再嫁,也可超越辈分嫁娶。如子、侄、弟可以上娶父、伯、叔、兄之妻妾,甚至孙辈可上娶非直系的祖母。《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杜预注:“夷姜,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杜预注:“齐姜,武公妾也。”《左传》文公十六年:“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杜预注:“鲍适祖母也。”《左传》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左传》哀公十一年:“卫大叔疾出奔宋……卫人立遗,使室孔姞。”杜预注:“遗,疾之弟也。孔姞……疾之妻也。”除下辈娶上辈或同辈相娶外,也有上辈娶下辈的,如卫宣公就娶了他的儿媳为妻。又如晋文公在秦国娶了他的侄媳妇怀嬴(《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春秋时女子可以一嫁再嫁,甚至还可三嫁四嫁。如郑穆公之女夏姬,是著名的美人,嫁到陈国为大夫御叔之妻。她与陈灵公和卿大夫孔宁、仪行父私通,其子夏征舒杀了灵公,孔、仪逃亡到楚国。楚攻破陈,将夏姬掳归,楚庄王想娶其为妾,在申公巫臣劝谏下才作罢。执政子反也想娶她,被巫臣劝止。楚庄王将夏姬赐给大臣连尹襄老,后连战死,她又与其子通奸。巫臣一直想娶她,就劝夏回到娘家郑国去,夏刚回到郑国,巫臣就派人去提亲,取得郑君的同意。后来巫臣乘出使齐国之机,带了全家逃到郑国,又带了夏姬一同逃奔晋国。从这一事例可以说明春秋时妇女的贞节观念十分淡薄。
虽然此时妇女再嫁和淫乱之事屡见不鲜,但同时风俗中也存在女子应守贞节,忠于丈夫的思想。如《诗经·鄘风·柏舟》就是一首寡妇守节自誓的诗,表示对丈夫“之死无靡它”,也就是至死毫无异心。《诗经·王风·大车》也表示了一个女子对所爱的人要“死则同穴”的心愿。又如《左传》庄公十四年记述了息妫不事二夫的看法。息国被楚灭掉,息侯被杀后,其妻息妫被带回楚侍候楚王,息妫一直不主动说话,楚王问她,她表示:“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表达了女子不从二夫的观念。再如《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记述了寡妇殉节之事:伍子胥由楚逃亡吴途中,饥渴时遇见一寡妇,供给其食物,食毕,女子叹曰:“嗟乎!妾与母居三十年,自守贞明,不愿从适,何宜馈饭而与丈夫,越亏礼仪,妾不忍也。子行矣。”伍走后,她投河自杀,以身殉节。
春秋时婚俗中出现一方面性关系自由混乱,一方面又讲究贞节的矛盾现象,正是时代动荡变迁的反映,也可能与非华夏族进入中原带来了原始的风俗有关,这是中国早期风俗史上的特点。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春秋时代的宾、军、嘉礼仪有以下特点:
(1) 春秋因各国间不断争斗的需要,诸侯相互频繁地开展外交和军事活动,这促使整个时代宾、军、嘉之礼盛行,光会盟在春秋242年间就有450多次,平均每年在一次以上。由于不断结盟,使结盟的礼仪和盟誓的内容相当详细具体,这是春秋礼制走向成熟的表现。《仪礼·聘礼》专讲国君间的聘礼,正是总结了春秋的礼仪而形成的先秦礼制。
(2) 春秋时代礼仪以诸侯国之间的交往为主,无论朝聘、结盟、飨燕、联姻均是国与国之间的外交活动,它们成为军事斗争的延续,而军礼如献捷、献俘等又往往变为外交活动,如郑国向晋、楚两国献捷就是为了结交晋、楚,所以春秋时的宾、军、嘉礼互相交叉,密切结合,并互相推动。
(3) 春秋时代因周天子地位下降,而大国霸主地位上升,造成礼仪等级和数量上的大变动。如鲁国242年间国君聘问周天子仅4次,而聘问东方强国齐的国君却有16次,至霸主晋国聘问更达24次,这说明聘问的次数和所聘国家的强弱成正比,越是强大的国家,弱国越要去聘问,以取得趋奉的作用。与此相反,强国对弱国的聘问要少于弱国,如这242年间,齐聘鲁仅5次,晋聘鲁仅11次,为鲁聘齐、晋之数的一半未到。由此可见,春秋时相互聘礼次数的多少可反映国家的强弱和等级的高低。
(4) 春秋时各国贵族间互相通婚都与政治密切结合,作为彼此联合的重要形式。《春秋》、《左传》先后记载了鲁桓公、庄公、文公、宣公、成公先后娶齐国公室之女为夫人,同时齐昭公、灵公也娶鲁公室之女为夫人,其目的都是为了“修先君之好”(《左传》桓公三年),以改善齐、鲁两国的关系。从春秋之世看各国间贵族通婚十分普遍,如鲁国嫁给纪、杞、宋、鄫等国君和大夫的有11位公室之女;同样,齐桓公一人就有王姬、徐嬴、蔡姬三夫人,还有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宋华子等如夫人(《左传》僖公十七年);楚昭王也有越姬、蔡姬等夫人(《列女传》卷五),彼此娶亲通婚都是为了笼络周边国家,这是政治外交的一种重要手段。各国间的通婚,尤其是不同民族、国家间的通婚,客观上促进了春秋时不同民族走上融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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