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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史:军礼、田猎和人祭习俗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整顿、训练军队时往往以军纪处罚官兵。(二) 蒐狩和田猎军队在振旅、检阅之后,要举行“蒐田”。这是古代有组织的大规模田猎,它是从原始的集体打猎习俗演变而来的实战演习。虽然说法不一,但蒐、狩、苗、狝都是指田猎。蒐狩在春秋时代是各国常行的军礼,在《春秋》、《左传》、《国语》等史籍中屡有记载。田狩前要举行貉祭,打猎之后,将所获禽兽进献祭神。在太庙军士接受出征的盔甲和武器,奉迎神主或社主。

春秋史:军礼、田猎和人祭习俗

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和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说明军礼在国家礼仪中十分重要。据说周代军礼有五方面:“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伍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周礼·春官·大宗伯》)究竟其礼仪的细节如何,已无具体史料可确考。

春秋时代由于军事活动频繁,军礼常行不衰,见于记载的主要有校阅、蒐狩、出师、乞师、致师、献捷、献俘等形式。

(一) 校阅

校阅即整顿、训练和检阅军队。《春秋》庄公八年:“春,甲午,治兵。”《穀梁传》:“出曰治兵,入曰振旅,习战也。”

国语·齐语》:“管子作内政而寄军令,制三军: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振旅,秋以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它说明了春秋时齐国整训军队的礼仪概况。

检阅军队谓之“大阅”。《春秋》桓公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阅。”《左传》:“简车马也。”记载了公元前706年秋,鲁桓公举行盛大的阅兵,检阅战车和驾车的马匹。由于检阅和整训军队不能完全分开,所以有时检阅也叫治兵,如《左传》昭公十三年:晋国为了显示他的盟主权威,“治兵于邾南”,以载甲士的战车四千乘列队向各国示威。

在整顿、训练军队时往往以军纪处罚官兵。《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终日而毕,鞭七人,贯(箭穿)三人耳。”

(二) 蒐狩和田猎

军队在振旅、检阅之后,要举行“蒐田”。一说春天打猎叫蒐;一说蒐即搜,田即打猎。这是古代有组织的大规模田猎,它是从原始的集体打猎习俗演变而来的实战演习。这种打猎兼演习的军训,每年四季都要进行,所以《左传》隐公五年说:“春蒐、夏苗、秋狝、冬狩。”《公羊传》桓公四年也说:“狩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虽然说法不一,但蒐、狩、苗、狝都是指田猎。

蒐狩在春秋时代是各国常行的军礼,在《春秋》、《左传》、《国语》等史籍中屡有记载。《春秋》:“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庄公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禚。”“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昭公八年,秋,蒐于红。”“十一年,五月,大蒐于比蒲。”《左传》昭公二十年:“十二月,齐侯田于沛。”“二十二年,春,大蒐于昌间。”“定公十三年,夏,大蒐于比蒲。”“十四年,秋,大蒐于比蒲。”“哀公十四年,春,西狩获麟。”《国语·周语》:“王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

蒐狩礼仪的具体情况,《穀梁传》昭公八年作了叙述。其文说:“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艾兰(香草)以为防(猎田界限),置旃(旌旗)以为辕门,以葛(毛布)覆质(砧板)以为(门桩),流旁握(车轴距门四寸),御(挂)者不得入,车轨尘,马候蹄,掩禽旅,御者不失其驰,然后射者能中。过防弗逐,不从奔之道也。(获取的禽兽)面伤不献,不成禽不献,禽虽多,天子取三十焉,其余与士众,以习射于射官。”

据说大蒐在西周仅是天子的礼仪,但到春秋时鲁等诸侯都僭用了此礼,屡行大蒐。在蒐狩中也不完全遵守原礼仪。如《春秋》桓公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邱。”杜预说:“焚,火田也。”孔颖达曰:“火田,明为田猎,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直书其焚,以讥其尽物尔。”同样,《左传》昭公二十年:“十二月,齐侯田于沛,招虞人(掌田猎之官)以弓。不进,公使执之。辞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

在振旅、蒐狩等礼中还穿插很多祭祀的礼节。如事前要占卜,到祖庙中祭神主,择吉日、定方向和地点。田狩前要举行貉祭,打猎之后,将所获禽兽进献祭神。春时祭社,夏时享礿(祭祖先),秋时祀祊(四方之神),冬时祭郊(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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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师、乞师、致师

出师是天子或诸侯率领军队出征。按西周礼仪,出征前要到太庙举行祭祀,由太卜进行占卜,以测出兵的凶吉。在太庙军士接受出征的盔甲武器,奉迎神主或社主。由太祝进行祷告,祈求保佑出师取得胜利。此时要杀牲祭祀,用牲血涂在神主、兵器和鼓上,官兵分食祭祀的肉,即“受脤”。召集军众时,建立太常旗,核校报到的人数,诛杀迟到的人,然后出征。《诗经·大雅·常武》就是描写周宣王出征伐徐的场面。

春秋时代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出师礼仪。《左传》隐公十一年:“郑伯将伐许,五月,申辰,授兵于太宫。”林尧叟说:“太宫,郑祖庙也,盖授兵车于祖庙也。凡出师,必告于祖,而奉迁庙之主以行。”《左传》成公十五年:“成子受脤于社。”《左传》定公四年:“卫祝佗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以血涂鼓),祝奉以从。”真德秀注:“古礼,天子亲征,必奉庙主、社主从军而行。有功,则赏于庙主前,不用命,则戮于社主前,示不专也。”

乞师,是请求他国出师。春秋时战事不断,各国间互相征讨,为了战胜敌方,往往求他国出兵助战,因此乞师之事不乏记载。乞师一般先派大臣到所在国相求,具体有些什么仪式没有明确的记载。《左传》定公四年具体叙述了楚申包胥至秦乞师事,开始秦襄公不肯出兵,申包胥“依于庭墙而哭,日夜不绝声,勺饮不入口七日,哀公为之赋《无衣》。九顿首而坐,秦师乃出”。这可能是特殊情况,哭求七日夜,并行九顿首大礼,但可说明乞师也是重要的军事外交礼仪。

致师,即敌对双方对阵时,先以勇敢之士向对方攻击或单车挑战。《左传》宣公十二年郑玄注:“致师者,致其必战之志。古者将战,先仗勇力之士犯敌焉。”杜注:“单车挑战。”《左传》隐公九年:“北戎侵郑,郑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这是以致师的方法引诱敌军进入埋伏圈。《左传》宣公十二年更具体地叙述了致师的过程,其文说:“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至晋师。许伯曰:‘吾闻致师者,御靡旌,摩垒而还。’乐伯曰:‘吾闻致师者,左射以菆,代御执辔,御下两马,掉鞅而还。’摄叔曰:‘吾闻致师者,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皆行其所闻而复。”由此可见致师是军队接战时的一种礼仪,究竟如何具体进行,到春秋时已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三人都按照各自听说的做法去行致师礼。

(四) 献捷、献俘和人祭

军队打仗班师回国,要祭告宗庙和社神,并举行献捷、献俘的仪式。献捷是得胜而归,向宗庙社稷进献所得的战利品。《穀梁传》僖公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捷,军得也。”西周的献捷只是诸侯和大臣征讨四方夷狄,向天子奉献的礼仪,中原诸侯之间不能互相献捷,所以鲁庄公时,齐侯向鲁国献俘获的戎人战利品被认为是不合周礼的(《春秋》庄公三十一年)。但是春秋时此制逐渐被打破,各国除了向本国社庙进献外,还要向周或大国献捷。《春秋》僖公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来(鲁)献捷。”《左传》成公二年:“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成公三年:“春,诸侯伐郑。……(郑)败诸丘舆、皇戌如楚献捷。”襄公二十五年:“郑伐陈,入之。子产献捷于晋。”

献捷礼仪的服饰,各国有传统的规定。《左传》成公二年载郑国子产向晋献捷,穿着军服处理事务,晋国人问为什么要穿上军服,子产回答说:我们先君武公、庄公做平王、桓王的卿士。城濮之战时,晋文公命令我国文公穿着军服,就是因为不敢废弃天子的命令。由此可见献捷所穿服装有一定规定,像郑国须穿军服,其他国家如何尚难确知。

献俘是献捷礼中的主要内容,将俘获的敌军将士或被杀敌军士的馘(左耳)献祭庙社。献俘的礼仪很隆重,军队要排列队伍,年长者在前,年少者在后,高奏军乐进入太庙,报告俘虏和杀死敌人的数字,并置酒犒赏。《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五月,丁未,晋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郑伯傅(相)王,用平(王)礼也。”“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饮主,大赏,征会,讨贰(三心二意者),民于是大服。”杜预注:“献楚俘于庙。”林尧叟注:“入曰振旅,整行列也。长者在前,少者在后,殿师之义也。军乐曰恺,师出有功,则恺歌入国,以献于社。授,数也,数所截耳馘。”

献俘礼中,有时将被俘的敌方首领当场杀戮以祭祀,所谓“用人”,也就是人祭(人牲)。春秋时人牲已遭反对,但在各国献俘礼中时有出现。《春秋》僖公十九年:“夏六月,宋公、晋人、邾子盟于曹南。鄫子会盟于邾。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左传》昭公十年:“秋七月,(鲁季)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亳社亦称殷社,周告诫诸侯以殷亡国为鉴戒而设的社)。”《春秋》昭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杜预:“杀人以祭山。”《管子·揆度》:“《轻重之法》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者,杀其身以衅其社。’”就是以人血涂鼓。《史记·秦本纪》:“(秦)缪(穆)公虏晋君以归,令于国:‘齐宿,吾将以晋君祠上帝。’”从考古资料来看,春秋时以俘祭社的礼仪尚存在,如山西侯马社祭遗址的祭祀坑中有人牲一例5。除了献俘祭祀用人牲外,其他祭祀中也有以人相祭。如《左传》僖公廿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杜注:“巫尪,女巫也,主祈祷请雨者。”楚都纪南城南垣水门木构建筑的北端奠基坑内也发现人骨一具,说明是奠房基的人牲6。由史料记载可看出,春秋时人牲的对象虽然不完全一样,但主要是俘虏。

在出师不利回国时,军士要行丧礼,穿丧服,送神主归宗庙祭祀,国君要亲自吊问牺牲将士的家属,慰问受伤的将士。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秦军将士在殽山遭晋军伏击失败,被俘后释放而归,秦穆公穿着丧服住在郊外,对着回来的将士号哭,主动承担责任,并且不撤换主将,以稳定军心。当然这是例外,多数情况是失师后要对主要将帅加以惩处。如城濮之战,楚败后,在回军的路上楚王就逼主帅子玉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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