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宣王废止籍田制以前,公社农民只服兵役,不缴纳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战时人民才交纳食草、当差等。关于籍田的用途和意义,《国语·周语上》言之甚明:“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尚书·费誓》:“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榦。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孔子曾说:“有军旅之出,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国语·鲁语》)鲁人在战时才交纳一定的税等,即当所谓“周公之典”。
西周军战没有征发车马牛及兵的记录。孙诒让曰:“六乡之士卒,出于公里,而兵车、大车、马、牛出于官,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道,车马牛亦出于官,所谓出兵而不出车也。”这种乡遂但出士卒,而不出军需,“车马牛出于官”的情形,是符合西周情况的。
周王室废除籍田制后,赋和税开始分离,车马兵甲的征收演变为“赋”。《汉书·食货志》云:“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也就是《刑法志》所言的“税以足食,赋以足民”。赋已包括兵役和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的征收。赋就是《周礼·天官·大宰》的“九赋”,即“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弊余之赋”。
赋的征收方法和标准,郑玄谓“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盖根据《周礼·地官·载师》所谓“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郑玄注:“玄谓赋,口率出泉(钱)也。”春秋时赋的征收,从《周礼·天官·司会》所说的“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看来,应为征收谷物。其征收标准为田野之征,与地税类似。
春秋时,继周宣王“不籍千亩”之后,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列国相继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赋税开始分离。如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楚国“量入修赋”,郑国“作丘赋”,直至秦国的“初为赋”等,军赋制度开始出现并逐步形成体制。
(一) 齐国军赋
齐国在桓公时,实行“相地而衰征”,在春秋列国中率先废除籍田制,最早在兵役之外,征收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但征收标准没有明确的记录。
(二) 晋国军赋
晋国于鲁僖公十五年“作州兵”,这既是兵役制度,也是车马兵甲等军赋制度的改革。其原因是由于晋惠公在韩原为秦所败,“兵甲尽矣”,故“征缮以辅孺子……甲兵益多”,为报秦仇,“晋于是乎作州兵”,“以为君援”。《晋语》韦昭注:“征,税也,言当赋税以缮甲兵。”“州兵”之兵,乃兵甲之兵,同于后来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包括兵役与军需的费用。
(三) 鲁国军赋
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田税由助法变为“履亩而税”的彻法以后,军赋也开始了兵甲等军需费用的征收。《春秋》成公元年:“作丘甲”,这是鲁国军赋征收兵车等费用的开始。关于“作丘甲”,《穀梁传》成公元年:“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
鲁之所以“作丘甲”,据《左传》说是“为齐难”,与晋为秦难而“作州兵”同。但晋国的州,在《周礼》中属于乡,说明晋国军赋的征收只限于乡内;丘为都鄙,可见鲁国军赋的征收已扩展至都鄙。
鲁哀公十二年,鲁国“用田赋”。《鲁语》韦昭注引贾逵说:“田,一井也。”《公羊传》哀公十二年何休注:“田,为一井之田。”故鲁哀公的“用田赋”,已是以井田为单位,对车马兵甲等军赋的征收,实际已像田税一样履亩而征了。
鲁国按亩征收军赋的数量,可能和田税一样是什取其一。《论语·颜渊》:“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彻是“什一而彻”,可能是鲁“用田赋”以后,在“什一而彻”的田税外,又增加了按田亩征收什一的军赋。(www.xing528.com)
(四) 郑国军赋
郑国于鲁昭公四年“作丘赋”,它是在鲁襄公三十年子产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即整理田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的征收,同于鲁国的“作丘甲”,包括车兵、徒卒以外的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丘赋的征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但大大加强了国力。《左传》昭公四年记子产“作丘赋”,受到国人的非难,子产回答道:“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公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充分表明子产为了国家利益,不顾个人死生,坚持赋税改革的决心。
春秋中期以前,列国军队尚少,故晋以州为单位,鲁、郑以丘为单位,征收军赋。春秋中期以后,随着战争的扩大,军备的增加,军赋的征收逐渐变为以井田为单位。这种做法最早起于楚国。
(五) 楚国军赋
楚国在公元前548年开始实行以井田为单位征收军赋的方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即成,以授子木。”掩治理军赋,是在肥沃的土地上划定井田,计量征收赋税。
(六) 秦国军赋
秦国对田税和军赋的改革,在列国中最晚,《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初为赋”,《史记》索隐引谯周说:“初为军赋也”,专指车马兵甲等军需费用。
从春秋到战国初年,各国陆续对军赋进行了改革,赋在兵役之外,不仅包括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的征收,还逐渐成为这一费用的专称。
春秋时兵役和军赋的征收虽有定制,但可以任意伸缩,加倍或减免。《左传》襄公十一年:“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
西周末年废籍田制后,经过春秋各国的田制改革,赋与税虽然还都是按田亩来征收谷物,但不仅用途不同,来源也不同。税源于以前“九一而助”和“什一而彻”的办法,赋却是建立在兵役的基础上,而兵役则按人口征发。赋在春秋时之所以和税一样都是按田亩来征收,是因为这时还存在着受田制度,井田还没有完全破坏。等到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后,农民逐渐丧失土地,赋才变为按人口征收货币。
春秋时代,天子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到晚期,更变为“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各国为了争取霸权,纷纷改革兵制,扩大兵源,提高在战争中的竞争能力。春秋时的军事体制,无论兵役、兵源、军赋和军事编制上,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首先是赋税分离。西周时的赋,仅指兵役,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与祭祀禄食等行政费用同出于公田收入。至春秋后,赋、税开始分离,行政费用的征收称税,军事费用的征收与兵役合并为赋。“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食货志》)
其次是兵役的扩大,《周礼》所定的军队人数一再被打破。春秋时由于实行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大量公社农民取得了与国人相近的地位,都有资格成为士兵。随着战争的扩大,本来只限于国人中实施的兵役制度,扩大到整个农民阶层。如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以及楚国“量入修赋”等,将战争动员与赋税统一起来,以扩大士兵的来源,增加国家的收入,从而提高战争实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