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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与成文法的公布实践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代,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宗法分封制与世族世官制的衰落,县郡制的陆续形成,这一系列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变革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在有些国家开始出现,如郑国的《刑书》、《竹刑》,晋国的刑鼎,这些刑法的公布突破了以往法不宣众的状况。郑国子产所铸《刑书》,其具体内容,已无法得知。从上述言论来看,子产同以后的法家一样,是主张严刑峻法的。

各国刑法与成文法的公布实践

春秋时代,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宗法分封制与世族世官制的衰落,县郡制的陆续形成,这一系列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变革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在有些国家开始出现,如郑国的《刑书》、《竹刑》,晋国的刑鼎,这些刑法的公布突破了以往法不宣众的状况。

(一) 郑国的法律

1.子产铸《刑书》

在春秋后期,郑国执政者子产于周景王九年(前536年)首先创制了新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郑国子产所铸《刑书》,其具体内容,已无法得知。《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于临终前告诫子大叔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从上述言论来看,子产同以后的法家一样,是主张严刑峻法的。

2.邓析作《竹刑》

郑国在子产铸《刑书》后,邓析于公元前501年作《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因为刑法只能由国家来制定,而不能私造,邓析私造刑法,所以被杀。《竹刑》是在《刑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使之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左传》昭公二十年:“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尽杀之,盗少止。”《竹刑》可能是增多了治盗贼的条文,同子产的《刑书》相比,在内容上没有原则性的差异,故在邓析被杀后,仍为郑国所采用。

先秦诸子和《左传》对于邓析死于谁手以及如何评价邓析和《竹刑》说法各不相同。《荀子·宥坐》:“子产诛邓析史付。”《吕氏春秋·离谓》、《列子·力命》均说子产诛邓析。根据《左传》邓析被郑驷歂所杀为鲁定公九年,而子产已于鲁昭公二十年死,时间相距二十年,所以诸子说邓析为子产所杀,显然与事实不符。另外,对于邓析死后郑国是否还用《竹刑》,古书所记亦有相当出入。《列子·力命》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杀之。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列子》虽误认子产杀邓析,但还承认郑国仍用《竹刑》。《吕氏春秋》则不但对邓析作了全盘否定,甚至连《竹刑》也不屑提到。《离谓》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嚾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综观诸书所记,当以《左传》较为正确。驷歂杀邓析而仍用其《竹刑》,反映了随着春秋后期政治、经济的发展,《刑书》中简单的法律条文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而《竹刑》的出现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

邓析《竹刑》的内容,已不可详悉。今本《邓析子》中记载有许多法的理论,如《无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循名责实,察法立威”;“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传辞》:“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夫治莫大于私不行,功莫大于使民不争。今也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无厚》:“天于人无厚也,父于子无厚也,兄于弟无厚也。”这些说法体现了法家的法、术、势以及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思想精神,故《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邓析子提要说:“其大旨主于势统于尊,事核于实,于法家为近”。

经考定,今本《邓析子》为伪书,但其中若干篇章,可能出于其弟子或后学之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邓析的真实思想。因此,邓析同后世的刑名学应有某些渊源关系。

(二) 晋国的法律

1.从“士之法”至“被庐之法”

晋献公时,公元前668年士为晋大司空,首先制定了法律,具体内容不详。晋悼公时,“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之法”(《左传》成公十八年)。

晋文公四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汉书·刑法志》应劭注曰:“搜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也。”“执秩之官”、“被庐之法”,在《春秋》三传中语焉未详。《国语·晋语四》有所言及:“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债薄敛,舍施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

“公属百官,赋职任功”,正是“作执秩以正其官”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精神。这时职官中虽已有“异姓之能”,但仍以西周时的亲亲、尊尊为区别尊卑的标准。因此作“执秩之官”的实质,就是维护西周以来诸侯国内公、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官宰的等级制度;而“被庐之法”,就是维持这种秩序的法律。因此,作“执秩之官”、“被庐之法”,依然是巩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法度,因此曾受到孔子的赞扬。

2.赵宣子制《常法》(www.xing528.com)

《左传》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陀,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常法》的精神实质有两个方面,一是改施政方针,置司法官吏,制刑法,根据罪行轻重作处决;裁断民事纠纷则以契书为依据。二是提拔贤能者为官。《左传》宣公二年,赵宣子“乃臣卿之适可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使异姓大夫开始代为公族,开晋室卑弱,政在家门之风范。从《常法》内容来看,已很少有西周以来以“亲亲”为主,维护旧贵族等级秩序的痕迹。如“续常职”,孔疏:“职有废阙,任贤使能,令续故常也。”“出滞淹”,孔疏:“贤能之人沈滞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可以发现,它已在新的形势下,成为以尚贤为主,维护巩固新的等级秩序的依据。这同“被庐之法”相比,明显的有某种新气氛,故被孔子指责为“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3.范武子之法

范武子(士会,士之孙)在晋景公时,即公元前593年,从周“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左传》宣公十六年),“归乃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国语·周语中》),其内容已不能详知,因他是按照夏、商、周三代典礼而修的法,当是恢复旧有的礼仪制度和等级秩序。其后到晋悼公时,“使士渥濁为太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左传》成公十八年)。

4.范宣子的《刑书》

范宣子(士匄,士会之孙)在晋平公(前577—前531年)时,为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按孔疏说这部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在当时尚未公布。

由于晋铸刑鼎,所著范宣子作的《刑书》,《春秋》三传和其他史籍不载其事,故《刑书》的内容和立法精神就很难详知。今天我们只能从史籍中作一些推测。范宣子乃士之后,其时士之法还起着一定的作用,《左传》成公十八年,“使修士之法”。范宣子十分注重其家世,誉之为“死而不朽”。故在处理争端时,常以先祖之法为楷模。《国语》载:“范宣子与和大夫争田,久而无成,宣子欲攻之。”究竟如何处理,他最后求问于訾祏,訾祏答:“昔隰叔子违周难于晋国,生子舆(士),为理,以正于朝,朝无奸官;为司空,以正于国,国无败绩。世及武子(士会),佐文、襄为诸侯,诸侯无二心;及为卿,以辅成、景,军无败政;及为成师,居太傅,端刑法,辑训典,国无奸民。后之人可则,是以受随、范”(《国语·晋语八》)。范宣子即以此中止了与和大夫的争田,“宣子说,乃益和田而与之和”。可见范宣子的《刑书》,至少有部分来源于士之法。但更大程度上本自赵宣子所制定的《常法》。

5. 铸刑鼎

晋顷公十二年(前514年),晋国学郑国公布了成文法,铸造了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逐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晋铸刑鼎,遭到了鲁国孔子的反对。孔子以为晋国只应用“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人民才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蔡史墨也认为“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由孔子等人的坚决反对说明,晋国将《刑书》铸于鼎上进行公布,是突破了以往法不示众的旧制度。

(三) 楚国的法律

楚国在春秋时两度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左传》昭公七年:“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杜预注:“仆区,刑书名。”服虔注:“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这是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而制定的。《仆区法》除严禁奴隶逃亡外,又规定“盗所隐器(隐匿盗所得器物),与盗同罪”。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茅门之法》。其内容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真辀,戮其御。”茅门,又叫雉门,是宫门之一。廷理为楚国最高司法官。依《茅门之法》的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此外楚国还设有《将遁之法》:楚发兵相成,而将遁者诛。若不及诛而死,“乃有桐棺三寸,加斧质其上,以殉于国”。

楚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吸收了商代的严刑峻法,“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尚书·盘庚》)。虽王子犯法,刑之无赦。终楚之世,从没有见一个战败的将领仍居其位的。贵族伏法也是常见之举。楚共王时,王宫被盗,郢大夫江乙被罢官。楚康王时令尹子南所养宠人观来益禄而有马数十乘,于是康王“杀子南于朝”。平王功臣令尹子旗因与养氏相为比党,贪求无厌,于是平王“杀斗成然而尽灭养氏之族”。春秋时期,见诸《左传》所载,被迫自杀或被处死的楚国令尹竟有九人。楚国法律森严,王子公孙、达官显贵决不能仗势犯法。这同中原国家的“刑不上大夫”相比,楚国法律制度显示了相当的严酷性和进步意义。

春秋后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开始变革。春秋时代法律制度变革最鲜明的标志是成文法的公布。郑铸刑鼎、晋铸刑鼎、邓析制《竹刑》,正是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产生的成文法。由不成文法变为成文法,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有重大的意义1

在这一时期,法、刑开始分离,法较刑的范围宽泛,刑寓于法中,法概括了刑。春秋中叶以后,列国皆公布了刑书,其刑罚种类,有的是承续前期,如鞭刑、流放、赎刑等;也有新创的,如“刺”(内杀大夫)等刑2

春秋时代的法律内容是逐步变化的。早期楚国的“仆区之法”、晋国的“被庐之法”是为维护宗族贵族的统治,巩固旧的等级秩序而设的法律。到中期晋赵宣子的《常法》开始改变西周以来以“亲亲”为主的精神,提倡“任贤使能”的新精神。春秋后期《刑书》等成文法的出现,虽具体内容不能确知,但从严刑峻法和加强对“盗贼”的镇压来看,是开了法家思想的先声,具有维护封建新制度的内涵。对于《刑书》的内容和意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晋国的《刑书》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财产私有制,打破了奴隶主垄断法律的权利,有助于晋国争霸的胜利3。有的则认为过去对晋《刑书》评价过高,其中心思想还是维护旧的礼法制度和等级秩序4。我们认为成文法的出现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变革,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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