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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的县、郡制变革:政治发展与地方行政组织的转变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取代,地方行政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领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楚国县官的地位,仅次于令尹和司马。楚县内自建军队,称县师。晋国县的长官称为大夫,《左传》中有温大夫、原大夫、邢大夫等的记录。

春秋时代的县、郡制变革:政治发展与地方行政组织的转变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取代,地方行政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领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抵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杜预注引《周书·作雒》云:“千里百县,县有四郡。”但是受县、受郡并不是旧式的分封,而是赏给一个县或郡的赋税。开始时,县和郡都是由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然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

(一) 楚国的县制

县的设置,在春秋时代秦、晋、楚三国几乎同时发生,其中以楚国最早、最为突出。楚国从文王开始,伐灭周边的小诸侯国家,成绩卓著:楚文王二年,“楚文王伐申”(《左传》庄公六年)。文王十年,“楚子灭息”(《左传》庄公十四年)。文王“十六年,楚复伐邓,灭之”(《左传》庄公六年)。楚成王十七年,“楚人灭弦”(《春秋》僖公五年)。成王二十四年,“楚人灭黄”(《春秋》僖公十二年)。成王三十八年,“楚人灭夔”(《春秋》僖公二十六年)。楚穆王三年,“楚人灭江”(《春秋》文公四年)。穆王四年,“楚人灭六”(《春秋》文公五年)。“楚公子燮灭蓼”(《左传》文公五年)。楚庄王三年,“楚人、秦人、巴人灭庸”(《春秋》文公十六年),等等。

楚国设县就是从这些灭亡的诸侯国开始。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日知录》卷二二)《左传》哀公十七年载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申、息二国最早被灭,因此,楚国最早在这二地置县。

楚国县的长官称为公,这是就其官爵而言,称尹则是就其官职而言。楚申县的长官申公,最早见于记载的是申公斗班,其后有申公斗克。《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秋,秦、晋伐鄀,楚斗克、屈御寇以申息之师戍商密。……秦师囚申公子仪,息公子边以归。”而后又有申公子牟(襄公二十六年),申公叔侯(僖公二十六年)和申公巫臣(宣公十二年),有息公屈御寇(僖公二十五年),有勋公钟仪(成公七年),有蔡公弃疾(昭公十一年)等。又可称尹,如斗缗曾为权尹(庄公十八年),公孙朝为武城尹(哀公十七年)。两者还可互称。《左传》昭公八年称穿封戌为“陈公穿封戌”,襄公二十六年又载伯州犁谓皇颉曰:“此子为穿封戌,方城外之县尹也。”楚县官之所以称公,据《左传》庄公三十年杜注:“楚僭号,县尹僭称公。”《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也说:“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公原为西周分封诸侯的称号,楚为抬高自己的地位,自称为王,故把所灭之国改置县,县的长官称为公,以此相比原来周天子所分封的公侯。甚至,有时楚还将县直呼为国(等于分封的诸侯国)。《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子革答楚王曰:“畏君王哉!是四国者,专足畏也。”所谓四国,杜注:“陈、蔡、二不羹。”《国语·楚语上》也说:“灵王城陈、蔡、不羹……曰:‘……今吾城三国,赋皆千乘,亦当晋矣。’”楚县中申县之公记载最多。出任申公的人选大致有两类,一类出自楚宗族,如斗班、巫臣等,《左传》庄公三十年:“秋,申公斗班杀子元。”《左传》宣公十二年:“冬,楚子伐萧……申公巫臣曰:‘师人多寒,王巡三军,拊而勉之。’”另一类出自王室公族,如王子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王子牟为申公而亡。”

楚国除将所灭之国改置为县外,还有以所灭国的国都改为县的名称的。如商密原是下鄀的国都,楚灭下鄀后,即以商密名县。期思原为蒋之国都,灭蒋后即以期思为县名。析和叶先后为许国故都,楚夺取后置为县,名为析县和叶县。

楚国县官的地位,仅次于令尹和司马。楚县尹可直升为司马,如斗克曾由申公、复遂曾由期思公升为右司马,公子成由息公、戌由沈尹均曾升为左司马。公子弃疾更由蔡公升为司马后,夺取了楚国的王位。县尹权力极大,可直接握有重兵,有直接的征兵权和征税权,在战时还可以将中军。关于楚国建县有明确记载的有权、那处、申、息、郧、蔡、陈等。利用边境小国之都改建而成的有下鄀(商密),蒋(期思),东、西不羹,沈等。由边境都邑建成的有武城、析、白、叶等。

楚国之所以在边境把灭亡的国家改建为县,直属于中央,目的在于加强边防。所以楚在灭国为县后,为了加强边境的防御力量,就把边境上原有重要的“都”也改置为县,成为楚在边境的同灭国为县的县一样直属于中央的军事重镇。楚县内自建军队,称县师。县师给养自理,并可在县内配田。

(二) 晋国的县制

晋国在春秋时设县也较早。《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襄公以“先茅之县赏胥臣”。杜预注曰:“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僖公二十五年,晋侯围原,原降,“迁原伯贯于翼,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这是晋国见于记载的设县和县置大夫之始。其后晋略狄土,“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晋国以县为单位赏赐前来投奔的人,说明晋在春秋中叶已普遍有县的设置。

到春秋后期,不仅国君已掌握很多的县,强大的大夫随着势力的膨胀,也拥有不少属县。《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疆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晋国至平公时已有四十九县。

晋国所置县规模比较大,故常在县中划分土地,成为别县。《左传》昭公三年:“初,州县,栾豹之邑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左传》注:“郤称为晋大夫,划州与温为二,始受州,又传于赵氏,又传于栾豹,故云三传。”别县就是属县,相对于原来的大县而言,称为宗邑。

晋国县的长官称为大夫,《左传》中有温大夫、原大夫、邢大夫等的记录。晋国在设郡以前,县长官又称为守,这同楚之县公称为尹一样。晋国的县大夫最初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但在任官上,已有尊贤尚功之风。《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以祁氏和羊舌氏两家之田而分的十县大夫中,除梗阳大夫魏戊、涂水大夫知徐吾、马首大夫韩固、平阳大夫赵朝四人为六卿之“余子”外,其余诸大夫或“有力于王室”,或因“以贤举也”而出任该职,以此看,当时虽然亲亲之义尚存,但尊贤尚功的趋向已相当明显。因此,晋的县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所不同,卿大夫采邑只要不是夺爵灭族,其邑地是可以世代相袭下去的,而晋县则不尽然了。县大夫可以经常更换,同时,晋国的别县(属县)大夫也不是世袭的。

晋国初期设县,与楚国一样,大都设在边境,如原、温、瓜衍等县,即处于晋的北边与南边。到了后来,由于大夫的专政与兼并,原来六卿所领的都邑,大都改置为县或别县,县大夫也大都由强大的卿大夫担任。这些县,同楚国一样,每县成为一个征兵单位,卿大夫手中皆握有重兵,在其辖区内,逐渐形成了集权的风气。战国秦汉时,县大夫“当则可、不当则废”,这种国君可以随意任免的中央集权制,就是从晋国发展而来的。中央集权的逐渐形成和任人尚贤尊功风气的开创,使得晋国的县比楚国的县在设置上更为先进。

春秋后期,晋县的大小大致在万户左右。《战国策·赵策一》:“破赵则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一。”又说:“因使人致万家之邑一于知伯。”这种规模与战国、秦、汉时的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大小约略相同。

晋国县的组织,目前仅知县大夫之下设有县师和舆尉。《左传》襄公三十年载:“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赵孟知其贤,“与之田”,并“以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杜预注:“县师掌地域,辨其夫家人民。”县师之职约同于战国、秦、汉时的县丞。舆尉,服虔注:“主发众使民。”“废其舆尉”,杜注:“以役孤老故。”舆尉略同于战国、秦、汉时的县尉,掌兵役和劳役。这说明晋的县与楚的县不同,它不仅是为巩固边防而设置的军事重镇,而且已是一个行政组织了。

(三) 秦国的县制

秦国建县,约与楚国相同而早于晋国。《史记·秦本纪》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又十一年,“初县杜、郑”。但是《左传》中却没有秦国设县的记载,《史记》所述,本于《秦记》。故秦县的原始面貌,因载籍不详,无法确知。据秦国制度,在商鞅变法之前,落后于中原甚远。因此,它的县制,据估计可能如《周礼》所记的“都鄙”之县,在性质上也没有中原先进。

(四) 齐国的县制

晏子春秋·外篇七》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穀,其县十七。”《说苑·臣术》也说:“令吏致千家之县一于晏子。”但《左传》中却没有齐国建县的记载。一般认为,上述两条材料出于后人之手,恐怕是战国以后的说法,不很可靠。但齐国建县,不容置疑。《叔夷钟》铭记齐灵公灭莱,赐叔夷“县三百”,事实确凿,证明齐在灵公时已有县制。但齐县的详细情形却无从得知。有人认为,齐县较小,可能同于《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甸为县”,或如《遂人》所言的“五鄙为县”之县,与晋、楚之县有所不同。《国语·齐语》记管仲治齐,以“三乡为县,县有县师”,其性质与《周礼》中的县鄙之县相同。

齐国在县下设乡、卒、邑等组织,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这是适应由宗族公社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过渡而建立的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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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春秋时的郡

春秋时代,各国建郡的记载很少。较为确定的仅有晋、吴二国。

晋国在春秋后期已有郡的设置。《左传》哀公二年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杜预注引《逸周书·作雒》说:“千里百县,县有四郡。”

春秋时的郡建制小于县。究其原因,有几种可能。姚鼐说:“郡远而县近,县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恶异等,非郡与县相统属也。”(姚鼐:《郡县论》)此外,晋设郡于边远地区,是为了应付北方狄族的不断侵扰。这种做法在战国时还被沿用。

春秋时,除了晋国有明确的设郡记载外,南方的吴国也有了郡的建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吴王夫差“发九郡兵伐齐”,但无法了解吴郡的具体情况。

此外,《国语·晋语》载晋惠公言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有人将这条材料作为秦在春秋时有郡的证明。但其他文献却没有类似的记录。所以我们认为,《晋语》所言,是战国时郡县制已普遍建立后所用的习惯语,不足以证明秦在春秋时已经设郡。

关于春秋县制这一问题,早就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多年来,争论不断,当然,共识是主要的,分歧虽有,但只集中在几个方面。如县与分封制的关系。一般认为,县的设置,同采邑有本质的区别。西周时期“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将都城附近或较远的地方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而县主要建于靠近边境的新占领地区,为控制新兼并之地,由国君派员治理,不再分封为采邑。但杨宽先生认为,整个春秋时代县制和分封制是并行的,都属于奴隶制性质。有人不同意此说,认为楚灭国后继而设县,县制与分封制是根本对立的。虽有伍举获椒邑,封孙叔敖之子以寝丘之地等数例,但这种情况并不多,所封之地也十分有限。因此,这时的赏田不应归在分封制名下。比较二者之说,我们认为后者的观点比较客观。这个时候,分封制不应该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关于春秋时代县的性质问题有学者认为,春秋时的县,既保持了原来的都鄙制度,又采用原来的世族世官制,依然保持着旧政治制度的特点。春秋时的县只有军事的意义。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春秋时的县官虽然还有世袭的,但为数不多。据日本学者平隆世郎统计,“除第一、二任申公出于世袭以外,其余申公就不见有世袭的。申公以外的县公也不见有世袭的。”既然只见一二任县公世袭了职位,就不能以偏概全,将春秋时县官指为世族世官制。春秋时设县,特别是楚县,其军事意义确实是不容低估的。但春秋时随着疆土的开拓及政治制度的渐变,使国界、政区的观念有所发展,县的建立,正是这一政治制度演变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这一意义而言,春秋时县的建立除了有军事作用外,不能不说它在政治方面也有积极的作用。

所以,我们认为春秋时代县、郡的出现,动摇和打破了宗族贵族世袭采邑制度的传统,冲破了分封制的壁垒,在地方政治管理体制方面开创了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郡、县二级制地方行政制度的普遍推行开辟了道路。然而,这一时期的县、郡组织还不够完善,行政、司法、军事等职务上的分工还没有像战国时那样明确和细致,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官僚体制,也没有明确县、郡的建制和管辖关系,因此,它仅仅是新的地方制度的萌芽而已。但不管怎样,它毕竟是封建制取代宗族公社制的产物,是地方割据走向中央集权的前夜

1.《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

2.《论“支那”一词的起源与荆的历史》,《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

3.《武汉师院学报》1980年第四期。

4.董楚平:《吴越文化新探》,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

5.此据《左传·文公三年》。《史记·秦本纪》为:穆公三十七年,“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6.参见张正明、刘玉堂:《大冶铜绿山古铜矿的国属》,《楚史论丛》,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参见童书业:《春秋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0页。

9.参见《楚文化的南渐》,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0.参见顾颉刚:《春秋史讲义》油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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