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鄙制是西周到春秋时各国普遍实行的地方组织制度。所谓都鄙制,其实质就是国野制。《周礼》曰:“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国的本义为城邑,指国都。在春秋时,都的含义有几种,一是诸侯的国都。另外,当列国大夫势力强大后,他们的封邑或重要的城池也可称为“都”,“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左传》庄公二十八年)。野又可称为鄙。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国语·齐语》韦昭注:“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所以都鄙制即国野制。称国野为都鄙是从春秋中后期开始的。
春秋时,都鄙两大政区区域普遍存在。就诸侯而言,他居住的国都以及近郊,组成都的政区;而郊以外则是野鄙。随着卿大夫世族力量的发展,都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以卿大夫居住的邑和邑外的郊构成了新的都鄙组织。因此,春秋时都鄙的形态和结构是多层次的。就居民而言,以国君(或大夫)为首的贵族和国人居于国都及附近四郊,以郊为界,广大的被统治者野人(即庶人或鄙人)则居于郊外的广大地区。国都中的国人有人身自由,可以享受各种政治权力。郊外的野人在政治上虽有相当的限制,但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属于身份较低的公社农民。从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不能被随便处死。《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土块)。公子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堂堂贵族受到野人的侮辱,不但没有杀他,连“鞭之”也没有实施,反而“稽首受而载之”,说明了野人的身份高于奴隶。野人不但可以免遭杀戮,还敢讥讽统治者。《左传》定公十四年记载:“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会于洮,大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盖归吾艾豭?’大子羞之。”
齐、郑、楚都鄙的特点:齐国同中原各国一样,社会组织实行“国(都)”和“野(鄙)”二级制。到管仲时,“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对都鄙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参其国而伍其鄙”(《国语·齐语》)。所谓“参其国而伍其鄙”,就是在全国设置二十一个乡,其中工商六乡,士十五乡。令士、农、工、商各等级不可杂处迁徙,互相隔离居住。另外,又制鄙为五属,即将郊外的地区划分为五区,属下有县,县下有乡,乡下有卒,卒下有邑,邑下有家。每邑三十家,每卒十邑,每乡十卒,每县三乡,每属十县。五属设五大夫掌管行政,设五正掌管司法。在鄙中推行了许多谋求发展生产的措施,如“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国语·齐语》)。还从鄙中选拔秀民为士,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综观“参其国而伍其鄙”的作用有两点,一是“定民之居”,二是“成民之事”。这一制度的推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发展齐国经济,增强国力,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齐国的称霸奠定了基础。
郑国由子产主持,进行都鄙改革,“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为伍”(《左传》襄公三十年)。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同时把士民按五家为伍编制起来,大体如齐国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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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在灭国置县时,没有打乱原来民族的社会组织,而只对其都鄙结构予以局部改革,并派县公进驻都城行使管辖权。《荀子·非相》曰:“楚之孙叔敖,期思之鄙人也。”期思为楚县,县下有鄙,表明楚境内的若干楚县,其实就是若干个都鄙结构,县邑即都,县邑外是鄙。这若干个小都鄙相对于楚国的都而言,又与封邑一起构成了鄙的整体。
西周、春秋时代的都鄙制,是在生产力不很发达,农村宗族公社组织仍然存在的前提下产生的。到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逐步瓦解,个体经济形成,居民的流动杂处及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都鄙制开始解体,国家变为独立性更强的,以划分县郡、募辟官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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